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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现代教育与教育法制1.知识目标:教育走向法制化的社会背景;教育法制化的社会意义;教育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依法执教的基本目的和要求。2.能力目标:通过学习,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认识问题的能力。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综合专业的特点和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一、 教育走向法制化的社会背景教育是一种古老的、广泛存在的、极其重要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法制化已 逐渐成为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形式,而且也是社会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实现教育法制化,也就无法最终实现社会法制化,因此,教育法制化是现 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现代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教育法制化,
2、把教育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按照法制原则来发展教育已成为当今和21世纪教育发展的进步潮流,这样,教育法制化也是现代教育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故而,教育法制化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 (一) 教育立法的历史 1、零星立法阶段 宗教导向 起源:西方国家 文艺复兴之后 提出:夸美纽斯 大教学论 大教学论一书的作者夸美纽斯在欧洲各国进行教育改革时,就曾提出,应当给予学校以充分的权力,使学校可以像各个国家一样制定自己的法规。在制定教育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儿童的尊严,保证向儿童提供其发展自身天赋能力,达到自我实现所必须的各种条件。制定法规还应时刻记住教育为自己制定的最终目的。 强化: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马丁路德
3、 马丁路德提倡广设学校,普及教育,在群众中传播新教。他主张学校应由公费负担,政府有强迫人民送子弟入学的责任。 立法:德国 瑞士 荷兰 苏格兰 最早:1528年 德意志布劳斯魏格公国 学校法令 1560 苏格兰长老派教会 训练第一书 1561学校及学院规则 1647老骗子撒旦法(Old Delude Satan Law),“美国公立学校体系的基础” 该法指出,“作为老魔鬼撒旦的一个主要阴谋,就是不让人们懂得圣经”。为了让人们懂得圣经的语言、运用这种语言,防止先辈的学问被埋藏,法令规定“在辖区内的每个城镇,凡上帝给我们增加住户达到50户人家的,就相应地在这个城镇任命一位教师,教那些向他求教的孩子们
4、写字和读书。教师的酬金由这些孩子的家长或主人来支付,或者由一般居民用供给生活费的办法来支付,象处理镇里那些重大事情所用的大部分方法那样”。这些方法就是由市镇会议通过表决决策。对每家交付的费用也做了原则规定“不得强迫那些送孩子上学的人所交学费超过让孩子到其他城镇上学所交的学费”,即学费公平原则。以上只是规定每50户必须举办类似初等学校的教育,在此基础上,法令还进一步规定“凡镇里的家庭或住户达到100户的要建立一所文法学校”,如果本市镇不能完成办学任务,就得向邻近市镇提供相应经费请其代为教育,其教学目的是使入学青年能够升入大学。为严肃法纪,确保法令的实施,该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者予以罚款实施惩罚的措施
5、,“如果任何城镇忽视这些规定达一年以上,它就得付给新办学校5镑,直到他们履行本规定为止。” 这项法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代表一个新的由政府举办教育的时代的开始。“1、其为州确定教育需求的权力开创了先例。2、其给予了地方政府机构征税以资助中小学校财政的权力。3、其表明,如果州需要提供一个教育计划,并变成可能的话,其必须提供一个对这项计划予以财政支持的手段。” 奠定了新英格兰殖民地建立公立学校的法律基础,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向全体居民征税支付教师工资,这是美国早期学校立法的开端,对后来美国建立和发展公立学校体系,普及学校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此法令影响下,马萨诸塞的学校教育得到了较大发
6、展,其他各殖民地政府也纷纷仿效,市镇办学得以在殖民地兴起。 涉及内容:强迫教育,把受教育与服兵役、纳税并列为公民应尽的三大义务,设置学校,费用分配,教学内容,教学形式,教学方法等 特点:宗教性质-教派掌权-教派斗争 生产力导向 背景:机器大工业和现代工厂制度 生产者:一无所有 受雇于资本家 问题:童工泛滥 社会问题严重 推动力: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 工人运动 立法结果:工厂法 教育立法:实施义务教育条款(最早教育立法形式)一般认为,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工厂法是英国议会1802年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英国在18世纪后半期,工作日竟延长到每昼夜14小时、16小时甚至18小时。18世纪末期至19世纪
7、初期,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由自发性的运动发展到了有组织和自觉的运动,工人群众强烈要求颁布缩短工作时间的法律。1802年英国政府终于通过了一项纺织工厂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一法律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9岁以下学徒,并且规定18岁以下的学徒其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和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凌晨5时之间从事夜间工作。该法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开端,是一部最早的工作时间的立法,从此揭) 开了劳动立法史的新的一页。 183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工厂法草案。其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也都相继制定了工厂法。工厂法中的教育条款,可以说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2、义务教育立法阶段
8、起始时间:19世纪下半叶 社会背景:大机器工业发展 时代要求:智力因素提高劳动生产率 立法结果:国家干预教育 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义务教育特征:强制性、免费性、公共性(我国当前公益性、统一性、义务性) 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免费性:指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免收学杂费的措施。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和免费范围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的制约,没有起码的社会剩余劳动,就不可能普及相当程度的义务教育公共性(世俗性):指用法律的手段
9、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义务内容:受教育的范围、年限、程度 因此,当国家意欲控制教育,建立国民教育制度,普及和发展教育的时候,普遍采取的首要措施就是摆脱教会对教育的控制,以世俗教育取代宗教教育,建立新的教育制度,有效地干预和控制教育,建立新的教育制度,建立公立世俗的国民学校网,把普及教育变成公共的事业。国家应有效地干预和控制教育实行世俗教育实质上是一场国家、政府与教会之间争夺教育领导权的激烈斗争,必然会遭到来自教会的反抗。因此各国普遍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来取消教会垄断教育的特权,把教育的领导权控制在国家手中。 1852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10、。 1833年法国颁布基佐法案,要求所有的乡村和城市都要设立初级小学,公共教育经费由地方、省和国家三方面分担。 1870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义务教育法令:初等教育法 1918年颁布费舍法案,规定把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4岁,实行9年义务教育。 这一时期教育立法虽然受到了重视,但仅限于义务教育法,还不具备以教育法为研究对象的教育法学产生的条件。3、教育广泛立法的阶段 发展背景:资产阶级国家加强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行政控制 建立基础:三权分立 国家行政权力加强 “三权分立”不仅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国家权力自主和分配的基本原则。“三权分立”说的出发点是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
11、滥用。国家权力应严格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牵制,随着资产阶级地位的巩固,它在政治上开始要求政治权力的集中,以保障本阶级意志的贯彻实施。资产阶级把对于议会政治、政党制度、竞选运动的浓厚兴趣逐渐转移到了国家行政领域,在国家机构中,各资本主义国家实际上都大大扩大了三权中的行政权力。在国家机关的权力划分、管理层次和范围等方面,都出现了强化行政权力的趋向。这样一种趋向从19世纪中期开始酝酿,20纪初开始,30年代至50年代在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达到了高潮。在教育上,资本主义国家由过去的消极作为转变为积极作为,加强了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和控制。各国纷纷建立和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对从初等教育直至高等教育
12、的整个教育领域实施行政职能。 推动力:议会政治向国家行政转变 (重视立法机关转向行政机关) 立法结果:产生大量教育相关法律除了主要的教育法律外,各国的立法机关都通过委托或授权的方式,把相当一部分立法的任务交由行政机关执行了。各国行政机关通过它所取得的行政立法权,有可能进行经常性的立法活动,从教育法的数量看,行政机关的立法数量以大大超过了立法机关的立法。(二) 教育立法的现状现代教育法制就是顺应这种社会现代化、教育现代化潮流而诞生并逐步生长起来的。为了保障教育秩序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法制建设问题引起各国的普遍重视。通过教育立法、教育执法和教育守法,加强对教育的管理,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
13、。但我国的教育立法起步较晚,教育执法相对滞后,教育法制建设任重道远,在教育法制国际化的背景下,还需要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迎头赶上世界发达国家教育法制建设的步伐。二、 教育法制化的社会意义(一)教育法制化是现代教育普及化、大众化的要求。 普及教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教育的普及化、大众化最终要在法制保障基础上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二)教育法制化是现代社会教育权社会化、国家化的要求。 现代社会以前,教育主要是一种家庭的职能和权利。 通过推进教育法制化,明确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的职能权限,依靠各方面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来对教育实施领导,使一切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形成有机
14、的、和谐的教育管理体系。 (三)教育法制化是现代学校活动复杂化、有序化的要求。 一方面要给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更大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能较好地适应当地不断变化的社会要求。 另一方面,复杂化的学校运动与管理过程要能真正实现有序化,如果单纯依靠具有千差万别的利益诉求与价值取向的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来自觉、主动完成时难以想象的,还需要依据法律。 (四)教育法制化是现代国家法制化的要求。 依法治国要求教育领域依法治教,实现教育法制化。 只有做到依法治教,才能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才能达成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兴旺,从而真正实现科教兴国。 三、 教育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法律部门、法
15、律体系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学界把法律部门归为九类: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军事法。 法律体系是由不同法律部门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二)教育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教育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指教育法律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这是教育法学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教育法学是一门较新的、基础较为薄弱的学科,因而对教育法的地位问题的研究更具有迫切的意义。 教育法律自身体系建设发展迅速,教育法律调整的教育关系范围不断扩大,不再仅仅局限与教育行政关系,已远远超出了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教育法制建设实践发展的需要将会使教育法律建设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