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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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篇一: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2008年1月2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件规章的决定已经年月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稳定、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保护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承包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承包者为落实农村合作经济承包经营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书

2、面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文书和其他书面资料,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承包者之间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承包合同。第四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贯彻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办签订承包合同或仗权承包。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权属组织进行。属乡(镇)、村、组所有的生产资料,分别由乡(镇)、村、组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发包方,没有设立合作经济组织机构的地方,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3、或村民小组代行合作经济组织职能。第六条 承包合同的项目、指标、期限、责任和承包方式,应由发包方集体民主讨论决定,并及承包方协商一致。第七条 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八条 承包合同期满后,发包方应重新组织发包。生产周期较长或开发性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可以优先继续承包。第九条 承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发包方无

4、权发包的。第十条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确认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承包合同由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第二章 承包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及义务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一)对发包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拥有所有权;(二)监督承包方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三)承包方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进行掠夺性经营或毁坏、闲置时,发包方有权予以收回并责令承包方赔偿损失;(四)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方应上交的承包费或产品。 第十二条 发包方义务:(一)保障承包者的经营自主权;(二)及时落实国家规定的补贴、补助措施;(三)为

5、承包方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服务;(四)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承包方的权利:(一)享有承包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使用权;(二)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三)享有国家规定的补贴、补助待遇;(四)享有完成上交任务后,产品收益及支配权。第十四条 承包方的义务:(一)依法缴纳税金;(二)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上交承包费或产品;(三)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四)保护地力,维护所承包的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五)对承包的土地不得出卖、荒废或掠夺性经营;(六)未依法经过批准,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建房、烧窑、葬坟、开矿,不得在林地上毁林开荒。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签订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当事人

6、双方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承包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从承包合同管理机关鉴证或依法公证之日起成立。第十六条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当事人双方和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收执。第十七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承包项目及承包方式;(二)承包期限;(三)承包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数量;(四)发包方应提供的生产条件和服务项目;(五)承包方应上交的承包费或产品的数量、质量及履行时间;(六)对企业设备或机械等固定资产分期提取折旧费的数额;(七)违约责任;(八)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清算事项;(九)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

7、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一)经承包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承包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三)承包方掠夺性经营,毁坏、闲置所承包的生产资料或者撂荒耕地,经劝阻无效的;(四)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丧失承包能力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五)因一方违约,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成为不必要的;(六)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调整的;(七)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八)承包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第十九条 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包合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答

8、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过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并分别签名盖章。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在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时,应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承包合同经过鉴证或公证的,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书面协议须报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第二十条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所承包的耕地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果园、茶园、渔场、林场、工商企业等专业生产经营承包项目转包给他人时,应经发包方同意。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

9、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一)不按承包合同规定提供生产条件和服务的;(二)不及时落实国家规定的补贴、补助措施的;(三)干预承包方经营自主权的;(四)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承包方进行批评教育,追究违约责任,索赔经济损失,直至收回发包项目:(一)对承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经营或毁坏、闲置、荒芜的;(三)拒不按承包合同规定上交承包费或产品的;(四)擅自将承包的耕地转让给他人或将果园、茶园、渔场、林场、工商企业等专业项目转包给他人的。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

10、要求延期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并说明理由,在取得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证明后,允许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并可篇二:关于关于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六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正确处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承包者的经济关系,加强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承包者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

11、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书面协议。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承包者之间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承包合同。第四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乡一级,经济管理委员会;村一级、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是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的发包方,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单位和个人是承包方。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和资产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其所有权除归国家所有外仍归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第五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计划和政策,坚持平等、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承包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12、合同当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非经合同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第七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指导承包合同的订立,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开展承包合同的咨询服务。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第八条 发包方式除按政策规定已经承包给农户的耕地外,可采用招标、投标的形式进行。第九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规定以下条款:(一)承包合同名称;(二)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三)承包项目包括:承包资源的名称、数量、地点及生产经营方式,承包资产

13、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值及管理使用办法;(四)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五)对耕地的建设和投入,对其它资源的养护和建设;(六)承包方应交纳的承包款及产品等;(七)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和服务内容;(八)乡、村企业承包前的债权、债务的处理;(九)违约责任;(十)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第十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发包方须加盖合作经济组织印章。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各存一份。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由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予以鉴证。第十三条 发包组织分立或同

14、其他组织合并,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 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第三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合同:(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违反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四)采取欺诈、胁迫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订立的;(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第十五条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县(市)、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无效承包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停止执行。确认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已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予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章

15、承包合同的变更及解除第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一)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无法防止的外部因素,使承包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三)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计划调整或变更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四)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答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逾期不答复者视为默认。第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新的协议书,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并报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承包方

16、在承包合同有效期间将承包的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方同意,由承包方同第三者订立转包合同,重新明确原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承担义务的履行人和相互间的经济补偿。已经转包的项目,第三者不得再转包。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未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一)不按承包合同规定提供生产条件和服务的;(二)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的;(三)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批评教育,索赔经济损失,直至收回发包项目:(一)对承包资源进行破坏性、掠夺

17、性生产或放弃经营的;(二)对承包的生产设备、设施、机具和其它生产资料,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三)对承包的耕地未按承包合同规定投入,造成土地肥力下降或荒芜的;(四)有能力按承包合同规定交纳承包款和产品而拒不交纳的;(五)擅自转包承包项目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第六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二十三条 县(市)、乡(镇)建立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及仲裁。县(市)承包合同仲裁 委员会,由农业、乡(镇)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县(市)长兼任主任。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乡(镇)长、经营管理站长、司法助理组成。由主管农

18、业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主任。县(市)、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设兼职仲裁员若干人,负责办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第二十四条 村建立承包合同管理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会计、调解主任和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组长。其职责是:组织承包合同的订立、审核、兑现;对承包合同纠纷进行协商处理;保管合同书和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的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进行仲裁的,应当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对乡(镇)承包合

19、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县(市)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市)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十五天内,向县(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县(市)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篇三:经济承包合同经济承包合同安全生产责任承包书甲方:乙方:为了把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工程安全无事故,以便施工生产的顺利完成,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的要求,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甲、

20、乙双方特订立安全生产责任承包书。一、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总目标:安全无事故。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的具体目标:1、工伤死亡事故人数为零;2、重伤人数为零;3、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以下;4、群伤事故(3人或3人以上)为零;5、5000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事故为零;6、5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为零;7、交通、中毒、治安及工地以外的伤亡事故为零;二、甲方义务:1、为确保安全生产,甲方将全力支持乙方的工作,以保证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2、甲方给予乙方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绝对特权。同时,该项工作处于施工生产领先地位,以至不受施工生产方面的干扰和其它方面的牵制。3、甲方给予安全生产工作中人力和物力方面的支持,凡用于安全生产防

21、护的材料和器材,优先申报计划,优先购买。4、甲方平时不定期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工地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听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和采取相应的对策,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监控措施,对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突出问题督促、负责限期解决。三、乙方责任:1、乙方在甲方的统一领导下,全权负责该工程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时,乙方全权负责该工程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为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上述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进行层层细化分解,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或保证

22、书。2、乙方有权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每一个人实行监督,有权制止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每一个动作,特殊情况,有权进行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实施,采取果断措施排除可能发生的重大隐患,并及时向上级汇报。有权对班组工人进行违章方面的合理处罚,有权对屡次违章不改的人员进行清退。3、乙方对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生产的人员做到先教育后上岗,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4、建立安全生产档案(上岗日记,班前交底日记),收集整理安全工作资料(按有关规定),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5、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结合现场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和计划,并按计划实施。6、坚持现场跟踪监督

23、,每天班前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包括脚手架,“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安全用电保护器以及机械试运行等),进行班前安全交底,班中检查监督作业人员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品,纠正作业人员的不安全操作行为,发现事故苗头就地即时整改,确保工程施工工作在无事故苗头的情况下正常运行。以上工作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并纳入档案。7、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文明现场检查(逢10组织检查),并书面汇报检查情况,重大事情随时向甲方汇报。8、万一发生工伤、火灾、爆炸、急性中毒、交通以及设备事故,必须立即上报,保护现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承担其责任和费用。9、响应政府的号召,做好“安全活动月”和防“非典

24、”的各项工作,若由于乙方失职,被政府处罚,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四、经济奖罚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包括上级部门检查),对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评分考核,凡达不到合格要求时,除必须整改达到检查标准要求外,另给予项目管理班子全体人员1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现场经理重罚(不属项目责任范围的除外);分数线达到合格要求时,不奖不罚;分数线达到优良标准时,给予项目管理班子全体人员100元至1000元的经济奖励,项目承包人重奖。省、市有关上级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按检查部门的考核规定进行奖罚。本责任承包书(一式叁份)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甲方(签字):乙方(签

25、字):订立时间: 年月日安全生产经济责任承包书项目及班组甲方:乙方:专业承包负责人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严格做好职工劳动保护,确保施工安全无事故,特订立本经济责任承包书,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 安全管理目标:1、轻伤、重伤、死亡事故为零;2、机械伤害事故为零;3、火灾事故为零;二、 甲方责任: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全力支持乙方安全生产工作;2、 优先拨付乙方承包价款中用于本工程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资金(甲方代购);3、 对乙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乙方违章现象进行处罚。三、 乙方责任:1、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劳动保护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

26、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本人承包范围内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确保班组人员轻伤、重伤、死亡事故为零目标的实现;2、进场工人先教育后上岗,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交底,每周进行班组安全活动;及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3、建立健全职工安全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对不适应建筑施工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及时清退,不使用童工;4、工人上班期间,做好安全检查监督,有权采取果断措施排除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并及时向甲方汇报;5、搞好班组团结,禁止打架斗殴现象的发生。一有发生,处予重罚,并立即开除出工地;6、教育工人不私拉乱接电线,宿舍内不放置燃气灶;7、教育工人不私开

27、机械设备;不在宿舍内吸烟;焊接作业配带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监护;8、乙方人员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及甲方无涉:(1) 违章造成的安全事故(含私拉乱接造成的用电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火灾事故;(2) 不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和责任;(3) 因病;(4) 社会安全、社会纠纷;(5) 打架斗殴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及其它一切损失;(6) 违法犯罪。四、 报酬:1、乙方承包单价中已包括乙方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安全奖(总结算额3%)、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医疗包干费、乙方保险、福利费用等。2、安全奖罚:(1) 若乙方在承包期间内安全无事故,总结算时3%安全奖全部奖励给乙方。(2) 若乙

28、方在承包期间内发生安全事故,则按结算额3%处罚乙方。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安全无事故,承包期满自然失效。甲方:代表:乙方(签字并附身份让复印件):2004 年 月 日附:安全生产处罚细则木工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为了确保每个职工的生产安全和生命安全,强化职工的自身保护意识,使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自觉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熟悉掌握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现 及 订立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一、安全目标:坚持不违章作业,认真按照安全技术规程,确保安全无事故。二、安全责任:1、进入工地前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

29、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进入施工现场操作。在操作中,坚守工作岗位,不酒后操作。2、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不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下,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系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距地面2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3、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同意。4、特殊工种,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5、不向下、向上乱丢材物、垃圾、工具等,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6、不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7、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电停机找电工、机工检查,严禁私自修理,不在运行中修理。8、对违章指挥者有权杜绝操作,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安全防患措施,并撤离危险岗位。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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