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G04城市市政规范】CJJT199-2014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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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PCJJ/T 199-2013 备案号 J 1655-2013城市规划数据标准Standard for urban planning data2013-10-11 发布 2014-04-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 市 规 划 数 据 标 准Stan dard for urban pl an n in g data CJJ/T 199-2013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时间:2 0 1 4年4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1 3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

2、准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Stan dard for urban pl an n in g data CXJ/T 199-2013*中国建筑 工 业 出 版社 出 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环 球 印 刷(北 京)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50X1168毫 米 1/3 2 印张:4%字数:117千字 2014年 5月第一版 2014年 5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30.00元 统 一 书 号:15112 23867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 ttp:/ 网上书店:h ttp:/www.ch in a

3、-buil din g,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的公告现 批 准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 号 为CJJ/T 199-2013,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11日目u m根 据 原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2001年度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国 家标准和2001年第一批行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 知(建 标 函2001 243号)和 关 于 同 意 城市规划数据标 准 转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函(2004 23号

4、)的要求,本 标准由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而成。本标准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 内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查定稿。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城市规划 数据分类;4.城市规划数据代码;5.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6.城市规划数据质量;7.城市规划数据报告。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 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 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 标

5、 准 参 编 单 位: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北海市城市规划局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邵 益 生 李 克 鲁 陈 燕 申 王 国 聪 陈 硕 黎 明 明 姜 玉 芝 曹 有 新4王 要 武 尹 海 林 秦 川 师 武 军 宋 慧 颖 于 亚 滨 陈 晓 玖 杜 立 柱 王洪陈亮 刘 丹 孙 成 双 陆 金 旭 梁 建 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毛 其 智 黄 晓 春 陈 向 宁 刘 宗 泰 方 正 兴 马 振 明俞 滨 洋 吴 松 涛 宋 志 英 曹 明 陈烨赵波 杨 立 志 包 盛 中

6、 莫 军 郭 余 华 张 晔 高 昭 良 曾伟先何 建 邦 陈 悼 胡 亚 明 蒲 琪 高 苏 新 周 奎次1总 则.12 私吾.23城市规划数据分类.33.1 一 般 规 定.33.2城 市 规 划数 据分类 .34城市规划数据代码.44.1 一 般 规 定.44.2城市 规 划 数 据 代 码 .45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55.1 一 般 规 定.55.2城 市 规 划 数 据 图 示 符 号 编 制 方 法.55.3城 市 规 划 数 据 图 示 符 号.76城市规划数据质量.86.1 一 般 规 定.86.2城 市 规 划 数 据 质 量 评 价 内 容.96.3城 市 规 划 数 据

7、 质 量 评 价 步 骤 及 方 法.216.4城 市 规 划 数 据 质 量 评 价 结 论.237城市规划数据报告.257.1 般规定.257.2城 市 规 划 综 合 数 据 报 告.257.3城 市 规 划 数 据 质 量 报 告.347.4城市规划数据说明和声明.36附 录A城市规划数据分类及代码.38 本标准用词说明.84 引 用标 准 名 录.85 附:条 文 说 明.876ContentsGe n e ral Provision s.1Te rms.2Cl assification s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33.1 Ge n e ral Re

8、q uire me n ts.33.2 Cl assification s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3Code s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44.1 Ge n e ral Re q uire me n ts.44.2 Code s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4Cartograph ical Symbol s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55.1 Ge n e ral Re q uire me n ts.55.2 Compil in g Me th ods of Cartograph

9、 ical Symbol s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55.3 Cartograph ical Symbol s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7Th e Qual ity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86.1 Ge n e ral Re q uire me n ts.86.2 Con te n ts of Qual ity Evl uation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96.3 Qual ity Eval uation Proce dure s an d Me th odsof Urb

10、an Pl an n in g Data.216.4 Con cl usion s of Qual ity Evl uation Proce dure s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23Re ports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257.1 Ge n e ral Re q uire me n ts.257.2 Re ports of Aggre gate d Urban Pl an n in g Data.257.3 Qual ity Re ports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347.4 Expl an ati

11、on s an d De cl aration s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36Appe n dix A Cl assification s Code s an d Cartograph ical Symbol s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38Expl an ation of Wordin g in Th is Stan dard.84List of Quote d Stan dards.85Addition:Expl an ation of Provision s.871.0.1为加强城市规划成果中用地数据及其相关空间数据的应 用与管

12、理,推动城市规划信息共享,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成果用地数据及其相关空间数据 的应用和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1.0.3按本标准规定自定义的城市规划数据分类、代码和图示 符号不得与本标准规定的分类、代码、图示符号冲突。1.0.4城市规划数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 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2.0.1 城市规划数据 urban pl an n in g data包括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城乡用地数据、城市建设用地数 据、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2.0.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子兀素 data q ual ity sube l e me n t of urban pl a

13、n n in g data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的组成部分,描述数据质量元素的一 个方面。2.0.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兀素 data q ual ity e l e me n t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描述城市规划数据质量的定量组成部分。2.0.4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 q ual ity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城市规划数据满足城市规划指标、状况和要求能力的特征 总和。3城市规划数据分类3.1 一 般 规 定3.1.1城市规划数据应采用面分类法和线分类法结合方式进行分类。3.1.2城市规划数据应按面分类法分为城乡用地数据、城市建 设用地数据

14、、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3大类。每大类数据宜按 线分类法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4个层级。3.1.3在对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市规划数据分类时应按本标准第1.0.3条 和第3.1.2条的规定,将其分人相应层级中。3.2城市规划数据分类3.2.1城乡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应按本标准附录 A表A.1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四级分类宜按本标准附录 A表A.1的规定执行。3.2.2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应按本标准 附 录A表A.2的规定执行;四级分类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2 的规定执行。3.2.3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大类宜分为城市规划图件和城 市规划专题数据2个一级类,其中城市规

15、划图件一级数据包括的 二级、三级和四级数据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3的规定执行;城市规划专题数据一级数据包括的二级、三级和四级数据宜按本 标准附录A表A.4的规定执行。4城市规划数据代码4.1 般 规 定4.1.1城市规划数据应采用字母与数字混排7位代码表示,其 中:首位和第二位为字母,分别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大类代码、一级代码;第三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二级代码;第 四、五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三级代码;第六、七位为 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四级代码。4.1.2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大类代码应为T000000;2城市规划图件一级数据代码应为

16、TMOOOOO;3城市规划专题一级数据代码应为TFOOOOO。4.1.3在对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市规划数据编码时应按本标准第 1.0.3条、第4.1.1条和第4.1.2条的规定执行。4.2城市规划数据代码4.2.1城乡用地数据代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4.2.2城市建设用地数据代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2的规定。4.2.3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代码宜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规划图件数据代码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3的 规定;2城市规划专题数据代码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4的规定。5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5.1 一 般 规 定5.1.1城市规划数据的图示符号应为城市规划成果管理中技术 性图纸

17、统一使用的制图标准。5.1.2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应与城市规划数据分类名称对应。5.1.3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颜色宜采用红绿蓝(R,G,B)模式表达。5.2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编制方法5.2.1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面状用 地(图5.2.1-1)和 线 状 用 地(图5.2.1-2)宜以单色填充;城 市规划二级数据图示符号宜与一级数据图示符号为同一色系。图 5.2.1-1 一 级、二级面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用地数据填充颜色为(255,255,0)图 5.2.1-2 级、二级线状用地图示符号示例 注:用地数据填充颜色为(255,0,0)5.2.2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三级

18、数据图示符号宜由其所属 的二级数据图示符号颜色为背景,加 标 注 其 所 属 代 码 组 成(图5.2.2)。5.2.3城市规划数据四级图示符号宜由其所属的二级数据图示 符号颜色为背景,加标注图示符号组成。标注图示符号宜按下列A 2 1图 5.2.2用 地 三级面状数据图示符号示 例注:用地数据背景颜色为(255,159,127),字 颜色 为(0,0,0)规则进行编制:1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面状数据标注图示符号宜由填充 颜 色 为(255,255,255)的菱形与文字、字母、数字或图形 符 号 构 成(图5.2.3-1)。图图 5.2.3-1 用 地 四级 面状 数据图示符号示例注:背景颜

19、色为(255,159,127),字 颜色 为(0,0,0)2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线状数据图示符号宜由线条加 带有文字、字母、数字或图形符号的菱形组成,其中线条及菱形 边框的颜色为其所属的二级数据图示符号颜色,菱形的填充颜色 宜 为(255,255,255);或 宜 采 用 习 惯 通 用 线 状 图 示 符 号(图5.2.3-2)。-图 5.2.3-2 四级线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左图线及菱形边框颜色为(0,114,153),字颜色为(255,0,0);右图为铁路线习惯用法,由(0,0,0)色边框及色块与(255,255,255)色块组成3城市规划专题面状数据图示符号可由单色色块填充或以

20、非(255,255,255)色线条为边框,以(255,255,255)色填 充 组 成(图5.2.3-3)0 图 5.2.3-3 城市规划专 题面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左图填充颜色为(255,127,0),右图边框颜色为(223,127,255)4城 市 规 划 专 题 线 状 数 据 图 示 符 号 宜 为 单 色 线 条(图5.2.3-4)0图 5.2.3-4 城市规划 专 题线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线 颜 色 为(204,0,0)5.2.4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宜按本标准第 1.0.3条、第5.1节、第5.2.1 第5.2.3条的规定执行,并宜 按下列顺序绘制:首先引用现

21、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图示符 号,其次采用行业习惯使用图示符号,最后采用用户自定义图示符号。5.3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5.3.1城乡用地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执行。5.3.2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2的 规定执行。5.3.3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4的 规定执行。76城市规划数据质量6.1 一 般 规 定6.1.1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范围宜包括:1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包括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遥感影像 图及其他测绘和国土资源数据;2城市规划用地数据:包括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 数据;3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图件数据、城市

22、 总体规划图件数据和城市详细规划图件数据;4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包括各级城市规划的管制数据和基 于空间数据的统计分析等数据。6.1.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宜包括城市规划数据子元素质量、城 市规划数据元素质量、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和城市规划综合数据质量4个层次。6.1.3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宜包括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评 价、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城市规划质量评价程序及评价方法等内容。6.1.4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应与用户需求或规划项目要 求一致;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应作为在城市规划数据集建 立、数据维护、更新时的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的依据;3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

23、价完成后应编写包括城市规划数据 质量评价范围、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城市规划数据质量 评价步骤和评价方法以及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结论等内容的评 价报告。6.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6.2.1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宜由完整性、逻辑一致性、位置 精度、时间精度、专题属性精度等数据质量元素及相应的城市规 划数据质量子元素组成,宜通过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子元素的质量 描述,对城市规划数据元素质量、数据质量的一项、几项或综合 进行评价。6.2.2城市规划的工作底图宜采用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符合城 市规划项目要求的遥感影像图,且工作底图与相应的城市规划图 应采用统一的空间参照系统。6.2.3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24、宜符合下列规定:1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宜与城市规划项目需求目标条件要求 一致。2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生产时施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生产,宜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并宜采用最新版本。3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宜包括空间参照、数据分层说明、生 产年代、处理和使用时间、生产者、所有者等信息。4在特定的城市规划项目需求条件下,可将不同比例尺、不同年代生产的地形图拼接,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宜说明不同比例尺、不同年代地形图的拼接、处理方 式,其中不同比例尺地形图拼接作为工作底图时,宜 采用大比例尺地形图缩小比例尺的方式与较小比例尺 地形图拼接;2)宜说明拼接的精度和误差。5同一个规划项目中,采用不同空间参照系统的

25、地形图应 转换为相同空间参照系统的地形图,并应说明转换方法。6地形图上地形、地貌、地物的属性特征应与地形图测绘 时间一致,如有更新应说明更新时间。7栅格地形图宜说明下列内容:1)宜描述扫描图纸的介质、扫描分辨率、扫描软件名称及版本、扫描色彩、色彩位数、数据格式、扫描仪型 号、数据量;2)扫描地形图的精度是否与城市规划项目需求一致。8地形图矢量化宜说明下列内容:1)扫描图纸的介质、扫描分辨率、扫描色彩、色彩位数、扫描仪型号、数据量;2)电子版数据:数据文件或数据库名称、扫描软件名称 及版本、建立时间、信息源;3)矢量化软件名称及版本;4)矢量化方式:自动跟踪、手动数字化,或自动跟踪人 工编辑;5

26、)矢量化地形图名称、数量、数据量、数据格式、存放 地、操作员等信息;6)地形图矢量化精度是否与城市规划项目要求一致。9基 本比 例 尺 地形 图 数 据 质 量 评 价宜 按 表6.2.3的规定 执行。表6.2.3城市规划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质量元素数据质量 子元素质量范围质量度量方法质量描述完整性地形图完 整性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的地形图要素检查提供的各项 信息是否完整合格或不合格数据缺失地形图覆盖范围与 数据属性地形图是否覆盖 规划区域属 性 数 据 有 无 缺失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目标 完整性地形图比例尺、生 产年代以及要素 城市规划项目的 要求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

27、.3条 第 1款 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10续表6.2.3数据质量元素数据质量 子元素质量范围质量度量方法质量描述逻辑一致性概念一致性地形图使用的术 语、数据分类体系、图示符号以及图层 数据的单位、取值 范围术语内涵、外延 是否重复交叉 数据分类体系是 否冲突、交叉 图层名称与其表 达内容是否一致 图示符号是否与 表达内容一致 同类数据的单 位、取值范围是否 一致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值域一致性空间参照 一致性多图幅地形图采用 的投影系统、坐标系 统和高程系统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2 条和第 6.2.3 条 第 5 款的 规定合格或不合格拓扑一致性地形图空间几何要素空间几何

28、要素拓 扑关系是否正确合格或不合格比例尺一 致性多幅地形图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3条第 4 款 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位置精度绝对精度地形图空间几何 要素及标注等是否符合现行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是否与规划目标 需求一致 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3条第 4 款 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相对精度格网精度地形图空间几何要素11续表6.2.3数据质量元素数据质量 子元素质量范围质量度量方法质量描述时间精度时间量测 精度时间参照系统年代是否采用公 元纪年合格或不合格时间的一 致性地形图的地形、地 貌、地物及其对应的 社会经济时间属性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

29、2.3 条 第 6 款 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时间的有 效性地形图测量、生产 时间及城市规划项目 有效时间范围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3条 第 1款 第 3款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专题属性精度栅格精度栅格地形图精度与 规划要求的一致性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3条 第 7款 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矢量化制 图精度地形图扫描矢量化 精度与规划要求的一 致性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3条 第 8 款 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定量属性 的正确性属性内容检查是否符合制 图时施行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或与城市规 划项目需求一致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

30、不可用6.2.4遥感影像图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遥感影像图信息描述应符合表6.2.4-1的规定。表6.2.4-1遥感影像图信息表质量元素描述内容备 注影像类型航空遥感影像图或卫星遥感影像图影像区域描述12续表 6.2.4-1质量元素描述内容备 注采集时间产品类型标准或其他传感器型号光谱信息几何分辨率坐标范围西北角坐标(NW Corn e r)东南角坐标(SE Corn e r)产品制作时间存储介质用 户 名 称(购买者)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用户联系方式电话:传真:E-mail :联系人: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影像提供者信息电话:传真:E-mail :联系人:132遥感影像图的制图比

31、例尺应与城市规划项目需求一致,其对应比例尺的最低地面分辨率不宜低于表6.2.4-2的规定。表6.2.4-2遥感影像图最低地面分辨率比例尺地 面 分辨率(m)1 :5000.151 :10000.301 :20000.601 :50001.00 1 :100002.501 :2500010.001 :5000015.003遥感影像图原始数据质量宜符合下列规定:1)无坏线或数据缺失;2)无影响地物识别的雾霾;3)云的覆盖率不宜大于10%,且不得覆盖城市规划项目 分析涉及的关键地物。4城市规划项目中应用的遥感影像图应为经过几何精纠正 或正射的遥感影像图,其精度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地理空 间框架数

32、据标准CJJ 103的规定。5遥感影像图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镶嵌数据接缝处应无重影;2)经过镶嵌处理的遥感影像图应经过匀色处理,处理后 色调应协调,无信息损失;3)在满足城市规划项目需求条件下,可将不同分辨率、不同时相的遥感影像图拼接,并应说明拼接的处理方 式和误差;4)同一个规划项目中,不同空间参照系统的遥感影像图 应转换为相同空间参照系统的遥感影像图,并应说明 转换方法;145)垂直位置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地理空间框 架数据标准CJJ 103的规定。6遥感影像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数据质量元素应包括下列 内容:1)数据处理的软件平台、技术路线、处理时间、处理参 数、采用的模型、操作

33、人员、处理精度等;2)数据处理的野外调查、控制点、校验点等附件资料;3)数据分析使用的基础资料、分析模型、分析过程、分 析结果及评估结果等;4)遥感影像图处理、分析得到的数据成果应具有可证性。7遥感影像图数据质量评价宜按表6.2.4-3的规定执行。表6.2.4-3城市规划遥感影像图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质量元素数据质量 子元素质量范围质量度量方法质量描述完整性遥感影像 图完整性遥感影像图描述信息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4 条 第 1款 和第6款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数据缺失遥感影像图及规划 范围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4条 第 3 款 的规定 是否覆盖全部规 划区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

34、或不可用目标完整性遥感影像图分辨率 与规划需求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4 条第 2 款 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逻辑一致性概念一致性遥感影像图彩色合 成时使用的波段 多幅遥感影像图分 辨率单位 遥感影像图像素值是否使用相同的 波段进行彩色合成 分辨率单位是否 一致 像素值是否超限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值域一致性15续表 6.2.4-3数据质量元素数据质量 子元素质量范围质量度量方法质量描述逻辑一致性空间参照 一致性多 幅(景)遥感影 像图采用的投影系 统、坐标系统和高程 系统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2 条和第 6.2.4 条 第 5 款第 4项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

35、用位置精度绝对精度遥感影像图地物位 置与实际地物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4条 第 4 款 的规定 是否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规 定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相对精度时间精度时间量测 精度时间参照系统是否采用公元纪 年,是否符合规划 目标要求合格或不合格时间的一 致性遥感影像图表达的 地物及其对应实际地 物不同时相的遥感 影像镶嵌时,接缝 处是否保留最新的 地物信息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时间的有 效性遥感影像图采集的 年代、季节及城市规 划项目需求的年代、季节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4条 第 1款 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可证实重复性遥感影像图的处理 及分析数据是否符合本

36、标准 第 6.2.4条 第 6 款 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6.2.5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 规定:1城市规划用地数据分类应按本标准第3章或现行国家标16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执行,城市规划用地数据代码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执行,城市规划 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执行。2当在一个规划项目中引用非城市规划用地数据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1)说明用地数据的定义、采用的标准规范、统计方法;2)说明数据来源,包括数据生产者、加工者、提供者以 及相应的时间等;3)说明其他标准与本标准的对应关系;当无法对应时,应说明处理办法;4)

37、用地类型定义不一致不得等同采用。3用地位置准确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点形式标注:在图上用点状符号标注设施位置时,设 施的标注点应在符号边沿线内;2)线形式表示:线状设施走向表示清楚、色彩醒目;3)面状用地表示:在图上用特征面表示用地时,特征面 位置正确,图上特征面面积计算应与文字表达一致。4城乡用地数据质量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宜按表 6.2.5的规定执行。表6.2.5城乡用地数据质量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质量元素数据质量 子元素质量范围质量度量方法质量描述完整性多余城乡用地数据和城 市建设用地数据分类 及分层用地数据是否有 重复表示,或包含 不应有的内容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

38、缺失数据分类、分类层 级及其属性检查是否有漏项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一致性概念一致性术语、用地数据、数据分层、代码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5 条 第 1 款、第 2款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17续表6.2.5数据质量元素数据质量 子元素质量范围质量度量方法质量描述一致性值域一致性数据的单位、取值 范围检查用地数据的 计量单位 属性值是否超限合格或不合格位置精度相对精度用地现状图地块位 置及其标注与地形图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5条 第 3 款 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绝对精度时间精度时间量测 精度数据集使用时间参 照系统的正确是否采用公元纪年合格或不合格时间一致性时

39、间序列的一致顺序递增或递减合格或不合格时间有效性城乡用地数据和城 市建设用地数据时间 与规划项目需求注明现状年份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专题属性精度分类正确性用地数据的分类系 统与分类类别、层级用地数据的分类 是否兼容合格或不合格定量属性 的正确性专题数据定量属性属性值在出现的 所有图层、数据文 件中均是一致的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统计分析精度精度取值 的正确性精度取值符合标准 规范、精度等级检査数值的有效值合格或不合格分项用地 统计与总体 的一致性分项用地数据与总 和数据同类用地图斑面 积和是否等于该类 用地面积,各类用 地面积和是否等于 总用地面积合格或不合格186.2.6城市规划图

40、件数据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1城市规划图纸的整饰宜按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规划制图 标准CJJ/T 97的规定执行;2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宜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执行;3城市规划图件中附有数据统计表时,城市规划图件中对 应的数据统计值宜与数据统计表中各相关数据一致;4城市规划图件数据质量评价宜执行表6.2.6的规定。表6.2.6城市规划图件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质量元素数据质量 子元素质量范围质量度量方法质量描述完整性多余图件名称、整饰是否符合现行行 业 标 准 城市规划 制图标准CJJ/T 97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缺少逻辑一致性概念一致性图件名称与图件内容数据分层名称与数 据层内容是否符合本标

41、准 第 6.2.5 条 第 1 款、第 2款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值域一致性在指定的范围内各 类规划专题数据指标 计量单位一致检查计量单位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时间精度时间的量 测精度数据集使用时间参 照系统的正确性是否采用公元纪年合格或不合格时间一致性时间序列一致,现 状和规划内容表示在 时间段上没有矛盾顺序递增合格或不合格时间有效性数据在时间上有 效,规划年限明确检查数据时间与 规划年限合格或不合格统计分析精度各种分类 统计与总体 的一致性用地图斑、用地统 计表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5条 第 1款 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196.2.7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市规划专题数据

42、分类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城 市规划专题数据代码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城市规划专题 数据图示符号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2城市规划专题数据面状要素边界线应闭合,属性应一致;线状要素节点匹配应准确,线段相交应无悬挂点或过头现象;3城市规划专题数据的统计、分析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类数据统计应采用相同的量纲;2)同类数据应采用相同的精度进行统计分析;3)同类数据的各部分加权值应等于总和;4)城市规划专题数据的分析数据应具有可重复性。4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评价宜按表6.2.7的规定执行。表6.2.7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质量元素数据质量 子元素质量范围质量度量方法质量描述完整

43、性多余专题数据及其属性检查是否有重复 表示,或包含不应 有的内容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缺少检查是否有漏项逻辑一致性概念一致性数 据 分 类(层)、代码、图示符号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7条 第 1款 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值域一致性城市规划专题数据 值、单位城市规划专题数 据值是否超限 同类城市规划专 题数据计量单位是否一致合格或不合格拓扑一致性专题数据空间几何 要素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7条 第2款 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20续表6.2.7数据质量元素数据质量 子元素质量范围质量度量方法质量描述位置精度相对精度城市规划专题数据 图斑及其标注是否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规定合格或

44、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绝对精度时间精度时间的量 测精度数据集使用时间参 照系统的正确性采用公元纪年,年度为时间单位合格或不合格时间有效性数据时间、规划年限数据时间是否符 合规划项目需求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统计分析精度精度取值 正确性专题数据值精度取值是否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的规定,是否与规划数据取 值一致合格或不合格 可用或不可用各种分类 统计与总体 的一致性统计计算与规划要 求的一致性,分类、分项统计之和等于规 划的规模是否符合本标准 第 6.2.7条 第 3 款 的规定合格或不合格可证实可重复性专题定量数据合格或不合格6.3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步骤及方法6.3.1城市规划数据

45、质量评价的步骤应符合表6.3.1的规定。表 6.3.1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 价步骤步骤操 作说 明1确定可应用的数 据质量元素、数据 质量子元素和数据 质量范围根据城市规划项目的要求确定要检査的数据质量 元素、数据质量子元素和数据质量范围21续表6.3.1步骤操 作说 明2确定数据质量度 量方法为每一项数据确定质量检查度量方法、数据质量 值类型,以及单位3选择和应用数据 质量评价方法为确定的每种数据质量度量方法选择数据质量评 价方法4确 定 数 据 质 量 评价定量的数据质量评价结果、一个或一组数据质量 值、数据质量值单位和日期是所应用评价方法的输 出结果5数 据 质 量 评 价 结论评价结果

46、:合格或不合格、可用或不可用6.3.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方法宜采用直接评价法或间接评价法。6.3.3对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城市规划项目需求中 有确定的量化技术指标参照时,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宜采用直 接评价法。6.3.4采用直接评价法时,涉及同一数据的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城市规划项目需求的量化技术指标应相互协调。6.3.5直接评价法宜采用下列方式评价数据质量:1完全检查:按数据质量范围确定的全部检查项目测试每 一个检查项,形成质量报告;2抽样检查:在测试总体中检测足够数量的检查项,获得 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形成质量报告。6.3.6在直接评价法不能使用时,可采用间接评价法,评价结

47、 论 为:可用或不可用。间接评价法宜采用以下方式评价数据质 量,并形成描述性数据质量报告:1以法定公开数据为参照,对城市规划数据进行评价;2采用专家评价或经验模型等方式对城市规划数据进行 评价;223使用数据志对城市规划数据评价。6.4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结论6.4.1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宜包括单项或分项数据质量评价 和综合数据质量评价。6.4.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结论可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可用或不 可用两类。6.4.3城市规划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质量评价结论应符合下列 规定:1合格:本标准 第6.2.3条 中 表6.2.3的“质量描述”全 部 为“合格”;2可用:本 标 准 第6.2.3条 中 表

48、6.2.3的“质量描述”至 少 一 项 为“可用”,其 余 为“合格”;3不合格或不可用:一个规划项目使用的地形图数据不满 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条件。6.4.4遥感影像质量评价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1合格:本 标 准 第6.2.4条 中 表6.2.4的“质量描述”全 部 为“合格”;2可用:本 标 准 第6.2.4条 中 表6.2.4的“质量描述”至 少 一 项 为“可用”,其 余 为“合格”;3不合格或不可用:一个规划项目使用的遥感影像图不满 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条件。6.4.5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结论应符合 下列规定:1合格:符合本标准第6.2.5条的要求,且 表6.2

49、.5中的“质量描述”全 部 为“合格”;2可用:本标 准 第6.2.5条 中 表6.2.5的“质量描述”全 部 为“合格”和“可用”;3不合格或不可用:一个规划项目的用地数据不满足本条 第1款、第2款的条件。236.4.6城市规划图件数据质量评价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1合格:本 标 准 第6.2.6条 中 表6.2.6的“质量描述”全 部 为“合格”;2可用:本 标 准 第6.2.6条 中 表6.2.6的“质量描述”全 部 为“合格”,且工作底图数据质量为“可用”;3不合格或不可用:一个规划项目的数据不满足本条第1 款、第2款的条件。6.4.7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1合格:

50、本 标 准 第6.2.7条 中 表6.2.7的“质量描述”全 部 为“合格”;2可用:本 标 准 第6.2.7条 中 表6.2.7的“质量描述”至 少 一 项 为“可用”,其 余 为“合格”;3不合格或不可用:一个规划项目的数据不满足本条第1 款、第2款的条件。6.4.8单 一 数 据 或 单 一 图 纸 数 据 质 量 判 断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第6.2.2条 第6.2.7条相应的规定。6.4.9城市规划数据质量综合评价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1合 格:各项数据按本标准第6.2.2条 第6.2.7条的规 定“质量结论”全 部 应 为“合格”;2可用:按本 标准第6.2.2条 第6.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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