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G04城市市政规范】CJJT146-201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pdf

上传人:邓** 文档编号:88942768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PDF 页数:61 大小:1.28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G04城市市政规范】CJJT146-201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1页
亲,该文档总共6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最新【G04城市市政规范】CJJT146-201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G04城市市政规范】CJJT146-201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pdf(6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 146-2011P 备案号 J 1165-2011UDC城镇 燃气 报 警 控 制 系 统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2011-02-11 发布 2011-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 燃气 报 警 控 制 系 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CJJ/T 146-2011批 准 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房 和城 乡 建

2、设 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1 2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1 1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 r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CJJ/T 146-2011*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 同 文 印刷有限责 任 公司印刷*开本:850X1168毫 米 1/3 2印张:1 M 字数:50千字 2011年 4月第一版 2011年 4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10.0 0元 统一书号:1

3、 5 1 1 2 2 0 2 4 9 版 权 所有 翻 印 必 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 100037)本社网址:http:/w w 网上书店:h ttp:/w w w.china-building,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 914 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 燃气 报 警 控 制 系 统技术规程的公告现 批 准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为行 业 标 准,编 号 为 C J J/T 1 4 6-2 0 1 1,自 2 0 1 1 年 1 2 月 1 日起 实施。本规程 由 我 部 标 准 定 额 研究 所组织中 国 建 筑 工 业出 版社 出

4、 版 发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 2 月 1 1 日根据 原 建设 部 关 于 印 发 2006年 工程建设标 准 规范制定、修 订 计 划(第一 批)的通知(建 标 2006 77 号)的要求,规程 编 制组经 广 泛 调查 研究,认 真 总结实 践 经 验,参考有关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标 准,并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基 础 上,编 制本 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 则、术 语、设计、安装、验 收、使 用和维护。本规程 由 住房 和城 乡 建设 部负责 管理,由 中 国 城市 燃 气 协会 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在执行过程中 如

5、有 意 见 或 建 议,请寄 送 中 国 城市 燃 气 协会(地 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西 直 门 南 小 街 22 号,邮 编:100035)。本 规 程 主 编 单 位:中 国 城市 燃 气 协会 本规程参 编 单 位:天 津 市 浦 海 新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燃 气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 海 市 松 江 电子 仪 器 厂 上 海 燃 气 工程设计 研究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煤 气 热 力 工程设计 院 有 限 公 司 山东 土 木 建 筑 学会 燃 气 专 业 委员会 上 海 燃 气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 司 新 疆 燃 气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

6、司 上 海 松 江 费加 罗 电子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忻 杰 燃 气 用具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欧 好 光 电 控制技术(上 海)有 限 公 司 济 南 市长 清 计算机应用总 公 司 上 海 市 消 防 局北 京 泰 科 先 锋科 技有 限 公 司 新 奥 燃 气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均方理 化 科 技 研究 所 广 东胜 捷 消 防 企 业集 团 本规程主要起 草 人 员:牛 军 迟 国 敬 丛 万 军 罗 崇嵩 蒋 克 武 宋 玉 梅 顾 书政 张 云田 姜 述 安 黄 均 义 孟 宇 忻 国 定 廖 原 秦 旭 昌 谢 佳 乔 凡 刘丽 梅 丁 淑兰 李 友 民 伍

7、 建 许 本规程主要 审查人 员:李 美 竹 朱 晓 金 石坚 陈 秋雄 应 援农 钱 斌 杨 健 牛卓 韬 元 永 泰 孟 学 思 王 益 于 香风 苏伟鹏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设 计.43.1 一 般 规定.43.2 居 住建筑.53.3 商 业和工业 企 业用 气场 所.64 安 装.94.1 一 般 规定.94.2 独立 燃气 报 警 控 制 系 统的 安 装.1 04.3 集 中 燃气 报 警 控 制 系 统的布 线.1 04.4 集 中 燃气 报 警 控 制 系 统的设备 安 装.124.5 系 统调 试.145 验 收.166 使 用和维护.19附 录 A 安装现

8、场质 量管理 检查 记录.21附 录 B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 安装 过程 检查 记录.22附 录 C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工程 质 量控制 资料 核 查 记录.25附 录 D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复 合 探 测 器 试 验 方法及 判 定.26附 录 E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工程 验 收记录.30附 录 F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日常维护 检查表.3 1本规程用 词 说明.33引 用标 准 名 录.34附:条文 说明.3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Design.4

9、3.1 General Requirements.43.2 D om estic Buildings.53.3 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Enterprise G as Site.64 Construction.94.1 General requirements.94.2 Installation of Separate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104.3 W irin g o f Centralized G as A larm and Control System.1 04.4 Equipment Installation of C

10、entralized Gas Alarm andC ontrol System.1 24.5 System A d ju s tm e n t.1 45 Acceptance Check.166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19Appendix A Record for Quality Control andInspection in Field.21Appendix B Record for Inspection of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Gas Alarm and ControlSystem in cities.22Appendix C

11、Record for Inspection of EngineeringQuality Control Data of Gas Alarm andControl System in Cities.25Appendix D Testing Methods and Judgement Standards for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s,Incompletecombustion Gas Detector and compound GasDetector.26Appendix E Record for Engineering Approval of GasAlarm and

12、 Control System in Cities.30Appendix F Table for Routine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 of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inCities.3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33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4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51.0.1 为规范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 收、使 用和维护,防止 和 减 少 由 于 燃 气 泄 漏

13、 和不完全 燃 烧 造 成的 人 身 伤 害 及 财 产 损 失,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 适 用于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 收、使 用和维护。1.0.3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 应 由 具有 燃 气 工程 设计资 质 和 消 防 工程施工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1.0.4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 收、使 用和维 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 国家现 行有关标 准 的 规定。2.0.1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由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14、 烧 探 测 器、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紧 急 切 断 装置、排 气装置 等组成的 安 全系统。分为 集 中和 独 立 两 种。2.0.2 集 中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 centralized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由 点 型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紧 急 切 断 阀、排 气装置、手 动报 警触 发装置 等组成的 自 动控制系统。2.0.3 独立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 separate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由独立 式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紧 急 切 断 阀 等组成

15、的 自 动控制 系统。2.0.4 点 型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 spot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 当 被 测 区域 空 气 中可 燃 气 体的 浓 度达到报 警 设定值时,能 发 出 报 警 信 号并 和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共同使 用的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2.0.5 独 立 式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 separate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当 被 测 区域 空 气 中可 燃 气 体的 浓 度达到报 警 设定值时,发出 声、光 报 警 信 号并输出 控制信 号,且 不与报 警 控制 装置 连接 使 用 的可 燃 气

16、 体 探 测 器。2.0.6 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 combustible gas alarm control unit接收点 型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 及 手 动报 警触 发装置 信 号,能 发出 声、光 报 警 信 号,指 示 报 警 部 位 并 予 以保持的控制 装置。2.0.7 紧 急 切 断 阀 emergency shut-off valve当接收到控制信 号 时,能 自 动 切 断 燃 气气 源,并 能 手 动 复 位 的 阀 门(含 内 置 于 燃 气表 内的 切 断 阀)。2.0.8 释 放 源 release source可 释 放出 能形成 爆炸 性 混

17、合 气 体的所在位 置或 地点。2.0.9 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 incomplete combustion gas detector 探 测 由 于 燃 气 不完全 燃 烧 而产生 的一 氧 化 碳 的 探 测 器。2.0.10 复 合 探 测 器 compound gas detector在一个 探 测 器 里 能 同 时 探 测可 燃 气 体、燃 气 不完全 燃 烧 产生 的一 氧 化 碳 的 探 测 器。3 设 计 3.1 一般规定3.1.1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中采用的相关设备应符合 国家现 行标 准 的规定,并 应经 国家 有关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测 单

18、位 检验 合 格,且取 得 国家 相应 许 可 或认 可。3.1.2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应根据 燃 气种 类 和用 途 选择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或复 合 探 测 器,并 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在 使 用 天然气 的 场 所,应选择 探 测 甲烷 的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或复 合 探 测 器;2 在 使 用 液 化石 油 气 的 场 所,应选择 探 测 液 化石 油 气 的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3 在 使 用 人 工 煤 气 的 场 所,宜选择 探 测一 氧 化 碳 的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或复 合 探 测 器;4 为 探 测 因 不

19、完全 燃 烧 产生 的一 氧 化 碳,应选用 探 测一 氧 化 碳 的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3.1.3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中.的相关设备的 使 用 寿命 应符合 表 3.1.3 的规定。表 3.1.3 城镇 燃气 报 瞀 控 制 系 统中的 相 关设备的 使 用 寿 命(年)设备使 用 场 所 居 住建筑 商 业和工业 企 业 可 燃气 体 探 测 器 5 3不 完 全燃 烧探 测 器 5 3复 合 探 测 器 5 3紧 急 切 断 阀 10 10注:表 中的 使 用 寿 命 指 自验 收 之 日起。43.1.4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复 合

20、 探 测 器 的设 置场 所,应符合 现 行 国家 标 准 城 镇燃 气 设计规范 GB 50028 和 城 镇燃 气 技术规范 G B 50494的有关规定。3.1.5 在具有 爆炸危 险 的 场 所,探 测 器、紧 急 切 断 阀 及 配套 设 备应选用 防 爆 型产 品。3.1.6 设 置集 中报 警 控制系统的 场 所,其 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 应设 置 在有 专 人 值 守 的 消 防 控制 室 或 值 班 室。3.2居 住建筑3.2.1 居 住 建 筑 各 单 元中分 别 设 置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时,可选 择 独立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当 居 住 建 筑 中

21、有 多 个设 置单 元 并且 需 要 集 中控制时,可选择 集 中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3.2.2 当设有采 暖/热 水 两用 炉 或 燃 气 快速热 水器 的 居 住 建 筑 的 地下 室、半 地下 室 需设 置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时,应选用 防 爆 型 探 测 器,以及 紧 急 切 断 阀 和 排 气装置。并且 紧 急 切 断 阀 和 排 气装置 应与 探 测 器 连 锁。3.2.3 当 既 有 居 住 建 筑使 用 燃 气 的 暗厨 房(无 直通 室 外的 门 和 窗)设 置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或复 合 探 测 器 时,应在 使 用 燃 气

22、 的 同 时 启 动 排 气装置。3.2.4 当 居 住 建 筑 内设 置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 或复 合 探 测 器 时,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探 测 器 位 置 距 灶 具及 排 风 口 的 水 平距离均应 大 于 0.5 m;2 使 用 液 化石 油 气 等相对 密 度 大 于 1 的 燃 气 的 场 所,探 测 器 应设 置 在距地面不高于 0.3 m 的 墙 上;3 使 用 天然气、人 工 煤 气 等相对 密 度 小 于 1 的 燃 气 的 场 所,或 选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 的 场 所,探 测 器 应设 置 在 顶 棚 或 距 顶 棚 小

23、 于 0.3m 的 墙 上。3.2.5 居 住 建 筑 内设 置 的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 或复 合 探 测 器 应与 紧 急 切 断 阀 连 锁。.3.3.1 在 商 业 和工 业 企 业 用 气场 所设 置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时,可选择 集 中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对面 积小 于 80m2 的 场 所,也 可 选择 独立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3.3.2 在 安装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或复 合 探 测 器 的 房 间内,当 任意 两点间的 水 平距离 小 于 8 m 时,可 设 1 个 探 测 器并 应符合

24、表 3.3.2-1的规定;否 则 可设 置 两个 或多 个可 燃 气 体 气 体 探 测 器并 应符合 表 3.3.2-2的规定。3.3 商 业和工业 企 业用气 场 所 表 3.3.2-1 单 个 探 测 器 的设 置(m)燃气种 类 或 相 对 密 度 探 测 器 与释 放 源 中 心水 平 距离 M探 测 器 与 地 面 距离 H探 测 器 与 顶 棚距离 D探 测 器 与通 气口 及门 窗 距离 U液 化石油气 或 相 对 密 度 大 于 1 的 燃气 1L i4 H0.3 0.5L2天然 气 或 相 对 密 度 小 于 1 的 燃气 1 L i 8 D0.3 0.5L2一 氧 化 碳

25、 lLi8 D0.3 0.5L2表 3.3.2-2 多 个 探 测 器 的设 置(m)燃气种 类 或 相 对 密 度 探 测 器 与释 放 源 中 心水 平 距离 U两 探 测 器 间 的 距离 F探 测 器 与 地 面 距离 H探 测 器 与 顶 棚距离 D探 测 器 与 通 气口 及门 窗 距离 L2液 化石油气 或 相 对 密 度 大 于1的 燃气 lLi3 F6 H0.3 0.5L2天然 气 或 相 对 密 度 小 于1 的 燃气 lLi7.5 F15癱 D0.3 0.5L2一 氧 化 碳 lLi7.5 F15 D0.3 0.5L23.3.3 当 气 源 为相对 密 度 小 于 1 的

26、 燃 气且 释 放 源 距 顶 棚 垂 直距 离超过 4 m 时,应设 置集气 罩 或 分 层 设 置 探 测 器,并 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当设 置集气 罩 时,集气 罩 宜设于 释 放 源 上方 4 m 处,集 气 罩 面 积 不得 小 于 l m,裙 边高度不得 小 于 0.1m,且 探 测 器 应设 于 集气 罩 内;2 当不设 置集气 罩 时,应分两 层 设 置 探 测 器,最上 层 探 测 器 距 顶 棚 垂 直距离宜 小 于 0.3 m;最下 层 探 测 器 应设于 释 放 源 上 方,且 垂 直距离不宜 大 于 4 m。3.3.4 当 安装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 的 场

27、 所为长方形 状 且其 横 截 面 积 小 于 4m2 时,相邻 探 测 器安装 间距不应 大 于 20m。3.3.5 当 使 用 燃 烧 器 具的 场 所面 积小 于全 部 面 积 的 1/3时,可 在 燃 烧 器 具周围设 置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或复 合 探 测 器,并 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探 测 器 的 设 置 位 置 距 释 放 源 不 得 小 于 l m 且 不得 大 于 3 m;2 相邻两 探 测 器 距离应符合 表 3.3.2-2的规定;3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或复 合 探 测 器 应对 释 放 源 形成环

28、形保护。3.3.6 在 储 配 站、门 站等 露 天、半 露 天场 所,探 测 器 宜布 置 在 可 燃 气 体 释 放 源 的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上 风侧,其 与 释 放 源 的距 离不应 大 于 15m。当 探 测 器 位于 释 放 源 的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下 风侧 时,其 与 释 放 源 的距离不应 大 于 5 m。3.3.7 当 燃 气输 配 设施位于 密闭或 半 密闭 厂 房 内时,应每 隔 15m 设 置 一个 探 测 器,且 探 测 器 距 任 一 释 放 源 的距离不应 大 于 4 m 03.3.8 紧 急 切 断 阀 的设 置 除应符合 现 行 国家 标

29、 准 城 镇燃 气 设 计规范 GB 5002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与报 警 器 连 锁 的 紧 急 切 断 阀 的 安装 位 置 宜设 置 在分户计 量 表 前;2 当用户 安装集 中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时,报 警 器 控制的 紧 急 切 断 阀 自 动控制的 启 动条件应为 切 断 阀 安装 燃 气 管 道 的 供气 范 围内有 2 个以上 探 测 器同 时报 警,切 断 阀 为 自 动控制时 人 工方式 仍 应有 效。3.3.9 液 化石 油 气 储 瓶 间应设 置 防 爆 型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并 应 与 防 爆 型 排 风 装置 连 锁,防 爆 型

30、 排 风 装置 还应具备 手 动 启 动 功 能。3.3.1 0 露 天 设 置 的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应采 取 防 晒 和 防 雨 淋 措 施。3.3.1 1 集 中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应在 被 保护 区域 内设 置 一个 或多 个 声光 警 报 装置。3.3.1 2 集 中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应在 被 保护 区域 内设 置 一个 或多 个 手 动 触 发 报 警 装置。3.3.1 3 独立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中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复 合 探 测 器 连接 紧 急 切 断 阀 的 导 线长度不应 大 于 20m。4 安 装 4.1

31、 一般规定4.1.1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的 安装,应按已 审 定的设计文件 实施。当需要 修 改 设计文件 或 材 料 代 用时,应经 原 设计 单 位 同意。4.1.2 施工 单 位应结合工程 特 点制定施工方案。施工 单 位应具 有 必 要的施工技术标 准、健 全的 安装质 量管理体系和工程 质 量 检 验 制度,并 应按本规程 附 录 A 填 写 有关记录。4.1.3 安装 前应具备下 列 条件:1 设计 单 位应 向 施工、监 理 单 位 明确 相应技术要求;2 系统设备、材 料及 配 件应 齐 全,并 应能保 证 正常 安装;3 安装现场使 用的 水、电、气 及设备 材

32、料的 堆 放场 所应能 满足正常 安装 要求。4.1.4 设备、材 料进 场检验 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进 入 施工 安装现场 的设备、材 料及 配 件应有 清单、使 用 说明书、出 厂 合 格 证明 文件、检验 报告等文件,并 应 核 实 其 有 效 性;其 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2 进 口 设备应具备 国家 规定的市 场 准 人 资 质;产 品 质 量应 符合 我 国 相关 产 品 标 准 的规定,且 不得 低 于合 同 规定的要求。4.1.5 在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 安装 过程中,施工 单 位应 做 好 安装、检验、调 试、设计 变更 等相关记录。4.1.6 城 镇燃 气

33、报 警 控制系统 安装 过程的 质 量控制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各工 序 应按施工技术标 准 进行 质 量控制,每 道 工 序 完成 后,应进行 检查,合 格 后方可进 入 下 道 工 序;2 相关各 专 业 工 种之 间交接时,应进行 检验,交接 双 方应 9共同检查确认 工程 质 量 并 经 监 理工程 师签 字认 可后方可进 人 下 道 工 序;3 系统 安装 完成后,安装单 位应按相关 专 业 规定进行 调 试;4 系统 调 试完成后,安装单 位应 向 建设 单 位提交 质 量控制 资料和各 类 安装 过程 质 量 检查 记录;5 安装 过程 质 量 检查 应 由安装单 位组织有关

34、人 员 完成;6 安装 过程 质 量 检查 记录应按本规程 附 录 B 填 写。4.1.7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 质 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程 附 录 C 填 写。4.1.8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 安装 结 束 后应按规定程 序 进行 验 收,合 格 后方可交 付 使 用。4.2 独立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的 安装 4.2.1 当 独立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的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 的 安装 位 置 距离地面 小 于 0.3m 时,其 上方不得 安装 洗 涤 水 槽、洗 碗 机等用 水 设施,正前方不得有 遮挡 物。4.2.2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35、 烧 探 测 器、复 合 探 测 器 应 安 装 牢 固、接线可靠。探 测 器 与 紧 急 切 断 阀 之 间的连线除两 端允许 有不 大 于 0.5m 的 导 线外,其余 应 敷 设在 导 管 或 线 槽 内,在 导 管 和线 槽 内不应有接 头 和 扭 结。在外 部若 需接 头,应采用 焊 接 或 专 用接 插 件。焊 接处应 做绝缘 和 防 水 处理。4.3 集 中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的布线 4.3.1 报 警 控制系统应 单独 布线,系统内不 同电压 等 级、不 同 电 流 类 别 的线 路,不应布在 同 一 导 管内 或 线 槽 的 同 一 槽 孔 内。4.3.2 城 镇燃 气

36、 报 警 控制系统在 非 防 爆 区 内的布线,应符合 现 行 国家 标 准 建 筑电气 工程施工 质 量 验 收规范 G B 50303的规 定。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系统的 传输 线 路 的线 芯 截 面选择,除应满 足设备 使 用 说明书 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 械 强 度的要求。铜 芯 绝 缘 导 线和 铜 芯 电 缆 线 芯 的最 小 截 面面 积 不应 小 于 表 4.3.2 的 10规定。表 4.3.2 铜 芯 绝 缘导线 和 铜 芯 电 缆 线 芯 的 最 小 截 面面积 类 另 I J 线 芯 的 最 小 截 面面积(_ 2)穿 管 敷 设的 绝 缘导线 1.00线 槽 内

37、 敷 设的 绝 缘导线 0.75多 芯 电 缆 0.504.3.3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在 防 爆 区域 布线时,应符合 现 行 国家 标 准 爆炸 和 火 灾危 险 环境 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 GB 50058 的规定。4.3.4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的 绝缘 导 线和 电 缆 均应 敷 设在 导 管 或 线 槽 内,在 暗 设 导 管 或 线 槽 内的布线,应在建 筑 抹灰 及地面 工程结 束 后进行;导 管内 或 线 槽 内不应有 积水 及 杂 物。4.3.5 导 线在 导 管内 或 线 槽 内不应有接 头 或 扭 结。导 线的接 头 应在接线 盒 内 焊 接 或 用

38、端子 连接。4.3.6 对 从 接线 盒 或 线 槽 引 至 探 测 器或 控制 器 等设备的 导 线,当采用 金 属 软 管保护时,金 属 软 管长度不应 大 于 2 m。4.3.7 敷 设在 多 尘 或 潮 湿 场 所管 路 的管 口 和管 子 连接处,应 做 密 封 处理。4.3.8 当管 路 超过下 列 长度时,应在 便 于接线处 装 设接线 盒:1 管 子 长度每超过 30m,无 弯 曲 时;2 管 子 长度每超过 20m,有 1 个 弯 曲 时;3 管 子 长度每超过 10m,有 2 个 弯 曲 时;4 管 子 长度每超过 8 m,有 3 个 弯 曲 时。4.3.9 金 属 导 管

39、在接线 盒 外 侧 应 套锁 母,内 侧 应 装 护 口;在 吊 顶 内 敷 设时,盒 的内外 侧 均应 套锁 母。塑 料 导 管在接线 盒 处应采 取固 定 措 施。4.3.1 0 导 管和线 槽 明 设时,应采用 单独 的 卡 具 吊 装或 支 撑 物固 定。吊 装 线 槽 或 导 管的 吊 杆 直 径 不应 小 于 6 m m。4.3.1 1 卡 具的 吊 装 点 或 支 撑 物 的 支 点应处于下 列 位 置:111 线 槽 始端、终端 及接 头 处;2 距接线 盒 0.2m 处;3 线 槽 转 角或 分 支 处;4 直线段不 大 于 3 m 处。4.3.1 2 线 槽 接 口 应平直

40、、严 密,槽 盖应 齐 全、平整、无 翘 角。当 并列安装 时,槽 盖应 便 于 开 启。4.3.1 3 管线 跨 越 建 筑物 的结 构 缝 处,应采 取 补 偿 措 施,其 两 侧 应 固 定。4.3.1 4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 导 线 敷 设后,应采用 500V 兆 欧 表 测量每个回 路 导 线对地的 绝缘 电 阻,绝缘 电 阻 值不应 小 于 2 0 M D。4.3.1 5 同 一工程中的 导 线,应根据不 同 用 途 选择不 同 颜 色 进行 区 分,相 同 用 途 的 导 线 颜 色 应一 致。直流 电 源 线正 极 应为 红 色,负 极 应为 蓝 色 或 黑色。4.

41、4 集 中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的设备 安装 4.4.1 安装 方式应符合设计和 产 品 说明书 的规定,并 应满足 操 作和维 修 更 换的要求。4.4.2 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安装 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当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安装 在 墙 上时,其 底 边距地面高 度宜为 1.3m 1.5 m,靠近 门 轴 的 侧 面距 墙 不应 小 于 0.5 m;2 操 作面宜 留 有 1.2m 宽 的 操 作距离;3 当 落 地 安装 时,其 底 边宜高 出 地面 0.1m0.2m;4 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 应 安装 牢 固,不应 倾 斜;当 安装 在 轻 质墙

42、上时,应采 取加固措 施。4.4.3 引 入 控制 器 的 电 缆 或 导 线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电 缆芯 线和所 配导 线的 端部 均应标 明 编 号,并 应与图 纸 一 致,字 迹 应 清 晰 且 不易 退 色;2 配 线应整 齐,不宜交 叉,并 应 固 定 牢 靠;3 端子 板 的每个接线 端,接线不得超过 2 根;124 电 缆 和 导 线,应 留 有不 小 于 20 0mm 的 余 量;5 导 线应 绑 扎 成 束;6 导 线 穿 管、线 槽 后,应将管 口、槽 口封 堵。4.4.4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复 合 探 测 器 的 安 装 应符合下

43、 列 规定:1 探 测 器 在 即 将 调 试时方可 安装,在 调 试前应 妥 善 保管,并 应采 取 防 尘、防 潮、防 腐蚀 措 施;2 探 测 器 应 安装 牢 固,与 导 线连接 必须 可靠 压 接 或 焊 接;当采用 焊 接时,不应 使 用 带 腐蚀 性的 助 焊剂;3 探 测 器 连接 导 线应 留 有不 小 于 1 5 0 m m 的 余 量,且 在 其 端部 应有 明 显 标 志;4 探 测 器 穿 线 孔 应 封 堵;5 非 防 爆 型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 的 安装 还应符合本规程第 4.2.1条的规定。4.4.5 紧 急 切 断 阀 的 安装 应符合 产 品 说明书

44、 的规定,并 应满足 操 作和维 修 更 换的要求。4.4.6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非 防 爆 区 中 使 用 3 6 V 以上交直流 电 源 设备的 金 属 外 壳 及 防 爆 区 内的所有设备的 金 属 外 壳 均应有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 电 气 保护接地 干 线(P E)相连接;2 接地 装置安装 完 毕 后,应测量接地 电 阻,并 做 记录;其 接地 电 阻 应 小 于 4H。4.4.7 配套 设备的 安装 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输入模 块、输出 控制 模 块 距离信 号 源 设备和 被 联动设备 导 线长度不宜超过 20m;当采用 金 属 软 管对

45、连接线作保护时,应 采用管 卡 固 定,其固 定点间距不应 大 于 0.5m;2 当 阀 门、风 机等设备的 手 动控制 装置安装 在 墙 上时,其 底 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m 1.5 m;3 声光 报 警 装置安装 位 置 距地面不宜 低 于 1.8m,并 不应 遮挡。134.5 系统 调 试4.5.1 系统 调 试的 准 备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应按设计要求 查验 设备的规 格、型号、数量等;2 应按本规程第 4.2、4.3、4.4 节的要求 检查 系统的 安装 质 量,对 发现 的问题,应 会 同 有关 单 位 协商 解决,并 应有文 字 记录;3 应按本规程第 4.2、4.3、4

46、.4 节的要求 检 査 系统线 路,对 错 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 电 阻 小 于 2 0 M Q 等应采 取 相 应的处理 措 施;4 对系统中的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紧 急 切 断 阀、风 机等 设备应分 别 进行 单 机通 电检查;5 配套 设备的 调 试应与关联设备 共同 进行。4.5.2 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调 试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应 切 断 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 的所有外 部 控制连线,将 任 一回 路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 与控制 器 相连接后,方可接通 电 源;2 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 应按 现 行 国家 标 准 可 燃

47、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 G B 16808的有关规定进行主要 功 能试 验。4.5.3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复 合 探 测 器 的 调 试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应按本规程 附 录 D 要求进行 现场 测试;记录报 警 动作 值,并 根据本规程 附 录 D 的规定 判 定是 否 合 格;2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复 合 探 测 器 应全 部 进行测试。4.5.4 紧 急 切 断 阀 调 试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按 紧 急 切 断 阀 的所有联动控制 逻辑 关系,使 相应 探 测 器 报 警,在规定的时间内,紧 急 切 断

48、阀 应动作;2 手 动 开 关 阀 门 3 次,阀 门 应工作正常。4.5.5 系统备用 电 源 调 试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检查 系统中各 种 控制 装置使 用的备用 电 源 容量,应与设 14计容量相符;2 备用 电 源 的容量应符合 现 行 国家 标 准 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 制 器 GB 16808的规定;3 进 行 3 次 主备 电 源自 动转换试 验,每 次 应合 格。4.5.6 声光 警 报及 排 风 装置调 试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按 声光 警 报的所有联动控制 逻辑 关系,使 相应 探 测 器 报 警,在规定的时间内,声光 警 报应正常工作;2 按 排 风 装置 的所

49、有联动控制 逻辑 关系,使 相应 探 测 器 报 警,在规定的时间内,排 风 装置 应正常工作;3 声光 警 报及 排 风 装置 有 手 动控制设备时,手 动控制设备 应能正常工作。4.5.7 系统联 调 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系统联 调;2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在连续正常运行 120h后,应按本 规程 附 录 B 的规定 填 写 调 试记录 表。155 验 收 5.0.1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 安装 完 毕 后,建设 单 位应组织 安 装、设计、监 理等相关 单 位进行 验 收。验 收不合 格 不得 投入 使 用。5.0.2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

50、统工程 验 收应包括 安装调 试时所 涉 及的全 部 设备,可分项目进行,并 应 填 写 相应的记录。5.0.3 系统中各 装置 的 验 收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有主、备 电 源 的设备的 自 动转换 装置,应进行 3 次 转换 试 验,每 次 试 验 均应合 格;2 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 应按实际 安装 数量全 部 进行 功 能 检查;3 安装 在 商 业 和工 业 企 业 用 气场 所的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 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复 合 探 测 器 应按 安装 数量 2 0%比 例 抽 检,安 装 在 居 住 建 筑 内的应按实际 安装 数量全 部检验;4 紧 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国家标准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