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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共3条,明确了本规定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责。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一)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必要性。1、起重机械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设备。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危险性较大,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起重机械有82余万台。起重机械事故情况 从近几年发生事故情况看,设备总量在逐年增加,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均呈上
2、升趋势,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所占比例较大。鉴于起重机械具有较大危险性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其安全问题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通过立法、采取行政手段等强制性措施予以专门的监督管理,建立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制度。但是现行相关法规不健全,已经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起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根据起重机械行业的历史和发展现状,需要按照条例的总体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方法和措施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比如在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采用,进口起重机械的管理,现场制造的管理,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外包和购买的要求,改造的要求,吊、索具的管理,承租使用,(分级管理问题、流动作业设备的管理)旧
3、设备管理和拆卸过程的监管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制定本规定是十分必要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条例相辅相成。在条例下边是部门规章,再下边是技术规范,形成法规体系。04年6月份组成了规程的起草组,11月份形成草案,05年的5月份征求意见在网上,06年10月份送法规司,11月形成审议稿报,于07年6月份公布实施。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大的是条例各个规则已经制定,按上位法执行,再修改完善下位法TSG系列完善。纳入本规定对条例进行细化和完善。进一步细化,本规定对条例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细化。主要有八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化。与社
4、会发展相适应。从生到死的特种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做出相关的规定。(二) 制定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本规定共分7章46条,本规则细化了条例8各方面的问题1、分级管理有关规定:谁核准谁发证,但除A级以外的 还是由省级审核但由总局发证。现在的 条例修正案已经报国务院法制办待批。2、细化了 制造许可的延续和换证时间。3、细化了产品出厂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增加了 已项内容就是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4、细化了改造的条件要求:12条规定要求企业由制造能力。5、细化了告知要求:对告知书由了具体要求,对流动的设备对使用所在地申请检验。6、细化日
5、常维护保养的要求:7、定检周期和 再重新使用地检验并报注册地的机构,如果安装另论8、报废:必须解体。新设了10个要求1、 对设计进行了要求(第6条):2、 制造环节有关现场制造的要求:不可拆分和运输超限3、 主要受力结构件委托加工和外购的要求:至少自己制造一件,即使要委托由资质的单位4、 注销和使用登记的要求:流动作业要在产权所在地进行登记,异地使用的、未重新安装的 只是进行定检、重新安装的要进行安装监检5、 钓具和索具的要求:第20条规定6、 旧起重机械使用要求:要使用必须满足4个条件(原注销单位的注销证明、新的、检验报告、非首次使用而且产权发生转移的设备)7、 出租设备的活动管理(只是对设
6、备,如果和作业人员一起不作为出租对待) 8、 对拆卸作业的资质要求:必须取得安装许可资质的方可进行作业,否则视为违法9、 法律责任10、 对改造维修活动进行了定义:第二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调整范围的规定。(一)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是按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七个环节进行调整。其中,制造环节包括设计文件 的采用,使用环节包括承租和拆卸活动。(二)依据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要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
7、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本规定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的管理要求。鉴于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现场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为了明确双方的职责,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协商,正在联合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没有对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行为进行规定,已经由了很多的规定和规范进行了相关的要求。对制造的相关规定:第8条进行了明确,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机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8、问题:最近国务院新出台了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分为4级,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授权的部门同时国务院页规定除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我们有权进行处理。但2号另要进行修改,把程序要明确规定有关13号令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定实施后,与本规定由抵触的按本规定,其他的 13号令依然有效。许可证有效期的界定:规定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若没有提前6个月,行政机关保证应该受理但没有义务保证证件期满前换证,但届满和没有换证期间企业不得生产,否则按无证处理;若期满后再提出按新办理证件。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被许可的生产场所的要求 (无证制造还是超范围制造的问题):应该按第34条进行处罚,而不是按无证处罚。 两部令的主要争议是检验
9、检测、作业人员的培训和事故处理,同时也声明不是所有的起重机都归我们管,虽然符合定义但不在目录的我们不管,一定注意,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分为品种(8)类型(起重机分了13类)规格或者型号(88个835附件)型号(机型)目前的发证、监检、型式试验都是按型号进行的规格(即主参数)额定起重力矩、起重量、跨度等起重机事故层出不断、愈演愈烈,占到整个特种设备的 一半左右,其中两工地站一半。01年的沪东船厂也是32个人,今年的铁岭事故是建国以来冶金的最大事故。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10、没有涉及到设计,因为条例中就没有及)【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职责分工的规定。(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统一管理,主要包括制定相关规章规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第二章 起重机械制造第二章共8条。本章规定了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要求;许可证有效期及换证的要求;采用设计文件的要求;整机和部件型式试验的要求;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要求;制造场所的要求;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的要求;出厂随机文件的要求。第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起重机
11、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只要不出厂就不算违规,不进行无证查处,目的是为了鼓励新产品的研制。下一步B级以下的起重机械由省级受理、审核、批准发证;如果有A级产品的可向国家局直接申报完成发证工作,也可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分别申报。两种许可方式:即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试验许可。但大于320吨、门S大于50米,塔315tm和轮胎、门座60吨,履带100吨、电站门座2000tm)的属于超大型,总局另由规定。需要逐台做型式试验,有企业也在反映(太重),为了减少企业负担也由可能取消。企业申请受理后可以制造一台样机作为型式试验使用,如果一
12、模一样的样机要做两台,必须向总局新开办书面报告,说明充分的理由,转特设局比准后方可(如:铁路架桥必须同时两台使用)。 全国起重机制造企业大约1500家左右,差距很大,如果不用型式试验去控制一下,更难以评价和控制,但带来的问题是申报的周期相对变长,由的企业申报过程可能达到2年,这也是没有办法,只有型式试验完成并合格方可进行评审工作,型式试验只是针对设备,与企业条件没有关系。1、关于3C认证的3种起重机,企业申请后只做型式试验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2、特殊类型的起重机也做型式试验,但在逐步取消,不再单独划分。3、进口起重机械必须做型式试验,必须有代理商,必须再省级备案。但这次想在92号令解决,机电类
13、不像承压类的必须取得行政许可但只是做型式试验,但只要在中国使用我们就要监管,必须按照型式试验的程序进行然后才能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登记、定检。4、安全附件只做型式试验,不做条件审查。5、(共5种起重机不做现场审查)174、251号、296号文件、305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号文件。规程侧重的是技术方面的,比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技术规程,规定侧重是行政管理方面的。【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和分级管理的要求。(一)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的制造单位,应按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起重机械定义和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调整的范围,取得制造许可。不得无
14、证制造、超范围制造。仅用于研制开发,且不销售、不投入使用的新产品样机制造行为,不作无证处理。(二)按现行规定,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试验许可两种方式。制造单位许可分为A、B、C三个级别, 程序是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首先制造单位提出申请,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再由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鉴定评审,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最后统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证、公告。目前拟对条例进行修订,准备在条例修正案中将对
15、分级管理进行调整,A级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B、C级由省级质监局审批发证。型式试验许可程序是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首先制造单位(进口起重机械由制造单位和代理商)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最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公告。实施型式试验许可的产品目前有: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特殊类型起重机械、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具体条件,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现有的安全技术规范和规定有: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各类起重机械型
16、式试验细则等。按照目前法规体系的设置,下一步拟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进行修订和完善,单独制修订出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第五条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换证的规定。现行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起重机械换证工作不会再出现延期的文件和规定了 ,08、09年换证期间要注意,企业和审批机关都面临着压力,必须按程序走完。有的企业如果不能
17、提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企业就得付出代价不得制造、不得出厂、还得接受处罚。正常情况下6个月是可以的,如果样机的型号不变,直接申请评审即可;但遇到特殊情况如有新的机型、增项等,可能完成不了,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先申请换证,再增项。实际按照推算应该提前11个月,计算如下:受理5天、审批30天、整改最长6个月、约请评审单位5天、出具报告15天、如果再复审又需要20天。另外型式试验准备时间、30天出具报告等。在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可以受理,但到期换不了证而遭到处罚或者影响经营的,责任由企业自负。逾期没有申请的,按照重新办理新正处理:包括重新型式试验等。因为换证必须按一定程序进行,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准备、制
18、造条件审查、汇总上报资料(提前一个月)等工作,为了避免制造单位在有效期届满时不能及时获得新的制造许可证,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条特别强调制造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根据行政许可要求的时限推算,正常情况下,制造单位应当提前11个月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制造单位在换证的同时提出增项或升级申请的,应当优先保证换证。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规定: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
19、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因此,制造单位必须在换证申请受理后,有效期届满11个月前(含整改最长的6个月)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3个月)内到达现场进行评审。在满足上述时限要求的情况下,鉴定评审机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完成鉴定评审,并汇总所有资料上报到审批机关。由于制造单位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后果由制造单位负责。由于鉴定评审机构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后果由鉴定评审机构负责。“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是指换证审查完成后,并且汇总的评审资料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上报到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有效
20、期届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制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期换证的,新证有效期按原证书有效期顺延。由于鉴定评审机构没有按时上报资料,责任由鉴定评审机构负责,换证后的许可证有效期按审批机关批准日期计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到新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原许可证范围内起重机械制造。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主要针对行政许可法“部门不得设立行政许可项目”,在条例种没有对起重机械的设计进行界定和许可,所以在本规定也不可能设定对图纸进行审查和许可,但我们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界定和管理,理念是图纸出了问题我们就找你制造厂。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设计计算书、安装
21、维护使用说明书、原理图、线路图、目录等。对第33条的解释是,处罚:注意只是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进行处罚,对不符合标准等的其他的行为不作为处罚的条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之间存在甚么关系目前一直没有说法,如果你懂法和专业,找企业的毛病很容易。【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设计文件采用的规定。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和设计文件非常重要,在发达国家是非常重视的。起重机械设计在我国还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环节进行控制。只是作为起重机械制造环节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控制,在条例中对此没有实施行政许可,如未对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提出要求和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等。根据行业的统计,在造成塔式起重机事故的
22、技术性原因中,有30%左右是由设计制造遗留隐患造成的。其他类型起重机械因设计原因造成事故的,也时有发生。如重型机器厂自行设计制造的一台16t全液压三节箱形伸缩臂式汽车起重机,在交付进行型式试验过程中,第二节臂与第三节臂搭接处发生弯折,造成该起重机报废。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设计计算时只考虑了弯曲应力,而没有考虑剪切应力和局部挤压应力的共同作用,箱形臂架的腹板厚度设计薄了,造成局部失稳导致伸缩臂弯折。类似案例还有很多,为此本条对制造单位采用的设计文件提出了基本要求。(一)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主要是指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和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等。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包括制造单位自行设计或引
23、进的文件等)负责。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与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二)制造单位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察和型式试验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制造监检机构对其符合性的检查。(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进口的起重机械依据的就是这一条和305号文件。像威海的起重机必须做型式试验然后国家总局备案公告。谁
24、申请呢?国外的制造上可以、代理机构可以、用户申请也可以。不到省里备案也不是不可以,但设备必须备案。制造单位的型式试验和行政许可一并进行。同一个型号向下覆盖。【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规定。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规定,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首台投入生产的;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一)在目前规定两种制造许可方式中,都需要对起重机械产品或部件进行型式试验。在制
25、造单位许可中,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并且规定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按照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制造单位许可程序合并进行。在型式试验许可方式中,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也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但不再按参数向下覆盖的原则进行,而是按照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首台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型式试验许可程序合并进行。在型式试验许可方式中,特殊类型起重机械、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也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并且规定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按照规
26、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型式试验许可程序合并进行。(二)进口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申请由制造商和其代理商共同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第八条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制造监检问题:88个类别中对其中的21个进行监检,17个监检项目,目前主要问题是收费问题,企业负担过重,反映还是比较强烈。监检的界定:无论许可证上标注了多少个地址,都当作是一个车间即可,都是在一个体系下边的多个车间,采取就地监检的原则办理。比如一个企业在三个地方由制造基地就涉及到三个监检机构对其产品进行监检,如果是完整的产品当地的监检机构都可独立
27、出具完整的监检报告。 如果级个地方分别生产最终由总厂所在地的机构出具监检报告,其他制造的地方的机构只能出具部件监检证明,合并后出具总的监检报告,收费为题请协商解决。处罚:单件制造时一定要等到出具了监检证书后方可进行,如果没有取得监检证书不能处罚因为此时属于制造过程,还没有形成成品。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场所的规定。(一)背景情况:目前行业状况,存在不在许可场所制造的现象,没有按规定办理,带来的后果是整个行业不规范,企业之间不
28、公平,所以依据条例制定本条,目的是规范异地非法制造,要求制造单位应在制造许可证上明示的制造场地内制造(除非满足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的要求,下述),许可证注明的制造地址可以是单位注册的地址(场所),也可以与单位注册地址不一致,查处时以许可证制造地址为准,一个单位申请取得许可证,要满足一地址一体系对应一个许可证,或者一证一体系对多地址的要求,不能一地址一体系对多证,不能多地址多体系对一证。(二)结构不可拆分的起重机械是指由设计图样规定的整体铆焊接结构、拆分后不能保证整体稳定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如大型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等的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组
29、成的大型起重机械(螺栓连接的除外);运输超限是指结构超出铁路、公路和水上运输部门关于荷载和构件尺寸的限制。考虑到起重机械行业现状,确有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情况,本条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允许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使用现场是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范围内或附近)进行制造。目的是防止制造单位为了降低成本等种种原因,不顾安全,无限制地在用户所在地制造起重机。(三)现场制造的起重机制造过程要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使用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除对所制作产品的质量进行制造监检外,还应包括对制造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格、工艺装备、现场的条件及质量管理控制状况进行确认,以确保起重机的制造质量。现场制
30、造的起重机械由使用现场所在地监检机构出具整机监检证书,如果监检项目范围内的一部分在许可的场所制造,按照就地监检原则出具监检证明,由制造单位交使用现场所在地监检机构。其中起重机械的外协件、外购件(主要受力结构件除外)、配套件按采购处理,由现场所在地的监检机构确认。(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 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释义
31、】本条是对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外包或采购的有关规定。(一)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四种,即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通常情况下起重机械整机包含了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譬如桥式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主梁,门式起重机则包括主梁和支撑腿,塔式起重机包括吊臂(含平衡臂)和构成塔身的标准节,流动式起重机中的汽车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主副吊臂,门座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主副吊臂和支撑腿,升降机中的施工升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构成导轨架的标准节,铁路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主吊臂。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旋臂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不适用,机械式停车设备不适用。委托加工是指本
32、制造单位(委托单位)自行设计或引进主要受力结构件设计图样,委托其他单位按设计图样进行加工制作的行为;购买是指制造单位购买由另一制造单位制造的符合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技术要求的产品的买卖行为。本条第一款是指不得把构成单台起重机械的所有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也不得全部购买。至少有其中的一种主要受力结构件由制造单位自行加工。譬如对于桥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只有一种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单位不允许委托加工或者购买。有二种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起重机械(如门式起重机)则可以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其中的一种(主梁或支腿)。(二)本条第二款是针对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规定。主要受
33、力结构件的加工制造能力是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制造能力的基本体现。考虑零部件加工专业化分工发展的趋势,同时起重机械制造行业生产力水平、市场经济不完善等因素,允许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主要受力结构件。但同时要求委托加工和购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由具有与所制造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同级或以上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由委托方负责。委托加工或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制造监检,由委托单位事先通知受实际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并将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监检证明交委托单位所在地的监检机构,最终由委托方所在地的监检机构出具整机监检证书。
34、(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出厂时应附有的设计文件的规定。附有设计文件的目的和作用。监督检验证明是指: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TSGQ700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对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后,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出具的监检证书。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是指相同型号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第三章 起重机械安
35、装改造维修第三章共5条。本章规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须取得许可;明确了取得许可的有效期;明确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和检验的程序;明确了施工和使用单位的技术资料交接事项。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的规定。(一)
36、具体要求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等规定执行。对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持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在人员、设备、检测仪器等方面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保证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条例修正案中对分级管理进行调整,明确规定国家总局和省级质监局的审批权限。(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向下覆盖的原则,即取得高级别行政许可的单位可进行同级别或者低级别许可项目的活动。(三)原则上起重机械的改造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制造单
37、位承担。从事起重机械改造的单位不一定要有起重机械制造资格,但必须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的能力,即改造单位的基本条件应满足起重机械制造许可中有关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基本条件的要求,如人员、场地、设备、工装、检测手段、技术文件等。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活动。【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的期限,以及换证复查的基
38、本程序规定。强调到期而未获得新证的单位不得再从事制造活动。一、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出换证申请后,许可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许可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强调到期而未获得新证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不得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否则视为违法行为。三、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没有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而影响了正常经营活动,后果自负。参照制造要求第十四条 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
39、可施工。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释义】本条是关于起中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开工告知手续的要求。一、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当地质监督部门告知,填写告知书一式四份,在告知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呈报相关资质证明和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资质证明和技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设备使用登记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
40、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要一次性向告知单位说明问题;对违反规定已经开工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总局2003206号文对告知有具体规定和解释通过告知,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审查安装、改造、维修的起重机械是否为合法生产的产品,审查通过安装、改造、维修是否会降低安全性能,便于及时安排现场监察和检验工作。三、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在异地安装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该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从事安装的单位地点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重新安装的定义,流动作业的定义,如大型流动起重机接臂不算、建设项目用的门吊四
41、、接受告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是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五条 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实施监督检验的要求。一、施工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前,应当首先向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监检机构受理时应核实告知是否已送达。二、施工单位提出的监督检验申请应该是书面的,可以通过送达、挂号邮寄、传真等形式办理申请,并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三、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核准的
42、资质,根据施工进度和实际情况,选派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四、未经过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质量负责。五、重大维修的定义见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不在本规定定义的重大维修概念范围内的维修活动可不用告知和申请监督检验。第十六条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竣工验收后资料移交的要求。一、施工验收的定义按条例释义(P56) 二、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技术资料包括: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设备出厂随机技术文件资料,隐蔽工程及
43、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三、双方签署验收文件。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第四章共12条,规定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义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变更或报废时应当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应使用经过制造许可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建立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或 配备专(兼)职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做好日常维护保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及时申请定期检验,按要求使用旧起重机械,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对应当报废的起重机械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随时消除使用中发现的故障
44、和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发生的起重机械事故。本章特别对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变更和报废、索具和吊具的安全使用、流动作业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旧起重机械和起重机械租赁、拆卸、报废等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一些专门的规定。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释义】本条是关于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需办理使用登记的规定。(一)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为全面做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和运行,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起重机械的
45、使用一直是安全监管的中心环节和根本落脚点。2001年至2003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展了包括起重机械在内的在用起重机械普查登记和专项整治活动,基本摸清了截止到当时,在用起重机械的分布、数量、品种规格、生产厂家、使用操作、安全管理及运行状况等底数,为有效地实施日常现场安全监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旧起重机械的逐步更新,新购置并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快速增多,为了准确掌握辖区内新投入使用起重机械的基本信息,从而通过建立完善的动态监管体系,对当前所有在用起重机械实施科学有效地监管,我国通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立了对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实施使用登记的基本制度。
46、通过登记,还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可以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建立联系,掌握使用管理有关情况,便于日常安全监管。办理使用登记应当做到:1、由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进行申报;2、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申请办理;3、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4、使用单位应填写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制造监检证书、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操作人员资格证、有关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供登记机关验看用)。5、接受使用登记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
47、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使用登记,建立档案。(二)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到产权单位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区别于固定安装在某一特定场所,根据需要,跨使用登记区域作业场所进行施工的起重机械。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需要重新安装起重机械,如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另一类是需要重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对于流动作业的这一部分起重机械,由于其本身的工作特点为不固定在一个地方使用,按照传统固定使用的起重机械的登记办法,容易造成各地重复登记或者漏登,不利于准确掌握设备底数,不利于安全监察,为此,本条第二
48、款规定为统一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的规定。(一)原使用单位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根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锅发200157号)的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指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或具有一年以上管理使用权限的单位和个人。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是指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由甲(原使用单位)转移给乙(新使用单位)的行为。设备实际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变更前的原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在变更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