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规范大全》CJJ64-2023 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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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 64-2009P 备 案 号 J893-2009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night soil treatment plant2009-09-15 发布 2010-03-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night soil treatment pl antCJJ 64-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0年 3 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0 9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o d

2、e f o r d es ign o f night s o il t reat ment pl ant CU 64-2009*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 行(北京两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50X1168毫 米1/3 2印张:1%字数:54千字 2009年12/第一版 2009年12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10.00元 统一书号:15112 17727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3 9 2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 粪便

3、处理厂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64-2009,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2、8.0.1、11.0.6、11.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粪便处 理 厂(场)设计规范CJJ 64-9 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9月1 5日根据原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 标2005 8 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 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 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4、2.术语;3.厂址选择 与总体布置;4.处理工艺;5.预处理设施;6.主处理设备与设 施;7.上清液处理;8.污泥处理与处置;9.除臭系统;1 0.辅 助与公用设施;1 1.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原规范的章节次序和 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增加了“术语”、“除臭系统”、“辅助与公 用设施”等章,将原规范“净化处理工艺流程”、“后处理”、“污 泥处理”等节调整为章,将原规范“粪便无害化卫生处理”一章 调整为“主处理设备与设施”一章中的节;2.增加了粪便絮凝 脱水工艺及其相关内容;3.增加了上清液运至城市污水处理厂 或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设施进行合并处理的内容;4.增加了除

5、 臭系统的内容;5.对原规范各处理单元有关内容作出相应调整、补充和细化。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华中科技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 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中科技大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 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华中科技大学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设计院北京世纪国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 公司郑州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武汉科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镇江市规划

6、设计院 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环境卫生设计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陈朱蕾冯其林王绍康秦 峰章 保潘四红罗继武文志敏赵 江余建民郭树波谢文刚康建雄刘 勇徐丽丽梁林峰杨 列黄宏伟文勉聪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吴文伟潘顺昌陶 华张 范俞觊觎翟立新李先旺周昭阳姜建生次1 总 则.12术 语.23厂址选择与总体布置.33.1厂 址 选 择.33.2 总体 布 置.34 处理工艺.55预处理设施.85.1接 受 设 施.85.2固 液 分 离 设 施.95.3储存 调节池(调节罐).105.4浓 缩 池(浓缩机).106主处理设备与设施.126.1絮凝脱水设备.126.2 厌氧消化设施.136.3

7、 密封储存池.156.4 三格化粪池.157上清液处理.168污泥处理与处置.179除臭系统.191 0辅助与公用设施.201 1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21本规范用词说明.22引用标准名录.23附:条文说明.256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Site Sel ec tion and General Arrangement.33.1 Sit e Sel ect io n.33.2 General A rrangement .34 Treatment Tec hnol ogy.55 Pretreatment Fac il ity.85.1 Rec

8、eiv ing Facil it y .85.2 So l id-l iqu id Separat ing Facil it y .95.3 Regu l at ing T ank.105.4 Thickener.106 Major Equipment and Fac il ity.126.1 Co agu l at io n and Dehy d rat io n Equ ipment .126.2 A naero bic Diges t io n Facil it y .136.3 Hermet ical St o rage Tank.156.4 Three Squ ares Sept i

9、c Tank.157 Night Soil Liquid Disposal .168 Sl udge Treatment and Disposal .179 Deodorizing System.1910 Anc il l ary and Publ ic Fac il ity.2011 Environmental Protec tion and Industrial Hygiene.21Expl 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 ode.22Normative Standards.23Expl anation of Provisions.2571.0.1依 据 中华人民

10、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使我国城镇的粪便处理工程设 计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达到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卫生 防疫的目的,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粪便处理厂的 设计。1.0.3粪便处理厂设计应根据服务年限、粪便收集量和综合效 益等,协调近期与远期、处理与利用、粪便处理与生活污水和生 活垃圾处理之间的关系,通过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安全适 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1.0.4粪便处理厂设计应不断总结设计与运行经验,采用节约 能源、节省用地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1.0.5粪便处理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11、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 上清液 night soil l iquid粪便经絮凝脱水或厌氧消化等工艺过程产生的液体。2.0.2 接受设施 rec eiving fac il ity将粪便从真空吸粪车或其他专用运输工具卸人接受沉砂池的 设施。2.0.3 接受 口 feeding inl et从真空吸粪车或其他专用运输工具接受粪便的衔接口。2.0.4 固液分离设施 sol id-l iquid separating fac il ity对粪便中固体杂物和液体部分进行分离的设施,主要去除纤 维、竹木、塑料等固体杂物。2.0.5 厌氧消化池 anaerobic digester以厌氧状态,使粪

12、便中有机物分解并使固液易于分离的 设施。2.0.6 类便絮凝脱水 night soil c oagul ation and dehydration 通过向生粪便投加絮凝剂以利于固液分离,并对被分离的固 体进行机械脱水的过程。2.0.7 除臭系统 deodorizing system对粪便处理过程产生的臭气进行收集处理的设施系统。3厂址选择与总体布置3.1厂 址 选 择3.1.1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的要求,应进行选址方案比较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确定。3.1.2厂址应优先选择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的 用地范围内或附近。3.2总 体 布 置3.2.1厂区总体布

13、置应根据各构筑物及建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 求,结合厂址地形、地质和气象条件,并考虑便于施工、维护和 管理、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3.2.2厂区的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做到排水畅通、土方平衡和能耗降低。3.2.3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 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臭气集中处理设施、固体杂物及脱水污泥堆放间应布置在主导风 向下风向。3.2.4处理构筑物间输送粪便、污泥、上清液和沼气的管线布 置应全面安排,避免相互干扰,应使管渠长度短、水头损失小、流通顺畅、不

14、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种管线应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3.2.5各处理构筑物应有排空设施。3.2.6厂区应设置粪便、污泥、气体的计量装置,宜设置气体 检测装置以及必要的仪表和控制装置。3.2.7厂区内各构筑物和建筑物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高架处理的构筑物应设置栏杆、防滑梯和避雷针等安全 设施。3.2.8厂区应设置环境污染的监测装置以及必要的控制装置。3.2.9厂区应有堆放材料、备件、燃料等物料以及停车的场地。3.2.1 0附属建筑物宜集中布置,并应与生产设备和处理构筑物 保持一定距离。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根据粪便处理厂 的规模、工艺流程和管理体制等条件,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

15、定,本着节约资金的原则确定。宜在厂区适当地点设置配电 箱、照明、消火栓、厕所等设施。3.2.1 1厂区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应为3.5m4.0m,双车道 为6.0 m7.0m,并应有回车道;车行道的转弯半径宜为 6.0m10.0m o2人行道的宽度应为1.5m2.Om。3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0m,通向高架构筑物扶梯倾角宜采 用30,应小于45。4车道、通道的布置应符合有关规范防火安全的要求。3.2.1 2厂区周围宜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m。3.2.1 3厂区的绿地面积不宜大于总面积的30%。44处 理 工 艺4.0.1粪便处理厂接受的粪便应是吸粪车或其他专用运输

16、工具 清运和转运的人粪便。4.0.2粪便处理厂严禁混入有毒有害污泥。4.0.3粪便处理厂规模应根据近年粪便平均收集量及服务年限 内预测量合理确定,规模不宜小于50t/d。4.0.4粪便性状的设计取值,应根据实际测定的结果来确定。如无当地测定数据时,可按表4.0.4粪便性状设计数据取值。表4.0.4粪便性状设计数据项 目浓 度高中低含水率()95 9797 9898pH值797979SS(g/L)20 2315 20918COD(g/L)30 4020 3011 20BODs (g/L)15 25815310灼烧减量(g/L)10 20717414氯离子(g/L)4.06.53.55.0氮(g/

17、L)3.5 6.02.34.5磷(g/L)0.5 1.00.20.8钾(g/L)1.0 2.00.5 1.5细菌总数(个/mL)108 101 0107108104107粪大肠菌值10 8 10 1 010 510 8IO-5 10 7寄生虫卵(个A nL)80 20040100560注:本表系根据粪便含水率为95%99%范围三种浓度情况确定,当含水率不在 此范围时,表列数值应相应调整。54.0.5粪便处理宜采用下列工艺之一:1当粪便处理厂址选择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污水处理 厂的用地范围内或附近时宜采用粪便絮凝脱水主处理工艺(图4.0.5-1)或粪便厌氧消化主处理工艺(图4.0.5-2),也

18、可采用 粪便固液分离预处理工艺(图4.0.5-3)。|-除臭-1预 处 理-絮凝脱水-上清液处理I-脱永污泥处理或利用图4.0.5-1粪便絮凝脱水主处理工艺示意|-除 臭-预处理-厌氧消化-上清液处理f-污泥脱水-脱水污泥处理或利用图4.0.5-2粪便厌氧消化主处理工艺示意 粪便接受设施-固液分离-固体杂物卫生处置-专用管道-生活污水处理厂图4.0.5-3粪便固液分离预处理工艺示意2粪便农业利用时,无害化处理方法宜采用厌氧发酵法,也可采用密封储存池或大型三格化粪池进行处理。4.0.6预处理工艺宜采用接受设施、固液分离设施、储存调节 池或调节罐、浓缩池或浓缩机等单元的不同组合。预处理中产生 的固

19、体杂物应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理。4.0.7上清液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和排放标准采用相应处理措 施,应优先考虑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站)的污水或生活垃圾卫生 填埋场的渗沥液合并处理。不具备合并处理条件时可建设独立的 上清液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4.0.8脱水污泥处理处置,当用于农业时必须进行高温堆肥处 理;也可送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最终处置。填埋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的有关规定,焚烧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垃 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有关规定。4.0.9粪便处理工艺中单元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并联运行的处理单元设施

20、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处理设 施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2处理单元设施的入口处和出口处宜采取整流措施。3处理构筑物、管渠和设备等,应采取防止渗漏的措施。无害化卫生处理构筑物应采取抹水泥砂浆防渗处理。4在可能产生臭气的处理单元,应设置收集臭气的吸风罩,经管道收集并集中进行除臭处理。5预处理设施5.1接 受 设 施5.1.1粪便处理厂应设置接受设施。5.1.2接受设施宜设若干个粪便接受口并应采取密封措施。应 采用密闭对接方式卸粪。5.1.3粪便接受口个数可根据每小时最大粪便投人量按下式 计算:N t =kQdtv/(60Vvtp)(5.1.3)式 中N t 粪便接受口数;Qd 粪便设计处理量(m

21、 V d);U吸粪车的粪便投人占位时间(m in/车),可取 5m in/车l O m in/车;V v 吸粪车的容量(m3)/车;tp每日粪便投入时间(h/d);k最大投人系数,可取24。5.1.4选用接受沉砂池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受沉砂设施的容积不应小于粪便最大日清运量。接受 沉砂设施的容积,可按下式计算:V =(1/6 0)NvVvsNt(5.1.4-1)式 中V 接受沉砂池的容积(m3);N v 每小时投入车数(车/h);“-異便的停留时间(m in),宜为l Om in20min。2砂斗的有效深度宜采用l m1.5m;砂斗的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Vs b-(Qd P Ts

22、)(5.1.4-2)式 中V s b砂斗的有效容积(m3);p粪便的含砂量(),可按0.1%0.2%计算;T s 排砂周期(d),不宜大于7d。3除砂宜采用机械方法,排砂管应考虑防堵塞措施。5.2固液分离设施5.2.1格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机械清除时,格栅栅条间隙宽度宜为7mm10mm,格栅倾角宜为3090,筛孔宜为10mm16mm;采用人工清 除时,格栅栅条间隙宽度宜为25mm40mm,格栅倾角宜采用 3060。粪便过栅流速宜为0.6m/s1.0m/s o2格栅拦截固体杂物的量可按粪便设计处理量的1%2%计算。固体杂物的清除宜采用机械清除,对所清除的固体杂物应 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

23、置。3格栅机、输送机宜采用密封形式。根据周围环境情况,宜设置除臭处理装置。4格栅处应设置工作平台,其上应有安全和冲洗设施。格 栅机的设置宜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要求。5格栅设于室内时,应设置通风设施,当用人工清除时,其进风口必须设于工作台下面。格栅室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的检 测与报警装置。5.2.2固液分离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液分离机宜为一体化设备,宜具有大块重物分拣、除 砂、过滤、传输、压榨五个功能。2固液分离机应能截留粪便中粒径在15m m以上的固体杂 物,并应将栅滤后液体中的细砂高效分离和排出。3排砂螺杆螺旋片的厚度不宜小于8mm。栅筐宜成圆柱 状,栅条或筛孔板厚度不宜小于4mm。4格栅

24、上端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5控制系统宜为全自动操作系统。6固液分离过程宜在密闭的条件下进行。7固液分离机宜设置在室内。机壳上应设置收集臭气的吸 风罩,应保证臭气收集系统与其连接形成负压运行。8产生的固体杂物应打包后再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置。5.3储存调节池(调节罐)5.3.1粪便主处理系统前,应设置储存调节池或调节罐。5.3.2储存调节池(调节罐)的容量不应小于设计的粪便日处理量。5.3.3储存调节池(调节罐)应设置高低液位装置。5.3.4储存调节池(调节罐)内应设置循环泵、应急排放管线 和清空管线。5.4浓 缩 池(浓缩机)5.4.1当粪便主处理工艺为厌氧消化时,可设置浓缩池作为 预处理设施,

25、浓缩池宜用于含水率大于9 8%的粪便;当粪便 主处理工艺为粪便絮凝脱水时,可设置浓缩机作为预处理 设施。5.4.2浓缩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体负荷应由试验或参照相似粪便处理厂的实际运行资 料确定。2浓缩时间宜为3h6h。3有效水深宜为4m。4浓缩后污泥含水率宜小于96%。5应设置清除浮渣的装置。6当采用间歇式重力浓缩池时,应在浓缩池的不同高度设 上清液排出管。5.4.3浓缩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浓缩机宜采用螺压式污泥浓缩装置。2应采用低转速、全封闭、可连续运行装置。3装置应有限制和调节排泥浓度的功能。104浓缩后污泥含水率宜小于94%。5装置宜采用自动化控制。6浓缩机宜设置在室内。机壳上

26、应设置收集臭气的吸风罩,应保证臭气收集系统与其连接形成负压运行。116主处理设备与设施6.1絮凝脱水设备6.1.1脱水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粪便的特性和脱水要求,经技术 经济比较后选用。当采用螺压式脱水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脱水机应低转速、全封闭、可连续地运行。2脱水机应有限制和调节泥层厚度的功能。3脱水机应备有单独的滤网自动冲洗系统,滤网应选用强 度高的不锈钢材料。4压榨螺杆的转速应可调节。5脱水后泥饼含水率宜小于80%。6.1.2脱水机的絮凝剂制备及投加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絮凝剂制备及投加系统宜包括储药、投药、溶药、稀释、投加等过程,系统能力应与脱水机配套。2絮凝剂种类应根据粪便性质、固体浓度

27、和污泥最终出路 等因素选用,宜采用有机高分子絮凝剂。3絮凝剂投加量的设计只宜确定范围,适宜的投药量应进 行投药量试验确定。4絮凝剂的制备及投加宜采用自动化控制。5絮凝剂进料泵应采用机械密封或填料密封,轴封处应设 泄漏回收装置。泵的流量、出口压力应满足脱水机的使用要求,应配置运行保护和过载保护装置。6絮凝剂制备及投加系统中所有与药液接触的零部件均应 使用耐腐蚀材料。7絮凝剂与粪便的混合位置应设在脱水机进料泵入口。6.1.3絮凝脱水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絮凝脱水间应靠近粪便浓缩单元设施。122絮凝脱水间应考虑泥饼运输通道。3应设置通风设施,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4应设置除臭设施、降噪设

28、施和环境监测设施。5应设冲洗水排放系统。6.2厌氧消化设施6.2.1粪便厌氧消化宜采用完全混合式二级消化。6.2.2厌氧消化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二级厌氧消化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表6.2.2的规定。表6.2.2 二级厌氧消化主要设计参数项 目一级消化池二级消化池温 度r c)中温发酵35 2 常温发酵宜10不加热消化时间(d)15 2010 15投配率()57COD 容积负荷kg/(m3 d)38BOD5处理效率()80%理论产气量(mVkgCOD)0.62总消化时间不应少于30d。当确保BOD5 处理效率在 80%以上时,总消化时间可缩短,但一级消化时间仍应大于 15d 0常温发酵时间应

29、大于30d,冬季应适当延长。3进料化学需氧量(C O D)高时投配率宜用下限值,进料 C O D低时投配率宜用上限值。4 一级消化池应加热。加热宜采用池外热交换,也可采用 池内热交换或蒸汽直接加热,大型消化池可将两种加热方式结合 使用。选择加热设备应考虑10%20%富余能力。5 级消化池应设搅拌装置。搅拌宜采用消化气体循环,也可采用螺旋桨搅拌器、水力提升器等,大型消化池也可将两种 搅拌方式结合使用。搅拌可采用连续的,也可采用间歇的。消化13液 从.级消化池输送到二级消化池之前,应至少停止搅拌4h。6上清液排出设施的溢流管出口不得置于室内,必须设置 水封。6.2.3厌氧消化池的总有效容积,可按下

30、列公式计算:1按消化时间计算:V d =K s Qd T d (6.2.3-1)式 中K 厌氧消化池的总有效容积(m3);K s 消化污泥储留系数,取/=1.101.15;Qd 粪便设计处理量(m3/d);T d 消化时间(d)。2按投配率计算:V d =iQJrj)X 100(6.2.3-2)式 中7 粪便投配率(/d)。3按容积负荷计算:yd =(S0-S e)QJUw(6.2.3-3)式 中So进水化学需氧量(kg/m 3);Se出水化学需氧量(kg/m 3);UvC O D容积负荷kgC O D/(m 3 d)。6.2.4厌氧消化池、储气罐、配气管等设施设备的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3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6.2.5厌氧消化池、储气罐、配气管等设施设备及其辅助构筑 物易燃易爆性强,其安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 50016和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相应 规定。6.2.6用于粪便投配、循环、加热、切换控制的设备和阀门宜 集中布置。室内必须设置强制通风和除臭设施。6.2.7消化气体收集净化设施宜由脱硫装置、储气装置、余气 燃烧装置、配气管等组成。沼气净化的程度及系统组成应根据最 终用途确定。146.2.8脱硫技术方案应根据条件采用干式或湿式脱硫。当气体 中硫化氢含量大于2g/m 3时,宜采用二级干式脱硫法。室外设置 的脱

32、硫装置在冬期或寒冷地区应有保温措施。6.3密封储存池6.3.1密封储存池的无害化处理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r i家标准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的有关规定。6.3.2密封储存池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6.3.3密封储存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密封储存期确定。密封 储存期应大于30d,冬期应适当延长。6.3.4密封储存池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建造,进出料口应高出地 面并应有水封措施。6.3.5密封储存池宜配置泵。6.4三格化粪池6.4.1三格化粪池的无害化处理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的有关规定。6.4.2三格化粪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粪便处理量和停留时间 确定。停留时间

33、宜为30d40d。6.4.3三格化粪池的第一、二、三格的容积比,可采用2:1:3,其中第一格的粪便停留时间不应小于10d。6.4.4三格化粪池格与格之间的粪液出口应上下错开,第一格 的出口距池底宜为40cm50cm,第二格的出口应采用溢流。6.4.5三格化粪池的第一、二格应各设浮渣、沉渣清掏口。浮 渣、沉渣的清掏周期宜为14个月,清除的浮渣和沉渣应进行 卫生填埋处置,也可经进一步无害化卫生处理后用作农肥。157上清液处理7.0.1上清液采用与城市生活污水或垃圾渗沥液合并处理时,处理工艺上应符合下列规定:1上清液水质、水量、流速等不应影响污水(渗沥液)处 理设施的运行、出水水质及污泥的排放和利用

34、,且应符合有关标 准规定。2上清液宜经吸粪车或专用管道输送至城市污水处理厂或 垃圾渗沥液处理设施。3上清液采用管道输送时,管道和构筑物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7.0.2上清液处理采用达标排放时,处理工艺上应符合下列 规定:1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处理工艺应结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 排放标准,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2排入水体的处理工艺应结合排放水体状况和国家及地方 的相关排放标准,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3上清液经处理后必须进行消毒,消毒宜采用加氯法或紫 外线消毒法。加氯量应通过试验或

35、类似生产运行经验确定,无试 验资料时,出水可采用6 m g/L15m g/L,二氧化氯或氯接触时 间不应小于3 0 m in;紫外线剂量宜通过试验确定,也可参照类似 生产运行经验确定。4消毒设施和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 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168污泥处理与处置8.0.1粪便厌氧消化和粪便絮凝脱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进 行无害化处理或处置。8.0.2污泥处理量应以粪便设计处理量为基础,根据有关处理 设施的SS浓度及去除率、BOD5&度及去除率、污泥生长量以 及污泥含水率进行计算确定,也可按下列数据采用:1主处理工艺采用絮凝脱水时,絮凝脱水设备产生的脱水 污泥

36、量按粪便设计处理量的10%25%取值。2主处理工艺采用厌氧消化时,厌氧消化池产生的消化污 泥量按粪便设计处理量的15%20%取值。3上清液处理采用活性污泥法时,剩余活性污泥量按上清 液量的30%取值。8.0.3污泥浓缩和污泥脱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 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8.0.4脱水污泥的高温堆肥设计,除可按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 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 U/T 5 2和现行国家标 准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符 合下列规定:1高温堆肥工艺宜采用:水分调整设施主发酵设施次 级发酵设施(场)。2水分调整方法可采用添加水分调整材料

37、或返回腐熟堆肥。3主发酵设施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日进料量和发酵时间 确定。发酵温度保持在55 C以上的发酵时间不得少于5d,当发 酵温度在65 C以上时,发酵时间可缩短为4d。4主发酵设施的供氧应采取强制通风或机械翻堆方式,应 设置渗沥水和气体收集系统以及测试温度、氧浓度和其他工艺参17数的装置,并应具有保温、防雨、防渗的性能。5次级发酵设施(场)的有效容积(面积),应根据主发酵 设施的出料量和堆肥的腐熟时间确定。次级发酵时间不宜少 于 10d。6污泥与生活垃圾混合高温堆肥时,混合物含水率应为 40%60%,碳 氮 比(C/N)宜为20:1 30:1,有机物含量 宜为20%60%。8.0.5脱

38、水污泥的最终处置选择与生活垃圾混合卫生填埋工艺 时,脱水后的泥饼应选用密封垃圾车运往垃圾填埋场。设计中应 提出不同于常规垃圾卫生填埋的特别防护操作方式,减少及防止 脱水污泥进入卫生填埋场产生的臭味、卫生及安全等问题。189除 臭 系 统9.0.1接受间、固液分离间、浓缩间、絮凝脱水间及堆肥车间 等建筑物内,除应设置换气装置外,还应在室内的处理设备上部 采取负压运行方式收集臭气,经管道收集并集中进行除臭处理。粪便接受口及固液分离设备等高浓度臭气产生处,应设置冲洗装 置和操作密封盖,并宜设喷淋除臭剂的装置。9.0.2除臭集中处理方法的选择应结合臭气浓度、去除程度等 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

39、采用生物滤床除臭与除臭剂 雾化除臭结合的综合除臭法。9.0.3除臭系统应做到处理效率高、设备噪声低、材质防腐蚀。9.0.4除臭系统应保证粪便处理厂周边地区的环境空气符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厂界的污染 控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的有关规定。191 0辅助与公用设施io.0.1粪便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设施,对进厂粪便量进行计量记 录。宜采用进出双向称重方式。应根据运输工具合理选择地磅(汽车衡)、重量传感器和电子皮带秤等计量设施。1 0.0.2粪便处理厂应对进厂粪便性状、处理过程的工艺参数、污泥性状及出水水质等进行检测,并配备相应的检测

40、仪器和 设施。10.0.3下列各处应设置相关监测仪表及报警装置:1接受间、絮凝脱水间:监测氨气(n h 3)、硫化氢(h 2s)浓度。2消化池:监测沼气(CH4)、硫 化 氢(H2S)浓度。3加氯间:监测泄漏氯气(Cl2)浓度。10.0.4粪便处理厂各处理单元宜设置生产控制、运行管理所需 的检测仪表。自动化仪表与控制系统应保证处理过程中系统的安 全、可靠,便于运行,改善劳动条件。10.0.5粪便处理厂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室应保持良好视角,以便观察控制有关工序及设备 运行状况。2控制室宜采用微机处理主要技术参数并进行自动化管理。3控制室应就近设置电源箱,供电电源应为双回路;直流 电

41、源设备应安全可靠。4控制室应设置紧急状态报警装置。5由控制室控制的单元工序应同时具备各工序独立控制功 能,控制管理系统应有信息收集、处理、控制、管理及安全保护 功能。201 1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1.0.1粪便处理厂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设 计、同时建设、同时启用。1 1.0.2对于车辆行驶、粪便处理、除臭等各个环节产生的噪 声,应按其产生的状况,分别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噪声控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 工业企业厂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1 1.0.3绿化隔离带应强化其隔声、降噪等环保功能。1 1.0.4粪便处理厂的安全卫生应符

42、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产过程 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的有关规定。1 1.0.5粪便处理厂设计应符合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 B Z 1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求,应设置浴室、更衣间、卫生间等 建筑物。建筑物内应设置必要的洒水、排水、洗手盆、遮盖、通 风等卫生设施。1 1.0.6粪便处理厂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防火、限速等警 示标志,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设备。1 1.0.7与处理设施相关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必须设置强制通风 设施和自动报警装置。1 1.0.8应为职工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 用品。1 1.0.9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1 1.0.1 0厂区内应设置必要的蚊蝇密度

43、监测点和喷药灭蚊蝇 设施。21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 的规定(要求)”或“应按 执行”。22引用标准名录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3 城镇

44、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6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9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 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 1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 2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1 3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 U/T 52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 64-2009条文说明制 订 说 明 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 64-2009,经住

45、房和城乡建设 部2009年9月1 5日以第392号公告批准、发布。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粪便处理厂的现状进行了 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粪便处理厂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 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工艺参数的实验取得了 二级厌氧消化主要设计参数。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 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 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 的目的、依据以及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 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 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

46、参 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华中 科技大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 码:430074)。26次1 总则.283厂址选择与总体布置.303.1 厂址选择.303.2 总体布置.304处 理 工 艺.325预处理设施.375.1 接 受 设 施.375.2 固液分离设施.375.3 储存调节池(调节罐).385.4 浓 缩 池(浓缩机).396主处理设备与设施.406.1 絮凝脱水设备.406.2 厌氧消化设施.416.3 密封储存池.426.4 三格化粪池.427上清液处理.448污泥处理与处置.459除臭系统.471 0辅助与公用设施.48

47、1 1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49271总 则1.0.1本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1保证城市粪便处理能达到防止粪便污染和卫生防疫的 目的;2使粪便处理厂能根据规定的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做到确保质量。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集中式粪便处理 厂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连接公厕和楼房的分散小型粪便处理 设施设计。1.0.3本条规定粪便处理厂设计的主要依据和基本任务。粪便处理厂是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之一,环境卫生专项规 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规划法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一切城市,都必须制定城市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城市总体规划为各行业的专业规划提供了指南和依据。城市总体 规划

48、和专项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颁发的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设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要做出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好的设 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条结合粪便处理工程的 特点,规定了基本任务和应正确处理的有关方面的关系。1.0.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环境卫生要求的提高,今后粪便 处理新技术会不断涌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作为规 范,不应阻碍或抑制新技术的发展,为此,本条鼓励应不断总结 设计与运行经验,采用节约能源、节省用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

49、备。粪便处理厂往往空气质M较差,有条件时应积28极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设备。1.0.5规定粪便处理厂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有关 标准和规范。本规范涉及的主要标准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生活垃圾 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 准GB 1848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GB 50028、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城市生 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 JJ/T 52、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

50、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 1234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等。293厂址选择与总体布置3.1厂 址 选 择3.1.1粪便处理厂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及城市环 境卫生专项规划要求,以保证总体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 效益。应选择不少于1个备选厂址。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 质、环境保护、生态资源,以及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等因素,由 有关部门参与选址工作,或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过多方案 比较和环境影响评价后确定。3.1.2粪便处理厂处理过程产生的上清液可选择合并处理工艺,应优先考虑与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沥液或城市污水处理厂(站)的污水合并处理,产生的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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