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规范大全》GB50337-202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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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C o d e f o r p la n n i n g o f u r b a n e n v i ro n m e n t a l s a n it a t i o n f a c i l i ti e sGB 5 0 3 3 7一2 0 0 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3年 1 2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第 1 7 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 5 0 3 3 7-2 0 0 3,自2 0 0

2、3年 1 2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 0 0 3 年9月 1 0日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 1 9 9 9 3 0 8 号文件 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被列为国家标准制订计划,并确定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共同编制完

3、成。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贯彻国家的环境保护和垃圾处理技术政策,对城市(含镇)的生活垃圾处理原则,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原则和要求,对在城市规划各阶段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

4、议寄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成都市五丁路2号,邮政编码:6 1 0 0 8 1)0 本规范主编单位: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 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郑连勇郭大忠李万友桑钢 杜小勇黄国汀舒德文秦晓燕 袁炯曾光旭陈文张樵 李毅徐文龙徐海云邱书杰 马勤1 总则1.0.1为在城币 环境 卫生 设施 规划 中贯彻 执行 国篆 城 币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

5、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

6、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 艺、技术、建设等要求。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

7、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1.0.9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1.0.1 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环境卫生设施e n v i ron m e n t a l s a n i t a t i o n f a c i li t i e s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

8、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2.0.2 环境卫生公共设 施e n v i ro n m e n t a l s a n i t a t i o n p u b l i c f a c il i t i e s 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2.0.3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e n v i ro n m e n t a l s a n i t a t io n e n g i n e e r in g f a-c i li t i e s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2.0.4 公共厕所p u b l i c

9、la v a t o ry 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是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2.0.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w a s t e w a t e r t r e a tm e n t f a c i li t i e s f o rn i g h t s o i l s o u r c e s 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的设施。2.0.城市规划建成区 u r b a n p l a n n in g c o n s t ru c ti o n a r e a 城市规划区内连片发展且市政公

10、用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一 般规 定3.1.1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满足卫生环境和城市景观环境要求;其中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的设置还应满 足分 类收集 的要求。3.2公共 厕所3.2.1 根据城市性质和人 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 3 一5 座选取;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城市、旅游城市及小城市宜偏 仁 限选取。3.2.2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采用表3.2.2的指标。表 3.2.2公 共 月 所 设 里 标 准城 市 用地 婆 剧设t 密度 座/k.】设

11、t间距 m)趁 筑面 粗(口 J/座)独 立式 公共曰 所用 地面积(m /座)备注居住用 地3-5一,侧.翻 D O 1 3 0-翻臼一 t 璐 旧城 区宜 取 密 度 的 离 限,断 区宜 取宙度 的中、低 限公 共设施 用 地4-1 11 旧 ,侧I 州)-12 0助-17 0 人 流 密 翻 区城 取 离 限 密度、下 限 间距.人旅 稀 班 区域 取 低 限 宙 度、上 限 间 距。商业金 胜业 用地 宜 取离 限密度、下 限 间距。其他 公 共设施 用 地 宜 取 中、低 限 密 度.中、上 限间距续 衰 3.2.2奋注城地工仓 结 合周边 用地类别 和道路 类型编 合考 虑。若

12、沿路 设t.可按 以下 间距 主 干璐、次 干路、有辅道 的快邃路:5 0 0 一 川 扣 口;支 路、有 人行道的 快速路:侧 门一 1 0 0 0.o 公 共目所建 筑面积 根据服 务人更确 定。独 立式公共月 所用 地面积根 据公共匆 所逮 筑面积按 相应 比例确定。2 A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钧间的绿化用翻带用地。3.2.3 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杜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3.2.4 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

13、共活动场所附近。2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问宜设置不小于3 m宽绿化 隔离带。3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h: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人口。4 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5 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3.2.5 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其公共厕所应配建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3.2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的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旅、贡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胭所不低子一类标准;主、次千路及行人交通t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胭所不低子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匆所不低于

14、三类标准。3.3 生活垃圾收集点3.3.1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3.3.2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3.3.3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 0 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3.3.4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3.3.5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

15、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其计算方法见附录 A o3.4废物箱3.4.1 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3.4.2 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人 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3.4.3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5 0 l o o 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 0 0 一 2 0 0 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 0 0 一 4 0 0 m.3.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3.5.1 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尚不完善的区域,可采用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16、;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可不设置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应将粪便污水纳人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规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及污水管网流量时应将粪便污水负荷计人其中。3.5.2 当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的出水排人环境水体、雨水系统或中水系统时,其出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3.5.3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距离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 3 0 m,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 5 m;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清掏和运输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一般 规定4.1.1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并应减少其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的影响;生

17、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及二次转运站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符合城市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4.1.2 对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运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4.2 生活垃圾转运站4.2.1 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4.2.2 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转运站并可跨区域设置。4.2.3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裹 4.2.3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设,标 准转运.(e

18、 v a)用 地 面 积 (m )与相邻 趁筑 间巨 (.)级 化阴 离带宽度 (m】月 即,日 目 旧 3 0)s1 5 0一刁 5 0孟 引 月-r 仪圈 1)I 5)g5 0-1 5 0日门-3 1 目 川a1 0)s续 表 4.2.3转 运 t I L M用 地面 积 W)与相 邻建筑 间巨 (.)绿 化陌 离带宽 度 (m)5 0 2 0 0 一 1 0 0 0一“I _ 3 衰 内用地面 积不 包括垃 级分 类和堆 故作业 用地。用地 面积 中包含 沿周边 设里 的级化 门离带 用地。生活 垃圾转 运站 的垃级 转运.可按 附录.公 式计 林。当选 用的 用地指标 为 两个 档次

19、的孟 合 部分 时。可 采用 下档 次 的绿 化 厄离带指 标。二次 转运 站宜偏 上限选 取用 地指标。4.2.4 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0.4 一l k.;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4 k.;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范围4.3水上环境 卫生工程设施4.3.1 垃圾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可根据需要设置以清除水生植物、漂浮垃圾和收集船舶垃圾为主要作业的垃圾码头以及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2 在水运条件优于陆路运输条件的城市,可设置以水上转运生活垃圾为主的垃圾码头和为保证

20、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3 垃圾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方,不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4 垃圾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 1 5一 2 0 耐 的陆上作业场地,周边还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5 m的绿化隔离带。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 a4.3.2 粪便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仍在采用集中收运粪便且水运条件便于粪便运输的城市可设置粪便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岸线 2 粪便码头规划选址条件同4.3.1 条第 3 款。3 粪便码头综合用地的陆上作业场地同4.3.1 条第 4款,绿化隔离带宽

21、度不得小于 l o m。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 C o4.4 粪便 处理厂4.4.1 在污水处理率低、大量使用旱厕及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可设置粪便处理厂。4.4.2 粪便处理厂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并宜靠近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其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l o m的绿化隔离带,并与住宅、公共设施等保持不小于 5 0 m的间距,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粪便 日处理量和处理工 艺确 定。4.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4.5.1 生活垃圾卫生坟埋场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里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落矿区 内。4.5

22、.2 生活垃圾卫生坟埋场距大、中城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 1.,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 2 1.,距居民点应大于0.5 1.04.5.3 生活垃圾卫生坡埋场用地内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2 0 m.并沿周边设里。4.5.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小于 l o o m的防护绿 地或生态绿地。4.5.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应小于 1 0年,填埋场封场后应进行绿化或其他封场手段。4.6生活垃圾焚烧厂4.6.1 当生活垃圾热 值大于5 0 0 0 k J/k g 且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困难 时宜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厂。4.6.2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4.

23、6.3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5 0-2 0 0 澎/t-d,并不应小于 1 h 扩,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 l O m并沿周边设置。4.7生活垃圾堆肥厂4.7.1 生 活垃圾 中可生 物降解 的有机物含 量大于 4 0%时,置生活垃圾堆肥 厂。4.7.2 生活垃圾堆肥厂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4.7.3 生活垃圾堆肥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 8 5一 3 0 0 时/t d,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 l O m并沿周边设置。可 设其 中4.8建筑垃圾填埋场4.8.1 大、中城市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填埋场。4.9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处置 场4.9.1 城市固体危险

24、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必须在远离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城市水源保护区的地点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其中医疗垃圾应集中焚烧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重点预测其对城市的影响,保证城市安全。4.9.2 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无毒无害工业垃圾处置场。4.9.3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可设置大件垃圾回收处理厂。4.9.4 垃圾资源回收场所可结合其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合并或单独设置;单独设置时,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 车辆清洗站5.1.1 大、中城市的主要对外交通道路进城侧应设置进城车辆清洗站 并宜 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 区

25、边缘,用地宜 为 1 0 0 03 0 0 0 扩。5.1.2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设置车辆清洗站,其选址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交叉 口,并宜与城市加油站、加气站及停车场等合并设置,服 务半径一般为0.9 一 1.2 k m o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2.1 大、中城市应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其他城市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2.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用地指标可按环境卫生作业车辆1 5 0,2/辆选取,环境卫生车辆数量指标可采用2.5 辆/万人。5.2.3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应设置在环境卫生车辆的服务范围内并避开人 口稠 密和交通繁忙 区域。5.3 环境卫生车辆

26、通道5.3.1 通向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器要;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4 m,净高不得小于4.5 m;非机 动车通 道宽 度不得 小于 2.5 m,净 高不得 小于3.5 m.5.3.2 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得小于1 2 m x 1 2 m,非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小于 4 m x 4 m,机动车单车道尽端式道路不应长于3 0 m.5.4 洒水车供水器5.4.1 环境卫生洒水冲洗车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满足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 B/T 1 8 9 2 0-2 0 0 2);供水器宜设置在城市次干路和支路上,设置间距不宜大

27、于 1 5 0 0 m附录 A 生活垃圾 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 设置数量计算A.0.1 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e=R CA I A:(A.0.1)式中 口 生活垃圾日 排出 重量(t/d);R 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C 预测的人均生活垃圾 日 排出重量(t/人 d);A l 生活垃圾日 排出 重量不均匀系数A l 二 1.1 一 1A Z 居住人口变动系数 A Z 二1.02一1.05。A.0.2 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日排出体积:长。V m a、二K Va v e式中 Va ve 生活垃圾平均日 排出体积(m 3/d);儿生活垃圾密度变动系数儿=0.

28、7 一。.9;Dav。生活垃圾平均密度(t/耐);(A.0.2 一 1)(A.0.2一 2)K 生活垃圾高峰 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 K二1.5-1.8;Vmax 生活垃圾高峰日 排出最大体积(时/d)。A.0.3 生活垃圾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翌 迎 六H(A.0.3 一 1)丛竺 丝 三 EH(A.0.3 一 2)ve肛NaNm式中 Na化 平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 器数量;E 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耐/只);B 垃圾容器填充系数 B二 0.7 5 一 0.9;人 生活垃圾清除周期(d/次);A 当每日清除1 次 时,A 4=1 时;每日 清除2 次,A 4=0.5 时;每2 日 清除I

29、次时,A;二 2,以此类推;N,.生活垃圾高峰日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附录 B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B.o.1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方法:e二a n q/1 0 0 0 (B.0.1)式中4 转运站生活垃圾的日 转运量(t/d);n 服务区域内居住人口数;9 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人均日 产量(k g/人 d)按当 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 0.8 1.8 k g/人 d;S 生活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 资料时,一般可采用 1.3 一1.4 0附录 C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C.o.1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

30、档数确定。码头岸线由停泊岸线和附加岸线组成。当日 装卸量在3 0 0 t 以内时,按表C.0.1选取:裹 C.0.1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船 只吨 位(0停泊 档数停 泊岸线(m)附 加岸线(m)岸 线折算 系数(.V 1)3 01 1 01 5-1 80.3 73 09 01 5-l a0.3 0犯四7 01 5-1 8 一 0.2 4l5 07 01 8-2 00.2 45 05 01 8-2 00.1 75 0四5 01 8-2 00 1 7注:作业制 安 每 日一班 制;附 加岸线 系拖 轮的停 泊岸线。当日装 卸量 超过 3 0 0 t 时,码头岸线长度计算 采用公式C.0.1,

31、并与表 C.0.1 结合使用:L=伪+L (C.0.1)式中L-码头岸线计算长度(M);Q 码头垃圾或粪便日 装卸量(t);9 岸线折算系数 m/t),见表C.0.1;r-附加岸线长度(二),见表 C.a.1.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t)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 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

32、法为“应符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 0 3 3 7-2 0 0 3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编制依据及编制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相关规范、标准是本规范编制的主要依据。环境卫生设施种类繁多,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现代城市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城市现代化和体现城市文明的主要基础设施。长期似来,城市规划中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内容较为欠缺,使规划实施缺乏依据,成为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本规范给出了各类环

33、境卫生设施指标,突出了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的要求,为城市规划设计及管理提供必要 的依据。1.0.2 我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城市范畴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畴的城市规划各个阶段,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内容及要求。市(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乡村规划及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因其规划对象的可比性及规划内容的相似性,可以参照执行。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属于城市规划的专业或专项规划。当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没有同步编制时,其规划期限和规划范围应一致。除此以外,由于重大环境卫生设施的区域性,导

34、致其可能跨城市设置或多个城市共用,此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要与上一层次或更大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1.0.4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国家鼓励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搞好综合利用。根据先进国家已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实际情况,且我国也有一些城市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试点工作,2 0 0 0年建设部亦正式确定 8 座城市(后增加到 1 0座)作为此项工作的示范城市。纵观各国

35、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发展趋势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本条所提各项原则是必要的。此外,从经济性角度,应大力提倡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生活垃圾和人类粪便构成了生活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是指人类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对持有者没有继续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废弃物质。生活垃圾是生活废弃物的固态及半固态部分,人类粪便是其流态部分。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对生活垃圾采用技术和工程手段进行物理、化学或生物加工的行为和过程,又称中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是指将生活垃圾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又称最终处理。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主要指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该类用地要

36、求较为特殊,用地面积较大且对环境影响较大;在诸条件限制下,并不是所有城市都具备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场所,在进行经济和环境比较后,可能在一些区域的若干城市共同设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较为有利,同时兼顾乡村等的生活垃圾处 理、处置。1.0.6 根据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内容要求,本条确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阶段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内容要求,以满足规划的可操作性。至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应在满足以上内容要求的基础上有所深化,如在技术和工艺等方面提出规划要求,甚至在建设标准、实施计划、投资安排等方面提出要求,内容及深度可根据具体情况,可有较大弹性。特别要

37、引起注意的是,在确定了城市的环境卫生系统尤其是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系统的前提下,方能在此规划阶段确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类型,大多数情况下一座城市可能并不需要本规范中所涉及到的所有环境卫生设施,如何因地制宜并有远见地确定环境卫生设施的类型是这类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中的进城车辆清洗站及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用地面积较大的设施,其规划要求可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中的用地很小或不需要单独用地的设施如洒水车供水器,其规划要求可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要求执行。1.0.7 根据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市政设施规划的内容要求

38、,重在解决规划的可操作性问题,落实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前的所有主要规划问题。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对于现代城市而言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其本身在运行过程中也极易对城市产生种种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环境污染和景观破坏。从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到生活垃圾转运站再到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各个设施,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转运、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都极易产生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及固体污染,极易产生污染物混合后的次生污染,造成对城市卫生环境和景观的影响,对城市生活有一定的负面作用。因此应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在选址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及城市景观方面有所限制。1.0.,生活垃圾之外的固体废弃物种类繁多,情况复杂,不

39、乏大量有害、有毒的垃圾,所涉及的环境保护及行业法规、标准众多,在本规范中无法一一做出具体的规定。目前该类垃圾一般不属于城市环境卫生部门管理,多为自产自清自运,甚至自寻填埋堆放场地,环境保护部门给予监督检查。此类垃圾对城市规划和环境影响较大,规划尤其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应对此类垃圾提出限制性原则要求。2 术语 本规范条文中所涉及的基本技术用语大部分已在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 B/T 5 0 2 8 0-9 8),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 J J 6 5-1 9 9 5)等标准中给出。基于使用方便和不能重复引用的原则,对本规范条文中涉及到的部分关键术语,当其在相关专

40、业术语标准中已有的,则不在本章中出现,而是放在其他章节的有关条文说明中做出解释;对于其他标准规范中尚未明确定义的专用术语,但在我国城市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领域中已成熟的惯用技术用语,加以肯定、纳人,以利于对规范的正确理解和使用。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 定3.1.1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则是指设置在公共场所,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应按不同需求设置这些设施。除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公共绿地外,火车站、长途

41、汽车站、港口、机场、公交首末站、大型停车场(库)、地铁站、轻轨站、广场、市政公用设施营业场所、旅游点、公园等人流集中地区均应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一个十分重要步骤,很多发达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已趋成熟,并已普遍开始实行分类收集,我国仅有部分城市进行试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垃圾处理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尽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体系在现阶段全面实施存在一定困难,但新建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能满足分类收集功能要求或为今后分阶段实施留足条件。3.2公 共厕所3.2.1 公共厕所是供社会公众使用、一般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

42、,不包括其他设在建筑物、场所和设施内部的供顾客、游客和内部人员使用的厕所;这里要强调的是可供所有的公众使用的厕所才是公共厕所。例如,规划中某区域按要求应设置1 座公共厕所,而在该区域内仅在 1 座商店内配设了厕所 2座,并可在营业时间内开放使用,但这座商店不是全天候营业,那么该区域内应视作没有公共厕所看待,而仍需设置 1 座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平均设置密度,各城市水平参差不齐,调研显示,1 0 0 万人以下城市为2.3 5座/k 澎;1 0 0万人以上城市为 4.0 9座/k m 。经分析,其平均设置密度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性质和规模有关。本条用于指导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对公共厕所总量的预测。

43、旅游城市的外来人员较多,造成城市实际人口大大超过常住(或正住)人口,其对公共厕所的需求较一般城市为高。而小城市的城市用地规模较小但功能尚全,居住、公共设施等用地及商业、交通、体育、文化、游乐休闲等设施均需设置公共厕所,会导致小城市的公共厕所密度偏高;小城市人们的出行半径较小,对公共厕所的需求是面积小而密度大。3.2.2 现有的各种相关规范和标准中,对公共厕所的设置要求一般有 3 种指标,分别按人口、用地和间距进行控制。为便于城市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的实际操作,本条采用用地规模作基数的密度指标和设置间距指标。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一般可按用地规模采用密度指标和设置间距指标相结合

44、进行公共厕所布置。其他用地如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等,可结合周围的用地类别综合考虑,或按道路类型沿路按间距设置公共厕所,表 3.2.2 注释内容给出了这类用地设置公共厕所的参考意见3.2.3 公众聚集和流动频繁场所对公共厕所的需求大,应从数量及等级上给予保证。3.2.4 将公共厕所布置在地块纵深处不便于人员使用,一般情况应考虑在行人方便和行人较多的地点设置。厕所有一定的气味污染,很多厕所还对周边景观环境有一定影响,独立式公共厕所设置绿化隔离带有助于改善这种状况。本条的绿化隔离带设置宽度不是指公共厕所与邻近建筑的设置间距。鉴于公 共厕所数量大、分布广其设 置要满足各城

45、市各 区域的复杂情况,作为公益性设施不宜提出过高要求,以增加实施难度。在特定情况下,独立式公厕有可能采取与其他建筑背靠背或无间距设置。对于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间距设置问题,本规范不做规定,使用中可执行当地有关规定。附属式公共厕所依托主体建筑,但对外供公众使用,二者间在使用对象及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要协调好二者关系,在方便公众能够昼夜使用且便于找寻的基础上,满足主体建筑的各方面要求。主体建筑内的配建厕所如果不能满足公众昼夜使用之功能的不能作为附属式公共厕所。鉴于公共厕所实施时难度大,对环境有一定影响,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则可避免或弱化上述问题,尚可节约用地。将公共厕所设在绿地内,公共厕所建筑应

46、与周围绿地景观相协调,对绿地的景观效果不造成较大影响,如果处理得当,还会增加绿化立体效果。当绿地连片且面积很大时,或当绿地沿城市道路平行并连续长距离布置时,在其内设置公共厕所以满足游人和行人之需很有必要。3.2.5 公共厕所粪便污水的B O D S 含量非常高,如果不经处理 排放至自然水体,对 自然水体污染较重,要避免公共厕所污水未经处理排人水体。我国一度普遍采用化粪池对粪便污水进行初级处理,虽然化粪池对减轻水体污染有一定作用,但随着环境保护要求越来越高和城市污水管网的完善,化粪池的缺陷越来越突出,如出水质量太差、运行不稳定、对后续集中处理不利、管理难度较大等,特别是化粪池的出水水质根本达不到

47、直接排放自然水体的要求。相当多的城市将化粪池出水排人城市污水管道并进入污水处理厂再处理,这无疑加大了建设投资;同时,进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 B O D;含量降低,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也相应降低。鉴于以上等原因,不宜提倡全面使用化粪池,在一定条件下,还应限制使用。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包括传统的化粪池、沼气化粪池、污水净化池及其他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的设施或装置,也包括采用新工艺的设备和装置。随着适用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将会出现种类越来越多、性能越来越好的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或装置。对于城市污水管道系统很不完善的城市,公共厕所采用的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如果达不到排放标准,则该粪便污水

48、前端处理设施只能作为临时性设施;只有其出水水质能够达到排放标准的,该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才可以作为永久性设施。对于城市污水管道系统较为完善,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尚不完善的城市,是否设置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特别是以传统的化粪池作为过渡性处理设施,目前各城市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公共厕所是否配建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不作硬性规定,使用中可根据各城市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拟采用的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的处理水平做分析比较后确定。3.2.6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了景观环境要求及使用对象,景观环境要求高或使用对象以旅游者为主的厕所应选择较高标准的厕所。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及旅游区很多

49、公共厕所已超过一类标准,满足了不同群体的需要,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已不是最高标准,根据景观环境要求及服务对象可以选择超过一类标准的公共厕所。3.3 生活垃圾收集点3.3.1 由于我国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于起步阶段,近期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存在一定困难,但规划应高起点,对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布点和用地面积的确定都应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留足条件。同时为了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行之有效,还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方式。2 0 0 0年6月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选定了8座城市作为垃圾分类收集的示范城市,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和经验。虽然受生活条件、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在管理上有较

50、大难度,但垃圾分类收集是实现垃圾处理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这些示范城市根据各自特点,因地制宜,在生活垃圾的分类方 面作了大量有效工作,示范城市 由于收集的方式和综合利用程度不同,确定分类类别各不相同,如北京市把可回收利用的分为四类:废纸、塑料、废电池、金属;上海市将非焚烧类的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干垃圾、湿垃圾,焚烧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废玻璃、其他垃圾;厦门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深圳市将公共场所与窗口地带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废纸、塑料橡胶、玻璃、金属)、不可回收垃圾,住宅区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废电池和大件垃圾;广州市和南京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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