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复习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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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级知识产权民法相关章节知识点已经尽力整理这份材料,由于时间关系,如果有错误,还请包涵,谢谢。(-)物权法制度1、物 权 的 法 律 特 征:(1 5 5页)(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3)物权具有优先性(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用法定主义(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2、物 权 法 定 原 则(1 5 8页)(1)种类法定: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2)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内容法定就是要强调当事人不得作出与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

2、行性规定不符的约定。3、所 有 权 及 其 权 能(1 72 T 74页)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特征: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4、善 意 取 得 制 度(1 76-1 78页)(1)概念: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2)善意取得的四个构成要件: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3、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5、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1 8 9页)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6、区 分 所 有 权 单 独 部 分 与 公 有 部 分 权 利 的 行 使 及 限 制(1 8 9-1 9 7页)(1)专有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专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是指业主对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与传统所有权无异。业主不仅可以对住宅享有专有权,也可以对车库、地下室等经过登记的构筑物享有专有权。专有权的范围应该及于墙壁、地板、天花板等住宅及构筑物组成部分。专有

4、权在行使时会受到很多限制。业主对专有物可独立行使专有权,不需受制于其他业主。然而,基于相邻关系或者为了维持建筑物整体安全的需要,业主不能滥用专有权。例如,为了增加使用面积通过砸墙在墙壁上“开窗”等行为应被禁止,这削薄了墙壁的厚度,不仅使墙壁的隔音效果变差,而且使隔壁的住宅变得不安全。而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在行使专有权时,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专有权的行使还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限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了很多限制,例如,住宅内部的管道虽属于专有权的客体范围内,但业主不能为了装修的需要随意拆改管道,更不能随意破坏管道。(2)共有权相对于共有更加复杂不同建筑物的业主享有的共有

5、权的内容不同。共有权是业主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小区中的共有部分并不一定都由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应区分共有部位的不同而分别界定共有权人。就整栋建筑物而言,由于已经形成了有别于小区内其他建筑物的独立整体,其他建筑物的业主不能对该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而建筑物内的大堂、走廊、管道井、电梯间、楼梯通道、配电室、设备操作间等都构成了整栋建筑物发挥正常使用功能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由该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共有权与共有在处分权能上不同。虽然共有权与共有均含有共同享有所有权之意,但共有权是一种附属性的权利,不能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分离而独立行使和处分。例如,业主不能在不处分专有的住宅的情况下单

6、独处分共有的电梯间。然而,共有则不同,除非另有约定,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可以处分共有物。不过,共有权可以随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整体转让,不需要经过其他业主的同意。此外,建筑物共有权共有部分不能具体分割。共有部分按照份额分摊进了业主的住宅建筑面积之中,但这只是一种抽象的公摊。对于建筑物内各层的走廊,并不因其他楼层的业主不在该楼层就不对其享有共有权,其他楼层的业主依然可以使用该楼层的走廊。每栋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是一个不可有形分割的整体,该共有整体旨在辅助各个专有部分更好地发挥作用。就共有部分而言,专有部分面积大的业主对应的公摊面积也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专有部分

7、面积大的业主在对共有部分的使用上可以享有更加优越的权利。不过,除非另有约定,专有部分面积大的业主对共有部分可以享有更多的收益,例如,根据物权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在电梯和大堂内所做广告的收入,专有部分面积大的业主可以予以多分。(3)共同管理权主要体现为对共同事务的表决权共同管理权中的表决权的表决方式很特殊。共同管理权是业主对共有部分和小区共同事务所享有的管理权,共同管理权在性质上属于成员权,即基于成员存在于一个社区或群体中而享有的管理权。在表决权方面,共同管理权介于社员权和股权之间,采取人数和面积双重表决标准,即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与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均需达到一定要求,表决方才有效。

8、这样能够更好地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以防大业主损害小业主的利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置是共同管理权的又一体现。为了使共有部分更好地发挥效能和处理小区共同事务,业主有必要组织业主大会进行表决。然而,如果事必经过业主大会,则不仅程序繁琐,实现起来也很困难,业主大会的召集实属不易。于是,业主委员会便有了存在的必要。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都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对小区设施享有优先使用权。为了确保小区业主的利益,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规定7、抵 押 权、质 押 权 和 留 置 权(2 5 6-2 7 9页)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

9、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者区别的理解: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忖,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举例:比如

10、说A向银行贷款,把自己的房产证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自己住着,不交给银行。如果还不起贷款的话,银行才有权把这套房子卖掉,用卖来的钱折抵贷款。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举例:A向B借三千元钱,B不放心,怕A还不起,于是A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交给B,用来抵押,如果到期还不起钱的话,笔记本电脑就给B 了。抵押的东西交给人家,这是质押。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

11、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说,A给B修鞋,B说没带钱不给修理费,A可以把鞋子扣留下,要求B去取钱给了以后才还他鞋,这就是留置。)8、“四 荒”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流 转(2 2 9页)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 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9、相 邻 关 系(1 9 8-2 0 4)(1)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特

12、点: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因为一人不可能构成相邻。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形式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3)种类: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3)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依法给予补偿(二)债权法制度1、债的特征(3 0 1 页)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

13、特定行为为客体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2、债产生的原因(第 3 0 5-3 0 7):1)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叫做意定之债2)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叫做法定之债。3)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和其他。3、债消灭的原因(3 5 0 页)概念:是指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种类:1)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2)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3)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4)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5)债的关系多种多样,各种具体的债既有其消灭的独特原因,又有其消灭的共同原因。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抵消、提存、双方

14、协议、债务免除、解除合同、合同更新、混同等。4、债的担保方式(3 3 4 页)概念:债的担保方式,也就是担保的方式、方法,是指当事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手段。种类:1)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2)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5、定金制度(3 4 0-3 4 2)概念:是指,合同当时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种类:(1)立约定金(2)成约定金(3)证约定金(4)违约定金(5)解约定金定金合同的成立具备的条件:(1)应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2)须主合同有效(3)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定金的三个效力(1

15、)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2)预先给付和抵消的效力(3)担保的效力定金发生效力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其一,须有一方当事人违约的事实。其 二,须违约的当事人有可归责的事由。6、保证人的资格(336页)(1)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保证合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担任保证人,国家机关一般不得担任保证人。(2)保证人原则上应当具有代偿能力。(3)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的,因此保证人须有明确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真实。7、保证人的责任以及责任的免除(340页)(1)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时,保证责任

16、免除(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责任免除(3)主债务装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4)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5)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8、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7、9、无因管理以及构成要件(306页)概念: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要件:(1).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10、不当得利以及构成要件(306页)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收到损害的事实。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利益受损(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三)人身权制度1、人格权与身份权、人身

18、权及其保护。(508-509页)人身权,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人旄次:(1)人格权的概念: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2)具体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体权利几何形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3)死者人格的保护,理 解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陪产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条赋予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权利。即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a)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

19、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b)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c)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身份权: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包括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1)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其内容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教、保护的权利: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等等。(2)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其内容有:父母

20、与子女之间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3)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其内容有:同居权、忠诚权和协助权。2、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的内容及其保护(5 1 5-5 1 8 页)(1)姓名权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其主要内容有: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和姓名使用权。(2)肖像权的概念和内容以及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其主要内容有:再现权和使用权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未经许可使用他

21、人肖像、歪曲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3、肖像应用的违法阻却事由(5 1 9 页)(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者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自然人的肖像(3)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四)侵权责任法1、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5 6 7 页)(1)侵害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5 6 8-5 7 0 页)过错责任概念和两个特点无过错责任的概念和四个特点公平责任的概念和四个特点3、因果关系推定及其适用(

22、5 6 7 页)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推定和适用:认定因果关系应当注意区分直接愿意和简介原因,而且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对间接原因概负全责或者概不负责。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通常不会引起特定损害后果的发生,但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造成该特定损害的原因。4、共同侵权(5 85 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其特征有:(1)主体的复数性(2)过错的共同性(3)结果的同一性(4)责任的连带性5、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5 7 0-5 7 2 页)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

23、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约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同意。6、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5 9 2 页)根据 民法通则)第1 3 4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 0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 0)赔礼道歉。7、自甘冒险及其构成概念:又称自甘冒险、自负风险。指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存在,而甘愿冒险从事一定行为(1)“自甘冒险”须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2)“自甘冒险”的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带有危险性,而且

24、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损害可能发生却默示同意。(3)“自甘冒险”的行为人须非因尽法律上或道德上的义务而导致危险。其诱因往往在于获取非常规的报偿。(4)“自甘冒险”的损害必须是原可避免且非故意并无重大过失。8.法律竞合责任(5 89页)法律责任的竞合,在民法上就是民事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构成要件:(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3)同一不法行为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4)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9六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免责事由(1)物件致损的侵权责任(5 83)分为5

25、 类(这里的物件致损的侵权责任,主要指的是地上物件致人损害)A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之人损害的责任。构成要件:一是地上工作无发生脱落、坠落位移的客观事实;二是他人受到损害;三是损害和地上工作物的位移存在因果关系:四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事由就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B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地上工作物发生脱落、坠落位移的客观事实。而是他人收到损害。三是地上工作物的位移和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免责事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C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四:

26、是堆放物倒塌的客观事实;二是他人受有损害;三是堆放物倒塌和损害之间存在银冠关系;四是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事由:堆放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D 妨碍通行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三:一是有在公共道路上对方、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事实;二是他人受有损害;三是妨碍通行的物品的事实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免责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E林木折断之人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一是存在林木折断的事实;二是他人受有损害三是损害和林木折断的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四是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事由: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注意: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即从建筑物

27、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作为可能加害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2)高度危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5 81)构成要件:一是加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二是造成他人损害。三是损害和高度危险作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故意二是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5 7 7)构成要件:一是产品不合格或者存在缺陷二是他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三是产品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免责事由:生产者

28、的法定免责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5 8 2)构成要件:一是须为饲养的动物二是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三是致人损害的事实四是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免责事由:根 据 侵权责任法第 7 8 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为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包括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动物加害、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后果的扩大。在受害

29、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后果扩大的,适当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即对扩大的损害不承担责任。(5)帮工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一,帮工关系的客观存在第二,帮工人的行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第四,帮工致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过错的要求。免责事由:一般情况而言,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帮工人坚持帮工,造成他人损害,帮工人自己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责任(6)施工人的责任(5 8 4)构成要件:一是存在地面施工的事实;二是施工人违反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三是存在损害事实四是损害和地面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免责事由:施工人尽到注意义务,即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足以使普通人施以通常的注意就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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