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2022年版)上册:质量分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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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2版)房屋建筑工程篇上 册:质量分册修订说明自2 0 2 0年1月1 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 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 0 2 0版)房屋建筑工程篇(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2 0 2 0版)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陆续新编、修编、废止了一系列工程技术标准,致 使 实施细则(2 0 2 0版)不少内容已不符合现行工程技术标准。同时,在近两年的使用中,基层反映 实施细则(2 0 2 0版)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因此,启 动 实施细则(2 0 2 0版)的修订工作。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以下3个方面:(1)依据新编、修编、废止的工

2、程技术标准,删除实施要点中已废止的工程技术标准或条文,新增、修改相应的标准或条文;(2)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删除与实施内容关联性不强的实施要点;(3)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新增、修改实施内容及相应的实施要点。目 录1总 则.51.1目的.1.2编制依据.52行为准则.52基本要求 52.2质量行为要求.73工程实体质量控制.133.1 地基基础工程.1 33.2 钢筋工程.2 33.3 混凝土工程 3 23.4 专网结构工程.4 33 5装 酉 己 式;昆7疑土工程 533.6 砌体工程.603 g装饰装修丁程 82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923.1 1 建筑电气工程.1 1 23.1 2 智能建

3、筑工程.1 2 14质量管理资料.1244.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1 2 44.2 施工试验检验资料.1 3 34.3 施工记录.1 3 75 附则I:.142类别实 顺 像实施内容实 触 点1总则1.1目的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办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奠定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隙工程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标准高质量发展。1.2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1.建筑法(1 997 年主席令第91 号:2 0 1 9年第二次修正);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 0 0 0 年国务院令第2 7 9号:2 0 1 9年第二次修订):3.建设工程

4、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 93 号)等。(二)规靠L G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 6 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 2 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 号)(建设部令第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 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 0 号);7.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 9 号)等。(三)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2 0 1 9J92 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 2 O1 8J95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 质 规(2 0 2 0)9 号):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 2 0 1 4 1 2 4号);5.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 2 0 0 6 9 7 号);6.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 建 规 字(2 0 2 1)3号)等。(四)有关工程建

6、设标准、规范等。1 3通用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2行为准则2.1基本要求2.1.1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 0 0()年国务院令第2 7 9号:2 0 1 9年第二次修订)建筑法(1 997 年主席令第9 1 号:2 0 1 9年第二次修正)第一章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 五 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 建设

7、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 4 1 号)(建设部令第1 4 1 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 4 1 号)相关条文2.1.2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建筑法(1 997 年主席令第9 1 号;2 0 1 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

8、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1.3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的通知(建质 2 0 1 4 1 2 4 号)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

9、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 2 0 1 4 4 4 号)一、对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哲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

10、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颗实施内容实施要点2.1.4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

11、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建筑法(1 997 年主席令第9 1 号:2 0 1 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国内从事建筑活动。2.1.5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XX)年国务院令第2 7 9号;2 0 1 9年第二次修订)第卜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

12、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卜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 质 规(2 0 2 0 )9 号)(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 号)

13、第 十 七 条 第(三)小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应当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贵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 0 2 1)3号)(六)严格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等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自觉接受其对竣工验收的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

14、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落实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要求,载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2.1.6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履行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 3 2号)第十六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

15、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 质 规(2 0 2 0 )9 号)(一)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彳立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

16、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中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 建 规 字(2 0 2 1)3;(十)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贵任。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附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对于涉及房屋安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各方分析原因,明确维修方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施工

17、单位按照设计要求专项处理,维修完毕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以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我省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有关规定购买保险。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质量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颗实施内容实施要点22质量行为要亲2.2.1建设单位2.2.1.1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依法办理施 工 许 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建筑法(1 997 年主席令第9 1 号:2 0

18、1 9年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 0 0 0 年国务院令第2 7 9号;2 0 1 9年第一次修订)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第 四 十 九 条 第 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 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

19、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 质 规(2 0 2 0 )9 号)(一)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 建 规 字(2 0 2 1)(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开工前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续出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变更内容需要重新送审。按照规定组织工

20、程竣工验收,办理各类专项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2.1.2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发包制度,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建筑法(1 997 年主席令第9 1 号;2 0 1 9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 质 规(2 0 2 0 )9 号)(-)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

21、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 建 规 字(2 0 2 1)3号)(二)严格依法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依法与有关

22、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2.2.1 3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 0 0 0 年国务院令第2 7 9号:2 0 1 9年第二次修订)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 质 规(2 0 2 0)9 号)(二)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调整合同约

23、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 建 规 字(2 0 2 1)3号)(三)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禁建设单位盲目压缩勘察设计周期、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工作量增加的,应当调增相应勘察设计费用。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工期定额合理

24、确定工期。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当给予合理的工期彳唯。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工程计价依据等,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因人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价格变化及工期延误等其他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化时的调整方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落实优质优价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创优目标和计费办法。颗实施内容藏礴实施要点2.2.1.4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建

25、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 4 1 号)(建设部令第1 4 1 号)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 质 规(2 0 2 0 )9 号)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 建 规 字(2 0 2 1)3号)(五)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职费

26、。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当按照我省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检测计划,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2.2.1.5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 0 0 0 年国务院

27、令第2 7 9号:2 0 1 9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 6 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28、为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 建 规 字(2 0 2 1)3号)(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开工前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续出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变更内容需要重新送审。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各类专项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2.1.6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程序符合规定,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杳管理办法(

29、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 6 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电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 建 规 字(2 0 2 1)3号)(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开工前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续出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变更内容需要重新送审。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各类专项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2.1.7

30、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准确真实的原始资料,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 0 0 0 年国务院令第2 7 9号:2 0 1 9年第二次修订)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 6 号)第三条第三款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2.2,1.8

31、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 93 号)(国务院令第2 93 号)第 三 十 条 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2.2.1.9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 0 0 0 年国务院令第2 7 9号;2 0 1 9年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

32、件和合同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 质 规(2 0 2 0 )9 号)(四)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资任。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苜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 建 规 字(2 0 2 1)3号)(六)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负责,且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禁止以“设计优化”等

33、名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变更图纸。颗实施内容藏礴实施要点2.2.1.1 0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 0 0 0 年国务院令第2 7 9号:2 0 1 9 年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 质 规(2 0 2 0 1 9号)(-)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

34、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苜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 建 规 字(2 0 2 1)(二)严格依法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依法与有关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向勘察、设

35、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2.2.1.1 1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建筑法(1 9 9 7 年主席令第91号;2 0 1 9 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 质 规(2 0 2 0 )9号)(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

36、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 建 规 字(2 0 2 1)3号)(四)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人工费用直接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应当按照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约定付款周期,付款比例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6 0%。对分部质量验收通过的工程量,原则上应当同步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严格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

37、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 亿元以下的,不超过9 0 天;金 额 1 亿元以上的,不 超 过 1 8 0 天;核对时间超出规定期限时,按照合同约定从超出之日起计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1 0%,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2.2.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2.2.2.1质量行为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38、例(国务院令第2 9 3 号)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2 2.2.2质量行为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 9 3 号)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2.2.2 3质量行为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 6 3 号)第九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

39、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G B 5 O 2 O 2-2 O 1 83.0.4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A.1.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 B 5 5 0 1 7-2 0 2 12.0.4 勘察单位应参与施工验槽,检验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与工程勘察报告的一致性。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2 2.2.4质量行为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按规定参与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40、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 9 号)第十八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三)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颗实施内容实施要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6.0 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

41、程验收。2.2.3施工单位2.23.1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23.2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 201/123 号)第 条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223.3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设置项目

42、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f f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23.4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93.0.4

43、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基本内容。3.0.6项目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逐级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适时调整。2.23.5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详见“6施工方案”2.23.6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30.6.32 2项目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逐级交底。2.23.7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配备齐全项目涉及到的设计

44、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X)96 4 1技术准备:包括施工所需技术资料的准备、图纸深化和技术交底的要求、试验检验及测试工作计划、样板制作计划以及相关单位的技术交接计划等。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 20网9 5号)2.2 3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2.238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

45、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23.9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2.2.3

46、.10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 6号)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2.23.11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 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2.2.3.12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

47、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颗实施内容藏礴实施要点2.2.3.1 3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 0 0 0年国务院令第2 7 9号:2 0 1 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2.3.1 4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报经监理审核,

48、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自检及报验工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标准GB5O3 OO-2 OI34.0.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2.2.3.1 5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 0 0()年国务院令第2 7 9号;2 0 1 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 3 0 0

49、-2 0 1 35.0.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2.2.3.1 6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 2 0 1 7 57号)“三、重点任务(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的第2条: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活动,实施样板引路制度。2.2.3.1 7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 90-2 0 1 05.7.4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2.2.3.1 8

50、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XX)年国务院令第2 7 9号:2 0 1 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1 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0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附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 0号)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用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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