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制度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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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行政制度8篇您有所帮助。第1篇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怎么写第2篇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第3篇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4篇港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5篇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格式怎样的第6篇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7篇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8篇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第1篇】港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区行政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

2、,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一)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人员及分管领导;(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领导人员;(三)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对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本制度给予其行

3、政处分;对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五)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八)其他行政责任追究事项。第六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检查有关区直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安全监管职责是否落实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政府主要领

4、导人、分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或10人以上(含10人)外出考察活动时计划、组织不周密,对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场所没有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预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三)未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事故的;(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

5、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一年内凡发生一次特大、二次重大、三次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属地人民政府,必须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第八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

6、法取得行政许可或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六)阻扰、干涉对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第九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成立事故调查领导组,对事故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

7、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第十条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因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引咎辞职。对上一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致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或者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没有落实监控责任、措施的,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

8、至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十一条凡镇街发现1处侵占国家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矿山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的,对镇街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非法开采矿山和非法进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其他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旅游、交通、触电、楼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观、春游活动,以及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事先报告审批,并落实相

9、关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严禁中小学生乘坐农用车、拖拉机回家返校以及组织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中小学校违反本条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当年度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评比资格:(一)发生重、特

10、大安全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与事发单位具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的政府有关部门;(二)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关责任,受到纪律处分或者应当作出书面检讨的个人;(三)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的责任单位以及对本辖区事故单位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四)年度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中国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第十五条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特大安全生

11、产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5236-94)执行。【第2篇】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职工行政处罚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各部门人员、各单位的党、政正职、副职领导干部。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政领导会议决定。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并上报审核、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

12、,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第三条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第四条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受到当地政府、建设单位和上级严重批评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0-1

13、000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3-5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5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5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50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5人及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并处以10000-2000

14、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3.滥用职权,批准或者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的施工队伍;批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批准、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指非法用工、雇佣童工或者未成年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

15、种作业、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不应从事的工作等),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4.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5.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以人为本,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6.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组织抢救和实施应急措施方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8.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的。9.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16、后,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10.安全生产设施和工作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等规定,情节严重或者不按上级要求予以改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第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3篇】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怎么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

17、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

18、任等情况。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9、,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2、二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5级致残2人以上或3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4)年度超过公司安全下达控制指标(非死亡控制指标)(5)半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

20、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四十万元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职检查或留用查看;(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留用查看或调整工作岗位(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3、三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2)发生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3)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4)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5)无

21、证驾驶、未经考核驾驶、超员50%、超速30%、酒驾、疲劳驾驶、车辆机械技术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6)发生场内工伤事故4级致残2人以上或2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免职(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

22、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第七条、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致死、致伤事故和被媒体曝光的违章违规事件的问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估其性质和社会影响严重程度,提出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肇事员工的行政和经济处理决定。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由公司安委会提出问责,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问责。第九条、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第4篇】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监察

23、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区行政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一)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人员及分管领导;(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使行政管

24、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领导人员;(三)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责任倒查原则。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对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本制度给予其行政处分;对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五)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六)锅

25、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八)其他行政责任追究事项。第六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检查有关区直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安全监管职责是否落实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或10人以上(含10人)外出考察活动时计划、组织不周密,对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26、场所没有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预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三)未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事故的;(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一年内凡发生一次特大、二次重大、三次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属地人民政府,必须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第八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

27、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28、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六)阻扰、干涉对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第九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成立事故调查领导组,对事故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第十条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

29、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因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引咎辞职。对上一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致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或者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没有落实监控责任、措施的,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十一条凡镇街发现1处侵占国家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矿山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的,对镇街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非法开采矿山和非法进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所

30、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其他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旅游、交通、触电、楼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观、春游活动,以及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事先报告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严禁中小学生乘坐农用车、拖拉机

31、回家返校以及组织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中小学校违反本条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当年度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评比资格:(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与事发单位具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的政府有关部门;(二)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关责任,受到纪律处分或者应当作出书面检讨的个人;(三)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的责任单位以及对本辖区事故单位瞒报

32、、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四)年度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中国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第十五条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5236-94)执行。【第5篇】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职工行政处罚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司直接管理

33、的各部门人员、各单位的党、政正职、副职领导干部。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政领导会议决定。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并上报审核、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第三条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

34、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第四条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受到当地政府、建设单位和上级严重批评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3-5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5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

35、死亡1-2人或重伤3-5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50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5人及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

36、行认真整改的;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3.滥用职权,批准或者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的施工队伍;批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批准、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指非法用工、雇佣童工或者未成年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不应从事的工作等),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4.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5.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以人为本,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6.对

37、各级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组织抢救和实施应急措施方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8.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的。9.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10.安全生产设施和工作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等规定,情节严重或者不按上级要求予以改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第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公司所属

38、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6篇】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

39、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

40、下;(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2、二级问

41、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5级致残2人以上或3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4)年度超过公司安全下达控制指标(非死亡控制指标)(5)半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四十万元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职检查或留用查看;(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

42、以留用查看或调整工作岗位(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3、三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2)发生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3)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4)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5)无证驾驶、未经考核驾驶、超员50%、超速30%、酒驾、疲劳驾驶、车辆机械技术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6)发生场内工伤事故4级致残2人以上或2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五

43、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免职(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第七条、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致死、致伤事故和被媒体曝光的违章违规事件的问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估其性质和社会影响严重程度,提出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肇事员工的行政和经济处理决定。

44、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由公司安委会提出问责,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问责。第九条、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第7篇】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格式怎样的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

45、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

46、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

47、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2、二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5级致残2人以上或3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4)年度超过公司安全下达控制指标(非死亡控制指标)(5)半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四十万元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职检查或留用查看;(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留用查看或调整工作岗位(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3、三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2)发生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3)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4)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5)无证驾驶、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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