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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住宅和普通住宅|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04-03 来源:工矿企业 企业报告2023年七篇 企业报告2023年七篇 2023-03-18 近代工矿企业代表8篇 2023-03-17 工矿企业工人体检10篇 2023-03-17 工矿企业的问题7篇 2023-03-16 工矿企业生产英文翻译10篇 2023-03-16 【-工矿企业】 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方法 公布文号:鲁建发199830号 公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强化商品住宅售后效劳,维护住房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消费市场
2、的安康进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省建委核发开发资质证 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商品住宅包括别墅、高档公寓等高档住宅、一般商品 住宅、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房等。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销售(含预售)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需 供应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 担质量责任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商定和承诺,担当保 修责任。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
3、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视部门验定的工程质量等级; 二、住宅构造按设计寿命终身保证使用; 三、正常使用状况下各部位保修内容与期限: 1、屋面防水工程不短于3年; 2、土建工程不短于1年,详细包括: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3、卫生洁具,不短于1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不短于6个月; 5、管道堵塞,不短于2个月; 6、供冷、供热系统和设备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7、其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商定); 四、开发企业将商品住宅交付用户和使用的详细时间; 五、用户报修的单位以
4、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六、因质量缘由退房的条件; 七、因质量保修引起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住宅,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应当承受 用户对其建立过程中的监视检查。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一周的时间由用 户验收。在验收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设备、设施运行的质量问题应准时予以解决。 第九条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构造、性能和各部位(部 件)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访用留意事项,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托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构造类型; 3、装饰、装修留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
5、通讯闭路电视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留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留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商品住宅 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 交付用户的同时供应给用户。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套、幢 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 期限不应低于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 、保养和维护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构造、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 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担当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构造,造成房屋质量受 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担当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经省级以上有资格的鉴定、检测部门的鉴定,住宅构造质量不 合格且无法修复的住宅应予以退房。 第十六条 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方法 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方法 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