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和普通住宅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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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住宅和普通住宅|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04-03 来源:工矿企业 企业报告2023年七篇 企业报告2023年七篇 2023-03-18 近代工矿企业代表8篇 2023-03-17 工矿企业工人体检10篇 2023-03-17 工矿企业的问题7篇 2023-03-16 工矿企业生产英文翻译10篇 2023-03-16 【-工矿企业】 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方法 公布文号:鲁建发199830号 公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强化商品住宅售后效劳,维护住房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消费市场

2、的安康进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省建委核发开发资质证 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商品住宅包括别墅、高档公寓等高档住宅、一般商品 住宅、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房等。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销售(含预售)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需 供应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 担质量责任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商定和承诺,担当保 修责任。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

3、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视部门验定的工程质量等级; 二、住宅构造按设计寿命终身保证使用; 三、正常使用状况下各部位保修内容与期限: 1、屋面防水工程不短于3年; 2、土建工程不短于1年,详细包括: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3、卫生洁具,不短于1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不短于6个月; 5、管道堵塞,不短于2个月; 6、供冷、供热系统和设备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7、其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商定); 四、开发企业将商品住宅交付用户和使用的详细时间; 五、用户报修的单位以

4、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六、因质量缘由退房的条件; 七、因质量保修引起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住宅,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应当承受 用户对其建立过程中的监视检查。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一周的时间由用 户验收。在验收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设备、设施运行的质量问题应准时予以解决。 第九条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构造、性能和各部位(部 件)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访用留意事项,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托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构造类型; 3、装饰、装修留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

5、通讯闭路电视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留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留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商品住宅 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 交付用户的同时供应给用户。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套、幢 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 期限不应低于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 、保养和维护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构造、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 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担当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构造,造成房屋质量受 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担当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经省级以上有资格的鉴定、检测部门的鉴定,住宅构造质量不 合格且无法修复的住宅应予以退房。 第十六条 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方法 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方法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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