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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销售部绩效考核工作制度 绩效考核是指企业在既定的战略目标下,运用特定的标准和指标,对员工过去的工作行为及取得的工作业绩进展评估,并运用评估的结果对员工将来的工作行为和工作业绩产生正面引导的过程和方法。绩效考核就是对企业人员完成目标状况的一个跟踪、记录、考评。留意绩效考核的时效关系,绩效考核是对被考核主体过去进展评价并对其将来产生影响。 销售部绩效考核制度主要介绍了销售部的绩效考核制度,主要包括了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核细则、绩效治理制度、嘉奖制度等相关内容,还包括了连锁店、4s店、商业银行等不同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为销售部制定绩效考核制度供应参考。 第一条、绩效考核的目的 1、坚持以企业进展为
2、导向,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努力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 2、全面了解营销队伍的工作绩效和综合表现,确定相应的鼓励措施,营造优胜劣汰、有序竞争的企业气氛。 3、促进团队建立,促进员工力量和素养的提升,促进人才的培育,促进今后工作更好地开展。 其次条、绩效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这是绩效考核的首要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尽量避开或削减主观因素和感情颜色,真实地衡量和反映员工的工作状况。 2、公开透亮原则。增加考评工作的透亮度和公开性,做到考核标准、方法、过程及结果等的公开,防止暗箱操作,提高绩效考核结果的可信度。 3、准时反应原则。绩效考核不能为了考核而考核,而要通过反应,促使相关部门和个人看清问题
3、和差距,改良工作。 4、结合奖惩原则。绩效考核的结果需要用奖惩的方式来表达,结合奖惩有利于营销队伍的优胜劣汰和持续进展,但应当指出,绩效考核不是用来排挤、打压或拉拢他人的工具。 5、分层分类原则。绩效考核不能搞一刀切,应当结合实际状况,详细问题详细分析,对不同岗位、不同部门有所区分对待。 6、绩效考核与绩效开发并重原则。绩效考核侧重于对过去和现在业绩的考核,但从公司及个人长远的进展来看,更应当着眼于将来,绩效开发的目的正是如此。 第三条、绩效考核部门及范围 本公司人力行管部为绩效考核的组织部门,实际考核工作由销售部或工程部负责,人力行管部帮助。 坚持谁治理谁考核,谁执行考核谁的原则。若被考核对
4、象为销售人员,其主考人员为其直接上级(即销售经理);或被考核对象为销售经理,其主考人员也为其直接上级(即工程总监和副总监)。 第四条、绩效考核类型及详细方法 制度大全网-,为您细心编辑整理本文,转载与引用请注明出处。 本公司营销队伍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常考核、赛季考核及年终考核四种。 1、试用考核。依据公司规定,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新员工试用期满后,由直属销售经理负责考核,考核内容为工作业绩、工作技能和工作态度。另外,销售经理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交试用期工作心得报告,最终将考核资料送人力行管部备案。 2、平常考核。 (1)销售经理对本部销售人员,就其工作态度、工作技能等随时进展严正考核,对有表现
5、突出或不佳者,应准时进展表扬或批判,并记录备案,为定期考核供应事实依据,并视情节程度上报工程部和人力行管部。 (2)销售经理应做好本部人员的考勤记录工作,每月上报人力行管部一次。 (3)工程部对销售经理的日常工作力量(如治理力量、分析力量、沟通力量、协调力量、执行力量等)和工作态度进展随时考核,对表现突出或不佳者要准时作出相应处理,并记录备案。 3、赛季考核。依据工程部工作安排,每一个赛季进展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侧重于销售业绩,考核对象为销售经理和销售人员。由工程部和销售部负责,考核结果报人力行管部备案。销售经理和销售人员应提交赛季小结报告。 4、年终绩效考核。每年春节前一个月进展,大约在1月中
6、下旬。考核对象为销售经理和销售人员,考核内容为年度工作业绩、工作力量和工作态度。销售经理和销售人员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五条、绩效考核形式 1、自我评定; 2、直接上级评议 3、其他(犹如事评议、下级评议) 篇2:消防员绩效考核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嘉奖。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峻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到达依照国家治安治理惩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依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以下行为予以惩罚: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损失状况与熟悉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局部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急品
7、未严格根据操作程序进展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准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准时整改而无法说明缘由的部门治理人员; h、堵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峻后果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熟悉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局部损失外,予以通报批判: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治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稍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治理人员; e、发觉火警,未准时依照紧急状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协作、拒绝整改的治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供应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治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稍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帮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状况予以减轻或免予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