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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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拟严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商定金、成商定金、违商定金、立商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担当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根本法律性质是违商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承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2、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商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见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买受方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要分清自己交纳的究竟是“订金”还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数。 1、在“房屋认购书”中商定的为“订金”: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其次十二条其次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此种状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具体商定“订金”的性质,否

3、则到时想要主见“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商定的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的缘由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根据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假如由于买受人一方的缘由“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假如由于买卖双

4、方的缘由,比方合同不能协商全都,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定金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商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进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商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商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商定的,按商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

5、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标准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丢失了恳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进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担当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进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进展商违

6、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进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假如认购书中商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 定金与订金的区分 专家目前提示费者,购置商品房肯定要留意“定金”与“订金”的.不同,莫把“定金”当“订金”。 消费者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前,肯定要看清交纳的款项毕竟是“定金”还是“订金”。对于“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双方有商定的根据商定执行;假如无商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至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商定的根据商定执行:假如

7、无商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订金和定金哪个受爱护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商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根据合同标的额的肯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而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异。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固然不能适用。订金与定金的最根本

8、的区分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订金与定金的详细区分 “订金”与“定金”的含义:“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肯定数额的金钱来说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假如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假如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置方双们返还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订金”则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消失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假如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

9、确。假如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拓展: 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比例: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商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商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局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明显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处限定在肯定的限度内。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比方,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 2、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商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10、;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承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承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商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商定金。订商定金即立商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商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商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惩罚。 2、成商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商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商定的定金,称之为成商定金。

11、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有成商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商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商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舞交易,假如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局部,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成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商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商定金。解商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存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承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留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担当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状况下,解约方

12、仍旧应担当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商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商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商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商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商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怜悯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商定金惩罚的条件不但要有拖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行。二是主合同局部得到履行,局部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展定金惩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

13、行抗力、意外大事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行抗力、意外大事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惩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标准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

14、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商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局部,依商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丢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肯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商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全部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依据合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担当的是对债务履行的担保责任,对双方的任一违约方都具有惩处性。而订金的法律概念仅为预付款,对于支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其可恳求返还订金,对于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其只需原额返还订金,无须双倍返还。定金与订金读音一样,写起来仅一字之差,但两者却担当着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对两者的应用应慎重处理。 【合同法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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