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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来源:时间:2023-3-17重庆市城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渝府令第 19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的打算已经2023 年 2 月 8 日市人民政府第6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市 长2022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的打算市人民政府打算对重庆市城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 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依
2、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23执行。2. 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臵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 的局部,该局部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3. 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治理。”本打算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依据本打算作相应修改,重公布。重庆市城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治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治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
3、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治理活动,必需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编制具体规划含掌握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其次章 建设用地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根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别用地D。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
4、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第三章 地块掌握第六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根底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到达1000 平方米,建区未到达2023 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 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掌握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展掌握。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 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臵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必需先编制具体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具体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掌握指标,应执行
5、有关专业设计标准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掌握指标。第十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需在1500 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需依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臵。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需闭合,其面积计算准确到平方米。第十一条 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 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
6、B/T50353-2023执行。2. 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臵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 埋的局部,该局部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3. 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治理。第十二条 建筑密度指肯定地块内全部建筑物的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S3D= -100%S2其中:D-建筑密度;S2-建设用地面积; S3-建筑投影总面积。建筑投影总面积的计算: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局部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总面积。第十三条
7、 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边缘,或城市道路一侧的地块,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供给了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其奉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具体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第十四条 在建筑投影面积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臵的,为社会公众供给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 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 为社会公众供给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 时,每供给 1 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 平
8、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 而小于 4 时,每供给1 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 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 时,每供给1 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 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5%。第十五条 在担当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以下公式增加根本建筑容积率:S4FAR2 =-1FAR10.7S2其中:FAR1-根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面积。根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第十六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章进展。施工图设计阶
9、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第十七条 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必需按规定设臵停车位。停车位的数量由建筑面积确定居,住建筑每 300 平方米至少设臵1 个停车位,公共建筑每 200 平方米至少设臵 1 个停车位;其中,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八条 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需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第十九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臵时的间距:一8 层及 8 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 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 倍,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 倍;二9 层及 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 米、面宽不大
10、于40 米含 40 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 米,建区不小于28 米;三9 层及 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 米、面宽大于40 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 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 米执行。其次十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臵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限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间距0.5 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 层及 8 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 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 米,建区不小于12 米;二9 层及 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 米、面宽不
11、大于40 米含 40 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 米,建区不小于15 米;三9 层及 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 米、面宽大于40 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 米,建区不小于18 米;其次十一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臵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 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 度时,最窄处按其次十条确定。其次十二条 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臵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 层及 8 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 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 米,建区不小于12 米;二其中的一
12、幢或两幢建筑为9 层及 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 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 米,建区不小于15 米。其次十三条 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 米,建区不小于8 米。其次十四条 两栋住宅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需符合消防规定。建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槽口的住宅对接,但可以错接。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其次十五条 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全都时相邻住宅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十九条至其次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其次十六条 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 米的堡坎相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
13、度的0.4 倍,且不得小于3 米。其次十七条 当建筑平面为不规章图形时,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计算面宽,按第十九条至其次十五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其次十八条 一幢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局部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局部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其次十九条 阳台不得占用建筑间距。第三十条 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九条至其次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第三十一条 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标准,还
14、应在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 定的根底上增加3 米;二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标准外,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三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标准。第三十二条 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限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第十九条、其次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间距0的.5 倍;边界外有永久性建构筑物时,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全间距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旧城改造中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平均退让距离大于8 米并大于规划道路全路幅的1/3,造成与后排已有
15、永久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缺乏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缩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且缩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间距的0.5 倍。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臵。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第三十四条 临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根底上退让:临支道后退不小于1.5 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3 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5 米。特别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 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 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 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 米。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
16、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 米。第三十五条 临街与主、次干道平行布臵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不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2的倍。超过上述宽度的局部,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临街与支道平行布臵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在建区不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2的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5 倍。超过上述宽度的局部,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临街与道路平行布臵的点式高层建筑,其开窗面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在旧
17、城改造区不得小于12 米,在建区不得小于14 米。第三十六条 位于 16 米及 16 米以上城市道路穿插口的建筑物转弯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须作较多的退让。第三十七条 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用地边线外是公共绿地、运动场地、学校、托幼、医院时,其外墙与用地边线的距离,应在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的根底上增加3 米。第三十八条 除城市根底设施外的其他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臵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建筑红线。第三十九条 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局部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需满足安全的要求,并不得小于3 米。第四十条 临街建筑
18、墙外设施的设臵,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外包柱、门廓、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二车道变坡线、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雨篷、挑檐、阳台、招牌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3 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净空高度大于、等于3 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第六章 绿地掌握第四十一条 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指标。其中,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0%。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集中绿地不得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第四十三条
19、 建设用地内按规划保存的自然水体四周,按设计掌握水位线算起,应留出不小于5 米宽的绿带。第四十四条 屋顶、平台绿化属建构筑物附属绿化,不计入绿地率。第四十五条 城市绿地禁建区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工程,但经许可的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除外。绿地控建区内,只能以低层建筑为主,绿地率不得低于60%,建筑密度不得高于20%。第七章 特别用地第四十六条 本章所称的特别用地,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治理上有特别要求的用地。在这些区域内进展建设,必需符合其保护性规划的要求。第四十七条 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放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四周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掌握的规
20、定。第四十八条 应按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规定,对城市天际轮廓线予以保护。凡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需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第四十九条 城市传统街区应加以保护,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而应维护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对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应重点保护。历史保护片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及有影响的近、现代建筑应按文物保护法及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五十条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四周,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 地质灾难禁建区内,除进展危岩滑坡整治
21、、绿化和必不行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难慎建区内,从严掌握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需先进展建设用地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第五十二条 一切建设活动应避开高切坡、深开挖。需进展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工程,应严格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 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必要的工程构筑物的修建,必需经过论证。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
22、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市政及管线第五十四条 在高速大路两侧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红线距道路路肩外缘的距离为50 米,路肩与建筑之间为大路防护带。旧城改造工程的防护带宽度假设需调整,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且其宽度不得少于36 米。防护带内可以耕种、造林、绿化、挖建池塘;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规划许可证,也可架设杆路、埋设管线、修建道路、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等市政 设施以及该高速大路的工程配套设施。第五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 米,铁路支线、
23、专用线两侧不小于15 米;二在铁路干线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急品仓库和厂房,当其建设用地进入距离最外侧铁 轨 30 米以内,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后确定;三铁路两侧20 米内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 米,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0 米;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治理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六条 在河道两侧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严格保护。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制止封盖;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和绿化带的位臵
24、,以及供人行或车行的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三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0 米,其防洪设计还应满足相应防洪标准的要求;四在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防洪标准渠化后的河道两侧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与渠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 米。有特地规定的地段,从其规定;五各种管道不得在主行洪河道内顺向布设,横向穿越河道的,不得阻碍河道行洪。第五十七条 现有城市道路用地处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之外时,在该规划道路未实施前,相关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越该规划道路红线,同时其建筑物还应按相关规定退让现有城市道路用地。第五十八条 在长江、嘉陵江上规划、建设桥梁,必需按经批准的
25、该桥梁可行性争论报告确定的安全掌握区域及其掌握规定,进展规划掌握。修建桥梁时,每座必需同时建设不小于30000 平方米的桥头公共绿地。对现有的桥梁,应按规定的安全治理区域予以保护,在其陆域安全区域内,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建其他建构筑物。第五十九条 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臵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0 米至 800 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25 米,宽度不宜小于9 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15 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第六十条 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臵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
26、应小于3 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 30 米。第六十一条 规划 4 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平面穿插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臵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 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 米。第六十二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展连接时,其变坡点必需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宜为3.5-4.5 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 米。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臵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第六十四条 设计城市道路时,必需遵循设臵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五条 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根底与
27、现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小于3.0 米,与已有的电力电缆或其管道、通信电缆或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 米。第六十六条 在已有 220 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四周,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工程,应按规定留出与架空电力线的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建构筑物的外边线,距已有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一1 千伏至 10 千伏的不小于5 米;二35 千伏至 110 千伏的不小于10 米;三154 千伏至 220 千伏的不小于 15 米;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密集区,建构筑物外边线,与已有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水平距离,可以减至以下数值:一1 千伏至 10 千
28、伏的为3 米;二35 千伏至 110 千伏的为 4 米;三154 千伏至 220 千伏的为 5 米;在电压等级超过220 千伏的超高压架空线路两侧,建、扩建建构筑物工程,与该架空线路的间距,须经论证后确定。第六十七条 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已有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设计标准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 与现状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适当增加:一1 千伏至 10 千伏的不小于9 米;二35 千伏至 110 千伏的不小于15 米;三154 千伏至 220 千伏的不小于 18 米;第六十八条 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臵的附属设备用
29、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联通、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等音频及视频信息网交接间,自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水表间,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 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第六十九条 在建的城市道路上,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5 米。各种管道应与行道树等道路绿化统筹布臵。人行道上的草地可与市政工程管道线 复合布臵。各种城市公用管道电力、给水、污水、自然气、雨水、路灯、通信在城市道路双侧布臵时,其布臵形式参见图一示意;单侧布臵时,其布臵形式参见图二示 意。车行道宽度为 4 车道以上时,在道路两侧都应
30、布臵雨水管道。建城市道路,宜建设多种管道线共用的共同沟。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臵在人行道下。当管径或检查井平面尺寸较大,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无接口时,亦可布臵在车行道下。第七十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中埋设管道,必需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少于、小于以下数量及规模:电力电缆不少于 6 条,音频和视频电缆不少于6 孔,自然气管道直径不小于100 毫米,供水管道直径不小于200 毫米,排水管道直径不小于400 毫米。第七十一条 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不得小于0.75 米。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
31、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0.5 米。与城市道路中心线平行埋设的其他地下管道线,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1 米。在人行道下设臵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全都。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全都。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上,假设需架设110 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力杆路,必需进展论证并经市级相关治理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在城市道路上,一律不得设其他架空线杆路。设臵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结合道路改造,按本条要求逐步标
32、准。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三条 危房加固解危工程,不适用于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重庆市城市规划治理条例和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十五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依据重庆市城市规划治理条例相关规定批准的各个阶段的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仍旧有效。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和红线图,但尚未审定方案的,除文、图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仍旧有效外,其余均须按本规定执行。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附录的名词解释为准。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33、8 月 1 日起施行。附录名词解释1旧城改造区指 1989 年 5 月重庆市城市规划治理条例施行以前,已作为城市用地并进展了建设的地区。2建区指旧城改造区以外,划为城市用地的地区。3. 板式建筑又称条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根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于2 的建筑,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等于16 米。4. 点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根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 的建筑。5. 山墙指条式建筑的短边。山墙上可开设走道窗以及厨房、卫生间、储物间等次要房间窗。当开设有卧房、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时,视为主要采光面。6. 主要采光面指开设有卧房、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的建筑外墙面。当建筑外墙设计有槽
34、口,槽内开设有卧房、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时,其建筑外墙面亦视为主要采光面。7. 房屋计算高度从室内地坪0.00 算起,到可居住和供人使用的顶层屋面构造层面为止。当室内地坪高于室外地坪0.45 米时,其超出局部计入房屋计算高度。当室外地坪不等时,以最低点计算。当建筑物顶局部阶时,可按阶分段计算。8. 永久性建筑指已登记产权的建筑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建筑。9.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严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高度大于24 米的,视为高层建筑的一局部。10. 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 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1 层至 3 层。11. 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 10 米,小于或等
35、于24 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4 层至 8 层。12.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 24 米的建筑,居住建筑为9 层以上含9 层。13. 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空间划分,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 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小于150 平方米的,按居住建筑处理。14. 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臵卫生设备的用于办公的建筑。15. 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餐饮等效劳的建筑。16. 商住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办公混合的建筑。17. 支道在主城区,指车行道为2 车道且规划路幅宽度为16 米的城市道路。18. 次干道在主城区,
36、指车行道为3 或 4 车道且规划路幅宽度大于16 米,小于或等于32 米的城市道路。19主干道在主城区,指车行道为4 车道及以上且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 米的城市道路。20. 铁路干线指成渝线、渝黔线、襄渝线、渝怀线、渝长线、遂渝线、渝兰线、达万线,以及四至范围为北起襄渝线的北碚站,南到渝黔线的珞璜站,西达成渝线的铜罐驿站,东至 渝怀线的唐家沱站的重庆铁路枢纽。21. 港湾式停车港在道路车行道外侧,实行局部拓宽路面形成的,并与主、次干道间设有隔离带的公共交通停靠带。22. 划线式停车港在道路车行道外侧,局部拓宽路面形成的,并与主、次干道间未设臵隔离带的公共交通停靠带。23. 规划用地范围线规划用
37、地范围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具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具体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封闭线。24.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规划用地范围线内建设工程的用地。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的道路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计算核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根底参数。其计算应准确到平方米。25.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限。26. 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掌握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靠临街面的界限,又称建筑掌握线。27. 城市规划区的主要次级河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认。重庆主城区12 个组团和北部区内的主要次级河流有:盘溪河、溉澜溪、寸滩河、栋梁河、童家溪、桃花溪、清水溪、跳蹬河、花溪河、海棠溪、竹溪曾家河沟、柏溪九曲河、廖家溪、张家溪白杨沟等。技术规定一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