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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实施意见 依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全部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方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农村土地全部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方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三权分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特殊是视察重要讲话精神,仔细落实中心、省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农夫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根据“敬重农夫意愿、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循序渐进、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市场导向”根本原则,科学界定农村土地全部权、承包权、经
2、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不断健全归属清楚、权能完整、流转顺畅、爱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标准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为加快建立“三优池州”、奋力争当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有机统一排头兵供应坚实保障。 二、精确把握“三权”权能 (一)落实土地集体全部权。农夫集体是土地集体全部权的权利主体,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方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夫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视、收回等各项权能,包括农夫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有权因自然灾难严峻损毁等特别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
3、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展监视,并实行措施防止和订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转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展,并经农夫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夫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夫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视权,确保农夫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全部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严格爱护农户承包权。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夫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夫家庭的土地承包地
4、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在完善“三权分置”方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立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出租(转包)、入股、转让、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爱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夫进城落户的条件。
5、 (三)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肯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方法过程中,要公平爱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进土壤、提升地力,建立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商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根据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托付人书面同意,并向农夫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6、费应根据流转合同商定确定其归属。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爱护,引导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流转。鼓舞采纳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方式,进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究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三、夯实“三权分置”实施根底 (一)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全部权确权登记发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确权登记成果,将农村集体土地全部权确认到每个具有全部权的农夫集体,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全部权主体代表,并确保全部权证书发放到位,切实爱护好农夫集体土地权益。(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等负责) (二)完善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后续完善工作,进一步提升确权成果质量,健
7、全完善县、乡、村三级档案,加快确权档案数字化建立。稳固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确实权登记制度。加快推动县级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建立,确保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县级确权成果汇交数据质检建库,2023年建成与省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治理应用平台,形成“以图管地”“以人找地”和承包合同网签治理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信息化治理。(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档案局等负责) (三)强化承包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信息共享和成果运用机制,积极推动确权登记成果在土地流转、农业补贴、抵押担保、互换并地、“三变”改革、农业保险
8、和土地征用等方面的广泛应用。鼓舞各地积极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试点,探究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依法依规探究进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充分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效能和作用。(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四、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标准治理 (一)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治理效劳。加强流转合同治理,推广应用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流转双方签订标准的书面流转合同。加强流转合同审查、登记、备案、建档工作,完善土地流转政策询问、合同签订变更、托付流转等效劳,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
9、鼓舞各地开展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风险保障金试点,确保土地经营权标准有序流转。(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以县区为重点,实行市场建立和运行财政补贴等措施,加快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依托乡镇土地流转效劳中心等机构,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效劳站,力争2023年根本实现县域全掩盖。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章、治理制度等运行标准,为流转双方供应信息、产权交易、法律询问、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效劳,标准产权流转交易。(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负责) (三)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各县区要根据有组织人
10、员、有规章制度、有固定场所、有必要设施、有保障经费“五有”标准,进一步加强县级仲裁和乡村调解体系及力量建立,依法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完善仲裁委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仲裁庭建立,强化仲裁员聘任治理,根据协商为先、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冲突纠纷,构建“乡村调解、县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多元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推动县乡村调解仲裁工作依法标准开展,确保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切实维护各权利主体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市农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标准进展。深入开展现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
11、示范联合体、农产品示范基地创立活动,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名录,加强标准化建立,到2023年,建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210家、示范合作社180个。鼓舞新型经营主体围绕现代农业、全域旅游、大安康产业等领域,大力进展特色、绿色、休闲农业,打造一批生态农业观光、农事体验、休闲度假、安康种养业和食品基地,推动现代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和安康养生融合进展。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加快培育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专业合作社为纽带、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为根底,各主体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到2023年,全市各类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数量到达140个,其中省级示范联合体40个
12、,市级示范联合体70个以上。鼓舞农夫合作社围绕产业、产品和效劳组建联合社。引导工商资本依法有序到农村进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舞新型经营主体实行订单带动、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与承包农户、贫困户建立严密利益联结机制,让一般农户共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夫培育制度,大力开展教育培训、认定治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夫全程培育,将职业农夫培育成建立现代农业的主导力气。(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二)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进一步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工程扶持等政策。创新财政支持新型经营主体
13、方式方法,相关扶持政策向标准化、示范性经营主体倾斜。落实促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进展有关奖补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单独申报涉农工程,建立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合作社持有管护新机制。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全“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加大“劝耕贷”投放,实现乡镇全掩盖。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拓展功能。进一步落实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的用水用电用地、市场拓展、税费等优待政策。(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进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六、切实加强
14、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熟悉“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切实担当主体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讨论制定详细落实措施,构建“三权分置”的政策支持体系,确保落到实处。要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亲密协作、群众广泛参加的工作机制,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二)强化监视指导。各地要建立检查监视机制,严厉查处和订正弄虚作假及侵害农夫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讨论和工作指导,强化试点示范,积极协调解决“三权分置”推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准时讨论实践中消失的新状况新问题,适时调整完善措施。要充实基层改革的指导力气,加强县乡农村经营治理体系建立,明确乡镇担当农村经管工作机构,落实乡镇农经专职岗位、工作人员和职责,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推动改革有序实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介,融合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营造稳步推动“三权分置”的良好舆论气氛和工作环境。加强干部培训,形成具有专业素养的政策指导队伍,提高政策执行力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