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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三篇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一篇2023年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市纪委监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规则的通知要求,5月11日,我县纪委监委召开了集中培训学习会,通过参加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结合个人学习情况,收获和体会如下:一、保护干部方面更加完善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信访量也不断增大,但是一些无实质内容的举报、“贴牌举报”,甚至诬告陷害行为也在随着增多。这种现象不仅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了举报控告秩
2、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必须加以制止打击。规则在被检举控告人享有权利方面,做出了保护对被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更加完善了党员干部在举报控告中的权责问题,更有利于保护党员干部、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办事创业的积极性。此外,规则第八章,将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规定单独成章,对打击居心不良、借用检举控告来达到个人不可告人目的的行为提供了依据。从一定程度上,也维护正常检举控告秩序的。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对保护党员干部也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二、明晰职责,齐抓共管处理检举控告规则大篇幅的对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在处理检举控告中的相互关系、相互协作配合作出了明确规
3、范。总则中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处理的原则”,对我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权限作出了规定。规范了信访举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之间的分工配合有明确规范,让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正常运转有章可循。作为一名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我深感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职责明晰对我们举报工作有序开展、有章可循的重要性。三、加强反馈管理,形成闭环工作机制检举控告工作包含信访举报受理、分流、办理、处置、反馈“五道关口”。规则明确了实名检举控告受理反馈由信访举报部门负责。实名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由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负责。这些规定,解决了之前反馈职责不够明
4、晰的问题。由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反馈处理结果,让检举控告人对处理结果更清楚明白,极大提高反馈的质量,减少一些重复信访的发生,也增强了群众监督处理检举控告的效果。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二篇按照要求通过自学的方式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学习了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能够深刻认识到制定规则的重大意义,准确掌握规则的具体内容,打牢了运用规则开展检举控告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个人学习情况,我谈一下自己的学习收获和体会:聚焦主题,做好“宣传员”规则的出台,明确了很多党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如:哪些问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5、通过哪些方式进行检举控告、检举控告人有哪些权利义务等。纪检监察干部要积极做好“宣传员”,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媒介,及时推送规则原文和释义,提高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晓度;另一方面,在接待来访人员时,根据规则第四条中予以受理的信访内容,有针对性地先行告知当事人处理原则和程序,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且已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当面予以答复。以上率下,做好“战斗员”规则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积极做好“战斗员”,对检举控告做到及时办理、及时沟通、妥善处置。规则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
6、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对于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信访接待工作人员要采取换位思考的方式,树立“马上就办”的理念,真心实意的为群众解决问题。同时,主动与承办单位联系,及时与来访人沟通,确保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办理的知情权,减少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的发生。守住初心,做好“勤务员”规则的制定将监督触角延伸至每个群众身边。作为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提出的申诉、批评或建议,不论正确与否、能否解决,都应当细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把其反映的问题、重要情节和要求,如实地记录清楚。来访人中既有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也有思想认识问题,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接待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既要按政策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又要有针
7、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宣传政策、释疑解惑、教育疏导,使来访人自觉地遵照规则规范自己的信访活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纪委监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规则的通知要求,通过参加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我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学习了规则,结合个人学习情况,我谈一下自己的学习收获和体会:一、齐抓共管,确保处理检举控告达到依规依纪依法。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
8、基础性作用。严格执行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加强对规则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分清主次,确保不因诬告陷害挫伤干事积极性。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一些人出于一己私利,诬告陷害他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也因为如此,中共中央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章程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颁发了规则。为严惩诬告陷害行为,规则明确了完备的制度要求,既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
9、又明确对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同时为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三、搞清界限,举起检举控告这把惩治贪腐的利剑。我们处于处理检举控告的第一层级,需充分掌握界限。只有区分清楚,才能正确界定并及时处理。规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都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对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