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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定()_物业经理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政发202312号二五年四月十四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鄂尔多斯市城市建立和治理,制造干净、美丽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功能,适应社会经济进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在鄂尔多斯市及各城镇规划区(包括各类开发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需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建立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建立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催促、检查全市的城市建立治理工作,主管市区的城市建立治理工作。各旗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立治理工作。公安、工商、交通、规
2、划、国土资源、房地产治理、环境爱护、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予以协作治理。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立治理包括城市市政工程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和治理内容。第五条 城市建立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立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步提高。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建立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城市建立投资应在固定资产投资规划中占有肯定比例。第七条 对在城市建立和治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城市市政工程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治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工程及公用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公共照明、燃气、供热、公交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进展与建立,应当听从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的投入要与城市经济和社会进展相协调。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