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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车位买卖合同人防车位买卖合同(4篇)如何写车位买卖合同(推举)一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买受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建立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立商品房,现定名 嘉和城。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开工日期为:,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竣工日期为:。 其次条商
2、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现售商品房。现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现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根本状况。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工程中的: 车位【工程名称:, 房屋代码: ,所在层:-1层到-1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车位 ,属框架剪力墙构造,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1 层。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 该商品房合同商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见附件二)。 该商
3、品房面积测算单位: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第四条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1、出卖人告知买受人,该商品房存在以下权利瑕疵: (1)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年月日 。 (2)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2、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承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按以下第(5)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权登记。 (2)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权登
4、记。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4)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5)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之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因出卖人缘由导致上述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拖延办理,双方同意按以下第(3)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协作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拖延一日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如出卖人逾期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已付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
5、金。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商定该商品房价款按以下方式计算: 1、该商品房属现售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购置费用已计入上述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该车位属精装修房,买受人应另支付精装修价款。精装修价款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精装修标准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佰拾 万仟佰拾元)整。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商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展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商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套内建
6、筑面积为准。 商品房竣工交付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商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进展处理: 1 、方式一 (1)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肯定值在0.6%以内(含0.6%)的,双方互不补差价; (2)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肯定值在0.6%以上至1%以下(含1%)的,面积差异比肯定值在0.6%至1%之间(含1%)局部的房价款由双方按合同商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肯定值在1%以上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协作出卖人办理退房
7、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商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在0.6%至1%之间(含1%)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1%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担当,产权归买受人全部。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商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肯定值在0.6%至1%之间(含1%)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肯定值超出1%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合同商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合同商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100% (4)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消失差异的,不得另行结算。 2 、方式二 双方自行商定如下: (1)合同商定
8、面积为暂测面积,最终以房产局核定的面积为准并办理产权证。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按个(不按面积)为单位进展销售,本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已就商品房实地观察,并就其位置、大小(面积)、四至及附属设施的状况完全了解,并确认无异议。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商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第1条款确定的房价总金额计价,不进展调整;对于面积差异局部,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 (2)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消失差异的,不另行结算。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总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已付的定金抵作价款)。 2、分期付款:(
9、1)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总房款的 %(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已付的定金抵作价款);(2)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总房款的 %(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3)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总房款的 %(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其他方式:(详见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
1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价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实行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九条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 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以下第2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商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已办理房地产开发工程
11、交付使用备案。 2、该商品房经建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验收合格的。 如遇以下特别缘由,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受不行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不行抗力事由之日起6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1)出卖人将竣工资料报告提交政府部门并被承受后(以政府部门接到资料的日期为准)等待验收或丈量的; (2)非出卖人缘由,遇到协作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标准性文件和政策、命令、活动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工程进展之政策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东盟博览会),或社会特别大事的(如暴动骚乱等); (3)非出卖人缘由,一周内停水停电超过八小时(每八个小时计算一天,
12、超过四小时但缺乏八小时按八小时计算)或气象部门记录连续两天或两天以上日降雨量(指日均小时平均降雨量)到达中雨及以上的;及其他影响工程进度,但是出卖人无法事先预见和掌握的客观缘由(如战斗、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出卖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7级以上大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难、交通管制、强制拆迁、施工时间限制、恶性传染病等)导致工期受影响的; (4)政府通知停工、制止车辆进出商品房施工场地而影响工期的; (5)在施工过程中,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或打算规划变更,设计变更等导致工期延长的; (6)因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市政工程施工未能到位及完工的; (7)买受人未向出卖人全额支付房款的(包
13、括买受人因违约应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未全额支付的,以及以担保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在贷款银行尚未将买受人的贷款发放给出卖人时),出卖人有权延期交房。 因上述(1)(6)项缘由造成推迟交付的,出卖人应在合同商定的交付日期前5日(以出卖人寄出时间为准)将调整后的交付日期及合理推迟缘由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别缘由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终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
14、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且办完退房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30%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合同连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终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以下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
15、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削减的; (2)该商品房构造形式发生变化的; (3)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的; (4)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变化或合同商定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非因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商定处理); (5)该商品房朝向发生变化的; (6)买受人已就商品房实地观察,并就其位置、大小(面积)及附属设施的状况完全了解,并确认无异议。买受人同意不得以上述理由要求退房或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
16、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承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且办完退房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影响,赐予买受人相应补偿。双方应按公正合理的原则就补偿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交接。 商品房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展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供应住宅质量保
17、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担当。 由于买受人缘由,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对延期交房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商定如下: 1、如消失以下状况,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担当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商定付清总价款造成延期交房的; (2)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商定履行相应义务而造成延期交房的; (3)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商定付清该房屋的相关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专项修理基金等)。 2、如消失以下状况,视为房屋已交接给买受人,与房屋有关的风险及相关权利义务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终交付期限届满之日
18、起转移到买受人,买受人必需支付延期收房期间的物业治理费和其他因延期收房引起的一切费用,并由其自行担当延期收房的全部责任。 (1)因买受人所留通讯地址错误、不详或地址变更未通知出卖人,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根据入伙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的; (3)在房屋经建立、施工、监理、设计、勘查五方单体验收合格的状况下,买受人拒不验收房屋或拒绝签署房屋交接书的; (4)因买受人未付清房款及相关费用等缘由导致甲方延期交房的状况; (5)因买受人缘由未能在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终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前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状况; (6)其他非出卖人缘由导致买受人
19、不按期办理交房手续的状况。 在上述状况消失时,视为商品房已经交接,与商品房有关的风险、责任及相关权利义务自合同商定的交房之日起转移到买受人,该房屋的保修期从合同商定的交付之日起开头计算。 第十三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缘由,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担当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商定的标准(附件三)。达不到商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根据下述第 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买受人必需在交房后十日内以书面方
20、式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经确认属实后出卖人按实际装饰、设备价格与商定装饰、设备的同期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赔偿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同时,买受人不能以此作为拒绝收房的理由。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的承诺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指标应符合双方商定的内容。与商定内容不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必需在交房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经确认属实后,出卖人应当进展修理,或者实行其他措施使得该建筑节能指标到达合同商定。 2、无建筑节能指标。 第十六条出卖人关于根底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以下根底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到达房地产开发工程建立条件意
21、见书规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电设施为年月; 2、教育文体设施为年月; 3、医疗卫生设施为年月; 4、物业治理用房为年月; 5、社区治理用房为年月; 6、环卫设施及环保设施为年月; 7、人防设施为年月; 8、邮政设施为年月; 9、园林绿化及景观为年月; 假如在规定日期内未到达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已就商品房实地观察,对所购房屋的小区根底设施、公共配套的状况完全了解,并确认根据签约时的根底设施、公共配套现状执行,买受人对此无异议。买受人同意不得以上述理由要求退房或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合同登记备案、预报登记和房屋全部权登记的商定。 1、属于商品房现售的,双方商定不
22、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及预报登记。 2、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 (1)买受人托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且交齐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资料后90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买受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2)买受人自行办理 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将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需出卖人供应的证件资料提交买受人。 3、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本条商定的上述手续拖延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23、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协作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拖延一日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未按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供应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每拖延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因买受人缘由导致本条商定的上述手续拖延办理的,出卖人不担当责任。 第十八条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担当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
24、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具体商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商定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买受人发觉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准时通知出卖人或其受托人;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接到买受人的报修通知后应在72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依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状况与买受人商定详细修理日期,准时、合理安排修理。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检查、修理期间赐予必要协作。 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按以下第(2)方式担当责任: (1)按每拖延一日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视
25、详细状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按以下第(2)方式赔偿买受人: (1)买受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视详细状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托付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展检测,另一方应当协作和帮助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见的,由对方担当检测费用。 3、因不行抗力或者非出卖人缘由房屋损坏的,出卖人不担当责任,但可帮助修理,修理费用由买受人担当。 第十九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车位使用,买受人使用期
26、间不得擅自转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构造、承重构造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担当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转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其次十条前期物业效劳。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为:南宁嘉和物业效劳有限公司,资质证号为(建)114050 ,资质等级:一级。 2、前期物业效劳期间,物业效劳收费50元/个/月,由物业效劳企业收取。 3、出卖人负责监视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供应物业效劳。 4、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内容和临时治理规约的内容详见附件
27、四。买受人已具体阅读附件四有关物业效劳的全部内容和临时治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供应前期物业效劳,并承诺遵守临时治理规约。 其次十一条专项修理资金。 买受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买受人未交纳专项修理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买受人按以下 1 方式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1、买受人托付出卖人代交。 买受人托付出卖人代交专项修理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90日内将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向买受人提交专项修理资金交纳凭证。 2、买受人自行交纳。 买受人自行交纳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将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专项修
28、理资金专户。 其次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商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其次十四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局部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状况如下: 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 壹份,南宁市不动产产登记局 壹 份,份。 其次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29、】:【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 如何写车位买卖合同(推举)二 甲方(卖方): 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买方): 联系住址: 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乙方向甲方购置地下车位事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标的 1、甲方将位于东莞市路号小区地下区号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转让给乙方。该车位大小及位置编号详见附件1。 2、该车位的装饰、设备、设施等产品标准及其周边相邻关系以实际勘查状况为准。 其次条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该车位总价款为人民币
30、壹拾陆万元整,¥160,000。 2、付款方式: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万元;在双方到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后支付万元;余款1万元在年月日前付清。 3、过户过程产生的契税,由方负责。 第三条交付及交接手续 1、甲方应当在乙方双方签订合同后向乙方交付该车位。 2、甲、乙双方应在商定的交付日或甲方通知的日期携带本合同及缴清全部车位款的票据按时到场办理该车位交付手续。逾期未到,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该车位的责任由违约方担当。 第四条其他事项商定 1、乙方购置的该车位仅作为轿车类小型车辆停靠专用,乙方不得另做其他用途。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对该车位施工图上的位置、大小、高度等相关状况已明确无误。 3、乙方日
31、常使用应遵守物业治理规约及地下停车位的治理制度,且按时足额交纳相应的物业治理费用。 4、乙方使用该车位停放车辆时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其它车位上停放的车辆的安全和正常通行,不得阻碍甲方的物业治理活动和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活动。因乙方不正确使用该车位或不按甲方的规定使用该车位,给小区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5、乙方在地下停车位使用或行驶过程中,不得损坏车道及公共设施(如反光镜、消防箱、房屋构造等),如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负责进展修复或赔偿。 6、甲方或物业公司检修、维护管道需借用该车位时,乙方必需无条件协作;检修方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安排好其他临时泊位,确保乙方
32、可以停车。乙方不按要求进展协作工作的,应担当由此造成的损失。 7、乙方车辆在停车位内损坏或丧失的,甲方或甲方托付的物业效劳公司不担当赔偿责任;但有义务帮助乙方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作公安机关对案件进展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其次条的商定按时支付该车位的转让总价款。乙方逾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商定转让总价款0。01%的逾期违约金;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值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违约方须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担当违约责任,并按转让总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商定的,从商定。 第六条附则 1、因不行抗
33、力(包括政策等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拖延的,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双方承诺合同中所供应的联系地址、电话等真实有效。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如何写车位买卖合同(推举)三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将甲方_私家车位租给乙方作为车辆停放使用,并签订如下车位租赁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本车位租金_元整/月,大写:_。支付
34、方式为_。乙方到期如需续租,需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乙方留存租金收条作为支付凭证,车位治理费用由甲方支付。 二、租期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三、如乙方在租赁期间要该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时,必需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收回车位,剩余租金概不退还。 四、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赁期间,如甲方需提前收回乙方使用的车位使用权,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乙方1个月租金。 2、在租赁期间,如人为损坏场地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3、甲方所出租的场地,仅供乙方作停靠车辆使用,不作任何保管;如乙方所停靠的车辆有任何损失或被人为损坏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35、 五、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需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按时缴付车位租金;如乙方拖欠租金达一周,即被视为是自行解除本合同行为,甲方有权将该车位收回,并保存向乙方追收拖欠费用和违约金的权利。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需要提前退租车位的,乙方必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解除本合同,甲方扣除1个月租金后退还乙方剩余租金。 3、乙方必需将车辆按车位及物业治理要求停靠好并做好防盗措施,如发生任何车辆遗失或损坏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六、本合同以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如今后有补充作补充协议处理,与此合同具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人 承租人: _年_月_日 如何写车位买卖合同
36、(推举)四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依据合同法、房地产治理法、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乙方向甲方购置地下车位事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甲方将位于重庆市彭水县 小区地下 区 号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售予乙方。该车位面积 及位置编号(见附件一),面积以现场实地测量为准。 2、该车位的装饰、设备、设施等产品标准及其周边相邻关系,以实际勘查状况为准。 其次条 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该车位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合计总价款为:人民币:
37、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圆整),此价格不含该车位的物业治理效劳费。 2、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该车位转让费。 第三条 交付及交接手续 1、甲方应当在乙方付清该车位全部转让款后内日向乙方交付该车位。 2、乙方应在商定的交付日或甲方通知的日期携带本合同和缴清全部车位款的票据按时到甲方通知地点办理该车位交付手续。逾期未到,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该车位的责任由乙方担当。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其次条的商定按时、足额支付该车位的转让总价款。自本协议签定日起,该车位的全部权及使用权均归乙方全部,甲方需无条件协作乙方履行转让合同。甲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退还转让总价款,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转让总价款50%的违约金。 2、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商定的,从商定。 第五条 其他事项商定 1、因不行抗力或者相关机关行政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拖延的,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