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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农2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立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提高全社会植树造林积极性,加快我国造林绿化步伐,推动现代林业又好又快进展,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打算201*年连续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当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试点的原则 (一)谁造补谁原则。造林主体的人工造林和更新,阅历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补贴。中心财政造林补贴
2、试点资金与中心根本建立造林投资在地块上不重复安排。 (二)自愿原则。充分敬重林农等造林主体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经检查验收合格,兑现中心财政造林补贴资金。 (三)公开原则。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立兵团,森工集团,下同)应公布中心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试点任务。试点县应公布中心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造林面积、造林地点、树种、以及质量要求等状况,承受社会和群众的监视。 (四)“四到省”原则。试点省对中心财政补贴造林试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
3、到省”。二、试点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 (一)试点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立兵团,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二)补贴对象。使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 (三)补贴标准。中心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1.造林直接补贴是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1)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经济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
4、。(2)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心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2.间接费用补贴是对试点县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有关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档案治理等工作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中心财政造林补贴总额的5%。试点省、地(市)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三、试点任务申请与下达 (一)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依据中心财政预算安排、全国宜林地现状以及201*年试点工作状况等确定201*年中心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规模。 (二)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201*年6月15
5、日前联合向财政部报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申请文件,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文件内容主要包括当年补贴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造林面积及其构成(包括乔木林,木本油料经济林,灌木林,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竹林),以及申请中心财政补贴资金等状况。凡未按规定日期报送资金申请文件的,中心财政一律担心排补贴资金。 (三)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依据201*年试点规模、各省资金申请文件,结合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等状况,确定201*年中心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安排方案,下达预算文件,并按财政国库治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四)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准时将试点任务和补贴资金分降落实到各试点县,并将有关状况于
6、201*年7月31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四、试点造林组织实施与补贴资金拨付 试点县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造林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确定造林主体、公告公示、签订合同、组织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监视检查、档案治理等工作。 (一)试点县要与各造林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贴标准与金额,以及造林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拨付时间等。 (二)试点县要根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1*)等,组织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审批程序
7、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作业设计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三)造林直接补贴分两次拨付。1.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试点县依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到达规定要求的,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2.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 (四)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心财政一次性拨付。省、地(市)级
8、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向各类造林主体强行分摊有关费用。 (五)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试点省补贴造林面积、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治理等状况,适时组织抽查。五、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试点省要切实加强领导,仔细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亲密协作,共同推动试点工作顺当开展。(二)抓好宣传。试点省要积极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宣传,使全社会特殊是广阔林农群众更加清晰地把握造林补贴政策的内容、治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动全社会力气参加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三)强化治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造林补贴资金治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视检查。
9、补贴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变相克扣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要求,制定本省补贴资金使用治理方法。 (四)做好总结。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准时总结中心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阅历,分析存在的问题,完善造林补贴工作机制。各试点省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201*年3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总结。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扩展阅读: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
10、点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农201*103号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植树造林积极性,加快我国造林绿化步伐,推动现代林业又好又快进展,实现2023年我国森林面积比201*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1*年增加13亿立方米的奋斗目标,依据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10号)、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进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进展根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1号)和中心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打算201*年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当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原则 (一)谁
11、造补谁原则。造林主体的人工造林和更新,阅历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补贴。中心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心根本建立造林投资在地块上不重复安排。 (二)自愿原则。充分敬重林农等造林主体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经检查验收合格,兑现中心财政造林补贴资金。 (三)公开原则。试点省区(含森工集团,下同)应对外公布中心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试点县应对外公布中心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面积、树种、地点以及质量要求等状况,做到家喻户晓,承受社会和农夫群众、职工的监视。 (四)“四到省”
12、原则。试点省区对中心财政补贴造林试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 二、试点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 (一)试点范围。201*年中心财政造林补贴试点选择在西南、西北造林任务重,已经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以及地方政府支持造林力度大的三类省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0个省区。 (二)补贴对象。使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 (三)补贴标准。中心财政造林补
13、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1.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实施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1)人工造林。乔木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木本粮油经济林每亩补助16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2)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心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2.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试点县组织开展补贴造林工作必要的经费的补贴。间接费用补贴根据中心财政造林补贴总额5%的比例安排,主要用于试点县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监视检查、档案治理等方面工作的
14、支出。省、地(市)两级组织开展造林补贴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三、试点任务申请与下达 (一)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依据中心财政预算安排、全国宜林地现状,确定201*年中心财政造林补贴的试点规模和试点省区。 (二)试点省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201*年6月5日前联合向财政部报送造林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面积及其构成(包括乔木林,灌木林,木本粮油经济林,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新造竹林等),以及申请中心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等状况。凡未按规定日期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中心财政一律担心排补贴资金。 (三)财政部依据试
15、点省区资金申请报告,确定201*年中心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安排方案,下达预算文件,并按财政国库治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四)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文件和国家林业局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本省区中心财政补贴造林试点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县、造林和更新面积及构造、资金补贴额度,提出造林补贴资金治理详细措施,于201*年7月31日前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备案。 四、试点造林组织实施与补贴资金拨付 试点县依据本省区造林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造林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确定造林主体、公告公示、签订合同、组织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监视检查、档案治理等
16、工作。 (一)试点县要与各造林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贴标准与金额,以及造林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拨付时间等。 (二)试点县要根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1*)等,组织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的审批程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对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1.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试点县依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
17、等组织检查,到达规定要求的,当年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 2.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中心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技术规定(另行制定)和中心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治理方法(另行制定)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 (四)试点县的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心财政一次性拨付。省、地(市)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向各类造林主体强行分摊有关费用。 (五)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试点省区补贴造林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
18、组织治理等状况,适时组织抽查,并依据抽查结果对试点省实行绩效考评。 五、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试点省区要切实加强领导,仔细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亲密协作,共同推动试点工作顺当开展。 (二)抓好宣传。试点省区要通过各种渠道,扎实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全社会特殊是广阔林农群众更加清晰地把握造林补贴政策的内容、治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动全社会力气参加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三)强化治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造林补贴资金治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视检查。补贴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变相克扣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对截留、挤
19、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要求,制定本省中心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使用治理方法。 (四)做好总结。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据试点工作进度,准时总结中心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阅历,分析存在的问题,完善造林补贴工作机制。各试点省区201*年中心财政补贴造林工作总结于201*年3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关于开展20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