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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热水能源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进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加强我县地热水资源治理,合理开发和爱护地热水资源,促进地热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方法、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市水资源治理方法、市地下水资源治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25以上(含25)的地下水。 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国家全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 第四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需遵守本方法。 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县行政区域内地热
2、水资源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地热水资源的综合评估、统一开发、利用、爱护、监视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地热水资源治理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掌握、加强爱护、规划开发、综合利用、厉行节省、有偿使用的原则。为防止地热水开采井之间相互干扰,各开采井距离应掌握在3公里以上,分层开采井距不低于1公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热井工程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热取水许可申请,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申请取水地址、取水目的和具体用途以及取水量等); (二)经政府批准的地热井取水工程所在工程的相关资料
3、; (三)地热井所处位置的平面布局图和土地使用相关文件; (四)提交该地热井所在工程通过批准的环评报告; (五)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第八条依据我县地热水开发的实际,开发地热水资源工程建立单位或个人,每眼井应向县财政部门一次性缴纳地热水资源综合开发补偿费不低于100万元。其中50%的补偿费直接返还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地热井的监视建立、计量掌握、在线监控等设备的装置和运行,以及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爱护、节省和治理等工作;另外50%的补偿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第九条地热水资源开发审批程序: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展初审,并进展现场
4、勘查。 (二)初审通过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地热水资源的开发优先考虑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和产业类工程。 (三)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热水资源开发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以及专家评审工作。 (四)评审通过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地热井开发批复文件。 第十条地热井申请经批准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甲级资质)以及凿井方案进展审核,同时工程建立单位需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凿井施工合同和凿井监理合同。经审核合格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头施工。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在两年内不兴建取水工程的,批准文件
5、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展全程监视治理,开发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其托付的凿井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文件批准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钻井完钻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展综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须供应以下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和工程建立监理相关资料; (二)地热水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地热水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状况; (五)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的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6、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缴纳标准根据省市水资源费征收文件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取水户必需根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划用水量取用地热水,对于充裕的地热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原则实施水量安排。 在城市规划区、地热水资源集中开采区、自然爱护区及其他特别区域实行地热水资源限额开采。在地热水资源超采区应当削减取水,并制止新增地热水开采井。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规划取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量和实际需要,核定开采指标,实施总量掌握,制定年度取水规划。年度水量安排方案和年度取水规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掌握的依据,年度取水总量应
7、当依据批准的水量安排方案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猜测用水量等制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别缘由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规划的,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纳先进工艺,不得破坏地热水资源的可持续开采利用。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实行必要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已经造成污染的,应当根据环境爱护的有关规定进展治理。 第十八条取用地热水应当根据批准的用途使用,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取水权、转变用途和对外销售地热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和节省地热水资源的义务。对爱护和节省地热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
8、。 其次十条开采地热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需自觉加强取水井的养护,定期进展井下状态检查,对井深、井径、井身构造、水温、井壁管和滤水管的腐蚀及井底沉积物进展测定分析,发觉问题准时处理。报废地热水井须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要求进展封井。修理地热水井时,须将修理方案及施工单位相关资料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方可施工。 其次十一条违反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市地下水资源治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惩罚;给他人造成阻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解阻碍、赔偿损失。 (一)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方案要求擅自施工的; (二)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 (三)不按统一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取水许可证审批标准任意扩大开采量的; (五)未经批准或无正值理由拒不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 (六)不按时报送年度取水规划和开采报表的; (七)拒绝承受监视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八)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九)不按审批方案回灌或未经批准擅自回灌造成污染的。 其次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十三条本方法自2023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