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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制度为加强本所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本所执业管理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执业公示第一条 本所在办公场所公示以下内容:(一) 本所服务范围;(二)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三) 律师服务监督电话;(四) 执业律师的基本信息;(五) 应予公示的其他内容。第二条 委托人要求对执业公示信息解释的,本所应当解释。第二章 业务受理第三条 本所办理业务遵循“统一受理”原则,严禁执业律师以各种形式私自接受委托。第四条 律师办理委托前,应当填写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注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全称,由本所按照
2、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审查。第五条 对于通过利益冲突审查的业务,律师向委托人提示法律风险,与委托人签署风险告知书。第六条 律师在洽谈业务时,不得有夸大宣传、贬低同行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或其他非执业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洽谈业务。第七条 律师应当就委托事项与委托人协商委托合同条款。第八条 通过利益冲突审查后,报本所主管负责人审批,对案件基本情况、收费条款等事项进行审查,对于风险代理案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的风险代理业务范围、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等。重大疑难事务或其他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事务,应当提交律师会议决定是否受理。第九条 涉及特别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
3、较大影响的案件,由主任(或律师会议)决定受理和指定承办律师,同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第十条 通过审批的业务,进行书面案号登记,签署委托合同,出具相应手续。第十一条 委托合同和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应当交由本所登记归档,并由承办律师留存装卷。本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河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第十二条 本所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私自收取任何费用。第三章业务办理第十三条 律师办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所关于律师执业的各项规定。第十四条 本所提倡团队执业,逐步建立统一开发市场、统一办理业务的工作模式。第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的业务,应当提交本所组织讨论,共
4、同确定办理业务的原则和方式。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参加人签字后存卷。第十六条 对特别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提交本所集体讨论,确定具体的业务办理方案。承办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确定的业务办理方案。第十七条 本所建立印章管理制度,规范用印行为。第十八条 本所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文件、信息或其他资料均须保密。承办律师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等保密内容,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非本人承办的业务资料。第十九条 律师必须完成本所交办的法律援助业务。第二十条 本所执业活动,应当遵循律师协会以及本所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业务指引。第二十一条 律师应当就所承办业务的进展情况向委
5、托人通报。本所可不定期向委托人了解对承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第二十二条 本所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加强对律师业务活动和执业行为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本所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在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违法执业或者过错执业的律师追偿。第四章 业务结案第二十四条 律师办理业务,应当注意保存各项法律文书、资料、证据,做好工作记录,及时做出阶段性工作小结。在业务结案时,律师应当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装订入卷。第二十五条 结案时,承办律师应当取回委托人填写的河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并装订入卷。第二十六条 所有业务卷宗必须在结案后按照规定的标准装订,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保存。第二十七条 在业务结案后,本所对委托人进行回访,并适时征求对律师服务的意见,将律师的业务档案和服务质量共同纳入年度考核。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本所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所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