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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XX 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大事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其次条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必需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协调和监视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各行政机关负责依照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
2、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展保密审核。 第四条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需加强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行政机关必需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详细工作人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隐秘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 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
3、关单位同意前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各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本县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准时说明缘由。 第八条已确定为国家隐秘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各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详细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峻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