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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海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意见_物业经理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5.24 【实施日期】2023.05.24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治理和标准企业劳动关系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标准和理顺企业劳动关系,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加强劳动合同治理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订正。用人单位与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含临时用工和农夫工)必需在录用、接收后
2、即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实际录用了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即办理劳动关系变更手续。 (二)原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重组后,由分立和合并、重组的用人单位与职工重新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派到合资、合作、联营、参股单位工作的职工,可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原用人单位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输入或输出)合同。 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租赁人和承包人为该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由该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入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或者以入股取代劳动合同关系。不得以职工不入股为由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安排下岗或者对劳动权利作限制。 (四)用人单位应确定劳动合同的详细治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进展动态治理。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与职工协商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手续。 (五)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