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预算可行性报告范文项目预算书,可行性报告(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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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预算可行性报告范文项目预算书,可行性报告(7篇)推举工程预算可行性报告范文(推举)一 签字日期:_ 中国北京中国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 1.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置,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一套_设备(出力为_吨/时)及其帮助设备(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产品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和修理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卖方供货的详细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1。 卖方供给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

2、件3。 1.2卖方所供给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2。 1.3卖方派遣有阅历的、安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展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效劳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5。 1.4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见本合同附件6。 1.5本合同签订后10年内,依据买方的要求,卖方有义务以优待价格向买方供应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将另签协议。 其次章价格 2.1卖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规定供应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_(大写_日元)。上述合同总

3、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2.1.1设备和材料费:¥_(大写_日元)。 2.1.2备品备件费:¥_(大写_日元)。 2.1.3设计和技术资料费及培训费:¥_(大写_日元) 2.1.4技术效劳费:¥_(大写_日元)。技术效劳费的支付条件见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厂”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4。 2.1.1、2.1.2、2.1.3各分项价格的总价为¥_(大写_日元)(以下简称“合同设备总价”)。 2.2上述合同总价是在日本国神户、横滨和/或长崎港船上交货的fob固定价格,同时包括适于远洋及内陆运输和屡次装卸、搬运的结实包装以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船舱位置为止的一切费用,但买卖双方各负担全部装船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4、。 此项装船费用应理解为“设备”自船边到船舱(即买方的船上吊装作业所能起吊之处至装入船舱指定位置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对重件货物装船时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费用,但理货费、加固费、垫舱物料及开关舱口的费用不包括在内。 卖方负担技术资料在北京机场交付前的一切费用。 第三章支付 3.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日元电汇进展。 3.2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日本东京银行,卖方向买方的付款应通过日本东京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3.3本合同其次章所规定的合同设备总价,按以下方法及比例由卖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_支付给卖方。 3.3.1合同设备总价的10%,计¥_(大写:_日元整),在买方

5、收到卖方提交以下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天支付给卖方。 (1)日本政府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东京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0%的不行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7-0号附件)。 (3)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00%的形式发票一式四份,并注明应付款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0%。 (4)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天内提交。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项时,买方应提交给卖方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90%的不行撤销的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8-0号附

6、件)。 3.3.2合同设备总价的80%,计¥_(大写:_日元整),在卖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交货时,买方经北京中国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以下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天将每批交货总价的80%支付给卖方。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4)具体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3.3.3合同设备总价的5%,计¥_(大写:_日元整)在买方收到以下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卖方: (1)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2)买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

7、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3.4合同设备总价的5%,计¥_(大写_日元整)在买方经北京中国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以下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天,即支付给卖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规定的由买方出具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一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3.5按本合同第4章和第9章规定,假如卖方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不迟于15天电汇给买方。如卖方未能在15天内将该罚款交付给买方,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方负

8、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卖方负担。 3.5技术效劳费的支付条款见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交货和交货条件 4.1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0个月内将本“合同工厂”除地基用的地脚螺栓和根底框架外的“设备”分6批交付完毕。在事先得到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允许附加货运总毛重大约为_公吨,总体积大约为_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日本神户、横滨和/或长崎,到达港口为中国青岛。 4.2卖方在合同签字后1个月内,应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规划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

9、以及危急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别要求和留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30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15米、宽3米,高3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买方供应草图一式六份,经买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方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卖方即开头制造。 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6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规划一式七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吨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形状包装草图和危急品运输措施及留意事项的说明。 4.3已装船的提单

10、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4.4卖方供给的每批设备,应为本章4.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卖方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4.5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_天,卖方应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7)重量超过30公吨,尺寸超过1533米的每件货物的大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 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以下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发运货物的具体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和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

11、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形状尺寸(长宽高)、总件数和装船港口名称; (2)重量超过30公吨或体积超过1533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形状包装草图; (3)易燃品和危急品的品名、性质、特别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4)对温度、震惊等有特别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别留意事故说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4.6全部设备的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假如有通常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和材料,卖方应负责进展适当的包装及实行特别爱护措施。 4.7买方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15天将船名、估计抵达日

12、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装船的必要事项,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同船舶代理人联系,依据船期装船(如买方需要变更船只或转变船期,买方或买方船舶代理人应准时通知卖方)。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有交货港的估计抵达日期应接近本章中4.5条规定的货物备妥待运日期。 4.8如卖方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方因此而患病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按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4.9如卖方受在载船只估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方船只不能在估计受载日期后30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30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卖方负担,但第31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卖方

13、供应的原始凭证,由买方核实支付,假如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在货物备妥待运日期后90天内仍未能到达,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并卖方经买方同意后有权为买方安排船只,运费买主自费。但卖方仍有责任依据买方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由卖方负担费用和风险马上将货物装到受裁船只的船面上,在此状况下,卖方不支付迟交罚款。 4.10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48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和材料”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如遇有第4.5条的大件货物,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 4.11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规划见本合同附件3。 4.12卖方在技术资料发生前

14、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估计抵达北京机场的日期电报通知买方,在资料寄出后48小时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航次、件数、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 4.13空运提单上的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4.14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卖方在北京机场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假如技术资料缺少、丧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21天内在北京机场补充供应丧失或损坏局部,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买方的通知应在收到卖方依据本合同第4.12条最终一段规定的通知后2个月内发出。 4.15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海运提

15、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指定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 航寄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给买方。 4.16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2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方。 0.航运提单一份。 b.技术文件清单一式三份。 c.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包装与标记 5.1卖方交付的全部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和内陆运输和屡次搬运、装卸的结实包装,并应依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爱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5.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

16、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5.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 (5)设备名称及工程;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宽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为2公吨或超过2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两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依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

17、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5.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5.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具体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两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应附具体装配图一式两份(假如有必要的话)。 5.6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屡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6)箱号/件号; (7)收货人。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具体清单两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名称和页数。 5.

18、7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丧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7.9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六章设计和设计工程联络 6.1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立工作顺当进展,买卖双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1和2的规定进展设计和设计工程联络。为了在本合同各阶段的设计工作中加强协调,买主要求进展以下设计工程联络会议,届时买卖双方将自费派遣专业人员参与会议,买方每次将派遣人,会议费用将由会议所在地一方负责。 6.1.1第一次工程联络会议在合同生效后两周在中国进行,会期两周,会议主要内容是由卖方说明和由买方审核卖方的整个工作进度以及总布置流程图和单线图等概念设计,所需的图纸的交付进度

19、以取得买方同意,并由卖方供应买方进展概念设计所需要的资料。 6.1.2其次次工程联络会议大约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在日本进行,会期两周,主要内容为确认详尽施工图的图纸内容和交付进度,以取得买方同意,并供应买方进展详尽施工图设计所需要的资料。 6.1.3第三次工程联络会议大约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在日本进行,会期两周,会议主要内容是由卖方说明和由买方审核卖方的详尽施工图设计以及初步的安装和调试、考核的程序。 6.1.4第四次工程联络会议大约在合同生效后10个月在中国进行,会期两周,会议内容为详尽说明和争论施工、试运、调试、考核和性能试验的内容和方法。 6.2卖方担当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和2,卖

20、方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3。 6.3卖方担当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和2,买方向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1和2,卖方以此做为“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6.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星期内卖方应将有关的标准、标准及其清单空运给买方。买方将对卖方提交的上述标准和标准提出意见,经双方争论商定后可以修改,并作为卖方进展设计的依据。 6.5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在双方要求下,卖方将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买方的“合同工厂”进行补充的工程联络会,量多不超过两次。 6.6每一次工程联络会议,双方将签署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将作为合同的一局部内容。 6.7每一

21、次会议参与人数、日期、地点和详尽内容分别在前一次会议中争论打算。 6.8在一方派遣人员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应用电报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员名单和日程安排,另一方应帮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代表团动身前3天,派出一方应用电报通知另一方人员名单,准确的动身日期、途径、机次和到达日期。 6.9在向买方提交以供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后5个星期内,买方将回复卖方同意的签字影印件或通知卖方不同意的意见,假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所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被认为已由买方批准。 6.10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方提出与本“合同工厂”有关设计和技术问题时,卖方应予准时答复,并免费供应有关资料。 第七章标准和检验 7

22、.1卖方供给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标准标准进展。 本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卖方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标准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两航寄买方,买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标准提出意见,经双方争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在检验过程中,假如发觉卖方供应检验标准不完全或不准时,在双方协商后买方有权按买方现行标准执行检验。 7.2卖方对其供给的全部“设备”应进展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和材料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7.3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国家会同卖方检验

23、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展检验和试验,卖方应在设备进展装配和检验前3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半月内将检验人员包括翻译的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帮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方人员在场进展,如不属卖方缘由买方未能按预定时间参与时,卖方有权自行装配和检验。买方人员还应有权参与其他“设备”的质量会议。 7.4买方检验人员若发觉“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并自费实行必要措施排解缺陷,当缺陷排解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7.5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国家和制造厂的质量检验不代替“设备”

24、运抵买方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9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方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 7.6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人员供应便利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工作服、劳保用品。 卖方还应帮助买方检验人员取得入境签证和办理必要的居留手续,并安排食住、医疗、交通工具等。 7.7如买方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与上述检验工作时,卖方将自行检验。 7.8在卖方设备到达现场后的2月之内卖方供给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和试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展,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与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1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供应

25、工作便利,除非按以上所说期限检验,不然设备将被认为已被买方按期检验。 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觉“设备”有缺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7.1条和9.1条规定不符时,应作具体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卖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7.9如不属买方缘由,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与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觉本合同7.8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责任时,应托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马上无偿换货、补发短缺局部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

26、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2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卖方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1个月。如遇到需长时间生产的换货或补交货物,期限由双方协商打算。 7.10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缘由,发觉“设备”有损坏短缺,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7.11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卖方对第八章、第九章所担当的责任。 第八章安装、试车 8.1“安装”系指合同工厂根据设计图纸将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联接等安装工作。“试车”系指机器和/或各种系统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试运行”系指包括性

27、能试验的联动试运转及最初正常运转。 “考核”系指检查本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展的试验。 “验收”系指假如考核结果说明,本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到达,即合同工厂即为买方所验收。 8.2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方负责组织下和在卖方负责技术指导下进展,卖方仅对其进展具体设计有关的全部设备的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展技术指导。 合同工厂的试车、试运行和考核应在买方组织安排下和卖方技术指导下进展。在安装工作开头前2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间有关合同工厂的全部技术工作。详细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后38个月

28、内建立完毕。 假如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的分歧时,双方将分析缘由,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3在安装工作开头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具体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对安装工作进展技术指导并参与全部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8.4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展检验和试车。双方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设备的系统联运证书。上述证书将以附件5第4.6条规定的工作日志为根底。 如试车成功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7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竣工证书。此

29、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明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9章规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发觉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8.5本章8.4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头运行,其开头日期由双方现场代表商定。 试运行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工程、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具体程序应由卖方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争论打算。 在试运行前,买方应预备充分的修理工具、试验室及检验设施和娴熟的操作、修理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设备。卖方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使用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 试运行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

30、状况下进展。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卖方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经与买方代表协商后由买方进展。 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卖方可以使用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如由于卖方责任卖方使用了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卖方应准时在现场予以归还。 8.6试运行期为首次投料试生产开头日起的6个月。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主要设备到达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2的规定在卖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展。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7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报告上签字确认。 8.7如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5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

31、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买方所验收。 如因卖方缘由致使任何一次考核未能胜利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展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买方应大力帮助。 如上述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在现场进展,所需费用(如工时费、材料费等)应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前,由双方授权代表依据修理、更换和修改记录最终一次结算并由卖方负担。 上述记录在每次发生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后由双方代表会签。 如因卖方缘由,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展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 修改后应重新根据本合同附件2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 8.8在本合同8.6条规

32、定的试运行期间,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到达时,双方应会同讨论,找出缘由,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8.8.1如由于卖方缘由未能到达保证数值时,买方同意延长试运行期3个月,以便卖方对合同工厂进展改良并再次进展考核,如在延长的3个月中由于卖方缘由仍未到达保证数值时,买方能同意再次延长试运行期3个月。如在再次延长的3个月期满时,由于卖方缘由,考核仍失败,未能到达保证数值时,应按本合同第九章9.8条的规定办理。在两次延长的两个3个月内改良合同工厂除操作人员费用、燃料、电、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费用和卖方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8.2如由于买方缘由未能到达保证数值时

33、,试运行期应延长3个月。在此期间,买方将按本合同附件5的规定连续支付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如由于买方缘由,改良合同工厂所需费用由买方负担。所需卖方技术人员的人数由双方争论打算,如在此延长的3个月期满时,仍由于买方缘由未能到达保证数值时,合同工厂应由双方在7天内签署验收证书。 然而卖方仍应帮助买方实行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到达正常生产所需的指标。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8.9 8.9.1如由于买方缘由,在按本合同第8.9.3条规定的最终一批“主要设备”交货之日起21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展考核时,则按合同第三章第3.2.3条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款项应予实现,而不需要验收证书,但不免除卖方的全部

34、责任。 8.9.2如由于买方缘由,在按本合同第8.9.3条规定的最终一批“主要设备”交货之日起24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展考核时,合同工厂应为买方所验收,在7天内开具由买方签字的验收证书,但卖方仍应担当帮助买方合同工厂开车和运转责任。供应效劳的期间和条件应通过友好争论后取得协议。如由于卖方缘由,上述最终一批主要设备交货延误,则上面所提的21个月和24个月应相应顺延。 8.9.3最终一批主要设备交货系指所交货物的累积金额到达合同总价的98%。此状况下所留未交的2%将不影响合同工厂的正常运行。 8.10按本合同8.7、8.8和8.9条规定的合同工厂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卖方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在机械保证

35、期内应负的责任。 第九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9.1卖方保证其供给的本“合同工厂”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和材料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安全运行和操作以及长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规定。 9.2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楚、完整和正确并能满意“合同工厂”设计、安装、运行和修理的要求并符合附件3的规定。 9.3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期间,假如卖方供应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材料的损坏,卖方应马上无偿换货、赔偿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

36、港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卖方换货期不迟于证明属卖方责任之日起1个月。如遇到需长时间制成的货物,限期由双方协商打算。 9.4卖方对本“合同工厂”设备和材料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被买方验收后12个月;如由于买方责任而影响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条款8.9.3中规定的卖方最终一批货物交付日期后36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给卖方。 9.5在保证期内,如发觉卖方供应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

37、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马上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的港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2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卖方换货的期限,应尽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1个月。对生产周期长的货物,期限由双方协商打算。 如属微小缺陷,经卖方同意,可由买方自行消退,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9.6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厂”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材料的保证期为被买方验收后

38、12个月。 9.7在保证期满后30天内,买方出具的在保证期内发觉的设备、材料缺陷的索赔证书仍旧有效。 9.8如由于卖方责任,考核试车时不能到达本合同第2号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卖方必需实行有效措施在卖方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使之到达各项保证指标,并担当由此产生的除运行工、油、水、电以外的一切费用。如超过第8.8.1条规定的期限后,仍不能到达本合同第2号附件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担当罚款,其计算方法如下: 9.8.1锅炉在按合同附件2规定的额定操作条件下,如锅炉效率在允许1%的测量误差下低于保证值,则对每低一整0.5%的效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2.1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0.5%

39、的罚款。 9.8.2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额定的操作条件下,如本“合同工厂”的出力低于本合同规定出力95%,则卖方除支付上述罚款外,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方法,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买方有权终止局部或全部合同。 9.8.3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额定操作条件下,电气除尘器效率低于保证值,则对每一整1%的效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2.1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0.1%的罚款。 9.8.4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额定的操作条件下,给水泵汽轮机效率低于保证值,则对每一整1%的效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2.1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0.18%的罚款。给水泵汽轮机允许0.5%的测量误差。 9.8.5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

40、额定的操作条件下,送风机、引风机、一次风机的总耗电量在允许5%的测量误差下高于保证值,则对每一整1%的效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2.1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0.1%的罚款。 9.8.6磨煤机在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额定操作条件下,如磨煤机耗电量在允许5%的测量误差下高于保证值,则对每一整1%,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2.1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0.38%的罚款。 9.8.7以上罚款最大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第2.1项总合同设备价格的5%。 卖方支付罚款后,则本“合同”即为买方所验收,并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交给卖方。 9.9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方有

41、权按以下比例向卖方收取罚款: 迟交1-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0.4%; 迟交5-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0.8%; 迟交9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0%。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卖方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卖方连续交货的义务。由于卖方责任,其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4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局部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不行抗力 10.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斗及严峻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大事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行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0.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行抗力事故的状况以电报通知另一

42、方,并在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批阅确认。 10.3当不行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退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明。 10.4假如不行抗力的影响时间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履行合同中的问题,以便尽早达成协议。 第十一章仲裁 11.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1.2仲裁地点在被告所在国进展。如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章进展;如在日本,由日本商业仲裁协会依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展。

43、11.3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1.4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或按裁决规定。 11.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展仲裁的那些局部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局部应连续执行。 第十二章税费 12.1中国政府依据现行税法对“买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 12.2中国政府依据中国有关税法和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所得避开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议对“卖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2.3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中国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支付。 第十三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3.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终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3.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10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3.3本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连续偿付未了债务。 13.4本合同用英文写成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3.5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8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3.6对本合同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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