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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泉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 阳泉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催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进展制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制,是指根据本制度规定,依法追究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的失职渎职责任,并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的
2、制度。 其次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受行政问责: (一)对国家和省、市关部门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甚至发生事故的; (二)在本区域和行业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在本区域和行业范围内30日内连续发生两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超过本年度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掌握指标的; (五)依据国家机关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经查证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 (六)其它需要进展行政问责的。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小组(以下简称“问责小组”),问责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
3、和市组织、监察、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并邀请市人大、政协、工会等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市安监局应责成专人详细承办问责小组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凡发生本制度规定其次条情形之一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承受市政府行政问责,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汇报,具体说明状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缘由和整改措施等状况答复问责小组的询问。 第五条 问责小组应根据以下程序进展行政问责: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重要问责事项的立项要向市政府报告; (二)制定详细的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等; (三)依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市政府依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作
4、出行政问责处理打算。 第七条 行政问责处理打算分为: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判;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诫勉谈话; (五)引咎辞职; (六)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赐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处理打算要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行政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公正问责的,有权申请问责小组成员回避。问责小组成员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打算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打算送达当事人,处理打算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打算不服的,可以自收处处理打算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打算不停顿执行;复核中发觉处理错误,应当准时订正。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详细状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