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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令 2023年第1号金融租赁公司治理方法于2023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 起施行。主席 刘明康2022年一月二十三日金融租赁公司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安康进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视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
2、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商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 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
3、监视治理。其次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方法规定的章程;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和生疏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掌握、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
4、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 资本充分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2. 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3. 最近2年连续盈利;4.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构造、内部掌握机制和健全的风险治理制度;6. 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5、1. 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2. 最近2年连续盈利;3.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2. 最近2年连续盈利;3. 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4.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5. 信用记录良好;6.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当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
6、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方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当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依据融资租赁业进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依据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
7、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争论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将来业务进展规划、组织治理架构和风险掌握力量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推测等内容;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四出资人根本状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状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供给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六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筹建工作
8、报告和开业申请书;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治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五拟任高级治理人员名单、具体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掌握制度;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八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中国
9、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转变组织形式;三调整业务范围;四变更注册资本;五变更股权;六修改章程;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八变更董事及高级治理人员;九合并与分立;十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消灭;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其他法定事由
10、。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觉察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缺乏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其次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力量的,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展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其次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三章 业务范围其次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以下局部或全部本外
11、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吸取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三承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外汇借款;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询问;十一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其次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取银行股东的存款。其次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治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治理有关规定。第四章 经营规章其次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治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鼓励和约束机
12、制。其次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据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掌握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其次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据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展。其次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治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一 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视治理;二 关联交易掌握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三 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治理;四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五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六 回避制度;七 内部审计监视;八 信息披露;九 惩罚方法;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其次十九条 金融租赁
13、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掌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展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 售后回租业务必需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方法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需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承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
14、其全部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第三十三条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第三十四条 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全部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需到登记部门进展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展相关登记。第五章 监视治理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一资本充分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供给的保
15、证金;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展信息披露。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呆账预备制度,准时足额计提呆账预备。未提足呆账预备的,不得进展利润安排。第三
16、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供给的报表的真实性担当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完毕后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状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完毕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及相应派
17、出机构。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峻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可以区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峻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催促其重组,问题严峻的,有权予以撤销。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展惩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的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由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办公厅2022年一月二十四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