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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酒泉市城市供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政发202381号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治理,标准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立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酒泉市城市供热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从事集中供热规划、建立、治理、经营等与供热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热用户,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酒泉市建立局是全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的监视治理工作。各县(市、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供热主管部门)
2、根据规定的职责,详细负责各城市供热的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应当设立特地的城市供热行政监管机构,负责依法履行对供用热市场的监管职责,对城市供用热行为实行全程监视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市、区)关于供热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受理供用热双方的信访投诉。 (三)监视检查供用热行为。准时订正和解决供用热双方的冲突纠纷。 (四)对供用热双方行使指导、监视、检查、协调、仲裁、奖罚等治理职能。 第四条 供热监察治理机构对各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及锅炉运行状况进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随时对用户投诉的供暖质量问题进展实地测量核实,同时做好记录(来自:)。测温要使用经
3、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正规器具。 第五条 供热监察治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标准有效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六条 逐步推行热计量掌握治理。 其次章 供热监管 第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按规定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城市供热特许经营许可: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的经营治理和技术人员,经营治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受和业绩以及职业资格;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修人员和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效劳等符合有关
4、规定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制止擅自转供热。现有的转供热单位必需符合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供热单位在经营期间,违反供热治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再具备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由城市供热治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不符合条件的,城市供热治理部门可按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 (二)供热质量、效劳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和合同商定; (三)按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并经供用热双方签字认可; (四)室温合格率、报
5、修处理准时率、运行事故率符合规定的标准; (五)按规定向城市供热治理部门报送供热根本状况统计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不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供热单位,热用户可以拒交采暖费。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的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进展,并提前15日通知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的,应当积极进展抢修,准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视部门。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在供热前必需对热用户供热设施进展充水试压,并于7日前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应当对室内供热设施进展检查,检查结果应当经用
6、户签字。 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宣传安全用热学问,指导用户安全用热。 第十四条 为保证供热质量,供热单位必需在每年10月20日前向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根据采暖费的1%收取,专户储存,主要用于调解供热中的冲突纠纷。经调查核实,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且不按酒泉市城市供热治理方法和本方法规定赔偿热用户损失时,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代违法供热单位用供热质量保证金赔偿用户损失。供热单位拒交罚款时,供热治理部门可代违法供热单位从今保证金中扣除罚款。 一个供热期完毕后,供热质量到达规定要求,供热治理部门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全额退还供热单位。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对热用户停顿供暖,
7、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供热单位打算对热用户停顿供暖的,必需报供热治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供热单位收到热用户撤除、锁闭用热设施的停暖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审核办理,不予办理时必需书面告知热用户。 (三)供热单位对热用户实施停供时,必需实行放水、封堵、锁闭阀门等措施,确保不消失任何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在分户改造完成后第一个采暖期内,应当对当年进展了分户改造的用户随时供应无偿检修效劳。因未准时检修或处理不当致使室内设施发生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或供暖质量不达标时,供热单位应担当主要责任。第一个采暖期过后,室内设施发生问题用户自己负责。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仔细落实国家规定的供热保
8、障政策和有关优抚政策。详细按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保对象冬季取暖困难问题的通知(酒政发2023174号)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用热监管 第十八条 热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按规定缴纳采暖费。对不愿签订供用热合同的热用户,供热单位可以拒绝供暖。 热用户用热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使用面积为准,但封闭的阳台、贮存间,未安装散热设施的面积除外。 第十九条 新增热用户应当在估计用热时间6个月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用热申请,办理用热手续。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申办用热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其次十条 热用户申请停顿用热或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向
9、供热单位提出并办理手续。 其次十一条 热用户房屋产权变更时,买卖双方必需与供热单位结清历欠采暖费并办理更名手续,否则,视为产权现有人担当所欠采暖费。 其次十二条 热用户在每年供热期前必需对室内采暖系统进展检修,保证无漏水、无堵塞现象。 其次十三条 热用户要改造室内采暖设施时,必需经供热单位许可前方可施工。未经供热单位许可擅自施工而影响其他热用户采暖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其次十四条 制止以下行为: (一)擅拘束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管道等; (二)阻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进展巡查、维护和检修; (三)擅自扩大用热、转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四)擅自排放或取
10、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五)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因用户装修、装饰等缘由,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担当。 第四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其次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将效劳的内容、标准、时间向热用户公开承诺,配备相应的专业修理人员及设备、设施,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效劳电话,昼夜24小时有人值守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大事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其次十六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需于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其他供热质量的投诉,必需于接到投诉后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处理。 其次十七条 对供热温度进展测
11、量,应当在门窗关闭正常的状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场所中心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用热双方应当在测温记录上签字。 供用热双方也可托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展测定。 其次十八条 经测定确认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不属于用户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措施,保证在24小时内使供热温度到达规定标准。对供热温度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根据酒泉市城市供热治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向热用户退还或减免采暖费。 因供热单位责任给用户造成其他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赔偿。 其次十九条 对于供热质量较差,室内温度连续15天以上达不到商定标准,业主反映剧烈的住宅小区,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责令其供
12、热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没有好转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特许经营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实施临时接收。热用户有权就近选择其他供热企业供热。就近选择其他供热企业供热,必需符合城区供热总体规划,不影响区域内其他热用户的正常用热,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做出打算,并与原供热企业协调处理好相关问题。 第三十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可以申请城市供热治理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解决。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取得城市供热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依据酒泉市城市供热治理方法有关规定,与城市供热治理部门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合同,商定供热经营的范围、相关责任、效劳质量等内容。供热单位违反供热特许经营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担当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违约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向所在供热区域内的单位以及其他用户实施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