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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关闭及停产煤矿监管实施方案 为仔细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切实做好我县辖区内关闭及停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属地乡镇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与联动协作,严防煤矿违法违规生产现象发生,确保我县地方煤矿持续稳定安全进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固树立安全进展理念。 (二)工作目标。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对全县关闭的18家煤矿及停产的1家煤矿定期巡查,确保煤矿关闭到位,停产到位,综合运用法律、技术、行政等手段,严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及停
2、产煤矿私自生产现象发生,确保全县煤炭行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合理、准时、结果公开。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关闭及停产煤矿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任组长,负责整体工作的指挥协调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治理局、县公安局、县供电公司、县生态环境局、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对各部门相关职权负总责。成员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关闭矿井私挖盗采和吉庆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等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状况进展监视和治理。 (二)县应急治理局:负责对停产矿井私自生产修理等违法
3、违规行为进展监视和治理。 (三)县公安局:协作县自然资源局对关闭煤矿的私挖盗采行为进展严峻打击。 (四)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关闭及停产煤矿用电量进展监控,严格掌握关闭及停产矿井用电量。 (五)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私挖盗采造成环境污染进展严峻打击。 (六)涉煤乡镇:各涉煤乡镇为关闭及停产矿井的监管主体,负责监视关闭及停产矿井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觉违法违规行为,需马上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实行明查暗访、联合执法等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工作力度,防止煤矿死灰复燃,私挖滥采、盗采国家资源。 三、工作要求 (一)关闭煤矿 各涉煤乡镇对去产能已关闭的煤矿监管工作负属地监管责任。县自
4、然资源局、县公安局、涉煤乡镇要加大巡查力度、巡查频次和打击力度,严峻打击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偷采盗采行为,杜绝事故发生。 针对私挖井,涉煤乡镇政府要加强宣传和巡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巡查频次和打击力度,防止私挖滥采、盗采国家资源。 各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凡因盯守责任不落实或巡查责任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二)停产煤矿 1.镇人民政府安排人员到吉庆煤矿有限公司进展24小时盯守,并保证盯守人员不少于2人,驻矿盯守人员要把握入井人员状况,严禁非法生产。 2.县应急治理局煤矿安全生产治理监察办公室相关人员定期对达源煤矿有限公司进展巡查。 3.各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5、,凡因盯守责任不落实或巡查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四、工作方式 (一)建立日常巡查体系。将对关闭及停产煤矿的安全巡查工作纳入总体安全生产巡查治理范畴,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定期对关闭及停产煤矿开呈现场巡查。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对关闭煤矿巡查,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1次;由属地乡镇不定期对已关闭煤矿进展巡检,频次为每月不少于1次;由县应急治理局对停产煤矿巡查,频次为月不少于3次,并且建立台账,做好巡查记录。 (二)建立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需根据巡查频次要求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一旦发觉关闭煤矿消失死灰复燃、私挖盗采现象,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涉煤乡镇等成员单位马上实行有效措施,予以坚决打
6、击,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如若发觉吉庆煤矿消失人员私自入井、私自生产修理现象,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治理局、县公安局、涉煤乡镇等成员单位实行有效措施,依法赐予行政惩罚,情节严峻状况下可以提请县政府依法对其实施关闭。 (三)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巡查监管检查工作中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人员要严峻处理,增加监管人员责任感,杜绝消失死灰复燃现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已关闭煤矿周边群众安全宣传教育。加大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矿井周边群众安全意识,防止消失人员破坏密闭设施及在井筒四周停留等冒险行为,避开给人民群众带来生命安全的威逼。 五、监视举报 完善关闭煤矿私挖盗采行为和停产煤矿私自生产行为举报嘉奖制度和社会监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充分调动群众反映实情的积极性,承受社会和舆论监视,杜绝关闭煤矿和私挖井非法偷采盗采及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以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