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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院收支业务管理制度(三篇)医院收支业务治理制度篇一 1、收费室凭正式发票国家统一监制票据收费,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2、收费室各窗口收款员每天下午4:00以前将当天收到的现金足额上交到出纳处,做到日清月结。出纳负责日报表与交款金额核对,并将款项当日存入银行,然后将银行存款单复核无误登记帐薄。 3、每月末,出纳与收款员将收入汇总表与电脑收入进展核对,并将核对状况和财务报表上报主要院领导。 医院各项支出必需遵守会计法及其相关财经法规,支出票据必需真实、合法、完整,支出票据上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详细支出报销程序如下: 报销程序:经办人签字(注明事由并附票据)分管副院长审核签字财
2、务科审核签字院长审查签字出纳室支付 1、财务人员应加强现金的治理,消失收假钞、少收钞、丧失现金、现金被偷等状况,由当事人自己负担全部损失。 2、财务人员应加强票据的治理,做到安全牢靠,消失票据被毁、被盗等状况,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厉处理。 3、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医院收支业务治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治理,标准财务行为,确保医院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的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政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财务治理的根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3、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应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治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省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监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治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财务治理的主要内容:财务治理体制及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预算治理、收入治理、支出治理、结余与安排、专用基金治理、资产治理、负债治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和财务监视。 第五条 医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治理,分级负责”的财务治理体制。 第六条 医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
4、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总会计师帮助院长治理财务工作。 第八条 医院财务处是医院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一级部门,在院长领导下,统一治理医院的财务工作,组织会计核算,实施财务监视。 第九条医院的财会人员必需持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具有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学问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条 医院的会计人员必需在内部掌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下开展工作,并进展定期轮岗。 第十一条 预算治理是医院财务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医院事业进展在年度经济工作中的规划安排,具有权威性、严厉性和可操作性。医院不得随便变更和突破。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原则:
5、医院编制预算必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精打细算,勤俭节省。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 医院预算以会计年度为期间,实行零基预算方式,充分表达全年收入和支出的全貌。收入预算,结合预算年度业务量估计变动状况编制;支出预算,参照上年实际执行状况,结合当年事业进展因素优先保障人员经费,重点倾斜医教研和根底设施建立,紧缩公务性开支。 第十四条 医院支出构造要不断优化,各项支出预算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医教研方面的支出保持逐年增长,根本建立的支出要兼顾单位的长远进展,表达可持续进展。 第十五条 预算制定和执行: 医院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预算,
6、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医院财务处。医院财务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展审查、汇总,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经院长同意后,上报主管部门,并遵照执行。不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能随便进展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依据预算执行状况作适当调整。有关处室提出调整方案,由医院财务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展审查、汇总,经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归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和主管部门取得的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拨款、特色学科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
7、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教学、科研以及帮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医院收支业务治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标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治理,严厉财经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治理工作,审计、物价、
8、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治理和监视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需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展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视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需符合会计治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需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便调整;因特别状
9、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治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规定必需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根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掌握。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以下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局部,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承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