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审计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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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算执行审计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预算执行状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状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状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状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展审计监视。 第三条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状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展审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治理和承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状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视; (二)有利于促进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

2、,下同)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治理职权; (三)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视权。 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状况进展审计监视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状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状况和预算收支变化状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征收、治理的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预算收入的状况; (三)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规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状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治理体制,拨付和治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状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状况; (五)本

3、级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状况; (六)国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状况和预算资金的拨付状况; (七)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治理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状况; (八)依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实行专项治理的预算资金收支状况; (九)本级各部门决算状况; (十)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交办与预算执行状况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展审计监视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治理和使用其他财政收支的状况; (二)本级各部门治理和使用纳入财政专户的专项资金状况; (三)财政性资金(资产)投资和国有资产经营等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 (四)政府选购监视治理部门开展有关政府选购治

4、理状况。 第六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安排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下级其他财政收支治理和使用状况等关系地方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展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审计机关进展预算执行状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可以依据需要对治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地方金融机构、社会团体进展专项审计调查。 第八条各级审计机关对中心所属单位代征的本级预算收入和各项政府性基金、附加费及其提留状况进展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各级审计机关对中心所属单位征收的本级预算收入和各项政府性基金、附加费及其提留状况,可以按规定向国家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

5、派员办事处提出审计重点内容的建议,也可以依据国家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安排,派人参加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六月底前向人民政府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状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市县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的同时,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法进展审计监视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供应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6、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含预算调整状况),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规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收入规划完成状况、月报、季报、年报和决算状况,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状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状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财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财政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五)县以上地方税务部门每月在向上一 级地方税务部门报送税务规划执行状况和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并依据本级审计机关审计同级预算执行状况的需要,向审计机关供应有关的税收征管状况的说明材料; (六)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违反预算行为和财政收支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审计打算,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供应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供应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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