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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_物业经理人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6.22 【实施日期】2023.06.22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根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治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按本方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方法的规定,(来自:)详细承办失业保
2、险业务。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征缴。详细征缴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担当。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治理和使用状况进展审计和财务监视。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治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夫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根据农夫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