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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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3) 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2023) 第一条 为标准本市物业效劳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和治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效劳企业,对住宅物业效劳区域供应物业效劳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护、养护、治理、维护物业效劳区域

2、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公正、公正、公开以及效劳标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工作。 市城区物业效劳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房产)部门监视治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治理权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整价。 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治理,其价格由物业治理协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房产)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效劳本钱和业主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规定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相应的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各建立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在政府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业主商定详细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合同。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治理。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分等级方式,实行分等级定价,各住宅小区的物业效劳等级以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效劳等级为准。效劳等级实行动态治理,对达不到等级效劳标准的进展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经住建(房产)部门认

4、定,作降低等级处理。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详细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在政府定价范围内,根据住建(房产)、价格部门核定的效劳等级,由物业效劳公司报住建(房产)、价格部门备案,待住建(房产)、价格部门签字盖章后执行。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整价治理的物业效劳,由业主大会根据公正、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效劳主体,并与业主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对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等进展商定。 物业效劳合同期内,物业效劳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确需要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金和利润,物业效劳本钱或物业效劳支出

5、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局部: 1、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及公共效劳所产出的水、电等公共能消耗用);二次加压另行计费收取; 3、物业效劳区域(楼道)清洁卫生费; 4、物业效劳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效劳区域消防设施维护费用; 6、物业效劳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物业效劳企业办公费用; 8、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责任保险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等按规定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效劳合

6、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或已纳入物业效劳范围的已峻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立单位担当;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和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也可按月、季度、半年或年交纳物业效劳费。 房屋交付后在一年内未入住、未使用的物业,空置期间的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 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建立工程规划设计和配建标准建立停车库(位),优先满意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

7、并按规定报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单位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正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对于公众投诉频繁、冲突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本钱调查,通过公开本钱调查结果,引导催促建立单位合理确定价格。对本钱调查证明租售价格过高,经提示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物业效劳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但其治理、使用、收费等详细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局部占用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车费,并定期在物业效劳区域显著位

8、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状况。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租赁)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但可收取车库、车位物业效劳费。 对业主在物业效劳区域内公共(规划配套建立的)停车位内停放车辆的停放效劳费,详细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并签订效劳合同。 第十四条 对进入住宅区域内的以下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修理车,殡葬车;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肢残人驾驶的专用代步车辆等。 (三)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四)为业主或物业

9、使用人供应搬家、配送货物效劳的车辆。 第十五条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打算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业效劳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前款经营收益,可以按合同商定提取劳务费。 物业效劳费收入与使用支出状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状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并适时审计,承受业主监视。 第十六条 业主对其房屋进展室内装修的,物业效劳企业可向业主(或装饰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主要用于装修过程消失破坏公共部位及设施需要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但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及如何赔偿,退还时间等,应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装饰企业)协商并签订合同。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

10、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托付物业效劳主体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并签订合同。 除此之外,与装修有关的其它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第十七条 实行出入证(卡)治理的住宅小区,建立单位或物业效劳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在免费配备数量之外另行增购,或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本钱费。 第十八条 对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供应维护安装等临时性效劳的外来人员、车辆,物业效劳主体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确因实行出入证(卡)治理的需要,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押金,并在退证(卡)时全额退还。 第十九条 物业效劳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11、、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对于未抄表到户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效劳(治理)区域,供水、供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供水、供电损耗,可按最高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8%(供水)、7%(供电),计入物业效劳费中。 二次加压供水费用应实行据实分摊原则,并将分摊费用具体清单在效劳区域显著位置进展公示。 其次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合同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未按商定交纳的,物业效劳主体可依法追缴。 物业效劳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合同,乱收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物业效劳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效劳费等理由,削减效劳内容,降低效劳

12、质量,中断或者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 其次十一条 物业效劳主体承受托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的,可向托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效劳主体代收有关费用或者供应无偿效劳。 其次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标准收费行为,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效劳。 其次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效劳应当在物业效劳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效劳企业名称、效劳内容、效劳等级、效劳标准、

13、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效劳工程、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承受业主监视。 其次十四条 住建(房产)部门应完善物业效劳标准标准,健全物业效劳主体考核和使用评价体系,引导、催促物业效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物业效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询问效劳制度和争议调解机制,为业主、物业效劳主体等供应相关询问效劳,或者依法依规组织调解、处理物业效劳争议。 其次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住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效劳及收费行为监视检查。物业效劳主体违反物业治理法规和价格法律、法规及本方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

14、惩罚。 其次十六条 县、市、区可依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制定本地详细实施方法及住宅前期物业效劳费指导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和市住建(房产)委。 其次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其次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物业经理人:wwW 篇2:潍坊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2023) 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 潍发改物价2023428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城市治理局,市属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经济进展局)、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城市治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效

15、劳行业持续安康进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根底上,我们讨论制定了潍坊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潍坊市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潍价费发【2023】9号)同时停顿执行。 潍坊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潍坊市 城 市 管 理 局 2023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潍坊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安康稳定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治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

16、内的物业效劳收费及其监视治理活动。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效劳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效劳收费。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效劳收费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和收费与效劳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治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立

17、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应当依据经济社会进展水平以及物业效劳本钱变动等状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效劳企业通过物业效劳合同商定。 鼓舞、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正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并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效劳内容、效劳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其次章物业公共效劳费 第七条本方法所称物业公共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治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

18、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帮助等公共性效劳,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效劳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九条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应当依据物业效劳等级、效劳质量、效劳本钱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一般住宅前期物业效劳等级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一般住宅在销售前,建立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效劳方案,选择物业效劳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物业效劳等级、效劳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

19、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治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效劳费的内容。 第十二条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 因效劳本钱变化需要调整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效劳本钱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局部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

20、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一般住宅的贮存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效劳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转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第十四条房屋以及车库、贮存室依法转变设计用途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物业公共效劳费参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的,从其商定。 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效劳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效劳费,但预收时间

21、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公共效劳费。 第十六条因建立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缘由,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到达房屋买卖合同商定标准的,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减半收取,差额局部由建立单位补偿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他物业由建立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一般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效劳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双方共同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计量状况为衡量标准)后,其空置期间的前期物业

22、公共效劳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50%收取。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效劳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一般住宅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立单位的缘由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效劳费由建立单位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效劳费自建立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 第十九条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租赁建立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治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

23、租赁费、停车效劳费、车位场地使用费。 其次十条一般住宅车位租赁费和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效劳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其次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承租人租赁建立单位的车位,应当交纳车位租赁费。 一般住宅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立单位或者其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商定;其他物业治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立单位或者其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商定。 其次十二条车位租赁费由建立单位收取。建立单位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治理并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托付合同;未签订书面托付合同的,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收取。 其次十三条使用物业治理区域

24、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效劳企业供应相应效劳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效劳费。 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效劳费标准,由建立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商定;其他物业治理区域的停车效劳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商定。 车位未停放机动车一个月以上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效劳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效劳企业与车位使用人双方共同确认后,免收停车效劳费。 其次十四条对占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一般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详细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其他物业治理区

25、域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定。 其次十五条停车效劳费由物业效劳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由物业效劳企业代为收取。 长期使用物业治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效劳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免费;超过2小时的局部,详细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其次十六条对进入物业治理区域内进展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抢救、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供应修理、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效劳临

26、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第四章其他效劳收费 其次十七条本方法所称其他效劳收费,是指除物业公共效劳费、机动车停放费之外,由物业效劳企业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供应效劳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以及涉及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其他收费。 其次十八条其他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协商商定;国家、省对其他效劳收费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实行其他治理方式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其次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效劳企业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效劳企业代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27、施设备进展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收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打算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打算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效劳费。属于一般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效劳费。 物业效劳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治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治理费可按20%的比例扣除。 第三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展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根据物业效劳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担当清运费用,清运方式

28、及详细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物业效劳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证(卡)治理的,应当为每户家庭免费配置四张出入证(卡),对有车位(车库)的业主应按一车一证免费配置车辆出入证(卡)。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物业效劳企业供应前款之外的其他通行设备的,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但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根据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商定,供应机动车看管、家政效劳等特约效劳并收取相应的费用。详细收费标准由双方依据效劳内容、效劳质量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温和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

29、营单位应当根据与业主签订的效劳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效劳企业承受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治理单位托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依据商定向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治理单位收取酬劳。 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治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效劳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效劳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顿向最终用户供应效劳。 第三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限内的,修理养护费用由建立单位负担;超过保修期限的,其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 第五章监视治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检查,建立物业效劳收费本钱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

30、准时查处物业效劳收费违法行为。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照实反映状况,供应必要的账簿、文件和其他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效劳质量评价体系和效劳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对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和达不到效劳标准的物业效劳企业进展重点监视检查,并可以实行限期整改、降低收费标准等措施。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保证效劳质量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第三十八条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效劳内容、效劳等级、收费工程、计费方式

31、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承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视,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效劳企业收取物业效劳保证金、押金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第三十九条物业效劳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收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治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公示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十条物业效劳企业违反物业效劳合同和本方法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 物业效劳企业依照商定履行义务的,

32、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未根据合同商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催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缴。 第四十一条建立物业效劳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之间对物业效劳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准时进展调解处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物业效劳收费信用治理体系。物业效劳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效劳等级供应效劳等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赐予相应惩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效劳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并对其共同治

33、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四十三条建立物业效劳收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因物业效劳收费引起的投诉举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依照山东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省政府令第31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惩罚。 第四十五条既有多层增设电梯的, 按未配电梯收费标准执行;对于增设电梯的治理维护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担当,详细分摊方案根据相关业主的商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之外的其他治理人供应物业效劳的,其收费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方法自2023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

34、日。 篇3:荆门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2023) 荆门市物价局 市房产治理局 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经发局)、房产治理局(住建局),荆门市市辖区各物业效劳主体、各有关单位: 依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2322号)文件精神,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主体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荆门市物价局 荆门市房产治理局 2023年7月30日 荆门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

35、业主和物业效劳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和治理条例、湖北省定价名目和湖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恳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主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和治理,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治理,收费标准

36、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效劳本钱和业主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效劳本钱根据物业效劳定价本钱监审方法审核确定。 荆门市市辖区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详细标准详见附件1(屈家岭治理区详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市辖区高标准住宅(含别墅、花园洋房、酒店公寓等)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主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另行制定。市辖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按属地治理原则负责询问、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等日常工作。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

37、主管部门制定所辖行政区域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住宅前期物业效劳等级标准由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市辖区详细标准详见附件2)。根据效劳等级标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的原则,效劳等级实行动态治理,对达不到等级效劳标准的进展整改,物业效劳主体供应物业效劳的住宅小区,在同一年度因物业效劳和收费问题被举报两次及以上,且经核实限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次年由小区所在地价格和物业主管部门,直接将该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标准降低一级,物业效劳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对小区配套设施较简单、出入口较多、物业效劳要求和效劳人员配置等有特别要求的个别住宅小区,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无法保证本钱运行的,由

38、建立单位在前期物业效劳招投标前,根据规定的程序和定价治理权限向所属价格和物业主管部门单独申请,核定其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建立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主体,在当地政府制定的物业效劳等级收费标准内与之商定详细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同时,应将选聘的物业效劳主体、前期物业效劳和收费标准及供应的效劳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凡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明确的,荆门市市辖区物业效劳费一律按不高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第三级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收取。并根据定价治理权限和属地治理原则分别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效劳及收费标准等资料(详细见附件3)。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39、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效劳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治理: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局部面积到达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到达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到达百分之二十的。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治理以外的物业效劳,由业主大会根据公正、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效劳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对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等进展商定。 物业效劳合同期内,物业效劳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征求意见前,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大门出入口、每幢楼宇单元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或通过建立业

40、主微信群、群等形式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本钱变动状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鼓舞各地因地制宜创新物业效劳治理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加、多元共治,推动突出效劳群众价值取向、表达公益属性的“红色物业”进展,更好满意居民根本物业效劳需求。 第六条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或已纳入物业效劳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担当;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担当。 房屋交付后第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第一年空置期间业主担当物业效劳费根据(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物业效劳费标准的70%交纳。从其次年起根据(前期)物

41、业效劳合同商定的物业效劳费标准交纳。 第七条 物业效劳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业主和物业效劳主体可商定物业效劳费按月、季度、半年、一年期交纳,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八条 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立停车库(位),优先满意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的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工程,建立单位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报房管部门备案。 建立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正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

42、位)。 对公众投诉频繁、冲突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本钱调查,通过公开本钱调查结果,引导催促建立单位合理定价。对本钱调查证明租售价格过高,经提示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场地使用费,不得收取车位物业效劳费,其治理、使用、收费等详细事项由业主大会打算,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业主大会打算托付物业效劳主体代收并治理的,应当通过合同商定向物业效劳主体支付适当劳务费用。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位),不得收取停车场地使用费,但物业效劳主体

43、等要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位)进展维护治理,发生的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照明、保洁、通风、排水和维护秩序等效劳费用和由此增加的治理费用以及法定税费,可以收取车库(位)物业效劳费。 详细收费标准,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区分不同车位的效劳内容、标准、等级,前期物业在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予以明确,不得以不公正高价商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打算,双方协商,合同商定。凡未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一律不得收取。 第十条 对进入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以下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

44、市政设施维护修理车、殡葬车; (二)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各地可结合实际状况适当延长,但不能缩短免费时间); (三)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供应搬家、配送货物效劳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应予以免费的其他车辆。 物业效劳主体等在物业效劳等级标准规定之外供应临时停车效劳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收取临时停车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双过半”的多数业主同意),所收取的临时停车费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效劳主体可以从收取的临时停车费中提取劳务酬劳,详细比例由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打算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业效劳主体代

45、为收取、保管前款经营收益,可以按合同商定提取劳务费。 物业效劳费收入与使用支出状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状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承受业主监视。 业主大会可以对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状况进展审计,也可以托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展审计,审计结果在小区向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 荆门市房屋装修实行装饰装修告知制度,不再收取装修保证金。业主、物业使用人修缮、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效劳主体。物业效劳主体应当将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中的制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和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托付物业效劳主体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商定。与装修有关的其它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第十三条 住宅区实行出入证(卡)治理的,建立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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