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赠与合同11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附义务赠与合同11篇.doc(2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附义务赠与合同11篇一、概述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1.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虽然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概念是明确的,但由于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混乱,以至于附条件赠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附条件赠与指的是条件在赠与人一方的附条件赠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附义务赠与和广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构成了种属关系,而与狭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并列关系。有学者这样区分:“附条件赠与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生效,而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可见这里的附条件赠与仅仅是指狭义的附条件赠与。 2.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与。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区分在于:第一,由于附义务赠与,在于使受
2、赠人负有为肯定给付之义务,因此假如其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诉请履行或撤销赠与;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之行为并非义务,因此假如受赠人不为符合该目的之行为,赠与人无法诉请履行,只能主见双方之缔约目的无法达成,构成缔约根底丢失,而依不当得利恳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其次,义务是从赠与之财产中所为之给付,因此其给付通常是有财产价值之给付。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所为之行为通常未必是财产上之给付。是以假如受赠人所应给付者与财产上之给付无关,而是劳务,则应属非义务,而是目的性赠与。 (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征 赠与合同的义务并非双务合同中双方均须履行的义务,大多数状况下只是对受赠人使用赠与物的一种限制,但受
3、赠人的履行行为不包括或不应是向赠与人支付某种利益。 1.义务是赠与合同的内容。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商定的受赠人应负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局部,而非另外一个附随于赠与合同的从合同。但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并非赠与财产的对价,两者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 2.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履行后之义务。原则上赠与人履行其义务后,受赠人始有履行其负担的义务。但当事人商定先由受赠人履行其义务的,是否为赠与,则主要看该义务是否与赠与财产形成对价,假如形成对价,则不为赠与合同。 3.受赠人的义务,可以是对赠与人本人的义务,也可以是对第三人的义务。假如不履行其义务的,不管是对赠与人的义务,还是对第三人的义务,赠与人有
4、权要求其履行。 4.赠与所附义务,应当为有法律意义的义务。该种义务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二、对“义务”的分析 (一)义务性质的辨析 上述表达已经说明白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特征,但是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赐予的无偿性”和“合同的单务性”是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那么附义务赠与毕竟是否由于其附加了肯定的义务是否与其本质的特征相互违反呢?在此有必要阐释附义务赠与合同中的“义务”。 对此问题学界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有学者主见“附义务赠与仍为单务无偿合同”,认为“负担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负担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因此
5、其单务无偿性质没有转变。史尚宽先生认为“无偿即不受任何对价,是否为无偿,应视主观打算之。纵令使相对人负担多少之义务,如其负担较其所取得之利益为微小,当事人不以为有对价之意义的,仍为赠与”。 从学者的观点中,笔者认为学者们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赠与合同中的一种是作出确定的答复的,其无偿性的特征也得到了学者的确定。但是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笔者却发觉了一个不行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却根据合同的双务性来解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德国和日本即是如此。虽然如此,笔者仍赞同学者们的观点,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具有无偿单务性的特点,它是赠与合同中的一种形式。合同以当事人是否有对价关系之债务为标准,可以区分为
6、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各当事人互负对价关系的合同。更准确地说,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互有债权债务而彼此给付为对价关系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成立双务合同,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互有债权、债务;二是双方的债务必需成立对价关系。二者缺一不行,否则就是单务合同。尽管各国立法在制度的设计上突出了它的双务性特征,但笔者认为这是为了实践中操作的便利性,与理论中形成的观点没有直接的冲突和冲突。更深入的讨论我们发觉,在各国立法中,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所谓的“双务性”与真正的双务合同存在着本质的区分:附义务赠与人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仅仅能在自己履行后以受赠人不履行商定义务为由撤销赠与。 笔
7、者认为,这种的义务的主要作用与双务合同的义务其所起到的法律意义是不全都的,此处“义务”是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加重了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从而实现了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的公正。 (二)“义务”的效力排解 义务内容是赠与合同内容的一局部,它的效力将直接影响附义务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并不是全部附加的义务都能够成为赠与合同附加的内容。 第一,义务不应当是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与商定义务之间是并列的关系,当赠与人将法定的义务作为赠与合同中的义务加以商定时,笔者认为,这种义务的商定等于没有商定。笔者认为此时赠与合同的其余局部连续有效,即赠与合同为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
8、行使撤销权或者变更其义务的内容。.CoM 其次,义务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虽然赠与合同中的附加义务与其他合同中的义务有所区分,但是义务的内容本身应当与其他义务一样,遵循法律适当的规制。假如义务的内容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有违公序良俗,则义务的内容应当是无效的。那么此时如何判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呢?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假如赠与合同所附之义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亦有违法之嫌者,无论其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顿条件抑或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假如违反公序良俗之义务尚未足以至整个赠与合同违法时,依德国民法通说“于附停顿条件之情
9、形,由于停顿条件系合同不行分别之局部,故该不法义务将使整个合同不生效力。而于解除条件之情形,因解除条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虽局部无效,但是除去该局部亦可处理者,其他局部有效”之规定得以适用。 第三,义务应当在合同形成之时可以履行。当赠与合同生效之后,发生义务不能履行之时则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假如在合同成立的过程中就发生了义务不能履行的情节呢?笔者认为,此时合同无效。 三、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履行 附义务赠与合同相比拟其他赠与合同,具有其独特的简单性。笔者参照学者们的讨论成果,发觉在附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受赠人如何履行其所担当的义务;二是受赠人的利益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
10、权时如何得到爱护? (一)受赠人应当如何履行所附义务 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征中,可以得出受赠人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并不构成合同的对价。一般而言,赠与合同中义务较之本身的财产价值是很微小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受赠人履行义务固然以赠与的财产价值为限。一旦所附的义务超过了赠与财产本身,其赠与合同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也就不再是赠与合同了。所以当超过财产价值限度时,受赠人可以拒绝履行超过局部的义务,当义务不行分时,受赠人可以拒绝履行,此时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受赠人的利益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如何得到爱护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赠与人返还财产。这是赠与人依法保障自己权利
11、的方式。但是假如受赠人依约履行了义务,而赠与人却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时,受赠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学者们认为,赠与应领先履行赠与,然后受赠人才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但是在实践中情形千变万化,赠与合同作为无偿合同,其本身具有着诸多的道德因素在内,假如强调必需先给付财产再履行义务,对赠与人而言,特别简单影响其积极性。 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英美法系“承诺禁反言”胜利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承诺禁反言是指:“于适当之个案或者状况下,使赠与人承诺或无偿之承诺生拘束力,而得加以强制执行之原则”。该规章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成为非正式合同得到强制履行的根底。由此,在附义务赠与契合同的状况下,受赠人因
12、此信任而履行了商定义务。尽管这样的义务好像不构成对价,但赠与人仍旧要求履行其财产给付义务。这样就把问题解决的方式提高到了法律精神的层面,不但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解决其他法律问题时,方法本身也具有借鉴意义。 当受赠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之后,赠与人不履行商定的赠与义务时,此时就可将此单独作为一个问题解决。笔者认为赠与人此时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销权,但是受赠人可以就由于信任承诺人的承诺而产生的信任利益患病的损失要求赠与人赔偿,尤其是受赠人为此蒙受了较大的损失而赠与人却因此获利的情形。 解释: 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138. 费安玲.托付、赠与、行纪、居间合同
13、实务指南.北京:学问产权出版.20xx.178. 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180. 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5. 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5. 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179.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讨论(第3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6. 赵守东,徐旭.附负担赠与合同性质辨析.边疆经济与文化.20xx(4).35. 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4. 附义务赠与合同4 甲方(赠与方):_(姓名) 乙方
14、(受赠方):_(姓名)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物的状况:_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 2甲方对赠与物应担当如下责任、义务:_。(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 3甲方享有_的权利。(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 4乙方为承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_。(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商定,乙方应按商定履行义务) 5其它:_。 甲方(签字):_ 乙方(签字):_ 住址:_ 住址:_ 电话:_ 电话: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附义务赠与合同5 甲方(赠与方):_(姓名) 乙方(受赠方):_(姓名)
15、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物的状况 _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 2甲方对赠与物应担当如下责任、义务 _ (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 3甲方享有的权利 _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 4乙方为承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 _ (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商定,乙方应按商定履行义务) 5其它 _ 甲方:_ 姓名:_ 住址:_ 电话:_ 签字:_ 盖章:_ 乙方:_ 姓名:_ 住址:_ 电话:_ 签字:_ 盖章:_ _年_月_日 附义务赠与合同6 合同编号:_ 甲方(赠与方):_乙方(受赠方):_ 身份证号码:_身份证号码:
16、_ 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物的状况: 名称:_。 质量:_。 数量:_。 所在地:_。 2.甲方对赠与物应担当如下责任、义务: _。 (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 3.甲方享有_ 的权利。(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 4.乙方为承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_。 (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商定,乙方应按商定履行义务) 5.其它:_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爱护。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
17、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 住址:_住址: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附义务赠与合同7 甲方(赠与方):_(姓名) 乙方(受赠方):_(姓名)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赠与物的状况:_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 其次条.甲方对赠与物应担当如下责任、义务:_。(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 第三条.甲方享有_的权利。(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 第四条.乙方为承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_。(甲、乙双方
18、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商定,乙方应按商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其它: 甲方(签字、盖章):_乙方(签字、盖章):_ 住址:_住址:_ 电话:_电话: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附义务赠与合同8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称附负担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肯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肯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特别的赠与,在受赠人获得较大利益,负担较小义务的同时,满意了赠与人或赠与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权益,因而成为赠与合同的主流形式。本文从附义务赠与的概念特征、效力、合同双方的义务以及合同的解除对附义务赠与合同进展了具体的解读,盼望对您有所帮忙。 一、附
19、义务的赠与的概念及其特征 生活中常常遇到某人将某物赠与他人,同时要求受赠与人履行肯定的义务,这就是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肯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承受赠与后负担肯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别的赠与。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担当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肯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担当肯定的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肯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3.一般状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也无不
20、行。 4.赠与所附义务,可以商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商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商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商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局部,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合同。 二、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 1.受赠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2.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假如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
21、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假如赠与的财产缺乏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就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假如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局部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担当与出卖人一样的瑕疵担保责任(详见后述)。 三、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达在赠与人的义务。一般认为,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商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全部权。尽管在一般状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
22、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照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假如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四、赠与合同中受赠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受赠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履行义务。 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
23、与人。 2.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 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假如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假如赠与的财产缺乏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假如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局部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担当与出卖人一样的假疵担保责任。 附义务赠与合同9 甲方:(赠与人) _ 乙方:(受赠人)_ 甲乙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甲方自愿将其下全部的一处房产赠与
24、乙方。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全部权证证号为 的房产赠与给乙方,该赠与是对乙方个人的赠与,乙方自愿承受该房屋。 其次条 自本赠与成立日起,乙方应负赡养甲方的义务,甲方有权在该房屋居住。 第三条 乙方在其次条抚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赠房屋处分、转让,或设定期典权抵押等他项权利,抑或为任何债权的担保,否则其处分、转让、抵押等行为无效,甲方有权撤销赠与,收回房产。如因上述行为造成甲方不能收回赠与房产的,乙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该房产市场价款。 第四条 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
25、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义务的。 (2)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利益的。 第五条 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商定积极帮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担当。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全都,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_乙方(签章):_ 年 月 日 附义务赠与合同10 合同编号:139842 赠与合同(公民类附
26、义务) 合同编号:_ 甲方:_乙方:_ 身份证号码:_身份证号码:_ 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物的状况 _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 2。甲方对赠与物应担当如下责任、义务 _ (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 3。甲方享有的权利 _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 4。乙方为承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 _ (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商定,乙方应按商定履行义务) 5。其它 _ 甲方:_乙方:_ 姓名:_姓名:_ 住址:_住址:_ 电话:_电话:_ 签字:_签字:_ 盖章:_盖章:_ _年_月_日_年
27、_月_日 附义务赠与合同11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全都才能成立,假如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承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是汲取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全都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商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担当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甲方(赠与方):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 乙方(受赠方):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 _ 2.赠与方的权利义务 _ 3.受赠方的权利义务 _ 4.赠与标的的交付 _ (包括时间、地点、相关手续的办理等) 5.其它 _ 甲方:_ 名称:_ 住址: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 盖章:_ 乙方:_ 名称:_ 住址: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 盖章:_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