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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宁区物业维修资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本文提要:商品住房预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签定修理资金缴交商定,购房者按以下标准向售房单位缴纳修理资金,不计入销售收入。由开发建立单位统一缴纳至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治理. 第一条:为了全面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完善住房修理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依据建立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治理方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集宁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公有住宅出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的治理,均适用本方法。
2、第三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本方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构造部位(包括根底、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立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房地产E网:)第四条:商品住房预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签定修理资金缴交商定,购房者按以下标准向售房单位缴纳修理资金
3、,不计入销售收入。由开发建立单位统一缴纳至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治理。详细标准如下:(一)低层、多层住宅:20元/m2;(二)中高层、高层住宅:30元/m2;(三)非住宅房屋参照上述标准增加10元/m2。未向购房者收取修理资金的或未售出房屋的由开发建立单位按标准缴纳。已交付使用未缴纳过修理资金的旧楼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由物业治理企业,根据业主委员会确定的数额,一次或逐月收取,上交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治理。第五条:修理资金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治理,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修理资金的安全,修理资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置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第六条:修理资金自存
4、入修理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修理资金利息净收益转作修理资金滚存使用和治理。第七条:修理资金的使用,从房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内的修理费用由原开发建立单位担当,保修期满后发生的修理工程,经鉴定审核后,拨付修理资金。修理工程必需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每个工程一次修理费用在1000元以上时,方可按有关程序办理使用手续。第八条:修理资金使用时,由物业治理企业会同业主委员会提出访用申请,提交使用规划,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监视使用。所修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工程必需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实施。第九条:修理资金不敷使用时,物业治理企业会同业主委员会制定续筹规划,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5、核准后,按业主占有房屋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归集后,交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治理。物业治理区域内,个别未按规定缴交修理资金的业主当发生修理时,应按其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修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第十条:物业修理责任按以下标准划分:(一)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破坏的,其修理费用由责任人担当;(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风、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担当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修理、养护的责任;(三)物业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修理由业主或使用人负责。业主或使用人因物业装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第十一条:业主转让房屋全部
6、权时,结余修理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缘由造成住房丢失的,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修理资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帐户实有余额退还给业主。(来自:)第十二条:业主或使用人、物业治理企业、开发建立单位之间就修理资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要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不按规定办理修理资金缴交手续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四条规定,逾期不交纳修理资金的,不予办理房屋交易的产权登记手续;情节严峻的,申请法院进展收缴并赐予惩罚。第十四条:非住宅商品房修理资金的治理可以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