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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照护服务管理制度通用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五篇)2023年长期照护效劳治理制度通用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1. 文字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本合同”均特指目前甲、乙双方签订之产品买卖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详细名称。 1.2 本合同所称“甲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出卖方。 1.3 本合同所称“乙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买受方。 1.4 本合同中,任何当事人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2. 合同标的 2.1 产品概述 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全都确认甲方欲出售给乙方、乙方欲向甲方购置的产品符合本条所描述之条件: 2.2.1 双方全都确认,
2、本合同商定之产品应到达的质量标准为: 2.2.2 为证明其出售的产品符合双方商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应在出售给乙方的全部产品上标注该产品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或附有以标签、文件等方式制作的产品合格证,甲方承诺:该标志、合格证所称的“合格”,即表示该产品质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合同第2.2.1条商定的质量标准。 2.2.3 如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商定的标准,甲方应担当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置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担当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3 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别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根据双方实
3、际发生的数量结算。同时双方明确:本合同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货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货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 2.4 供货期间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头计算。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 合同价款及支付 3.1 合同价款 3.1.1 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单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 。 3.2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3.2.1 周期 经双方协商全都,确定乙方与甲方实行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日至 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3.2.2 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
4、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展核对,核对全都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3.1条商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 3.2.3 付款 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晰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拖延付款的,根据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拖延履行金。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纳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甲方供应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帐号: 单位名称: 4.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经双方协商
5、全都,共同确认本合同商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4.2 交付地点 4.2.1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点为: 5. 检验及质量保证 5.1 在甲方将本合同商定的产品根据本合同第4条的商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首先即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展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供应的送货单上签字。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商定的,乙方有权只根据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商定不全都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商定的局部,对不符合商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上述状况导致乙方没有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数量接收产品的,对未接收局部的检验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
6、接收的数量付款。 5.2 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商定的检验期间内准时对产品进展质量检验。乙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损坏、变质等)进展检验。对于乙方检验后消失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觉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担当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5.3 双方经过协商全都确定检验期间为 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头计算。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5.4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第2.3条商定的质量标准,甲方确认出售给乙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
7、为 ,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头计算。同时甲方承诺乙方接收产品后,实际享受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乙方有权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已经缺乏的产品要求甲方调换,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担当。 5.5 经双方协商全都,甲方同意乙方拘留人民币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首先从乙方的应付货款中拘留。乙方拘留质量保证金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拖延履行金。质量保证金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 个月后支付甲方。 5.5 因甲方产品消失质量问题的,乙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商定担当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条所述缘由暂扣甲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拖
8、延履行金。 6. 退货 6.1 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商定的,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 6.2 对于乙方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商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7. 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商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详细违约行为需担当的违约责任商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担当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担当的赔偿责任。 7.3 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各自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8. 不行抗力 8.1 “不行抗力
9、大事”指一方无法掌握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大事。 8.2 若一方因不行抗力大事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行抗力大事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削减损失。若发生不行抗力大事,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担当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患病不行抗力的一方应实行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削减或消退不行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9. 通知 9.1 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效劳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9.1
10、.1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9.1.2 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9.1.3 开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效劳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9.1.4 传真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9.2 指定的通讯地址以合同开头所标明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为由主见没有收到对方的通知,对方发往原联系地址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 10. 附则 10.1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展。 10.2 可分性: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单独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
11、的效力。 10.3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签署。 10.4 完整协议: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合同事项达成的全部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和联系。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 10.5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是累积性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权利应被视为可以并行不悖。 11. 其他 11.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全都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局部。 11.3 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本钱合同
12、的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1.4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2023年长期照护效劳治理制度通用二 出 租 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 租 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出租人向承租人供应长期租车事宜,经双方协商全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 1.1 出租人供应符合以下要求的车辆(以下简称“合同车辆”),供承租人有偿
13、使用,同时配备驾驶员效劳: 1.2 合同车辆用途: 1.3 合同车辆状况: 1.4 合同车辆行驶地域范围: 其次条 租赁期限 合同车辆的租赁期限为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3.1 合同车辆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如双方无特别商定,以下费用均包含在租金中: 3.1.1 合同车辆使用费用。 3.1.2 驾驶员效劳费用。 3.1.3 合同车辆修理、保养、年检费用。 3.1.4 合同车辆的保险费用。 出租人担当合同车辆的保险费用,险种及保额明细为: 。若承租人对车辆保险有其他特别要求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担当。 3.1.5 其他费用:
14、 3.2 合同车辆每月限用 公里,超公里费为 元/公里,随租金一并结清。 3.3 承租人担当合同车辆使用期间的燃油费、停车费、高速费、过路费和过桥费费用。 3.4 本合同商定的租金及费用按 (月/季)结算,经双方核对全都后,当期租金支付时间为结算期次月 日前,采纳 (现金/支票/汇款)方式支付。 3.5 出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上述账户信息如有变动出租人应准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 3.6 出租人应按承租人的财务制度要求准时、足额为承租人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的正式发票。 第四条 租赁物的交付及验收 4.1 合同车辆的交付时间为: 4.2 合同车辆
15、的交付地点为: 4.3 合同车辆的验收方式及标准为: 4.4 交付车辆验收不合格的,出租人应负责更换直到符合本合同商定的标准。 第五条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5.1 出租人有权按合同商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5.2 出租人应具有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并对合同车辆有合法的全部权或处分权。 5.3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按商定交付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并同时供应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行驶证、购臵税证、年检牌等。 5.4 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商定的交付标准将租赁车辆交付给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干预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除本合同商定的状况外,出租人不得提前收回出租车辆,在租赁期间不
16、得将合同车辆再行转租他人。 5.5 出租人有按合同商定准时对租赁物进展修理、保养、年检的义务。 5.6 在租赁期间内因出租人指派驾驶员的缘由或其他非承租人的缘由造成的车辆违章、交通事故、车辆故障、车辆丧失等状况,由出租人或相关责任主体担当相应的损失赔偿和费用支出。承租人不担当任何责任。 5.7 出租人须保证承租人的乘车安全。非承租人的缘由造成交通事故等意外大事,出租人应对承租人因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5.8 出租人指派的驾驶员与承租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驾驶员不担当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相关义务责任。 5.8.1 出租人应定期对派出司机进展法律法规教育和效劳培训。派出司机应遵循
17、行业职业标准,留意仪容仪表,保持车内外清洁,做到热忱优质效劳。 5.8.2 出租人指派的驾驶员应遵守承租人的规章制度,按要求准时上下班,遵守承租人单位秩序。驾驶员实行每月不定期休息 8 天,每月剩余天数为工作日,工作日每天工作 8 小时。出租人派出司机应根据承租人要求,在工作日供准时的效劳。 5.8.3 出租人派出司机按承租人要求在休息日加班的,承租人需支付加班费用。加班费标准为 。(司机在国家法定假日加班的,加班费标准为 ); 5.9 保密义务。出租人及派出司机对履行本合同所得悉的承租人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否则担当本合同商定的违约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承租人
18、的权利义务 6.1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不得利用合同车辆进展任何违法活动,车辆使用仅限于双方商定的用途。 6.2 承租人不能要求驾驶员做出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 6.3 承租人应依约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结清费用。 6.4 承租人应保证驾驶员的正常休息时间,应保证车辆的日常保养时间。 6.5 假如驾驶员不能供应安全满足效劳的,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在 个工作日 6.6 因车辆修理或者出租人及出租人派出司机的缘由,造成承租人无法正常用车超过 小时的,出租人应供应同等代替车辆或更换司机,并免收承租人无法用车期间的租金(含驾驶员费用);若由于上述缘由造成承租人无法正常用车超过 天,承租人有
19、权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按本合同商定月租金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7.2 出租人假如未按合同商定时间交付合同车辆,或因合同车辆不符合交付验收标准,致使承租人未在商定时间接收合同车辆超过 个工作日,则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根据月租金的 %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租赁期限相应顺延。上述情形持续超过 个工作日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7.3 出租人未按合同商定修理车辆超过 个工作日的,出租人应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根据月租金的 %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7.4 因第三人主见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的,则出租人不得收取不能正常使用租赁
20、物期间的租金。 7.5 承租人未按合同商定时间交付租金,超过 个工作日的,则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根据未履行合同款项 %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7.6 合同届满或合同解除后终止的,承租人应在 个工作日内返还合同车辆,否则承租人应赔偿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7.7 承租人未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方法或者车辆的性质正常使用,致使合同车辆受到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7.8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车辆进展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7.9 如发生违约大事,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违约方,内容包括违约大事、违约金、支付时间和方式等;违约方在收到上述通知
21、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方,并支付违约金。如双方不能就此达成全都意见,将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解决双方的纠纷。 第八条 不行抗力 8.1 不行抗力指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的不行预见(或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行避开)、非任何一方所能掌握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限制、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斗、罢工、暴动、黑客攻击或任何其它社会、政治动乱造成的灾难。 8.2 假如消失不行抗力,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在不行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经另外一方确认的不行抗力影响时间,不计入本合同执行时间。本合同期限可依据中止的期限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全都。任何一方
22、均不会因此而担当责任。 8.3 声称患病不行抗力的一方应在不行抗力发生后不迟于_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行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削减不行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8.4 假如发生不行抗力,双方应马上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假如所遇不行抗力持续 日以上,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8.5 在发生不行抗力时,双方对各自掌握下的设备、资料负有保管责任,对于未受不行抗力影响并且可以连续履行的合同义务应连续履行。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9.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 9.1.1 向承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
23、.1.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章进展仲裁。 9.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页关于双方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均系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因一方变更前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而未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无法发出通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方负责。 10.3 其他商定事项: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24、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2023年长期照护效劳治理制度通用三 甲方: 乙方: 经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怀宏五金电料批发部(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协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长期向乙方购置五金工具、零件和电线产品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业务关系 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供应的清单为甲方供给产品。 2、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产品无国家标准的经双方协商确定。 3、 质保期内实行质量“三包”。 4、 包装要求:产品包装以爱护货物完整、不受损伤,包装物不回收 5、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按需供应选购清单,乙方按清单供货,全部济
25、责任均执行本协议规定,不再每次重新签订协议。 6、 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应在10日内进展验收,验收后出具验收单。 二、供货价格 产品供货价格由双方依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三、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付款方式为:现金、汇款或银行承兑等方式。 四、付款时间 1、甲方小批量购货实行赊账式购置,乙方凭发货单(甲方确认及签字)和甲方验收单记账。 2、乙方每月底为甲方所购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次月为乙方进展一次货款结算。 3、结算货款时,甲方按双方商定预留 10%的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在质保期满,无责任赔偿的状况下无息全额返还乙方。 五、产品运输 乙方负责运送产品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
26、用由乙方担当。 六、违约责任 1、乙方错发产品,迟发产品,供应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商定的标准),或者阅历收发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由乙方担当违约责任和由于质量问题所发生的损失及费用。 2、甲方供应的产品型号规格不精确,导致乙方发错产品的,由甲方担当全部的退货费用及因此引起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及详细购货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协议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马上生效。 2、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局部并具有同等法律
27、效力。 3、本协议中任何未尽相宜,双方将以友好方式解决。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2023年长期照护效劳治理制度通用四 甲方:_联系电话:_ 乙方:_联系电话:_ 为了确保供需双方的责任及义务,基于甲乙双方业务往来和供给等状况,认定乙方具有向甲方供货的力量,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供应符合甲方要求的货物;本着互惠互利、共同进展原则,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订此协议。 第一条选购订单执行 甲方所下选购订单,将包括品名、货物型号、
28、数量、供货时间以甲方的书面订单为准,乙方应在8小时内签字或盖章确认回传,乙方需保质保量完成交货,若不能按期交货,乙方需提前与甲方沟通,征得甲方同意前方可更改交货时间,若无正值理由,乙方不得拒绝承受订单;包装及运输方式,甲乙双方可进协商而定。 其次条品质保证 1.乙方发货后准时知会甲方留意收货,双方根据已经确定的样品或双方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进展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甲方准时通知乙方,并供应验收不合格报告,乙方在接到通知一工作日内回复甲方如何处理,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回货物,如甲方生产过程中检测出不合格品,经品质及技术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退回到乙方,退货款将直接从当月货款中扣除。 2.若乙方所供货物发
29、生质量问题,从而导致甲方停产或被第三方索赔,经双方或技术部门认定是乙方的责任,则应由乙方担当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三条货款结算 1.本着诚恳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产品报价要与市场价位合理,如甲方发觉价格严峻不符,甲方将有权取消所下订单。 2.乙方需每月供应一份对账单给甲方财务,用于核对送货数量,甲方财务核对后签字盖章回传。 3.付款方式:甲方自货物检验合格入仓,下月_日前支付相应货款;如需开发票的供给商,结款前必需随货供应与货物等值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上的物品内容与供应的货物名称一样。 第四条生效条件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双方最终一笔业务交易完成后_个月内双方再无任何业务往来,合
30、同自动中止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具有一样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_份。 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_ 身份证:_身份证: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2023年长期照护效劳治理制度通用五 出 买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买 受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鉴于: 1.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甲方情愿向乙方出售其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该产品的质量符合乙方要求; 2.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
31、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乙方情愿购置甲方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根据双方的商定准时向甲方支付货款。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平协商的根底上,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本钱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文字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本合同”均特指目前甲、乙双方签订之产品买卖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详细名称。 1.2 本合同所称“甲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出卖方。 1.3 本合同所称“乙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买受方。 1.4 本合同中,任何当事人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2. 合同标的 2.1 产品概述 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全都确认甲方
32、欲出售给乙方、乙方欲向甲方购置的产品符合本条所描述之条件: 2.1.1 产品名称为: 牌 型号的 2.1.2 生产厂商为: 2.1.3 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为: 2.2 产品质量 2.2.1 双方全都确认,本合同商定之产品应到达的质量标准为: 2.2.2 为证明其出售的产品符合双方商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应在出售给乙方的全部产品上标注该产品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或附有以标签、文件等方式制作的产品合格证,甲方承诺:该标志、合格证所称的“合格”,即表示该产品质量符合甚至高于本合同第2.2.1条商定的质量标准。 2.2.3 如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商定的标准,甲方应担当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
33、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置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担当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3 产品包装 2.3.1 双方全都确认,本合同商定之产品应具备如下的包装标准: 2.3.2 如甲方不能到达本包装的标准,应向乙方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因此导致产品损坏、变质等减损产品价值的状况消失,甲方应担当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乙方重新购置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担当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4 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别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根据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同时双方明确:本合同对
3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货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货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 2.5 供货期间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头计算。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 合同价款及支付 3.1 合同价款 3.1.1 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单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 。 3.1.2 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全都同意,当本合同商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商定单价的 %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3.1.3 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全
35、都意见,则仍根据本合同3.1.1条商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50%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3.2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3.2.1 周期 经双方协商全都,确定乙方与甲方实行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日至 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3.2.2 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展核对,核对全都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3.1条商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 3.2.3 付款 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晰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
36、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拖延付款的,根据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拖延履行金。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纳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甲方供应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帐 号: 单位名称: 4.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经双方协商全都,共同确认本合同商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地点。详细程序为:乙方依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送货通知(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送货通知应当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按
37、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4.1.2 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担当。 4.1.3 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担当,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4.2 交付地点 4.2.1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点为: 。 4.2.2 如乙方依据实际状况需要转变送货地点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送货通知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乙方在送货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4.2.1条指定的地址。 4.3 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应当由甲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乙方供应送货的
38、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乙方保存。乙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但上述行为仅说明乙方接收了甲方发送的如该清单所列的数量、型号的产品,并不表示乙方已经检验完毕,乙方检验应当在检验期内进展。 4.4甲方应根据乙方送货通知指定的期间向乙方履行交付义务。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 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担当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误工期形成的罚款、损失以及临时购置其他替代产品的差价。 5. 检验及质量保证 5.1 在甲方将本合同商定的产品根据本合同第4条的商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首先即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展清点、检
39、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供应的送货单上签字。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商定的,乙方有权只根据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商定不全都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商定的局部,对不符合商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上述状况导致乙方没有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数量接收产品的,对未接收局部的检验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5.2 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商定的检验期间内准时对产品进展质量检验。乙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损坏、变质等)进展检验。对于乙方检验后消失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觉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担当相应
40、的质量保证责任。 5.3 双方经过协商全都确定检验期间为 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头计算。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5.4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第2.3条商定的质量标准,甲方确认出售给乙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 ,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头计算。同时甲方承诺乙方接收产品后,实际享受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乙方有权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已经缺乏 的产品要求甲方调换,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担当。 5.5 经双方协商全都,甲方同意乙方拘留人民币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
41、保证金首先从乙方的应付货款中拘留。乙方拘留质量保证金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拖延履行金。质量保证金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 个月后支付甲方。 5.5 因甲方产品消失质量问题的,乙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商定担当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条所述缘由暂扣甲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拖延履行金。 6. 退货 6.1 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商定的,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 6.2 对于乙方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商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7. 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
42、何一条之商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详细违约行为需担当的违约责任商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担当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担当的赔偿责任。 7.3 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各自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8. 不行抗力 8.1 “不行抗力大事”指一方无法掌握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大事。 8.2 若一方因不行抗力大事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行抗力大事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削减损失。若发生不行抗力大事,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担当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患病不行抗力的一方应实行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削减或消退不行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9. 通知 9.1 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效劳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9.1.1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9.1.2 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9.1.3 开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效劳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9.1.4 传真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9.2 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