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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纠纷调解培训心得体会及感悟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心得体会(三篇)对于金融纠纷调解培训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 号文批准的 引进工程,所需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包括应付利息 万美元。 其次条 贷款期限: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三条 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_年期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2.按贷款人制定的_年期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3.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优待利率执行,目前为_或4.按贷款人自
2、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_(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 第四条 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局部限于支付费用,必需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局部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第五条 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贷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别状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第六条 用款规划:依据工程进度,本项贷款提款期为_年至_年,每年用款规划如下:_年_万美元;
3、_年_万美元;_年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状况调整用款规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期他商定,借款人不得再连续支用贷款。 第七条 贷款归还:贷款人以工程新增创汇和利润、折旧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以下规划归还贷款:_年_万美元;_年_万美元;_年_万美元。 如贷款工程提前实现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归还贷款;如年度还款规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在年底前提出调整还款规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日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
4、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的罚息。 为了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预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归还贷款。 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第八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份,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担当还本付息责任。保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份,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担当还本付息责任。 第九条 保险事项:为避开贷款期间可能因发生自然灾难
5、或意外事故而患病损失,借款人应向有关保险机构投保借款项下进口设备外汇财产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转归贷款人名下,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保险费用可在本贷款项下支付。 第十条 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以下状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贷款人同意转变贷款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本贷款购置的设备。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依据违约状况,贷款人有权实行以下措施: 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2.对违约局部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 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 5.借款人
6、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收还贷款项。 6.实行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规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规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
7、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对于金融纠纷调解培训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赵树华。 托付代理人崔春虎,该司职员。 托付代理人符尹,该司职员。 被告谢飞。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原告的托付代理人崔春虎、符尹到庭参与诉讼。被告谢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知称,20xx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谢飞签订了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商定被
8、告谢飞为购置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8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xx年1月13日至20xx年1月12日,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对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抵押事项等进展了明确商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揭发放了借款,被告从20xx年2月15日开头还款,共还款22期,但自20xx年12月15日起,被告未能根据商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屡次催讨未果。被告的上述行为 已严峻违反了借款合同,依据借款合同第十一条其次款规定,被告有严峻违约行为时,原告除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剩余本金至结清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外,还有权向被告收取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且依
9、据抵押合同第四条规定,原告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因此,原告依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商定,要求被告归还贷款剩余本金及至结清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并按借款合同商定支付违约金,并且原告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假如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处置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为维护原告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人民法院,恳求判令:一、被告谢飞支付贷款剩余本金14526.33元、利息1178.81元(暂计算到20xx年6月4日)、违约金5800元; 二、被告谢飞支付自20xx年6月5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根据合同商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三、在被告谢飞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状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皖hk”、车架
10、号为“lh17ckkf9bh178”)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四、被告担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谢飞未作出辩论,亦未参与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xx年1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商定被告为购置轿车(“皖hk”、车架号为“lh17ckkf9bh178”)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8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xx年1月13日至20xx年1月12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合同关于解除合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的商定主要有:第三条第八款“如借款人未按时
11、还款,贷款人将对逾期局部按逾期利息计收利息,假如还款逾期超过30天,贷款人有权按下述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布贷款马上到期,并行使相应权利”;第十一条第三款“在借款人严峻违约时,或在本合同其他条款有规定时,贷款人有权自行宣布贷款马上到期,借款人有义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还清贷款本金金额及利息,以及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如借款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支付或全额支付,贷款人有权就未支付的局部向借款人计收逾期利息”。借款合同关于违约金的商定主要有:第十一条其次款“当借款人严峻违约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明确了抵押权人(原告)向抵押人(被告谢飞)供应
12、贷款用于购置车辆,抵押人依据借款合同将车辆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抵押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的担保。双方于20xx年1月13日就被告所购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揭发放了58000元贷款,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xx年6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4526.33元、利息1178.81元。 再查明,原告于20xx年11月18日成立,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于20xx年11月17日向原揭发放了金融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金融许可证、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特种转
13、账凭证、收款确认书、欠款明细清单、户口簿及原告庭审陈述附卷为凭,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谢飞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制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爱护。双方签约后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已履行了义务,被告按商定使用该贷款购置了轿车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却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恳求归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应支付原告贷款本金14526.33元、利息1178.81元(计算至20xx年6月4日)和违约金5800元(58000元10%)。因被告已根本违约,故依据抵押合同商定,
14、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已主见被告提前还款且要求支付的利息已按逾期利率计算,同时又要求被告担当违约责任,故原告主见被告支付提前还款后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其次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526.33元、利息1178.81元、违约金5800元,共计21505.14元; 二、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谢飞的车辆(“皖hk”、车架号为“lh17ckkf9bh178”)享
15、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春香 审判员 李燕萍 审判员 唐 明 2023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 静 对于金融纠纷调解培训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辩论人: 法定负责人: 住宅地: 被辩论人: 住宅地: 被辩论人诉辩论人借记卡纠纷一案,辩论人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现提出
16、辩论意见如下: 辩论事项:辩论人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辩论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恳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辩论人证据缺乏,不能证明起诉状所述待证事实,被辩论人诉讼恳求应不予支持。 被辩论人提交的证据可分为三组,第一组为邮政储蓄绿卡对账单、活期明细、短信,该组证据仅能证明交易卡号末四位3404的邮政储蓄绿卡于_年_月_日_时发生交易,交易金额合计_万元。 其次组为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被辩论人在交易发生后进展了电话挂失、电话报警。 第三组为银行卡、存折,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被辩论人在辩论人处开立了交易账户。 被辩论人诉称:人在某市,卡未离身,交易系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异地盗取,银
17、行存在治理漏洞。 而纵观上述三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辩论人诉称的待证事实,与待证事实无任何关联性。 被辩论人诉称:资金在相距遥远的异地取走,可以认为系他人支取。 辩论人认为该推断不成立,交易发生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被辩论人报案时间为次日,按当下交通之兴旺,完全有充分的时间完成异地交易行为,且交易及报案时卡是否在被辩论人身上,交易是否被辩论人授意他人代为实施尚不得而知。 因此,被辩论人证据缺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其主见应不予支持。 二、被辩论人未妥当保管密码,责任应自行担当。 被辩论人在辩论人处办理了邮政储蓄绿卡,依据双方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章程
18、第八条的商定,持卡人应妥当保管绿卡和密码,凡使用密码进展的交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银行卡密码系被辩论人自行设定,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辩论人及任何第三人无从知晓。 被辩论人诉称:交易非本人实施。 假定该诉称成立,则持卡人必需知晓正确的密码方能进展交易,持卡人获得密码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被辩论人有意告知,该情形下应视为被辩论人自行交易或授意交易,责任固然自担;二是被辩论人无意之间泄露,该情形下被辩论人应对其未尽妥当保管密码之义务导致财产损失自行
19、担当责任。 三、辩论人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不应担当责任。 辩论人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治理机构审查批准的合法、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有经过国家认证和检验合格的安全交易设施。 辩论人依据持卡人密码正确的操作指令办理交易,完全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不应担当责任。 综上,被辩论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伪造的银行卡、交易系他人所为,而被辩论人有泄露密码的高度盖然性,且辩论人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因此,被辩论人的诉讼恳求均不应支持。 此致 _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_ _年_月_日 附:辩论书副本_份; 证据材料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