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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被告对利息有异议(十三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被告对利息有异议篇一 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x人,现住,联系电话。 被辩论人:马兰,女,汉族,x年x月x日生,x人,现住,联系电话。 xx年11月4日,被辩论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辩论人和被告返还借款66.7万元,辩论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辩论人的诉讼恳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返还借款的诉讼恳求无据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
2、难向被辩论人提出借款,被辩论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出具了欠条。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辩论人借款10万元,并由辩论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展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辩论人马兰,借款人被告。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辩论人明显只具有向被告恳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辩论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辩论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恳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辩论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辩论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下向辩论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恳
3、求,明显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辩论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被辩论人将辩论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辩论人出具的欠条上,辩论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依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商定,该商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4、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辩论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局部伍拾万元于20xx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辩论人将要对被辩论人出借的50万元进展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辩论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辩论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担当责任的明确商定,更不是辩论人以书面形式向被辩论人出具担保书或者辩论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辩论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辩论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
5、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辩论人既未因与被辩论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辩论人的借贷进展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加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害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辩论人将辩论人列为被告明显是错误的。 三、即使辩论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辩论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辩论人将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辩论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辩论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辩论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担当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商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辩论人与被告
6、商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xx年7月份底,那么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xx年7月份底至20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辩论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恳求还款,也未向辩论人提出要求担当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辩论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展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辩论人视为“保证”,辩论人也不应当担当还款义务。信任人民法院肯定会支持辩论人的辩论,驳回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返还借款的诉讼恳求。 综上,辩论人认为在被辩论人马兰与被告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辩论人既未与被辩论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辩论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辩论
7、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辩论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返还借款的诉讼恳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求人民法院仔细审查,驳回被辩论人的诉讼恳求,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辩论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被告对利息有异议篇二 民事答 辩 状 辩论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辩论人就辩论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辩论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展了公告,原告起诉辩论人仍旧担当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恳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
8、起诉状中共供应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展了公告。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展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担当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展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
9、起诉状中仍旧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担当本不应当担当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恳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恳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被告对利息有异议篇三 民 事 答 辩 状 辩论人:王、蔡x 辩论人就被辩论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一、被辩论人在诉状中所述不实,不实之处有以下几点: 1、xx年11月23日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辩论人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户名叫卢,账户号为6222x5的账户上转至62账户上20万元,之后被辩论人在其工作的成都投资有
10、限公司办公室将27500现金交给辩论人,口头说将其余225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让辩论人手写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现金25万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次百条,辩论人实借的本金应按227500计算。 2、被辩论人与辩论人最初商定的利息不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辩论人于xx年12月22日和xx年1月23日分别按九分利息还了两次单笔22500元后,与被辩论人协商,辩论人同意将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辩论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xx0元开头还款。 3、辩论人没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辩论人在实际获得借款后的一个月即从xx年12月22日起就开头按月九分和
11、月八分还息,在xx年12月22至xx年12月9日期间,分十六次累计将23万元打至被辩论人要求汇入的卢兴根的工商银行账号上。xx年1月27日因辩论人经济紧急,距离上次还钱49天都没有还钱,被辩论人便主动联系辩论人王,同意再借给辩论人10万元,条件是将借到的钱中一局部用于归还上一笔钱。于是双方在xx年1月27日再次签订借款协议,被辩论人借给辩论人10万元,亦通过卢工商银行账号转账10万元,辩论人收到该款时立刻按要求将其中5万元转入被辩论人徐x的账户。 二、因最初被辩论人关于借款利息的商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所以该笔借款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辩论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还款时多还的利息
12、应算至归还本金,并且每次计算利息时也应以扣除已还款后的本金为根底。xx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6%,四倍的月利率则为2%,本金为227500元,至xx年1月27日止,辩论人累计还款280000元,而至该日,辩论人所欠被辩论人连本带息仅为262298.59元,辩论人不仅归还了被辩论人全部借款,还多还了17701.41元。(辩论状后附计算过程) 三、被辩论人商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四、xx年3月20日左右,被辩论人徐x找到辩论人王要求其连续还钱,因辩论人当时没有钱,被辩论人便要求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数额60000元,一张数额33000元,用来抵做涉案借款的利
13、息。上述欠条是建立在高利贷根底上的,辩论人已于xx年1月27日还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条所载的债务是子虚乌有的。 五、辩论人于xx年末在网上查到成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贷款,于是联系到名为卢x的经理,因卢x指派徐x一起承办辩论人的借贷业务,所以辩论人才熟悉被辩论人徐x。放款、还款时用卢账号也是卢x和徐x要求的,而辩论人从来都没有见过或联系过卢兴根此人。被辩论人拒绝成认辩论人用卢兴根的账号还款意图很明显,由于作为专业的放贷人员,被辩论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法院肯定不会支持,所以其采纳说谎隐瞒的方法拒不成认辩论人已还款。 综上所述,被辩论人和其背后的投资公司采纳说谎隐瞒真相的手段企图钻
14、法律的空子,利用诉讼侵占辩论人的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严峻制止,否则受到侵害的将远不止辩论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辩论人的合法权益,期贵院依法公正审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 20xx年x月x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被告对利息有异议篇四 大路 借款人: 住宅(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宅(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 大路建立工程,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 万元,期限为 年。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公平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
15、中,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终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治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拖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工程”指 大路。 1.1.9 “建立期”指从工
16、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开头至运营期完毕。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工程交付使用。 1.1.12 “本钱超支”指工程建立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淌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根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工程资本金”指在 大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名目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便利,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其次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
17、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工程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工程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工程资金承诺文件、大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全部应当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供应本工程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立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给合同、技术询问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 万元的工程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供应本工程的其他建立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 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大事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本钱超支; 2.7 本合同项下借
18、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公平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供应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精确; 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供应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 大路工程建立。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全都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19、,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终一天)。 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需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文件或办理以下事项: 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工程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工程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工程资金承
20、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工程资金规划安排等; 5.1.3 生效的建立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给合同; 5.1.5 工程财产保险单; 5.1.6 全部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需满意以下条件: 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工程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 未发生本钱超支或者本钱超支局部已自筹解决; 5.2.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大事; 5.2.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状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 已按第7.
21、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2)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3)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 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 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 假如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局部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
22、款人同意前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分 次还款,详细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还款日 还款本金数额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 大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23、; b. c. 6.10 第6.9条所列资金尚缺乏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准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归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归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需在结息日进展;本金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 6.1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规划倒挨次削减贷款本金。 6.15 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
24、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削减利息。 第七条 账户监管 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行撤销地托付贷款人依据银行账户治理规定和本合同的商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展监管。 7.2 账户监管包括: 7.2.1 监视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工程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 监视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挨次支付款项; 7.2.3 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
25、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1 开立于 的工程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全部款项及工程资本金必需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根本结算账户; 7.3.2 开立于 的根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a.工程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工程下的全部保险赔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给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工程下的全部其他款项。 7.3.3 开立于 的偿债
26、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 天的宽限期。 7.4 借款人承诺,其从根本结算账户内的全部提款和转账只能根据以下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 工程建立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工程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
27、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全部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商定的账户监管而实行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担当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担保 8.1 为保证工程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供应以下担保: 8.1.1 在工程建立期间内, 向贷款人供应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本钱超支、不能按原规划本钱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2 当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给合同以及本工程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
28、.1.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 大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 大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 工程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归还,由 向贷款人供应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当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 成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 根据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 在每个财务年度完毕后 日和每个季度完毕后 日内,向
29、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精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 本工程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担当并实行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归还; 9.7 允许贷款人及其托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视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工程建立、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状况; 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转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打算 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
30、议后实施; 9.9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消失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大事发生后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借款人应当准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大事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准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 对得悉的借款人工程建立、财务收支等状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需经双方协商全都。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
31、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需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供应令贷款人满足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旧有效。 第十二条 保险 12.1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保险。险种为 险、 险、 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工程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依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 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
32、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工程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根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打算用于工程毁损局部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局部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局部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 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次条、第十一条和第12.1
33、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商定,状况严峻,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局部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 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 大路收费权。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全部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 贷款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准时改
34、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局部万分之 的违约金: 13.9.1 收到借据后,无正值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 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 通讯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纳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实行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马上通知对方。 第十六
35、条 其他 16.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贷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被告对利息有异议篇五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是新成立的公司,现处于前期筹备阶段,为了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36、,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商定。 三、借款利息为 零 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淌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归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根底上打算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局部或全部
37、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铺张或利用借款合同进展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 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辩论状被告对利息有异议篇六 合同各方 贷款人(甲方):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宅地:_ 邮编: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职务::_ 电话:_传真: _ 借款人(乙方):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_ 结算户(
38、还款帐户) 帐号 : 结算户/储蓄户(1) 帐号 : (2) 帐号 : (3) 帐号 : 合同签订地: 特殊提示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特殊提示”和黑体字局部,如有不明之处请准时询问,甲方肯定积极解答。乙方有权同意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乙方因购置第一条所述房产(下称“抵押物”),情愿按本合同商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借款,并自愿将该房产作为向甲方借款的抵押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承受乙方将该房屋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并同意按本合同商定向乙方供应房屋按揭贷款,作为乙方购置该房屋的局部资金。为明确各方权责,甲、乙双方经充
39、分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原则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产状况 房产地址: _市 区 的商品房/商铺;建筑面积:_ 平方米;购房总价款:_元;土地使用年限: _年;商品房预售合同号(或房地产证号):_ 。 其次条 贷款与用款 一、甲方向乙方供应的贷款专项用于购置本合同所列上述之房产;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 元整(小写:_ ); 乙方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甲方将该贷款以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全额转入售房者的帐户。 二、贷款期限共 _个月,从贷款发放之日起算,贷款发放日以“借款借据”记载的银行出款日期为准。 三、乙方满意以下条件,甲方将向乙方发放贷款: 1、乙
40、方已向甲方供应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产证原件;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款总价_ %的首期款项; 3、乙方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利益的第一优先权人; 5、本合同已经生效,乙方已填写了借款借据; 6、已办妥抵押物的登记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帐户; 8、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利率及计息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人民币利率按贷款发放日国家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当前贷款利率为月 _(年_ %),贷款利息从贷款发放日起按月分期计收。 二、依据国家利率治理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
41、民币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到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将从次年的1月1日起,按国家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还款额。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治理方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有权按调整后的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并在调整当月通知乙方。甲方执行本条规定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 第四条 还 款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在甲方开立还款帐户,并于每月还款日前在该帐户内存入足以归还当期还款额的存款,专项用于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并特此不行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每月还款日从该帐户划收当期还款及/或欠款。 二、乙
42、方应从贷款发放日起,按月分期(每月为一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 _号,乙方还款总期数为 _期。 三、乙方选定按第_ 种方式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1、第一种方式:等额本、息归还法 合同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期数 月还款额 = _ (1+月利率)贷款期数- 1 2、其次种方式:等额本金归还法 合同本金 月还款额 = _+当期未归还本金月利率 贷款期数 3、第三种方式:其他还款方式:_ 。 第五条 乙方未按还款规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局部按国家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 贷款逾期后,乙方必需尽快补足,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否则甲方有权持续计收罚息并计收复利。 第六条 提前还款 一、贷款发放后,乙方可提前归还局部或全部贷款本、息,但须至少提前30日并不行撤销地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二、提前归还局部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万元并为其整数倍,且应先归还当期还款,再归还局部贷款。 三、乙方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