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部采购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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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购部采购管理制度 一、职责部门:业务部 1、负责按本单位的要求组织对供方进展评价,编制合格供方名录,并对供方的供货业绩定期进展评价,建立供方档案。 2、负责制定选购规划,执行选购作业。 3、负责编制选购物资分类明细表。 4、负责对选购物资的进货验证 5、编制供方评定记录表 二、选购物资分类 选购物资分为三类: 1、重要物资:构成最终产品的主要局部或关键局部,直接影响最终产品使用或安全性能,可能导致顾客严惩投诉的物资。(一级) 2、一般物资:构成最终产品非关键局部的物资,它一般不影响最终产品的质量或即使略有影响,但可实行(措施)予以订正的物资。(二级) 3、帮助物资,非直接用于产品本身的起帮

2、助作用的物资,如一般包装材料等。(三级) 三、对供方的评价 1、业务部依据选购生产需要,通过对物资的质量价格、供货日期等进展比拟,对同类的重要物资和一般物资,应同时选择几家合格的供方。业务部负责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质量记录,依据选购物资分类明细表规定的产品类别,明确对供方的掌握方式和程度。 2、对有多年业务往来的重要物资的供方,应供应充分的质量证明文件,适当时包括以下内容,以证明其质量保证力量: a、供方产品质量状况或来自有关方面的信息(如供方其他用户对其产品质量的反应); b、供方质量治理体系对按要求如期供应稳定质量产品的保证力量; c、供方顾客满足程度; d、产品交付后由供方供应相关的效劳

3、和技术支持力量(如堆栈件供给,修理效劳等); e、其他方面,如履约力量有关的财务状况,价格和交付状况等 3、对第一次供给重要物资的供方,除供应上述的书面证明材料外,还需经样品测试及批量试用,测试合格才能供货。 4、对于一般物资供方,除应供应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外, 还需要经过样品验证和小批试用合格,业务部供应评价意见,厂长批准,可列入合格供方名录。 5、对于批量供给帮助物资的供方,也应供应质量证明文件,业务部相关人员在进货时对其进展验证,并保存验证记录,合格者由厂长批准后即可列入合格供方名录。对零星选购的帮助物资,其进货验证记录即为对此供方的评价。 6、供方产品如消失严峻质量问题,各部门(单位)

4、应向供方发出订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如两次发出处理单而质量没有明显改良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7、业务部每年对合格供方进展一次跟踪复评,填写供方年度业绩评定表,评价时按百分制,质量评分占60%,交货期评分占20%,其他(如价格、售后效劳等)占20%。评定总分低于60(或质量评分低于48),应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如因特别状况留用,应报厂长批准,但应加强其供给物资的进货验证,并执行上述条款。连续其次次评分仍不及格,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四、选购 1、选购规划 业务部主管依据本单位的月生产规划及库存状况编制月选购规划及库存状况编制月选购规划,经厂长批准后实施选购。 2、选购的实施 a、业务部依据批准的月

5、选购规划、选购单,根据选购物资技术标准在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供方并进展选购; b、第一次向合格供方选购重要和一般物资时,应签定选购合同,明确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验收条件、违约责任及供货期限等。 五、选购产品的验证 1、如选购物资发生质量问题应实行隔离、标识、通知供方、退货、更换等(方法)。 2、详细的选购作业,由选购员以“选购单”的形式执行。 选购部选购治理制度2 一、目的 为加强选购规划治理,标准选购工作,保障公司及子公司运营所需物品的正常持续供给,降低选购本钱,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全部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易耗品、营销礼品等)的选购。 三、职责权限

6、 1、公司董事长负责选购治理制度的审批; 2、公司财务部负责选购治理制度的; 3、产品中心负责选购治理制度的制订。 四、选购原则 1、询价比价原则 物品选购必需有两家以上供给商供应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效劳、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根底上进展综合评估,并与供给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置的物品除外。 2、全都性原则 选购人员定购的物品必需与请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全都。在市场条件不能满意请购部门要求或本钱过高的状况下,选购人员须准时反应信息供申请部门更改请购单或作参加。如确因特定条件数量不能完全与请购单全都,经审核后,差值不得超过请购量的510%。 3、低价搜寻原则

7、 选购人员随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供给商信息档案库,了解市场最新动态及最低价格,实现最优化选购。 4、廉洁原则 (1)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努力提高选购物品质量,降低选购本钱。 (2)廉洁自律,不收礼,不受贿,不承受吃请,更不能向供给商伸手。 (3)严格按选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承受监视。 (4)加强学习,广泛把握与选购业务相关的新材料、新设备及市场信息。 (5)工作仔细认真,不出过失,不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5、招标选购原则 凡大宗或常常使用的物品,都应通过询议价或招标的形式,由选购、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定出一段时间内(一年或半年)的供给商、价格,签订供货协议,以简化选购程序,提

8、高工作效率。对于价格随市场变化较快的物品,除缩短招标间隔时限外,还应随时把握市场行情,调整选购价格。 6、审计监视原则 选购人员要自觉承受财务部或公司领导对选购活动的监视和质询。对选购人员在选购过程中发生的违犯廉洁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人员进展惩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物资分类 (一)物资分类 1、固定资产类: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2、经营物资类:与经营有关的各种物品。 3、营销礼品类:节日礼品、营销礼品等。 4、办公用品类:与办公有关的物品。 5、后勤物资类:指厨房和宿舍方面的物品。 6、其他类型物资:其他需要选购的相关物品。 (二

9、)选购安排: 由总公司统一选购:经办人填写申购单,经所在部门经理审批,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原则上由总公司产品销售中心统一选购。(子公司办公用品类、后勤类的食堂菜品及调料、店内经营所供的小吃、水果等临时性易耗品经部门经理造册报子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审核后可由子公司自行选购) 六、选购流程 1、选购申请: 使用部门填写申购单经部门经理及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交产品销售中心,申购单要求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求日期、参考价格、用途等。 2、询价比价议价: (1)每一种物品(物资)原则上需三家以上的供给商进展报价。 (2)选购员接到报价单后,需进展比价、议价,并填写询价记录表,按低价原则进展选购。 (

10、3)属以下状况者,无须进展比价、议价:独家代理、独家制造、专卖品、原厂零配件无代用品,但仍需留下报价记录。 3、样品供应和确认: (1)若须进展样品供应和确认的,须确定送样周期,由选购人员负责追踪,收到样品后,须第一时间送交需求部门进展确认,必要时需会同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予以确认。 (2)对于需要保存样品的,须作封样处理,以便日后作收货比拟。 4、供给商选择: (1)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者。 (2)品质、交货期、价格、效劳等条件良好者。 (3)信誉良好者。 (4)客户认可的供给商。选购人员须建立供给商信息台帐。 5、合同签定: (1)供给商经送样审查合格后,由选购部门与选定的供给商签订合同。 (

11、2)交易发生争吵时,依据合同的核定条款进展处理。 6、进度跟催 (1)为确保准时交货,选购人员应提前采纳电话、传真或亲自到供给商处跟催,以确保物品(物资)能适时供给。 (2)若选购物品(物资)无法在预定时间内交货的,选购人员须提前通知需求部门,寻求解决方法,并须重新和供给商确定新的交货期,并知会需求部门。 7、验收入库: 选购物品(物资)到公司后,属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配件等物品(物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大宗劳保用品等经需求部门验收,办公用品等常用品经库管验收合格后,库管开具入库单,按流程办理入库手续。如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部门通知选购部门,2日内办理换(退)货手续。 8、对帐付款: 选购

12、付款实行审批制度,详细程序如下: (1)选购人员凭申购单、入库单、购货发票到财务处办理申请付款手续;(2)付款方式: A、金额在200元以下,经产品销售中心和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后,公司财务审核后现金支付。 B、金额在200元1000元,经产品销售中心和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后,公司财务审核后转账支付。 C、金额在1000元以上,经产品销售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财务审核、董事长签字后,转账支付。 (3)需要预付款的部门,直接填制转账汇款申请单,经产品销售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财务审核、董事长签字后可先办理汇款手续,财务部据此挂账,待发票来到后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发票入账手续冲账。

13、 七、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自20_年3月1日起执行。 选购部选购治理制度3 一、为了标准公司的物资选购,降低物资选购本钱,确保公司各项物资供给,加强企业物资选购的监视治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是公司物资选购治理的根本标准。 三、选购部应当依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选购,同时,在付款方式上,做到货到付款,或分期付款,削减选购风险。 四、选购部(岗位职责) 1、负责物资选购治理制度和内部各岗位职责的制定; 2、负责物资选购员、规划员及档案治理员的监视与治理; 3、负责物资选购规划的.制定,选购合同的签订及保管; 4、负责物资选购的询价、议价、比质、比价; 5、负责本部门按时、保质、保量地完

14、成所需各项物资的选购工作; 6、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卫生、安全工作。 7、选购部做好各项档案的治理工作,如选购合同、各种审批文件及公司下发的各种文件; 8、选购部建立选购物资台帐、借款明细帐及公司应付帐款,定期与财务部对帐。 五、物资选购遵守的原则 1、未经审批的物资一律不得选购; 2、仓库内的库存物资应优先使用; 3、建立合格供给商名录时,选购远近搭配的原则; 4、选购物资时,应尽量通过银行结算,削减现金结算; 5、在比价过程中,严格执行同类产品比质量,同样质量比价格,同样价格比效劳的原则,择优确定选购单位; 6、对于先试用的物资,必需由使用部门出具试验(报告),并由审批后,方可选购。 六、为节

15、省选购本钱,公司实行按月上报选购规划。选购部编制选购规划时,要从实际工作动身,避开盲目提报物资选购规划,避开物资积压损失。 七、公司内各部门及配套厂家要按程序报物资选购规划,在每月的23日前向选购部报下月的选购规划,然后由选购部汇总后统一上交公司经理办公会。 八、各部门及配套厂家供应的需选购物资的规格型号必需完整,如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原材料清单提报人负责50%的经济损失,所在部门担当30%;同时,选购部有权拒绝选购型号不完整的物资。 九、物资选购时必需严格根据选购原则、选购规划进展选购,做到不错订、不漏订,准时精确地做好物资货源的落实工作。签订物资 选购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和公司合同治理

16、制度,合同中要明确数量、规格型号、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运费担当、包装、运输、验收方式、经办人经济责任以及(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一般状况下,根据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如有特别状况,与公司律师参谋联系后,再签定合同。 十、物资选购时,如工程部及设计院出具的原材料消失短缺现象,选购部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在使用单位同意,并签字确认前方可选购使用单位情愿承受的代用品,否则,消失后果由选购部负直接责任。 十一、选购部未能准时完成的选购任务,应及早报总经理生产助理说明缘由,拟定补救措施。 十二、物资到库后,选购部送检人员通知质检部到货物资的数量、及规格型号,按商定时间到达对物资

17、进展检验。 十三、验收中的不合格物资,由选购部准时与供给商进展沟通,准时进展退、换货处理。 十四、凡对外调剂的物资必需由选购部确认后,经总经理生产助理审批后,方可对外调剂。 十五、验收合格的物资,由选购部送检人员准时送至仓库,由仓库保管员对物资办理入库手续;货票同行的,由仓库保管员打印入库单,并由送检人员带回入库单,双方做好交接手续。货票不同行的,等发票到后,再由仓库保管员打印入库单。 十六、选购部收到入库单后,尽快到财务部办理抽欠条手续。每月25日前,将欠款压缩到20万元限额内。 选购部选购治理制度4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物资(生产物资或生产设备)的选购治理,标准选购操作规程,建立合格供给商

18、网络,适时选购物美价廉的物资,以满意公司正常的运营,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生产物资(设备)或大宗的选购。 三、选购及物流审批权限 1、选购申请单 选购申请单由需求部门提出,审批权限如下: (1)估算金额在元以内,由部门经理审批。 (2)估算金额在元至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审核,再由分管副总审批。 (3)估算金额在元至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审核后,再由总经理审批。 (4)估算金额在元以上(大宗选购),由董事长加批。 2、选购订单(或选购合同) 选购员依据已审批的选购申请单和市场询价结果制作选购订单,审批权限如下; (1)选购金额在元以内,由选购经理直接审批。 (2)选

19、购金额在元至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审核,再由分管副总审批。 (3)选购金额在元至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审核后,再由总经理审批。 (4)选购金额在元以上(大宗选购),由董事长加批。 (5)选购金额在元以上,财务经理附核。 3、验收入库审批权限 1、入库金额在元以内的单据由部门经理审批。 2、入库金额在元至元之间的单据由部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审批。 3、入库金额在元以上的单据由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4、领用发货审批权限 1、出库金额在元以内的单据,由储运部经理及领用部门经理共同审批。 2、出库金额在元至元的单据,需分管副总加批。 3、出库金额在元以上的单据,需总经理加批。 四

20、、物资选购流程 1、物资需求部门供应选购申请单,并完成必要审核和审批手续。 2、选购部凭已审核的选购申请单,制作选购订单或选购合同(含报价),在完成选购订单的审批手续后,给供给商下达选购规划,同时送选购订单到财务部备案。 3、供给商送货到指定仓库,选购部给品质部开具请检单、给储运部开具收货通知单。品质部进展来货检验,并进展品质确认。储运部依据品质部检验结果和供货数量给供给商开具入库单,入库单一份给选购部、一份给财务部,一份给供给商,并在供给商送货单收货确认。 4、物质需求部门到储运部领用已申购的物资。 五、支付流程及审批权限 1、供给商凭公司储运部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到选购部对账,产生一份具体的对

21、账明细清单(同时附送货单、入库单),选购经理签字确认,对账清单报送到财务部。 2、财务部对选购部的对账清单进一步进展确认,由财务经理审核。 3、供给商凭送货单、入库单、选购订单、对账清单、供货发票到公司办理审批手续: (1)发票金额在元以内,由选购经理审核、财务经理审批。 (2)发票金额在元至元的,由选购经理审核,财务经理和分管副总共同审批。 (3)发票金额在元至元的,需总经理加批。 (4)发票金额在元以上的,需董事长加批。 六、供给商的治理 1、对于大宗或常常使用的物资,应建立相对稳定的供给商,并建立“供给商名目”作为选购时询价议价和供料的参考,应严格按ISO质量体系要求来运作。 2、对于常

22、常选购的物资,应找两家以上的供给商作为储藏或交互选购,货比三家,选购性价比拟高的物资。 3、依据供给商信誉状况、货源稳定性(品质、数量)、资金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把供给商分类A、B、C、D等几类,并由此确定是否为长期进展或淘汰的供给商。 4、乐观主动向供给商宣传公司原料品质标准,并在品质和技术效劳上赐予必要的帮忙,使其交货准时、品质稳定且符合公司的质量标准。 5、对于交货品质不符合质量标准,交货数量缺乏,延误交期,售后效劳不良等状况的供给商,应采纳末位淘汰法进展淘汰,并另行开发新的供给商。 6、选购人员应乐观调查物资资讯,收集物资市场行情,乐观开发新的供给商。新的供给商必需具备:营业执照(副本

23、)、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产品检验报告、专利证书等一系列质资文件。 七、选购纪律规定 1、各物资需求部门应依据生产经营需要,本着“节省、降本”的原则提交选购请购单。 2、选购人员必需坚固树立企业仆人翁思想,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选购本钱的最低化、选购质量的最优化、选购效率的最快化。 3、选购人员必需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选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 4、选购人员应准时把握市场动态信息,自觉学习业务学问,提高业务工作的力量,以保证准时、保质、保量的做好物资供给工作。 八、如公司选购员自行选购,则选购流程及审批

24、权限类同上述。 九、本制度从20_年3月18日试行。 选购部选购治理制度5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选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展的政府选购,适用本方法。因严峻自然灾难和其他不行抗力大事需要实施的紧急选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隐秘的选购,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政府选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选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选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选购名目以内的或选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选购实行集中选购和分散选购相结合。集中选购是指选购人选购集中选购名目以内的货物、工

25、程和效劳的行为。分散选购是指选购人选购集中选购名目以外且在选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选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原则。 第六条政府选购应当选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效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政府选购工程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限额,在采纳招标方式时,适用招标投标法。但选购预算编制、信息公布和招投标过程的监视、选购合同的订立、选购资金的拨付等适用政府选购法和本方法。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招标限额的政府选购工程的选购,适用政府选购法和本方法。 第八条本市的集中选购名目、选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集中选购名目、选

26、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选购过程、选购结果等政府选购信息,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准时向社会公开公布,但涉及商业隐秘的除外。 第十条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选购监视治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选购活动的监视治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选购活动有关的监视治理职责。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政府选购工程组织集中选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选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直属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选购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选购人托付,制定集中选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选购活动; (三)依据选购人托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选购合同,并催促合同履行; (四)

27、受选购人托付,代理集中选购名目以外工程的选购; (五)依法办理其他政府选购事宜。 第十二条选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选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选购人行贿或实行其他不正值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选购人应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年度集中选购名目及选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选购预算。选购人依据确定的政府选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选购规划,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政府选购规划一般不得调整。选购人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报送选购规划的程序进展。不编制月度选购规划的工程,不予列入政府集中选购。 第十四条选购人选购纳入集中选购名目的政府选购工程,必需托付集中选购机构

28、代理选购。分散选购可以由选购人自行组织选购,也可以托付选购代理机构选购。实施分散选购必需根据政府选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展,并依法承受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视。 第十五条选购人托付集中选购机构从事政府选购活动,应当与其签订托付代理协议,明确托付代理事项,商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供给商参与政府选购活动,应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供给商资格由政府选购监管部门进展审核,集中选购机构据此建立相应的供给商库。 第十七条选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给商实行差异待遇或卑视待遇。政府选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给商参加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要求选购人或选购工作人员向

29、其指定的供给商进展选购。 第十八条政府选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选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选购监视治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选购方式为辅。 第十九条选购人选购货物或效劳,数额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需采纳公开招标方式。因特别状况需要采纳公开招标以外的选购方式的,由选购代理机构提出申报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苏州市财政部门批准前方可进展。选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选购的货物或效劳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公开招标选购。 其次十条政府选购专家库由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政府选购专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其次十一条在政府选购活动中依法需要使用专家的

30、,选购人或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视下,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从政府选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当场记录备案。政府选购专家名单在评审完毕前应当保密。对行业或产品有特别要求的选购工程,本地政府选购专家库不能供应所需专家的,财政部门应当从上级政府选购专家库中抽取。如仍不能满意要求的,选购人或选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其次十二条政府选购专家应当客观、诚恳和公正地参与政府选购的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担当个人责任。政府选购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选购工程的评审。 其次十三条选购人和供给商之间的权利和

31、义务,应当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商定。选购人可以托付选购代理机构与供给商签订政府选购合同。选购代理机构以选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选购人的托付代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其次十四条政府选购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选购合同连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有关状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 其次十五条选购人或其托付的选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给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简单的政府选购工程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验收方成

32、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十六条政府选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七条供给商认为选购文件、选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选购人或其托付的选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选购人或其托付的选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供给商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隐秘。质疑供给商对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足或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

33、处理打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其次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选购活动及选购代理机构的监视检查。监视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选购范围、选购方式和选购程序的执行状况; (二)政府选购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三)政府选购合同的履约和验收状况; (四)政府选购专家的使用状况; (五)分散选购的组织实施状况; (六)集中选购机构的内部制度建立状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次十九条选购代理机构应实行选购工程负责人制度、人员轮岗制度、职能分别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视制约机制,加强其对工作人员的(训练)、培训和考核。选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

34、连续任职。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选购代理机构的监视治理制度,依法对集中选购机构进展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等有关状况在指定的媒体上照实公布。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选购负有行政监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选购活动的监视。 第三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政府选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主管部门应依据本方法要求,制订相应的政府选购制度,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三条采纳公开招标方式进展政府选购的,财政、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实施现场监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选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准时处理。 第三

35、十五条选购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顿向其支付预算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政部门应提请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一)政府选购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二)政府选购合同的签订损害或连续履行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三)擅自托付未取得政府选购资格的代理机构进展选购的; (四)应进展集中选购而擅自进展自行选购的。 第三十六条选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大型或简单的政府选购工程验收工作而未邀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

36、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供给商在政府选购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或在中标后不能按投标承诺履约的,赐予其取消中标资格、限期整改、一到三年内制止参与本地区的政府选购活动等惩罚。 第三十八条验收方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选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选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选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取消其进展相关业务的资格;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视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方法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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