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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二OO八年三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根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20号)和甘肃省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甘政发2023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坚持政府主导,家庭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三条 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
2、保险制度掩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保。 第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城镇参保居民因患病住院或符合规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特别病种发生的门诊费用。 第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财政部门设立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收入过渡户和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支出户。 第六条 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居民医疗保险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居民医
3、疗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 第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综合协调以及业务指导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医疗保险的详细业务,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登记、征收个人缴费、统筹基金的支出治理、报送资金的使用规划、编报基金的预决算等。 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类学校负责帮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辖区内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等有关事宜。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准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卫生、民政、残联、公安、教育、审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
4、职责协作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其次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的资金; (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十一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详细统筹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7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50元,国家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县(区)两级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25元。 (二)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5元,国家补助25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县(区)两级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
5、15元。 (三)城市低保人员、丢失劳动力量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70元,其中:国家补助5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个人不缴费。 第十二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日制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居民由社区、乡(镇)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学校、社区、乡(镇)等机构使用财政统一票据代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并集中
6、划入财政专户治理。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应先自付肯定数额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分别按50、60、70的比例支付,低于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十八条 凡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血液透析及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特别病种,其门诊医疗费用超过500元以上局部,医疗保险基金按60支付;5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7、 第十九条 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损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局部,医疗保险基金按60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其次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4万元;城市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3.5万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万元。 其次十一条 以下医疗费用,不属于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挂号、伙食、陪床和观看、疗养的费用; (二)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三)交通事故、医疗卫生事故、意外人身损害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费用; (四)斗殴、酗酒、吸毒等法律
8、、法规规定的由个人担当责任所发生医疗费用; (五)施行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展非功能性需要矫正或治疗的费用; (六)个人有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病除外); (七)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其次十二条 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根据全省统一规定的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药品名目、诊疗工程名目和医疗效劳设施标准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其次十三条 依据我市社会经济进展、医疗消费水平变化和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状况,需对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医疗待遇作调整时(来自:),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医疗效劳治理 其次十四条
9、 参保人员就医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治理。我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居民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 其次十五条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参保居民住院时应就近选择一家具有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或二级及以下医院,作为首诊医疗机构。对一些诊断、治疗有困难的疾病,根据逐级转诊原则转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治;对于上级医院已经确诊且下级医疗机构能够治疗的疾病,实行由上向下转院制度。 参保人员转入本地上级医院或转外就医的,须经原住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建议、院长签字,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前方可转诊。 其次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及探亲期间,因病需要住院
10、治疗的,应在当地具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本人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收费收据等资料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其次十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期限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参保人在次年6月30日仍在住院的,费用按新年度标准结算。参保人每年度的医疗费报销须在出院后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其次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根据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付范围供应医疗效劳,严格把握出入院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优质效劳。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保患者供应每日费用明细清单,定点医
11、疗机构使用根本医疗保险名目以外的药物和治疗时,要征得参保患者同意。 第五章 监视与惩罚 其次十九条 居民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必需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金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基金的收支状况,承受社会公众的监视,并承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三十一条 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赐予处理。 (一)审核、支付医疗费等环节中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谋取私利的; (三)造成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 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效劳协议的,由医疗保险经
12、办机构依据协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将参保证件转借他人冒名住院或采纳其他手段骗取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追回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并依法赐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成立金昌市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治理委员会,市政府分管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任副主任。市财政、卫生、民政、监察、审计、食品药品监视、教育、物价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拟订市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试行方法,编制市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进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规划,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审查和确定,并对其医疗效劳质量、收费标准等工作进展监管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核拨,主要用于支付学校、社区、乡(镇)等代办机构的代办手续费和相关业务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