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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根底设施建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效劳水平,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根底设施配套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甘价效劳202321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金昌市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效劳2023332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的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夫自建住房)以根本建立、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立形式进展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
2、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根底设施建立的费用。 第三条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道路、供热、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建立工程。 第四条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按建立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50元计收。 第五条 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按规定缴清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未缴清的建立工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立、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供应供水、供热等设施。 第六条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来自:)、收支两条线
3、治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金额全部结转下年度,连续用于城市根底设施配套建立。 第七条 以下建立工程免征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 (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立工程及生活效劳设施; (四)廉租住房; (五)城市根底设施建立工程。 享受免征配套费的工程,由建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核权限报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其他需要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工程,由建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收费执行状况定期向市物价、财政和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物价、财政要加强常常性的监视检查,市审计部门要对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收缴状况和收支使用状况进展审计监视,并自觉承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视。 第九条 本方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