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征文优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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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征文优秀一、当前证券业洗钱的主要手法(一)散入整出洗钱者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在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将不合法的资金分散存入多家商业银行,再将分散资金逐步转入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及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上,经过一段时间的证券交易,将账户上的资金集中转入存管银行账户,再销掉其余多家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从而使得其不合法资金“合法化”。(二)复杂组合当前证券市场中有股票、基金、国债、可转债、企业(金融)债券等投资品种,且各种投资品种可随时转换,这样洗钱者通过在证券市场中实施复杂的金融操作,如购买有价证券、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进行复杂的关联交易,以此掩盖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达到模糊其非

2、法性质的目的,从而将犯罪所得融入正常经济体系中。(三)坐庄赢利一些有合法“外壳”的公司为掩盖其非法款项(走私、贩毒、贪污、诈骗所得等)的来源,首先将合法经营的资金投入到证券市场,通过买入上市公司垃圾股股票,伙同其下属公司或其他公司在二级市场“坐庄”。在“坐庄”赢利完成后,公司开始做假账,夸大投资收益,把其非法所得和其他正规经营所得混为一体,在依法纳税的外衣下使非法收入合法化。(四)腾挪账户主要通过以下两种形式表现:一是客户将股票净值卖出后,编造理由将“膨胀”或“压缩”的非法资金转入另一个银行账户或是将非法资金转入某个看似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其他个人账户内;二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利用特殊手法将非

3、法资金进行技术性转移。在这两种资金交易环境下,非法资金都已经改变了其原有的金额和账户控制人,达到了清洗目的。二、当前证券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缺乏可靠的客户身份识别技术手段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可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居民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大大提高了身份识别的准确度,可有效杜绝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但目前证券公司营业部自然人开立账户的有效证件主要是身份证,识别办法主要依靠工作人员的从业经验和肉眼判断,缺乏有效技术手段,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有效验证,也无法对客户从事的职业、收入状况、住所等信息进行更为深入的了解,存在一定的身份识别风险隐患。(二)证

4、券业反洗钱义务主体的缺失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规定的证券业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但从证券业实践看,这个领域还应有一个重要的参与者,那就是自律性组织。证券行业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其中,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在证券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首先,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几乎蕴含了证券行业全部的原始交易信息和资料,而这些信息和资料正是证券业反洗钱监测和分析的对象。其次,如果客户刻意隐瞒交易痕迹,采用转托管方式交易,则单一的证券营业部无法取得客户交易全部资料,进而影响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和监测。再次,证券交易所本身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

5、监察系统,应该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监察系统在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上的功能。(三)可疑交易认定标准相对滞后和模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07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疑交易认定标准主要有六条,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已明显滞后。例如,“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没有交易或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用途”,以及“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支付”的可疑交易认定标准,由于制定办法时未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而

6、实施后对于证券公司已不再适用。再如“长期闲置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这一认定标准,由于股市行情直接决定了股民进行股票交易的频繁程度,牛市时开户屡创新高,突然启用的闲置账户更是为数不少,客户的交易量、资金转账异乎寻常的频繁,因此根据这一标准认定的可疑报告会太多太模糊,无法实现有针对性地监测目标。三、提高证券行业反洗钱工作实效性的措施(一)推动解决证券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相关技术问题从实践工作经验看,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就是客户身份识别,这是遏制洗钱行为的源头。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已能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身份查询,人民银行应该加快推进在证券营业部安装、使用这

7、一系统,使证券机构把好反洗钱的第一关。对于机构客户开户的身份识别,人民银行应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构建反洗钱信息企业数据库,帮助证券公司营业部解决目前在机构开户查询环节上存在的困难,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二)完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行为要建立完善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体系,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要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纳入反洗钱工作体系,明确赋予其反洗钱义务,理顺证券行业反洗钱工作机构间的关系,强化对证券账户的监管。规范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资金量巨大的投资者的行为,对于利用内幕信息或资金优势操纵股价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直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三)推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模

8、式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行业的资金存管方式出现了根本性变化,应明确界定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对资金的认定和报告义务。证券行业独特的市场运行特点决定其在各个市场阶段资金交易的特点不同,现有的可疑资金交易标准不能全面概括所有市场阶段的可疑资金交易特征,需要及时加强研究,针对“牛市”、“熊市”不同的特征,修订现有的证券行业可疑资金标准,明确可疑资金特征,解决因执行标准模糊而形成的执行难的困惑,有效加强对可疑资金交易的监测,提高可疑资金交易报送水平。鉴于实施第三方存管制度后证券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跨行政区域保存的普遍情况,应赋予证券交易信息所在地人民银行委托托管银行对异地资金信息开展反洗钱延伸调查的权利,建立

9、以属地管理为基础的延伸反洗钱调查模式。随着当今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科技不断的进步,洗钱犯罪种类与洗钱隐蔽多样化,作为邮政储蓄银行的我们战斗在金融机构第一线,有责任对反洗钱工作高度重视,应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各种法律法规,杜绝一切洗钱犯罪有机可乘。结合战斗在邮政储蓄银行一线实际情况,开展有效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探讨与汇报。一、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及反洗钱的概念由于邮政储蓄银行刚成立不久,针对反洗钱工作还模糊不清。首先,要清楚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

10、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还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其次,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反洗钱?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然后,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二、邮政储蓄银行主要业务与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目前邮政储蓄银行主要业务有: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活期储蓄、定

11、活两便、存本取息、个人通知存款,其中,活期储蓄全国联网,通存通兑。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包括代发工资、养老金:代理保险、国债、基金销售;代收费业务。邮政储蓄借记卡。具有存款、取款、转帐、借记功能,可在全国各家商业银行ATM机上进行交易。邮政汇兑业务;可实现异地同业资金汇兑。邮政储蓄银行反洗钱存在问题:(一)邮政储蓄银行刚成立不久,人员受限制,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于人手更加紧张,邮政储蓄银行就无法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也无法将反洗钱职责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加之反洗钱管理人

12、员、经办人员都是兼职,在原有的工作没减少的情况又增加了不少的工作量,形成顾了一头顾不了另一头的局面,因此反洗钱工作有些力不从心,监控不到位。对反洗钱工作难以有效控制。(二)目前商业银行竞争激烈,为了业务发展各家银行都在大力抢夺客户资源,而洗钱的客户一般都有大量的资金交易,银行原则上是不会拒绝这样客户开户的,还有一些银行在一线营销时就没有一点反洗钱意识,也就不可能对客户“刨根问底”式的询问、调查了。而作为邮政储蓄银行一线临柜人员可能是与洗钱犯罪等违法犯罪分子首要接触的对象,因此我们一线临柜人员对反洗钱职责的程度以及预防和控制反洗钱活动极为重要。而我们邮政储蓄银行的一线临柜人员无反洗钱经验,对识别

13、客户风险也不足,像开立假账户现象,用假身份证开立账户、以他人身份证开立账户、用亲属用子女姓名开立匿名账户的;还有我们上级相关部门不重视,对反洗钱培训的力度也不够,培训出于形式,走过场,从而造成一线临柜人员无法很好的甄别哪个客户、哪个客户的帐户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执行反洗钱的工作效果也就不佳。(三)反洗钱意识薄弱;由于对反洗钱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导致像大额支取或频繁转账风险,在帐户内进行大金额转入、转出,短时间内账户资金频繁进出的,大金额存取款,大金额存,小金额取,以达到化整为零的目的,还有长期不动账户突然激活,异地进行交易等形式从事洗钱活动的就没有引起临柜人员的警惕。三、加大人民群众力量宣传

14、反洗钱力度、优化反洗钱工作环境,提高邮政储蓄银行员工反洗钱的工作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如有银行工作人员和一个对金融知识不了解的客户突然在大谈反洗钱理论,显然客户是难以接受的。因为客户所生活的环境中没有普及反洗钱知识的活动,并且从小学到大学日常的教育中,也没有反洗钱知识的学习。况且我行在人流量大的地点、居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学校等地方用宣传单、横幅、大海报等积极向群众宣传过,效果都不是很好,所以反洗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为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银行必须重视反洗钱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反洗钱宣传的重点应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洗钱是侵占国家公共财物和个人私有财产、危害社会的公害,银行需要人民群众的配

15、合才能把反洗钱工作做好,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宣传方式以区域为单位,一个区域内的几家银行一起合作进行反洗钱宣传,这种合作宣传的方式不但可以降低宣传的成本,银行间还可以进行反洗钱工作的经验交流。同时,因为公安机关、法院、工商局等政府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经常需要银行配合,那么银行也可以和政府机构合作宣传,组织这样的宣传活动对洗钱的犯罪分子具有很大的威慑力。宣传内容可以以图片展示、幻灯片展示、纪录片展示等等。同时也可以在现场发传单。通过这样贴近人们生活的宣传,达到的效果是比较好的,人民群众在了解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之后,会理解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为了提高反洗钱工作在邮政储蓄银行有效执行,也要从最基本的根本做

16、起:(一)加强一线临柜人员反洗钱的培训、工作意识,严格执行实名制制度,凡开立结算账户客户都要进行联网核查,有效证件的识别,杜绝客户资料不全、不真实、不准确、不合规。针对证件有误的证件需登记并上报上级机构。(二)加强帐户管理力度,凡洗钱客户一般都有大量现金与账户交易,一线临柜人员针对大额支取现金或频繁转账交易的应引起高度视警惕,对于相关可疑的客户帐户要报告相关部门。(三)加强监督检查管理,成立反洗钱相关部门,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大额支付交易、可疑交易的采集、甄别、分析、上报等工作,并且要督促一线临柜人员对假证件开户、大额支付、可疑支付交易等相关的登记。随着国际社会对恐怖融资打击的强化和国内洗钱活动

17、的不断猖獗,我国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继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4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后,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并于20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对刑法第191条进行了修改,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有利于控制反洗钱的违法乱纪行为。1、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一是要在刑法中明确对洗钱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应借鉴国外有关国家立法,将“明知”改为“应知”,或者直接改为“明知或怀疑”,应明确除了主观上有洗钱目的外,知情而不履行反洗钱法定职责的行为

18、也构成为犯罪,增强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法律意识;在犯罪的客观要件上,应拓展犯罪行为的范围,至少应将掩饰、隐瞒犯罪人或严重犯罪所获收益的行为纳入到洗钱罪打击之列。二是应适时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与有关国际条约相衔接,使清洗任何严重犯罪收益的行为都构成洗钱犯罪;同时,鉴于我国目前贪污腐败、诈骗和偷、逃税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应将通过贪污、受贿、诈骗、偷逃税所得脏钱合法化的行为都规定构成洗钱罪,以有效阻止日益严重的贪污受贿、诈骗和偷逃税洗钱行为。2、尽快制订颁布专门的反洗钱法。目前金融系统反洗钱主要依据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明显不够。因此,必须尽快制订出台专

19、门调整规制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鉴于当前国际国内反洗钱斗争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也意识到出台反洗钱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洗钱法的制订纳入到五年立法规划并优先予以考虑。目前,反洗钱法也正在紧张制订之中。专门的反洗钱法不但可以为洗钱犯罪的打击、惩处提供有效的法律武器,也能够对洗钱犯罪的预防起到重要作用。在具体内容上,将来的反洗钱法一方面应将其调整范围由目前局限的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扩大到证券、保险以及珠宝、建筑、零售等洗钱高风险行业,甚至会计师、律师、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行业;另一方面,应明确规定反洗钱主管机关人民银行和其他执法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分工,并就金融机构和其他高风险

20、行业应承担的反洗钱法律义务和应遵循的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明确反洗钱各部门间协调机制,赋予反洗钱监管机构和有关执法部门足够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惩处手段,以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3、制定、完善反洗钱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规则。一是要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应进一步明确细化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标准,使得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在开展不同类别业务时都能得到有所指导;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内容也应该予以细化明晰,制定通用的、较原则的反洗钱内控风险评价体系标准,并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本系统反洗钱工作;明确客户尽职调查的对象、范围、程度,尤其要明确

21、对从事高风险行业人员和政治人物的特别尽职调查义务,要强调发挥客户经理在尽职调查中的作用;应补充有关电子化支付方式、通存通兑等新情况下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和内容;修改有关反洗钱的罚则,使得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应承担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促使其重视反洗钱工作。二是要完善反洗钱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规则。反洗钱不是单一的某一项业务管理,而是涉及到金融和其他行业的各种不同业务,因此,应逐步完善防止洗钱活动的相关制度和行业规章。控制洗钱迫切需要限制银行保密的范围,除在专门的反洗钱法中应明确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报告义务外,还应该在金融法的基本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作出明确规定;要尽快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要求银行加强对客户现金缴存尤其是大额现金缴存来源的审查和报告制度;完善有关账户管理和结算的规定,建立实时账户管理系统和预警系统,对账户的违规提现和违规转账等行为实行实时预警;同时,应加强个人储蓄账户的管理,修改储蓄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无记名存单的规定,避免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冲突。三是要修订有关行业规则,解决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的冲突。目前主要是要尽快修改“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中对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的罚则,强化处罚力度,完善反洗钱工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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