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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解读解读释义释义扬州市安监支队扬州市安监支队 王定军王定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第44号号 新修订的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已经20112011年年1212月月3131日国家安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2012年年3 3月月1 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2004年年1212月月2828日公布的日公布的安全生产
2、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一二年一月十九日2前前 言言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依然很大,死亡人数仍在事故总量依然很大,死亡人数仍在7.57.5万人以上万人以上3前前 言言 十二五培训主要任务: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构建安全发展社会环境构建安全发展社会环境4特特 点点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3、4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文件精神,把对安全生产培训
3、的有关要求具体化;二是充分考虑与总局3号令和30号令等现有法规制度标准的衔接,注重法规制度标准的连续性;三是提高了培训机构准入门槛,对注册资金、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对专职教师中注册安全工程师人数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和发证的职责,体现改革创新要求四是注重解决安全培训内容老化、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安全培训信息化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在规范内容方式、加强培训考核、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5制定意义制定意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颁布进一步适应了安的颁布进一步适应了
4、安全工作发展形势的需要,完善了安全培训管理体制机全工作发展形势的需要,完善了安全培训管理体制机制,提高了准入门槛,注重了实操实训,增强了师资制,提高了准入门槛,注重了实操实训,增强了师资力量配备,明晰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重了违规力量配备,明晰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重了违规处罚力度,对安全培训机构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处罚力度,对安全培训机构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求。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健康发展。为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社会
5、安全生产培训健康发展。为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社会的安定与和谐、稳定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文的安定与和谐、稳定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具有深远的意义。明与进步具有深远的意义。64444号令与原号令与原2020号令的主要区别号令的主要区别20号令号令44号令号令条款条款八章三十九条八章三十九条八章五十二条八章五十二条资质证书分级资质证书分级4个等级个等级3个等级个等级,(4级届满自消)级届满自消)证书审核颁发证书审核颁发一、二级安监总局,三、四一、二级安监总局,三、四级省安监、煤监级省安监、煤监一级安监总局,二、三级省安监、煤监一级安监总局,二、三级省安监、煤监注册资金注册资金100
6、、80、50、30万万500、300、100万万专职教师至少专职教师至少8、5、5、3名名10、6、5名名特作专职教师特作专职教师2名名/作业类别、技师职称以上作业类别、技师职称以上注安师注安师专职教师中至少专职教师中至少5、3、2名名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专职教师专职教师40学时学时/年年.人人申报程序申报程序一级直报安监总局一级直报安监总局一级先报省安监、煤监初审一级先报省安监、煤监初审申报特作申报特作报资质材料外,加教师资料报资质材料外,加教师资料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监管、监察评估检查监管、监察评估检查/每年每年证书证书监管、监察员证监管、监察员证监管、监察执法证监管、监察执法证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增
7、加处罚条款和力度增加处罚条款和力度7n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共(共4 4条)条)n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机构(共(共1212条)条)n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共(共1111条)条)n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安全培训的考核(共(共4 4条,)条,)n第五章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安全培训的发证(共(共6 6条)条)n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共(共6 6条)条)n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共(共8 8条)条)n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共(共1 1条)条)本本规定规定共分为八章五十二条:共分为八章五十二条:8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8、管理,规范安全生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
9、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用本办法。【条文释义条文释义】本办法的目的、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9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
10、全监管监察、行政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评价
11、、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救援人员等。【条文释义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培训一词的名词解释。本条是关于安全培训一词的名词解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相关人员10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四条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
12、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域
13、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条文释义条文释义】安全培训工作原则安全培训工作原则“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分类指导、教考分离”。11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
14、相应的资质证书。资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
15、三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12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原一至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调整为一至三级管理,取消将原一至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调整为一至三级管理,取消了原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原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内了原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原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安全培训工作,能够达到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的,可以继续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16、能够达到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三级机构资质;达不到条件的,在资质有效期届满时取消可以认定为三级机构资质;达不到条件的,在资质有效期届满时取消其资质。其资质。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13一级培训机构资质修改情况序号44号令规定20号令规定1 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100万2 有15名以上
17、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8名名14二级培训机构资质修改情况序号44号令规定20号令规定1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80万万2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5名名15三级培训机构资质修改情况序号44号令规定20号令规定1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
18、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50万万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有兼职的管理人员3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4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教学及生活设施,是50人16特种作业培训资质修改情况第八条规定第八条规定第九条规定第九条规定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第七条规定第七条规定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的条件17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办程序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办程序4.申请一级
19、资质程序申请一级资质程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18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办程序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办程序5.申请申请二、三二、三级资质程序级资质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19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培训安全培训n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n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n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n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20、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十七条十七条十八条十八条20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央企主要负责人央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市、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企业负责人央企分公司负责人央企分公司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人员监管分工省安监局安监总局十九条十九条21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十九条十九条市县级企业负责人市县级企业安管人员辖区主要负责人辖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辖区特种作
21、业人员培训人员监管分工市县安监局省煤监察局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1 1)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师(在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在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四第四项中有说明项中有说明)(2 2)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人员(3 3)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检验的人员员(4 4)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5 5)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221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
22、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2 2)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 3)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关于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的规定培训的规
23、定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培训安全培训23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培训部门培训部门培训对象培训对象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特种作业人员;4)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除上述以外的从业人员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关于培训主体与客体的具体规定关于培训主体与客体的具体规定24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培训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央企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下列人员需重新参加培训
24、亡人事故培训特殊要求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第二十二条亡人事故后培训的特殊要求第二十二条亡人事故后培训的特殊要求25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培训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 2个月后,方可独立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上岗作业。第
25、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26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培训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应当记录备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
26、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27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教考分离统统一一标
27、标准准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分级负责28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29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安全培训的考核考核对象省级监管、各级监察人员、央企
28、负责人安管人员市县监管人员省属央企分公司负责人安管特种作业市县级企业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省级考核标准对从业人员考核考核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考核权限考核权限30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31第五章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
29、证安全培训的发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6大培训证书安全资格证危险物品登记上岗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合格证n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n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n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n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n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n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第三十二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30、。32第五章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 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
31、有效期届满满30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核管理规定执行。执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
32、、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执行。33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n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安监管理部门、煤监管理机构安监管理部门、煤监管理机构n监督管理对象:监督管理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n监督管理依据:监督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法律、法规n监督管理结果:监督管理结果: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法规,依法作出处理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法规,依法作出处理。n监督管理检查内容监督管理检查内容:(针对安全培训机构):(针对安全培训机构)1、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
33、训的情况;、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2、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3、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4、培训收费的情况;、培训收费的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监督管理检查内容监督管理检查内容:(针:(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1、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2、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3、主要负责人
3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4、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5、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34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
3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
36、管理职责情况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实施监察。35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文释义条文释义】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法律责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任的追究。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36 第四十五条第四
37、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处1 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 3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针对第六条针对第六条(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针对第十七条针对第十七条(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
38、安全培训工作的;(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针对第十四条针对第十四条(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针对针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安全培训机构间公平竞争安全培训机构间公平竞争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37 第
39、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三十九条第一款三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处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万元以下的罚
40、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三十九条第二款三十九条第二款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自发现之日起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以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处资质证书的,除
41、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质。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38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欺骗、贿赂等不、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 3千元以下
42、的罚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 3年内不得再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次申请该资格证。【条文释义条文释义】主要负责人未真正参加取主要负责人未真正参加取证培训,下属代为上课,证培训,下属代为上课,也可归为欺骗也可归为欺骗。39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 3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二
43、)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针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针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三)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三)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针对第二十三条针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第二款规定(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生
44、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40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12年年3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004年年12月月28日公布的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令第令第20号)同时废止。号)同时废止。【条文释义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施行日期、规章本条是关于本规定施行日期、规章替代的规定。替代的规定。第八章
45、第八章 附则附则41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安委201220121010号号20122012年年1111月月2121日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安监总培训201220125757号号20122012年年4 4月月2525日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严防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严防“三违三违”行为的通知行为的通知人事函人事函20122012134134号号20122012年年8 8月月1010日日 相关文件相关文件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