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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库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标准支队的仓库治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按照总队相关治理规定和财务治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支队的详细情况,特补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仓库物品中烟酒和单位价值低于100元的低值易耗品出入库由综合科批准,其余物品出入库均需支队长批准。 第三条 外购物资到达后,由仓库治理员填制物品入库单“,填写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将实物点验入库,做到货、单相符。 第四条 关于物资验收入库过程中所觉察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的现象,仓库治理员有权回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其程度报告处理。 第五条 仓库一切物资的领用,需经批准。领用时暂不能确定使用数量的,可先由领用人打领
2、条,经批准后,仓库治理员办理领用手续,待使用后按实办理出库手续。 第六条 仓库设实物保管账(简称仓库实物账“),仓库实物账按物资类别、品名、规格分类进展销存核算,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按照入库单、出库单及时登记仓库实物账,保证账、物相符。 第七条 每月必须对库存的物品进展实物盘点一次,财务人员予以抽查或监盘,并将实物盘点数与仓库实物账核对,如有损耗或升溢应在盘点表中相关栏目内填列,经财务部门核实,并报支队长批准,方可作调账处理,以保证财务账、仓库实物账和实物相符合。 第八条 仓库治理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负责人进展监交,表上签名,只有当交接手续办妥之后,才能离开工作单位。 第九条 未按本规定办理物品入、出库手续而造成物品短缺和账实不符,仓管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科室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