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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库防火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平安治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施行细那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仓库消防平安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仓库消防平安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那么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视机构负责监视。 第二章 组织治理 第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视等有关部门进展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条仓库至少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
2、库的消防平安治理工作。 第三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以下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平安治理和值班巡查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 组织对职工进展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平安素养; 4.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 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 定期总结消防平安工作,施行奖惩。 7. 仓库可以按照需要装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8.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展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9. 仓库防火负责人确实定和
3、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备案; 10.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平安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11.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展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储存治理 1. 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2.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间隔,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3.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4、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互相发生化学反响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6.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单调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操纵湿度与温度。 7.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8.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结实、密封,觉察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
5、进展平安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9.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平安地点,定期处理。 10.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纳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间隔不小于零点三米。 11.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详细施行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的同意。 12.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规划、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治理 1.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2. 汽车、拖拉
6、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3.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平安装置。 4.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5.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完毕后立即撤除。 6.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7.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平安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展。 8.
7、 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展检查,确认平安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治理 1.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标准的规定。 2.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平安规定。 3.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平安。 4. 库房内不准设置挪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5.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
8、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6.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6.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7. 仓库电器设备的四周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8.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标准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9.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展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治理 1.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2.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
9、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平安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4.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按照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平安治理制度,落实到人。 5. 库区以及四周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备和器材治理 1.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标准,设置、装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2.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四周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3. 仓库的消防设备、器材,应
10、当由专人治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藏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 5.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器材,应当经常进展检查,保持完好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酷寒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6.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平安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1.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明显的单位和个人,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2. 对违犯本规那么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分;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点有关法规、规章进展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 3.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那么时,在确保平安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