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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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仓储法律制度仓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内内内 容容容容仓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与解除仓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与解除仓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与解除仓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与解除仓单的内容及常见业务仓单的内容及常见业务仓单的内容及常见业务仓单的内容及常见业务1 12 23 3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2 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在一定时期内由保管人员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

2、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在保管合同关系中,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保管管人人或或受受寄寄人人,交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寄托托人人或或寄寄存存人人,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寄存物保管物或寄存物。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时成立和生效。若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3 2、保管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保管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保管是否为有偿作出约定。保管为有偿时,应当明确约定保管费用。对于保管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

3、定保管为无偿。3、保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保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合同的签订方式可以以书面方式签订,也可以以口头的方式签订,还可以以其他方式签订。(二)仓储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二)仓储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根据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由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在仓储合同关系中,委托保管的人称为存存货货人人,实施保管的人称为保管人保管人,交付保管的标的物称为仓储物仓储物。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4 仓仓储储合合同同是是一一种种特特殊殊的的保保管管合合同同,具具有有保保管管合合同同的的一一般般特性,但又有别于一般的保管合同。特

4、性,但又有别于一般的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对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各自设有专门的分则,但凡仓储合同这一章未未作作规规定定的的,应适适用用保保管管合合同同的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1、保管人必须为有仓储设施并有仓储保管业务资格的人、保管人必须为有仓储设施并有仓储保管业务资格的人 仓储活动中的保管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但它必须具有专门的从事仓储业务或兼营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营业许可。自然人一般不能成为仓储保管人。2、仓储合同保管对象为动产仓储合同保管对象为动产 仓储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是能进入保管人仓储设施的财物。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5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

5、一旦达成,即使尚未交付仓储标的物,合同也可成立生效。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非要式合同、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非要式合同 仓储合同的双方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存货人必须交付一定的仓储费,故其为双务有偿合同。同时法律对仓储合同的签订形式和程序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故为非要式合同。仓储合同界定仓储合同界定【案例案例1】:周某诉某市铁路服务公司货场案:周某诉某市铁路服务公司货场案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仓储合同生效时间【案例案例2】:某储运有限公司诉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案:某储运有限公司诉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案二、仓储合同的内容及仓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二、仓储合同的内容及仓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仓储管理

6、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6 1、仓储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内容是明确保管人和存货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保管人、存货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和规格。3)仓储物的数量(计量单位)、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4)仓储物验收的项目、标准、方法和相关资料。5)仓储物的储存期间、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6)仓储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7)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8)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7 9)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可就变更和

7、解除合同的条件、期限,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做出规定。2、如何订立仓储合同、如何订立仓储合同 1)合理适当的要约)合理适当的要约 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以签订合同为目的而提出的合同条件。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标的物数量、质量,仓储费用。要约最好是书面发出,特别是对大批货物的储存和保管,在要约中要提出可行的储存计划。2)预约仓储合同)预约仓储合同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8 所谓预约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合同。将来应签订的合同是“本约”,而约定的合同是预约。预约仓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在将来按照预约仓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去订立仓储合同的义

8、务。预约仓储合同是有效要约的结果。在预约仓储合同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存货人或保管人不履行订立本仓储合同的义务,另一方完全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订立仓储合同。【案案例例】:某渔业公司于2002年5月4日向某冷库发出一份函电称:“我公司有50吨黄花鱼要储存于贵库,每天储存费用为2000元,如果同意,请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签订合同。”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9 此函电具有具体而明确的内容,因而是有效的要约,该冷库如果在一周内答复,则成立预约仓储合同。基于此预约,存货人和保管人可就本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内容做出详细的约定。如果渔业公司在函电中称:“一周后可以考虑订立合同。”则

9、不能成为预约仓储合同,而只是一种意向性声明。冷库对该声明的承诺不成立合同,也不负担任何义务。3、如何解除仓储合同、如何解除仓储合同仓储合同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时,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原合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终止。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10 仓储合同中享享有有解解除除权权的一方当事人在主张解除合同时,必须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当事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后,无无需需对对方方答答复复,更无需对方同意,即可解除仓储合同。事后协议解除合同事后协议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事前解除,存货人和保管人在订立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因不可抗

10、拒力致使解除合同因不可抗拒力致使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解除合同 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义务致使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义务致使解除合同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11 4、仓储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仓储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1)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2)在在与与代代理理人人以以被被代

11、代理理人人名名义义签签订订仓仓储储合合同同时时,一一方方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是是否否具具有有授授权权委委托托书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仓储合同。凡对方是无权代理的,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3)签签订订合合同同时时应应尽尽力力周周详详、完完备备,审审查查合合同同书书中中有有无无错错误误及及不明确之处。不明确之处。双方在签约时

12、,一定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与与仓仓储储有有关关的的仓仓储储物物检检验验、包包装装、保保险险、运运输输等等事事项项,必必须须在在合合同同中中明明确确规规定定或或另另定定合合同同。在签约完毕后,双方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有无误写,主要条款是否都写进了合同。以防止日后引起纠纷或上当受骗。主体方面主体方面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防范: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陷阱: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

13、不填。防范: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陷阱: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防范:要逐项认真填写存、取仓储物的验收,草率或没有订明以何标准、用何方法、在多长时间内与哪些资料、数据相符的,保管责任不宜分清。要注意写明仓储物的验收期限,验收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国内仓储物的验收不超过天,国外仓储物不超过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必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要写明保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存货方。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仓储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方面仓储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方面陷阱:不填入、出库手续和运输方式。防范:要将入、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写全、写清,这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另外,有运费时还应写明运费由谁承担。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确立仓储物入库时间,双方当事人

15、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另外,仓储物在出库后,原合同约定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运输还是铁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要规定清楚。必须订明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所造成的仓储物迟延到达的责任,由合同双方承担。再次,合同规定了发运方式后,还必须规定送达目的地的时间,否则,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均应承担责任。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方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方面陷阱:不写损耗或不实写损耗而任意填写。防范:如实正确填写损耗;不填或少填,保管方赔偿责任重,多填,存

16、货人损失大。少填或多填也容易出现纠纷。合同中要订明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包装条款方面包装条款方面陷阱:不写或填写不明。防范:合同中要明确仓储物的包装条款,如包装仓储物必须明确由存货人负责。因为保管人不负有对仓储物包装的义务,只负有对仓储物的包装储存的义务,因此,不能搞混。其次,必须明确包装的各种具体要求。如包装物的外层包装用料,内层包装要求;易碎、易腐物品或危险物品的包装要求等要有具体规定。根据仓储合同细则规定,仓储物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或专业

17、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条件下,按合同规定执行。保管条件与要求方面保管条件与要求方面陷阱:不写明或不写。防范: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方面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方面陷阱:结算事项不写清。防范:写清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数额,若是分期结算,还要将每期的结算额写清,结算时间要写

18、期日。违约责任方面违约责任方面陷阱:少填违约责任或明显或潜在地填写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防范:详细、明确地填写违约责任,剔除明显或潜在的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方面陷阱:不填写此项。防范:科学填写提供情况的时间,选择权威、公正的机构出具材料。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陷阱:不填或只填协商解决。防范:选择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关、方式和地域管辖。签字盖章方面签字盖章方面陷阱:只签字,不盖章。防范:要求对方盖章、核实盖章单位与保管人是否一致。三、仓单的内容和常见业务三、仓单的内容和常见业务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

19、储物,并以此来代表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利的法律文书,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仓单上所记载的事项直接体现着仓储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因此制作仓单必须要有严格的要求。1、仓单的内容和法律特征、仓单的内容和法律特征 A、填写仓单的载明事项、填写仓单的载明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处所。(2)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包装、质量、件数和标记。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时,应认真验收,并把上述内容详细地记载在仓单上。(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仓单上应明确仓储场所。)储存场所。仓单上应明确仓储场所。(5)储存期间。)储存期间。(6)仓仓储储费费。仓单上要明白记载仓储费的数额、支付方式、

20、支付地点、支付时间等。(7)保保险险事事项项记记载载。如果存货人在交付仓储物时,已经就仓储物投了财产保险,那么,存货人应当将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告知保管人,由保管人将有关情况记载在仓单上。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21(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人在签发仓单时,应当将自己的名称或者姓名记载在仓单相应的位置上,这是确定保管人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之一。仓单的填发地,一般为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地点。仓单的填发日期,就是储存期间开始的时间。B、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C、仓单的法律特征仓单的法律特征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的是

21、仓储物财产权的行使和处分。领取仓储物必须提交仓单。1)仓单为物权证券。)仓单为物权证券。在仓储合同中,仓单持有人享有对仓单下的物品的所有权,仓单背书转让后,仓单下的物品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2)仓单为要式证券)仓单为要式证券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22 仓单一定要有保管人的签名,并具有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的内容或事项,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3)仓单为文义证券)仓单为文义证券仓单上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依仓单记载的文义而确定。4)仓单为要因证券)仓单为要因证券仓单上的权利,不因仓单的签发而发生,一定要以其基础仓储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必要。仓单记载事项仓单记载事项【案例案例3】:李某诉某果品有

22、限公司仓单记载事项案:李某诉某果品有限公司仓单记载事项案2、仓单中常见的业务、仓单中常见的业务 1)仓单的签发)仓单的签发 全部仓储物验收点清后,将所接受的仓储物的实际情况如实记录在仓单上。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23 特别是对仓储物的不良状况更是要准确批注,如果存货人不同意批注且仓储物的瑕疵不影响仓储物的价值或质量等级时,保管人可以接受存货人的担保而不批注。2)仓单的分割)仓单的分割仓单的分割是存货人将一批仓储物交给保管人时,因为转让的需要,要求保管人签发分为几份的仓单。仓单的分割不仅是单证的处理,还意味着保管人需要对仓储物进行分劈。保管人对已签发的仓单进行分割,必须将原仓单收

23、回。3)仓单的转让)仓单的转让仓单持有人需要转让仓储物时,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仓储物的转让。背书过程填写完整后,要由保管人签署,受让人方可凭单提取仓储物。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24 背书转让的出让人为背书人,受让人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的出让人为背书人,受让人为被背书人。背书格式:背书格式:兹将本仓单转让给(被背书人的完整名称)(背书人的完整名称)背书经办人签名、日期仓单可以多次背书转让。【案例案例4】:某时装销售有限公司诉某仓储公司案:某时装销售有限公司诉某仓储公司案4 4)仓单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融资的雏型是货物或动产质押,质押单位将货物或动产存入仓库,仓库验

24、收后形成仓单交给银行。银行将相当于货物价值的4563的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发放给质押单位。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25 仓单质押贷款就是指客户(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仓库(物流企业)中,然后可以凭仓库(物流企业)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仓库(物流企业)代理监管货物,并收取一定报酬。它的明显特征是货物可以买卖流动,只要在仓库中存储的货物总量不低于一定数量,货主企业可以随时在仓库中间存储和取出货物。仓仓单单质质押押贷贷款款的的实实质质是企业(货主)、银行、物流企业三方以合同法、担保法为法律依据,在自

25、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它是以资金为纽带,以物流企业为保管人,促成银行与企业(货主)的合作。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26 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产品必须是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不易过时易于长期保管、规格明确便于计量,要有适应用途广、变现能力强、抗跌性好等特征,并且产品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诸如原材料的钢材、有色金属、棉纱类、石油类、成品中的家电产品、陶瓷产品、家具产品等等。物流企业的专业程度也是银行要考核的重要指标,银行所选择的物流企业都是实力比较雄厚、具有一定偿还能力、管理规范的全国性专业物流企业。在银行信贷的支持下,物流企业常常凭借其经营的垄断地位来充

26、分利用其垄断经营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27 受到风险问题的困扰,部分银行开始选择有信誉的仓储企业进行合作,由仓储企业对质押单位货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为银行把握货物的经营风险并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美国UPS,为了更好地开展物流金融服务,公司于2001年5月并购了美国第一国际银行,将其改造成UPS的金融部门。到2006年底,中储质押监管业务实现了大幅度增长,系统内29家单位与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共为客户提供质押贷款融资额62亿。5)凭单提货)凭单提货 核核对对仓仓单单。保管人核对提货人所提交的仓单和存底仓单,确定仓单的真实性。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

27、de28 对于转让的仓单要核查仓单的背书是否完整,过程衔接是否明白。提货人交纳费用。保管人签发提货单证并安排提货。提货人验收仓储物。签收提货单证。6)仓单灭失的提货)仓单灭失的提货 通过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原仓单持有人持仓储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仓单进行公示催告,当60天期满无人争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仓单无效,申请人可以向保管人要求提货。若在公示期内有人争议,则由法院审理判决,确定有权提货人,凭借法院的判决书提货。提供担保提货。提货人向保管人提供仓储标的物的担保后提货,由保管人掌握担保财产,将来另有人出示仓单而不能交货需要赔偿时,保管人可担保财产进行赔偿。该担保在可能存在的仓单失效后,方可解除。仓

28、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29 四、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四、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仓储合同关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仓储合同关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保管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管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权利为按约定收取仓储费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对仓储物的处置权利在紧急情况下对仓储物的处置权利。保管人的义务主要有:1)及时组织仓储物的验收入库)及时组织仓储物的验收入库 保管人对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应应及及时时组组织织验验收收入入库库,如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29、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开具仓单的义务开具仓单的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开具有效仓单。仓单应与仓储物的实际状况相符,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30 3)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保管条件,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时,应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危险通知和催告义务)危

30、险通知和催告义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31 5)接受存货人检查仓储物的义务接受存货人检查仓储物的义务 检查仓储物或者取样品。2、存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存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存货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有权按照约定提取仓储物,有权背书转让仓单。其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1)依约交付仓储物的义务)依约交付仓储物的义务存货人应当按照仓储合同的约定,将仓储物交付给存货人。并向存货人提交仓储物的资料。特别是对于易燃、

31、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更应该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更应该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述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32 2)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存货人应当按照仓储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币种、结算方式等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用。存货人逾期不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可以对仓储物行使留置权。存货人应支付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杂费、修理费、转仓费等。3)及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及时

32、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按约定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取该物。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33(二)保管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二)保管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保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保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在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中,保管人的主要权利为按照约定收取保管费用。在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中,作为保管人基本上只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这是保管

33、人的一项最为主要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和保管方法。若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保管场所或保管方法进行保管。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对于有瑕疵的保管物或者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保管物,保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措施。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而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34 保管人一般得亲自履行保管义务,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保管人因特定事由不能亲自履行保管义务除外。保管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给第第三人保

34、管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期间,保管人一般负有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2)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在保管期间,保管人负有危险通知义务和第三人追索的通知义务。保管物出现因自然原因或第三人的侵害可能导致的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危险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寄存人。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管或者执行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35 第三人向保管人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保管人未能尽到前述通知义务造成保管物不能归还的,应承担赔

35、偿责任,但保管物是被依法保管或执行的除外。3)返还保管物的义务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若该保管物在保管期间产生孳息的,保管人应将该孳息一并返还给寄存人。4)损害赔偿义务损害赔偿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保管属于无偿,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寄存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寄存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寄存人的基本权利为领取保管物。义务主要有: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36 1)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

36、保管物受损失,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2)支付保管费和必要费用的义务)支付保管费和必要费用的义务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37【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仓储合同界定、仓储合同界定【案例案例1】:周某诉某市铁路服务公司货场案:周某诉某市铁路服务公司货场案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当事人之间是仓储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案情及经过介绍:案情及经过介

37、绍:2002年11月15日上午,原告周某从卖主姚某处购买了5000斤2号钾肥,每斤的价格为11.2元(已包装),共计付款56000元。原告付讫货款后,打算仍将货物置放于姚某原来储藏货物的仓库内,即某市铁路服务公司货场210号仓。姚某表示同意。随后,姚某把仓库原锁取走,并带周某重新买了一把铁锁。锁钱由姚某支付,并经由其手将该锁与两把钥匙交由周某持有。上午11时左右,周某、姚某二人用新锁锁好仓门后,到货场办公室办理仓储手续。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38 姚某将原210号仓,编号为9821001的提货凭证交还货场办公室的经办人李某,并交付了截至11月15日的仓储费。同时,原告办理了21

38、0号仓的存储手续,进仓编号为9821010,存根联由被告存查,提货凭证作为货主提货联交由原告保存。进仓登记存根与提货凭证证明:存货单位是河南,货主姓名为周某,货物名称为2号钾肥,货物数量自理,存放于210号仓,进仓时间是11月15日,备注栏写收费标准每天15元。次日晚12时许,在未审核某男子(原告诉称为姚某)的提货凭证且未审核其进仓登记的情况下,打开货场铁门放该男子所带领的东方牌货车及装卸工若干进入场内。该男子顺利打开210号仓的门锁,和同来的装卸工进入210号仓将原告存放于仓库内的50包钾肥拉走。货场值班员当时未做任何干预和盘查。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39 同年11月17日上

39、午10时许,原告周某来到货场发现其存放于210号仓内的货物有所减少,经查点发现少了50包,遂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以不知情且未发现货仓的门锁有异为由拒绝负责。原告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向某市法院起诉。原原告告周某诉称,其与被告之间存存在在有有效效的的仓仓储储合合同同,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而被被告告辩称:我方与原告方直接是房房屋屋租租赁赁关关系系,根本不存在仓储保管的法律关系。即2002年11月15日,原告从姚某处购买了2号钾肥后,向公司租用210号仓存储这批钾肥,租金每天15元,其他一切事宜均由原告自己负责。原告于存货当天就已用新买锁头将该仓门锁上,并自行持有210号仓的

40、仓门钥匙,这批货物完全由原告自己看管,因被告并没有仓门钥匙,无法看管货物,租赁期间货物被人拉走是原告自己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不予以承担。法律分析: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仓储合同关系还是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租赁赁合合同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租赁赁合合同同中,转转移移的的是是财财产产的的占占有有、使使用权用权。被被告告主张,其与原告之间建立的是租赁合同关系,理由主要是:被告认为原告将购买的钾肥储存在被告的210号仓内,原告自买锁头将仓门锁上,因此该货物完全由原告自己看管,因被告并没有仓门的钥匙,无

41、法看管货物,钾肥被人拉走的责任也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从法律上来讲,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将出租物交付承租人。那么,被告是否将210号仓交付原告使用了呢?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41 虽然原告确实是掌握了仓门的钥匙,但是,210号仓仅仅是被告货场的一个仓库。该仓库位于货场内,而整个货场又有铁门把守。因此,原告是无法自行使用210号仓的,该仓实际上仍处于被告的控制和管理之下,原告并未得到210号仓的使用权。并不符合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界定。本案中,原告将新购买的货物存入被告的210号仓中,并办理了入仓手续,交纳了仓储费,符符合合合合同同法法对对仓仓储储合合同同的的界界定定。进一步说,本案中

42、,原告所递交的进仓登记和提货凭证记载的内容,都属于仓储合同的内容。根根据据合合同同法法规规定定,保保管管人人应应当当尽尽到到妥妥善善保保管管货货物物的的义义务务。而本案中,被告方的货场值班员在未审核外来人员的提货凭证和核对进仓登记的情况下,打开货场铁门,放外来人员入内,造成原告货物被他人拉走的损失。所以被告应对原告货物被他人拉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42 2、仓储合同生效时间、仓储合同生效时间【案例案例2】:某储运有限公司诉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案:某储运有限公司诉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案 争争议议焦焦点点:订立了仓储合同后,存货人一直未交付货物,该仓储合同是否成立

43、?案情及经过介绍:案情及经过介绍:2003年7月,被告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从外地采购了一批真皮皮鞋,因为库房紧张,这批皮鞋无处存放,于是被告联系了原告某储运有限公司准备就此批皮鞋签订一份仓储合同。2003年7月20日,双方正式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某储运有限公司为被告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仓储保管真皮皮鞋一批,时间为6个月,从2003年7月23日起开始计算期间,保管费为2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为履行该合同开始积极准备仓库,进行腾空和清扫整理工作,并专门为储藏真皮皮鞋采取了一定的措施。2003年年7月月21日日,原告收到了来自另外一个公司的要约,要求和原告签订一份仓储合同。但原告考虑到目前

44、仅有的空库已将用于储存被告的货物,因而拒绝了这家公司的要约2003年年7月月22日日,被告向原告发来紧急电报,声称由于皮鞋供货商违约,原定储存的皮鞋无法采购入库,因此不再需要原告提供仓库保管货物了。(后经法院查明,被告违反已订立的仓储合同是因为在23日之前,该公司找到了另一家愿意以更低保管费提供服务的公司。)原告当即打电话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以货物还未入库,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分析:法律分析:一种意见认为,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一样都是实践性合同,须以保管物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故本案不涉及违约问题,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以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要求是合

45、法的,仓储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应判决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违约,向原告储运公司支付违约金。仓储物的交付,是存货人的一项重要合同义务,其不及时交付仓储物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应负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由于违反合同之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管费2万元。3、仓单记载事项、仓单记载事项【案例案例3】:李某诉某果品有限公司仓单记载事项案:李某诉某果品有限公司仓单记载事项案 争争议议焦焦点点:一个完备的仓单应该包括哪些必备的记载事项,这些记载事项是否影响仓单于法律上的效力。案情及经过介绍:案情及经过介绍:原告李某是某市个体水果批发商,从事大批量时令水果批发生意。2000年4月中旬,李某根

46、据朋友提供的可靠消息得知北方苹果歉收,依据多年从事水果生意的经验,李意识到这是一个发财的契机。于是,原告亲自跑到北方某城市联系果农,贩运回100筐一等苹果。由于贩运的苹果数量太大,原告自己所有的专门用来储藏水果的仓库已经满仓,容纳不下这批水果,于是,2000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某果品公司联系,商量租借该公司仓库储存货物的事宜。经商讨,双方订立了关于这批苹果的仓储合同。合同中就标的、数量、品种、期限等相关事项作了明确的约定,其中明确写明:“某某果果品品公公司司为为存存货货人人李李某某储储存存一一等等苹苹果果100筐。筐。”2000年6月6日,李某将这批苹果运至某果品公司的水果储藏仓库,准备交付

47、储藏。某果品公司派专人对该批水果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仓单。仓仓单单明明确确记记载载果果品品的的名名称称、产产地地、品品种种、等等级级和和数数量量以以及及储储存存费费,仓仓单单上上同同时时注注明明了了填填发发仓仓单单的的时时间间、地地点点和和当事人的签章当事人的签章。同时,对于入库的每筐苹果都贴上了标签2000年7月4日,双方约定的仓储合同到期,原告李某前去某果品公司的仓库提货。在清点货物的过程中,原告发现100筐一等苹果中有三筐是三等苹果,与其他97筐的苹果等级相差甚远。遂找到被告交涉,原告提出实际情况与仓单记载情况不符而要求以仓单记载为准由被告赔偿三筐苹果的损失。被告某果品公司认为,仓单所记

48、载的事项不完全,缺少对存储期间的记载,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此仓单无效,故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法律分析:法律分析:仓单的记载事项对仓单于法律上效力的影响:仓单包括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法定记载事项包括两类,一类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类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前者为仓单必备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仓单无效,后者指可为记载,若未记载则按法律的补充性规定处理争议事项。(一)(二)(四)(八)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其余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本案欠缺对储存期间的记载,可依合同法第391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

49、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仓单虽然没有就储存期间做出明确记载,但是有关货物本身状况的事项已经加以写明。在仅仅缺失存储期间约定的情况下,仓单仍然有效。最后判决被告对三筐苹果的损失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在实际中,仓储人经常会向存货人提供一些格式的仓单,这时存货人需要认真审查对方提供仓单的格式及记载内容,以防止自己权益受到侵害。4、仓单背书转让、仓单背书转让【案例案例4】:某时装销售有限公司诉某仓储公司案:某时装销售有限公司诉某仓储公司案【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原告是否有权受让所得的仓单提取货物?案情及经过介绍:案情及经过介绍:2000年冬天,南方

50、某市异常寒冷。该市某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批发公司)意识到这是一个很好的服装销售商机,于是就从某羽绒服制衣公司买进2万件羽绒服。考虑到还未值羽绒服的旺销时段,批发公司决定将羽绒服先储存起来,待到热销时再卖。但由于自己的仓储场地有限,对于这种大批量的服装储存有很大的困难,于是联系了当地专业服装仓储公司某仓储公司,商量就该批羽绒服的仓储事宜。经过双方协商,2000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以下的内容:1)某仓储公司为批发公司储存2万件。作为储存方的某仓储公司,其义务主要是保证在仓储期间羽绒服的完好无损,不发生虫蛀、霉变、鼠咬等损害羽绒服质量的情形。同时,保证数量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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