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课件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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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法律法规物流法律法规西南交通大学物流学院西南交通大学物流学院 何娟何娟课程内容安排v第一章物流法概述v第二章物流法律关系v第三章物流合同的基本问题v第四章物流与货物销售v第五章包装、配送的法律问题v第六章仓储中的法律问题v第七章装卸、搬运的法律、法规及公约v第八章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有关的法律问题v第九章物流活动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范案例讨论1v一、上海一家出口公司(以下称为第一方)将一批茶叶交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安排装运。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和第一方签订物流服务总合同。然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将茶叶交由另一家仓储公司(以下称为第二方)装箱。第二方在装箱时将茶叶和丁香配装在同一集装箱内。收货人收

2、到茶叶后对茶叶做质检质检报告认为茶叶与了香串味,已经无法饮用。该批茶叶成交价为CIF,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人保”)承保。第一方凭保险单向人保提出赔偿要求,人保在赔付之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追偿。v问题:v1、第一方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v2、人保补偿第一方经济损失后,可以向谁行使代位求偿权?v1、第一方经济损失应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承担,由保险公司承保赔付。第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正式合同,对合同当事人都产生法律效力,结合案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第三方物流公司应对承运的茶叶安全及质量负全责。v当然,这里第一方与第三方按CIF成交,第一方经济损失应先

3、行由保险公司承保赔付。CIF(指定目的港,原文为COST,INSURANCEAHDFREIGHT)术语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按此术语成交,货物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到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为买家办理货运保险,交付保险费。这里,上海一家出口公司(以下称为第一方)通过合法渠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人保”)对茶叶进行投保,投保行为具有法律效益。当第一方茶叶受到非自身因素导致的损失时,第一方有权凭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第一方可向保险公司即人保提出赔偿要求,补偿第一方经济损失。v2、应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追偿。保险代为求偿权又名为保险代为权,是指保险公司享有的,代为行使被

4、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的索赔求偿权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47、394条规定,保险合同和仓储合同都采取的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本案例,保险公司应当向第三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行使代为求偿权,即按照责任代替第一方追究第三方责任,向第三方追讨赔偿,同时第三方与第二方有合同效应关系,第二方为直接责任人,第三方可向第二方追讨赔偿。案例讨论2v甲原是一名公务员,后留职停薪。1994年8月,甲为做生意向邻居乙借款50万,并以其去年新建的临街2层小楼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手续。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月息1.5%。如2年期满甲不能清偿借款,乙可以把作为

5、抵押物的楼房卖掉,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v第二年,甲由于生意顺利,在原来的2层楼上又加盖一间阁楼,并把楼房一层的一部分出租给丙,租期3年,租金为3000元/月。v1996年8月,借款合同期满,甲无力偿还借款。乙多次催要未果,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依照抵押合同拍卖甲的楼房,并代甲向丙收租直至借款还清为止。但是甲就新建的楼阁是否为抵押物,以及乙提出的代收租金的要求提出了异议。v1.乙的要求是否合理?v2.新建的楼阁是否应作为抵押物?v3.收取租金的权利到底属于谁?v乙的请求基本合理。v新建的阁楼不属于抵押物。v收取的租金的权利在产权转让前仍应当由甲收取,但乙可就协议向丙代收,甲乙纠纷应当不影响

6、丙的合同效力。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发行人的债务责任v案情简介案情简介v1991年年11月月,上海市青浦县练塘工业公司上海市青浦县练塘工业公司(简称练塘简称练塘公司公司)与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银公司简称申银公司)签订签订包销发行债券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包销发行债券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练塘公司委托练塘公司委托申银公司以包销方式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申银公司以包销方式代理发行企业债券500万元万元,申申银公司负责代理发行、兑付债券等各项业务银公司负责代理发行、兑付债券等各项业务,债券发债券发行起息日为行起息日为1991年年11月月9日至日至1994年年11月月

7、8日日,债券债券的还本付息及经济责任概由练塘公司负责的还本付息及经济责任概由练塘公司负责;申银公司申银公司将所收之款定期划入练塘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将所收之款定期划入练塘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练塘练塘公司在第三年还本付息的前公司在第三年还本付息的前5天天,将债券应付本息金将债券应付本息金额划入申银公司账户额划入申银公司账户;兑付结束后申银公司将收回的兑付结束后申银公司将收回的兑付债券交由练塘公司点收兑付债券交由练塘公司点收;本协议还本付息后自动本协议还本付息后自动失效。嗣后失效。嗣后,练塘公司经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机关批练塘公司经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机关批准准,于同年于同年11月月9日通过申银公司向社

8、会发行了抗灾日通过申银公司向社会发行了抗灾自救企业债券。自救企业债券。v该债券章程规定该债券章程规定,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万元,期限为期限为3年年,全部委托申银公司总代理全部委托申银公司总代理;债券到期一债券到期一次兑付本息不计复利次兑付本息不计复利,不记名不记名,不挂失不挂失,可按国家规定可按国家规定在证券市场转让在证券市场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债券由青浦债券由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担保兑付。上海洁士日用化学品厂县练塘财政所担保兑付。上海洁士日用化学品厂(简简称洁士日化厂称洁士日化厂)通过申银公司购买了该企业债券。通过申银公司购买了该企业债券。1

9、994年年3月月9日日,洁士日化厂与余姚市日用工艺制品洁士日化厂与余姚市日用工艺制品厂厂(简称余姚厂简称余姚厂)签订购销喷雾器合同一份。嗣后签订购销喷雾器合同一份。嗣后,洁洁士日化厂因收到余姚厂货物后无力偿付货款士日化厂因收到余姚厂货物后无力偿付货款,便将其便将其购买的购买的8万元上述债券折抵货款万元上述债券折抵货款1o万余元万余元,余姚厂予余姚厂予以接受。债券到期后以接受。债券到期后,余姚厂持该债券要求申银公司余姚厂持该债券要求申银公司予以兑付。申银公司以练塘公司未将兑付之本息划予以兑付。申银公司以练塘公司未将兑付之本息划入其账户为由拒绝兑付。入其账户为由拒绝兑付。v余姚厂因与申银公司交涉未

10、果,遂以洁士日化厂为被告,申银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洁士日化厂承兑企业债券8万元或偿付货款10万余元。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练塘公司为本案被告,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后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练塘公司向社会发行之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第三人申银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机构,对发行的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也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明知知其无担保资格仍提供担保,应由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于1996年4月20日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原审被告练塘公司、原审第三人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共同清偿余姚厂持有的抗灾自救企业债券8万元。裁判文书裁判文书v上海申银证券有

11、限公司不服共同清偿企业到期债券上诉案v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v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市日用工艺制品厂。v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县练塘工业公司。v原审被告:上海洁士日用化学品厂。v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v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申银公司应否共同承担清偿贵任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申银公司应否共同承担清偿贵任?v1991年I1月,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县练塘业公司(简称练塘公司)与上诉人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银公司)签订包销发行在债券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练塘公司委托申银公司以包销方式代理发行企业债券500万元,申银公司负贵代理发行、兑付债券等各项业务,债券发行起息日

12、为1991年1I月9日至19%年11月8日,债券的还本付息及经济责任概由练塘公司负责;申银公司将所收之款定期划入练塘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练塘公司在第三年还本付息的前5天,将债券应付本息金额划入申银公司账户;兑付结束后申银公司将收回的兑付债券交由练塘公司点收;本协议还本付息后自动失效。嗣后,练塘公司经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机关批准,于同年11月9日通过申银公司向社会发行了抗灾自救企业债券。v该债券章程规定,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为3年,全部委托申银公司总代理;债券到期一次兑付本息不计复利,不记名,不挂失,可按国家规定在证券市场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债券由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担保兑付。原

13、审被告上海洁士日用化学品厂(简称洁士日化厂)通过申银公司购买了该企业债券。1994年3月9日,洁士日化厂与被上诉人余姚市日用工艺制品厂(简称余姚厂)签订购销喷雾器合同一份。嗣后,洁士日化厂因收到余姚厂货物后无力偿付货款,便将其购买的8万元上述债券折抵货款10万余元,余姚厂予以接受。债券到期后,余姚厂持该债券要求申银公司予以兑付。申银公司以练塘公司未将兑付之本息划入其账户为由拒绝兑付。v被上诉人余姚厂因与上诉人申银公司交涉未果,遂以洁士日化厂为被告,上诉人申银公司为原审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洁士日化厂承兑企业债券8万元或偿付货款10万余元。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练塘公司为本案被告,青浦县练塘

14、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一审法院认为练塘公司向社会发行之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第三人申银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机构,对发行的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也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明知其无担保资格仍提供担保,应由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第89条之规定,判决练塘公司、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和申银公司共同清偿余姚厂持有的抗灾自救企业债券8万元。v上诉人申银公司不服原判,认为其非系争债券的发行人,也非债券的兑付担保人,原审判令其与练塘公司等共同清偿系争债券显属不当,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v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姚厂与洁士日化厂之间因购

15、销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余姚厂取得系争债券合法有效。申银公司是代理练塘公司销售本案系争债券的承销商,其对练塘公司到期不能兑付该债券产生的法律后呆,既无合同约定的无条件兑付义务,也无法律规定的应当清偿的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申银公司共同承担上述民事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二审法院于1996年4月日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原审被告练塘公司、原审第三人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共同清偿余姚厂持有的抗灾自救企业债券8万元。案件分析案件分析v这是一起企业债券到期后不获兑付的案件。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义务人对债券所载明的债务

16、应无条件给付。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9条之规定,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本案原审被告洁士日化厂用所购企业债券折抵所欠被上诉人余姚厂货款,被上诉人余姚厂因此成为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要求兑付。但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申银公司应否共同承担清偿贵任?v根据本案的事实,上诉人非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也非债券的兑付担保人,而是本案企业债券的发行和兑付的代理人。按照申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7条之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本案债券发行经有关部门和金融机关批准,程序合法,申银公司作为发行代理人,其代理的

17、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按照申银公司与练塘公司之间委托包销发行债券协议书约定,申银公司只对发行及兑付的具体工作负责,债券的还本付息责任概由练塘公司负责,协议并无约定申银公司应承担到期不能兑付该债券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练塘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未履行其与申银公司之间委托包销债券协议约定的义务,造成债券到期未能兑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v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36条之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贵任,练塘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贵任。青浦县练塘财政所明知其无担保资格,仍为练塘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供担保,应由其上级机关即原审第三人青浦县练塘镇人民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贵任

18、。一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但-审法院判决申银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予以改判是正确的。v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也对此案所涉及问题进行了认定。复函认为: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对企业债券的持有人负有按债券约定的期限偿付本息的义务。金融机构接受企业债券发行人的委托代理发行企业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由企业偾券的发行人对金融机构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偿付企业债券的本息时

19、,债券持有人应当向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和(或)担保人主张民事权利。如果债券推销人金融机构代企业债券发行人垫款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本息时,该推销人金融机构构成为债券持有人,亦应向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和(或)担保人主张民事权利。教材及参考文献v教材:张瑜物流法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v参考文献:v周艳军:物流法律法规知识中国物资出版社,v胡美芬:物流相关法规与国际公约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v教材后参考文献及相关报刊、杂志、网站资料课程考核授课方式v平时成绩40期末考试60v讲授+讨论突出案例分析v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v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v(一)法

20、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v(二)法律规范的主要分类(二)法律规范的主要分类v(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v三、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三、社会主义法律关系v(一)构成要素(一)构成要素v(二)法律事实(二)法律事实v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v1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反映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v2法的特征:(法的特征:(1)法是具有特殊的逻辑结构、高度概括、可)法是具有特殊的逻辑结构、高度概括、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2

21、)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规范。(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v3法的本质:(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2)法)法是被奉为法律(即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是被奉为法律(即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的内容)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其中,社会生产方式具有决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其中,社会生产方式具有决定意义。定意义。v4法的历史发展:(法的历史发展:(1)任何社会都需要行为规则,但法是阶)任何社会都需要行为规则,但法是阶级社会特有

22、的现象。(级社会特有的现象。(2)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是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是剥削阶级类型的法。(3)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体现最)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体现最广大人民意志、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法。广大人民意志、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法。v5法的分类:法的分类:(法的分类:法的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实)实体法与程序法。(体法与程序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与普通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与国际法。v6法系:(法系:(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2)英美

23、法系。)英美法系。v两大法系在历史渊源、法律渊源、立法技术、法律适用技术、两大法系在历史渊源、法律渊源、立法技术、法律适用技术、诉讼程序、法律结构等方面均有不同。诉讼程序、法律结构等方面均有不同。v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v(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v行为模式(三种)行为模式(三种)+法律后果(两种)法律后果(两种)=法律规范法律规范v(二)法律规范的主要分类(二)法律规范的主要分类v1按行为模式分为:(按行为模式分为:(1)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命令性规范()命令性规范(3)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v2按强制性的强弱程度分

24、为:(按强制性的强弱程度分为:(1)强制性规范:行为人必须)强制性规范:行为人必须遵守,不得予以减损、排除、违反的法律规范。(遵守,不得予以减损、排除、违反的法律规范。(2)任意性规)任意性规范:行为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予以减损、排除适用,仅在行为范:行为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予以减损、排除适用,仅在行为人之间未做协议安排时才适用的法律规范。一旦适用,任意性人之间未做协议安排时才适用的法律规范。一旦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便成为判断行为人是非曲直的标准。法律规范便成为判断行为人是非曲直的标准。v3按内容的确定方式分为:(按内容的确定方式分为:(1)确定性规范:内容由本身直)确定性规范:内容由本身直接加以

25、规定的法律规范。(接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2)准用性规范:内容由其指引的其)准用性规范:内容由其指引的其他规范予以确定的法律规范。(他规范予以确定的法律规范。(3)委托性规范:内容由其规定)委托性规范:内容由其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受权机关)另行制定规范予以确定的法律规的其他国家机关(受权机关)另行制定规范予以确定的法律规范范v(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v1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和辅助标准。(1)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2)辅助标准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v2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的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系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主要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刑

26、法、民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经济法、商法、行政法、诉讼法(包括仲裁法)、国际法等。v三、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三、社会主义法律关系v(一)构成要素(一)构成要素v1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等。涉及:权利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等。涉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力和行为能力v(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分为公民的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v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

27、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v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v(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v2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

28、担的义务。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承担的义务。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v(1)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v(2)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法律调

29、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v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

30、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权利又称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无特定义务人。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无特定义务人。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的权利人。一般义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的权利人。一般义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权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权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同时也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义务人作出的积有特定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义务人作出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v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

31、v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又称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具备的一个要素。v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

32、被认为具有价值。(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v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

33、财产权利对象的自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需具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需具有合法性。有合法性

34、。v判断题判断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输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输100台电视台电视机的合同,由此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机的合同,由此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乙方承运的该是乙方承运的该100台电视机。(台电视机。()v答案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甲、乙双方签订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甲、乙双方签订运输合同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运输合同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承运的电视机,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承运的电视机,而是乙方

35、承运电视机的运输行为。而是乙方承运电视机的运输行为。v例如:甲、乙企业签订了一个例如:甲、乙企业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机器设备。在买卖合同中,甲、乙两个合同标的为机器设备。在买卖合同中,甲、乙两个企业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机器设备为经济法律企业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机器设备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关系的客体:“甲企业应该在甲企业应该在5月月1日前交货,乙企日前交货,乙企业应该在收到货物后业应该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日内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时,应当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万元的违约金”这种界这种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就是经济

36、法律关系的内容。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v一般情况下,客体为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一般情况下,客体为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v阳光是否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阳光是否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v分析分析阳光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阳光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是指可以为人们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所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表现出来的物体;经济

37、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智力成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道德产果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道德产品(人身利益):是指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品(人身利益):是指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因为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所以不能作为经济因为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所以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v权利是否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权利是否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v经济权利并

38、不是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经济权利并不是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容,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的客体。例如: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关系指向让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再比如,专利权属于经济权利,作的客体。再比如,专利权属于经济权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在专利权的转让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在专利权的转让合同中,专利权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中,专利权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39、。股权属于经济权利,权利质押关系中,客体股权属于经济权利,权利质押关系中,客体是权利(如股东的股权)。是权利(如股东的股权)。v(二)法律事实(二)法律事实v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即为法律事实。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即为法律事实。包括:包括:v1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法行为;可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

40、法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v2事件。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事件。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v法律事实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如一个商品房买卖关系的建立,既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定买卖合同,还需要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缺少任一行为,都不能产生有效的法律后果。第一章第一章物流法概述物流法概述v学习目的与要求v1了解我国物流法的渊源形式;v2了解我国物流法包括的主要内容;v3掌握物流法的特点;v4熟悉物流法的现状和发展。第一节物流法概述第一节物流法概述v一、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渊源v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是指不同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

41、性文件。它们因制定的国家机关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目前,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律渊源大致包括下列几个层次:v(一)法律v(二)行政法规v(三)规章v(四)地方性法规v(五)国际条约v(六)国际惯例v(七)技术标准二、物流法律规范的概念及其特点v(一)物流法律规范的概念及其范围v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物流活动涉及生产、流通等各个方面,必然会受到法律规范的规范和调整。v物流法律规范是指调整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v它大致包括下列几个部分:v1、与货物销售相关的法律规范v2、与货物仓储、流通加工有关的法律规范v3与货物运输相关的法律规范v4、与货物保险相关的法律规

42、范v5、与海关相关的法律规范(二)物流法律规范的特点v1广泛性v2复杂性v3技术性v4、国际性三、物流法律规范的作用v物流法律规范对物流活动的作用有以下三个方面:v(一)正确引导物流业的发展方向v国家通过立法以及对现有法律的整理等活动来作为正确引导物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方法是通过统一立法或针对物流的不同流程制定单行法规来对物流业进行规范和调整。v(二)促进物流市场体系的形成、发展v物流市场体系的形成、发展对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需要国家政策的引导,物流市场体系的发展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v(三)为物流业创造有序竞争的环境,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v物流市场体系形成之后,必然产生

43、市场内部的竞争。部分物流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往往采取不合法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必须有相关法律规范对不法经营者进行惩处,以净化市场竞争的环境,促进物流业向健康的方向发展:第二节物流法的现状与发展第二节物流法的现状与发展v一、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现状v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在我国制定并实施一部完整的物流法时机还不成熟。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经济相对不发达,物流业的发展刚刚起步无沦在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关于物流法律规范的统一的认识也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对于物流本身及其法律规范还处于学习、研究的阶段上;v我国现行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都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

44、国际惯例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涉及贸易、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二、我国物流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v(一)我国物流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v1与物流相关的法律规范不统一且过于分散v2法律规范层次较低,效力不强v3物流立法相对落后v(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建议v1制定统一的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物流业统一开放的市场v2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规范体系v3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律规范体系v4完善物流行业协会组织三、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发展v(一)清理现在的相关物流法律规范v(二)确立适应公平竞争要求的物流市场法律环境v(三)建立政府

45、对物流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体制v(四)利用WTO规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物流企业的利益本章小结v物流法律规范是指调整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在我国制定并实施一部完整的物流法时机还不成熟。由于物流活动本身涉及很多社会关系,所以与物流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范围比较广。v物流法律规范的特点为:广泛性;复杂性;技术性;国际性。v我国现行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涉及贸易、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信息管理等领域到目前为止,我国物流法律规范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本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我国加入WTO后,物流法律规范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共同面对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思考与练习思考与练习v一、名词解释v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物流法律规范v二、简述题v1我国的物流法律规范的渊源形式是怎样的?v2物流法律规范的特点是什么?v3简述我国物流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v4加入WTO后,如何解决我国发展物流法律规范时面临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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