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整word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docx(23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完整word 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112前言111 总则12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132.1 矿井资源储量13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143 井田开拓153。1 井田开拓方式15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163。3 开拓巷道布置17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18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204.1 井筒204.2 井底车场215 井下开采245.1 采区布置245.2 采煤方法及工艺255。3 采区巷道布置26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276 井下运输296。1 一般规定296。2 井下煤炭运输296.3 井下辅助运输306.4 矿井车辆
2、配备数量327 通风与安全337。1 通风33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357.3 抽放瓦斯367.4 安全监测、监控387.5 矿井热害防治39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418。1 提升设备418.2 通风设备458.3 排水设备478.4 压缩空气设备489 地面生产系统509.1 一般规定509。2 井口布置519.3 井口受煤仓529。4 筛分、选矸与破碎529.5 带式输送机运输549.6 储存与装车549.7 计量与煤质检查55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56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56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58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5810.2
3、 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6110.3 场内运输6410.4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65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6610.6 场外窄轨铁路6810。7 场外道路6810。8 水运6911 供配电系统7111。1 一般规定71112 电源7211.3 负荷7211.4 地面供配电7311.5 井下供配电75116 照明76117 防雷电保护7812 智能化系统7812.1 一般规定78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79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8012.4 通信8112.5 信号82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84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84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901
4、3。3 建筑面积指标92134 水源9513。5 给水排水9613。6 井下消防洒水9813.7 供热通风10213。8 矿井井筒防冻10613。9 锅炉房10613.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10814 环境保护10814.1 一般规定10814.2 污染防治10814。3 生态保护10914。4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11015 技术经济11015.1 一般规定.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154 经济评价.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附录 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附录 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 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附录
5、D 水力采煤.D.1 一般规定.D.2 开采.D。3 工艺系统.1101101111121121131131131151151161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215-2005120条文说明.前言.1 总则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1 矿井资源储量.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3 井田开拓 .1201201211231231261313.1 井田开拓方式131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1333.3 开拓巷道布置133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134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1354。1 井筒1354。2 井底车场.43 主要硐室.5
6、 井下开采 .5.1 采区布置.5.2 采煤方法及工艺.5.3 采区巷道布置.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6 井下运输 .6。1 一般规定.6.2 井下煤炭运输.6.3 井下辅助运输.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7 通风与安全 .7.1 通风.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7。3 抽放瓦斯.7.4 安全监测、监控.7。5 矿井热害防治.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8.1 提升设备.1371391391391401431441441441451471501511511541561581601631638.2 通风设备1728.3 排水设备1728.4 压缩空气设备1749 地面
7、生产系统1759.1 一般规定1759.2 井口布置1769。3 井口受煤仓.9.4 筛分、选矸与破碎.9。5 带式输送机运输.9.6 储存与装车.9。7 计量与煤质检查.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10.2 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10。3 场内运输.10。4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10。6 场外窄轨铁路.10.7 场外道路.108 水运.11 供配电系统 .11。1 一般规定.112 电源.113 负荷.176176177177177178178180180182184
8、18518718919019119219219319511。4 地面供配电19611。5 井下供配电20011.6 照明201117 防雷电保护20112 智能化系统20212.1 一般规定202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203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20512。4 通信20612。5 信号208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210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210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21113。3 建筑面积指标21213.4 水源21713.5 给水排水21813。6 井下消防洒冰21913.7 供热通风22213.8 矿井井筒防冻22613。9 锅炉房22613
9、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22814 环境保护22814。1 一般规定22814.2 污染防治22914.3 生态保护22914.4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23015 技术经济23115.1 一般规定231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231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23215。4 经济评价233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2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CodeforminedesignofcoalindustryGB50215 -2005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旅行日期: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7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
10、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 第2。1。1、2.1。3、2.1。4、3。1。7(4)(5)、3.2。1(5)、3。3.1(2)、3.3。4、4。1。3(3)、4。2。2(2)、4.3.2(2)、4。3。3、5.1。2(3)、5.2.6、5。3。3、5.3。6、7。1。1、7.2。1、7.2。2、7.2。3、7。2。4、7.2.5(1)(3)(4)、7。2。6(1)(3)(4)(5)、7.3。1、7。3.2、7。3。5、7。3。8、7。4。2、7。5。1、7。5。8、8.1.3(1)(2)(3)、8.
11、1。4、8.1。6(1)、8。1.7、8。2.1、8.2。5(1)、8。2.6、8。3。1(1)、8.3。2(1)(2)、8.4。1(4)、8.4.3(6)、8.4.5(2)、9。2.1(3)、9.2。4、9。2。5、10.1.6(1)、10.1.12、10.1。14(3)、10。1。15(1)(2)(3)(4)(5)(6)、10。2.1、11。2.1、11.2.2(1)、11。3.1、11。4。3(1)、11.4.11、11。5。1、11。5.5、11。7.3、12.4。10、12。4。13(1) (2)(3)(4)(5)、12。4。14、12.5。1(1)(2)(3)(4)(5)(6)、1
12、2。5.2(1) (2)(3)(4)、12.5.3、12。5。7、12.5.8、12。5。9、13。1。3、13.1。5、13。5.3、13。5。6、13.5。9、13。6.1、13。6。3、13.6。4、13.6。5(1)、14.1。1、14.2.1、14.3.3、D.1.3、D.2。1、D。2.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94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九月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
13、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入世要求,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初稿提出后,以多种形式征求了全国煤炭系统有关方面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本规范共15章,4个附录。和原规范相比,除章节构成有较大改变和适用范围由“设计”拓展到“预可研”及“可研”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动较大的有:改变了旧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计算
14、原则和方法;修订了矿井设计工作制度和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进一步改革矿井开拓部署,吸取国内外先进成熟、行之有效的煤层地下开采技术和采煤方法;提高以采、掘、运为主体的全矿井技术装备水平,促进矿井生产的进一步集中化和高产高效;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智能化技术装备的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进一步改革矿井地面布置和机修、材料供应体制;加强环境保护、重视资源合理开采、注重经济效益,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
15、,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邮编:210031,传真:02558863059),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西安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吴文彬孔祥国魏东让杨俊德刘晓群陶景云孙光辉张会龙高建国罗庆光荆凯喻培元殷同伟曹淮明严贤红杨夕生张豫生张世良周秀隆刘祥平卿恩东王润卿 王昌傲王荣相王煜明孙伟翟访中闫复志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
16、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 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1.0.3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可能采取的开采技术及装备条件、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 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1.0.4 矿井设计应体现生产集中化、装备机械化、技术经济
17、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1,05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1 矿井资源储量2.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2。1。2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井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
18、量分类GBT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 和附录C。2.1.3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2
19、.1.4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厚煤层不应小于75%;2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3薄煤层不应小于85;4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和80.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2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3同时生
20、产的采区数及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应体现生产集中原则,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并应保证采区及工作面合理接替。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2 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3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4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5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条13款规定升2级级差及以上。2.2.3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16h。2.2.4
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2.2.5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矿井及其第一开采水平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1的规定; 表225-1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矿井设计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a)服务年限煤层倾角煤层倾角煤层倾角(a)252545457035-6030-50252015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60及以上305012241504509402015152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2的规定; 表2252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扩建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60及以上3050122404509矿井服务年限(a)605040
22、303改建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2.2.6 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3 井田开拓3。1 井田开拓方式3。1.1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条件、井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地面外部条件、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3。1.2当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平硐开拓方式。3.1.3煤层赋存较浅,表土层不厚,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表土层虽较厚,属于干旱贫水区,且井筒不需特殊工法施工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宜采用斜井开拓方式.3.1 。4煤层赋存较深、表土层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筒需用特殊
23、工法施工或多水平开采的急倾斜煤层,宜采用立井开拓方式.3。1.5根据井田特点,结合地面布置要求,采用单一开拓方式在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综合开拓方式。3.1 。6井田面积大、资源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时,可采用集中出煤、分区开拓和分区通风的开拓方式。3。1.7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斜井或立井开拓的矿井,一般宜开凿2个提升井筒,即主井和副井;2分区开拓的矿井或在特殊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开凿2个以上的提升井筒;3风井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 经综合论证后确定;4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
24、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5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3。1.8与生产矿井相邻的井田,经方案比较,由生产矿井扩建开采合理时,不应另建新井。矿井过密的老矿区,经方案比较矿井合并有利时,应通过技术改造实行合并.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3。2。1提升井口位置应根据下列原则,经综合比较后确定:1有利于第一水平开采,兼顾其他水平,有利于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大巷布置,减少工程量;2有利于首采区布置在井筒附近的开采条件好、资源储量丰富的块段,且不迁村或少迁村;3井田两翼资源储量基本平衡;4井筒位置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弱岩
25、层,不应穿过采空区;5工业场地应具有稳定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和采空区,不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灾害威胁;6工业场地应少占耕地,少压煤;7水源、电源较近,煤的运输方向顺畅,矿井铁路专用线短,道路布置合理。3。2.2主、副提升井井位一般应选择在同一工业场地内,在特殊条件下,亦可分别设在两个场地中.3。2。3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在满足通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于缩短建井工期,并利用各种煤柱少压煤。有条件时,风井井位可布置在煤层露头以外。3.2 。4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与装备水平、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
26、合下列规定:1当矿井划分为阶段开采时,其阶段垂高宜为:1)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2)急倾斜煤层100250m.2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时,宜采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3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平开拓;当层间距大时,可分煤组(层)多水平开采。3。2。5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上(下)山斜长过长时, 可在该区域适当位置设辅助水平。3.3 开拓巷道布置3.3.1 开拓巷道布置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采近距离多煤层时,宜采用集中或分组运输大巷布置
27、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 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2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3当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宜布置在煤层中;4近水平多煤层开采,采用分层或分组布置运输大巷时,宜将开采水平分层(组)运输大巷重迭布置;5开拓巷道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和活动断层,且不宜沿断层布置.3.3 。2当开采煤层上部留设防水(砂)煤岩柱时,总回风巷道应设在防水(砂)煤岩柱以下。3.3.3 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支护方式,应根据围岩性质、
28、地压状况、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通风安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岩石巷道应优先选用锚喷、挂网锚喷或锚注等支护;2半煤岩及煤巷宜选用锚喷、挂网锚喷、锚索或型钢支架等支护方式。3.3.4 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巷道断面及交叉点设计规范MTT5024的有关规定。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3.4.1 新建矿井采区开采顺序必须遵循先近后远,逐步向井田边界扩展的前进式开采。3.4。2煤层开采顺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经分析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29、定:1近距离多煤层开采顺序,一般应先采上层,后采下层的下行式开采;2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时,经论证需要先开采下部保护层;或开采煤层层间距大,开采下部煤层不影响上部煤层完整性,可采用先采下层,后采上层的上行式开采;3多煤层开采时,应厚、薄煤层合理搭配开采。3。4。3采区划分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及装备水平等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井田内有对采区巷道布置和工作面回采影响较大的断层或褶曲构造时,应以其断层和褶曲轴部作为采区划分的自然边界;2当井田地面有重要建(构)筑物,按其保护等级划分必须留设保护煤柱时,采区划分应以其保护煤柱为边界;3当井田内无影响工作面正
30、常回采的断层或断层构造较少时,应按开采工艺、通风、运输和巷道维护要求,合理划分采区;4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和突水威胁的煤层时,应按开采保护层、抽放瓦斯及单独开采等技术措施要求,合理划分采区;5井田内小断层较多且对工作面回采有一定影响,当采区划分避不开时,宜避免工作面回采方向和断层走向呈小角度斜交;6开采煤层群时,应按集中和分组布置开采方式的不同,划分集中煤组采区和分煤组采区;7近水平煤层开采,宜在开采水平运输大巷两侧划分盘区;8有条件时,应在井筒附近划分中央采区。3.4。4矿井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井田地面村庄和其他建(构)筑物分布情况, 经技术经济论证,作出村庄和建(构)筑物搬迁及压煤开采
31、规划;矿井初步设计应对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进行优化;采区划分、资源储量计算、采区开采顺序应和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一致。3.4。5采区参数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采煤方法及机械化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缓倾斜煤层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区,当采用走向长壁开采时,其采区一翼走向长度,或采用倾斜长壁开采时,其采区倾斜宽度,均不宜少于回采工作面连续推进一年的长度;普通机械化开采,其采区一翼长度不宜小于0.6km。2按盘区划分开采的煤层,当开采技术条件简单、不受断层限制、综合机械化采掘装备标准较高时,其盘区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的长度不宜小于3.0km.3倾斜和急倾斜煤层的采
32、区参数,应根据地质构造、选用的采煤方法及工艺确定,一般应小于缓倾斜煤层采区参数。3。4。6设计井巷工程量应能保证采区和工作面正常接替.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应计入开采保护层和抽放瓦斯所增加的巷道工程量。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1 井筒4。1。1立井井筒应采用圆形断面,其断面尺寸应根据提升容器类型、数量、最大外形尺寸,井筒的装备方式,梯子间、管路、电缆布置,安全间隙及所需通过风量确定。井筒净直径应按0。5m进级,净直径6。5m以上井筒和特殊工法施工的井筒, 可不受此限。4。1。2立井井筒支护方式及支护材料,应根据井筒用途、服务年限、井筒所处围岩性质及水文状况、施工方法等因素确
33、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筒穿过表土层、断层破碎带或含水基岩,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后,采用注浆、冻结、钻井、沉井、帷幕等特殊工法施工,其井壁结构可选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复合材料井壁;2含水丰富的厚表土地区,表土段井壁及表土与基岩结合处的井壁结构应加强。4。1.3立井井筒装备形式及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提升井筒的罐道应采用型钢组合罐道、冷弯方型钢罐道或钢与玻璃钢复合罐道; 井筒较浅、提升速度较低、绳端荷载不大的井筒,可采用钢轨罐道或钢丝绳罐道; 2提升井筒的罐道梁,一般宜采用型钢罐道梁、冷弯矩型钢罐道梁和组合钢罐道梁。其梁的布置形式,可采用简支梁、连续梁或悬臂梁;在条件允许时,宜采用悬臂梁
34、。罐道梁竖向间距,应根据所选用罐道长度及罐道受力大小确定,宜为4。O6.0m; 3立井井简装备中所有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采取防腐蚀处理措施;4立井井筒中各种梁与井壁的固定方式,除特殊要求需留梁窝固定外,均宜采用金属支座(牛腿)树脂锚杆固定.4.1 。4立井井壁结构、井筒及装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立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4。1。5平硐或斜井断面尺寸,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井下设备最大件尺寸、管路及电缆布置、人行道宽度、操作维修要求、所需通过风量等因素确定.4.1 。6平硐或斜井支护方式,应根据井筒穿过围岩性质、地压情况、井筒用途及服务年限
35、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筒支护断面形状,一般宜选择拱形。当围岩松软易膨胀、井筒四周压力均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圆形、椭圆形、马蹄形等。围岩稳定、断面小、服务年限较短的风井,可选用梯形或矩形;2井筒支护材料及结构,基岩段应优先采用光爆锚喷;井筒穿过表土段、断层破碎带、含水基岩、软弱岩层时,宜采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锚喷和混凝土联合支护; 3井筒穿过含水表土层、含水基岩、断层破碎带,用普通施工方法难以通过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冻结、注浆、帷幕等特殊施工方法。井筒穿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井壁结构应能对煤壁严密隔离。4。1。7斜井井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带式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
36、筒,带式输送机一侧最突出部分与井壁间距离不应小于500mm,另一侧应设检修道并设人行道,如有其他可靠的检修运输措施,可不设检修道,只设人行道;2双钩提升的斜井井筒,应按双道布置;3采用单轨吊车、无轨胶轮车作辅助运输的斜井井筒,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0m;4采用人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应在井口或井底适当位置设置人车存车线。4.1.8平硐或斜井井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断面及交岔点设计规范MTT5024、煤矿矿井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MTT5025和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4。2 井底车场4。2。1井底车场布置形式应根据大巷运输方式、通过井底车场的货载运量、井筒提升
37、方式、井筒与主要运输大巷的相互位置、地面生产系统布置和井底车场巷道及主要硐室所处围岩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巷采用固定式矿车运输时,宜采用环形式车场;2当井下煤炭和辅助运输分别采用底卸式及固定式矿车运输时,宜采用折返与环形相结合形式的车场,并应与采区装车站形式相协调;3当大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辅助运输采用无轨系统时,宜采用折返式或折返与环形相结合形式的车场;若辅助运输采用有轨系统,则宜采用环形式车场;4采用综合开拓方式的新建矿井或改扩建矿井,井下采用多种运输方式运输时,应结合具体条件,经方案比较后确定。4。2。2井底车场巷道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在稳定坚硬岩层中,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