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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绪 论论课程简介课程内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船舶航行值班课程的适用对象从事海上航行的值班人员(船员)从事海事诉讼的法律人员(律师)从事航运安全管理的人员从事航海教育及研究人员 第1页/共35页绪绪 论论课程简介教材及参考资料船舶避碰与值班有关参考书籍(图书馆)有关论文(学报及英文刊物)第2页/共35页绪绪 论论学习方法了解规则的法定解释和技术解释;熟记规则:119条应背诵;理解规则:掌握规则的字面含义和引深含意;应用规则:应用规则解决实际问题或判断责任;定量解释与定性解释相结合:如大幅度,安全航速,能见度不良等;法律和技术相结合:如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掌握规则的适
2、用范围:如能见度不良中不存在让路和直航船等。第3页/共35页绪绪 论论典型案例1987年菲律宾客船“多纳帕兹”号与一艘油船“维克托”号相撞,引发起火爆炸而导致两船沉没,2500余名旅客和船员遇难。1993年某海洋科学考察船与一艘外籍液化气船“银笛”号在海上雾中相撞,造成这艘现代化的科学考察船葬身海底,三名船员遇难,损失高达千万美元。1994年某油轮公司一艘15000吨级油船在长江水域与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艘7500吨级集装箱船碰撞,导致油船爆炸而全损。第4页/共35页绪绪 论论重要性根据国内外海难事故统计,船舶碰撞事故占的比例较大。各国的海难事故分类和海难事故统计都将船舶碰撞事故列为首位。第5页/
3、共35页规则的沿革规则的沿革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1840年 10月,英国伦敦引航公会在总结当时被普遍接受的避碰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世界上第一个成型的海上避碰规则汽船航行规则;汽船航行规则规定:帆船之间,顺风航行的船应给逆风航行的船让路,左舷受风的船应给右舷受风的船让路;当两艘汽船航向不同而不可避免地或必然地交叉相遇而相互接近时,如各自保持航向将会出现碰撞危险,各船工应操右舵从而相互从他船左舷通过;等等第6页/共35页规则的沿革规则的沿革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1846年英国议会将其颁布为法律(汽船航行规则法)1848年英国海军部关于汽船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和一盏白桅灯规定纳入了此规则;1858年该法律
4、又增添了帆船应显示有色舷灯,汽船应用号笛,帆船应用雾角或号钟鸣放雾号的规定。1863年英法两国协商制定了有史以来最全面的海上避碰规则,它包括前言、号灯规则、雾号规则、驾驶和航行规则四个部分,共20条。到1864年底,它被世界上30多个海运国家采用。第7页/共35页规则的沿革规则的沿革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产生与发展1889年在华盛顿召开国际会议,讨论国际避碰规则,但未及时在国际上实行;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国际海事会议,认识到1889年海上避碰规则在国际上生效的必要性,对其作了少量修改,决定该规则立即生效,使用了40多年,直至1954年。1948年在伦敦召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10规则进
5、行了修订,形成1948年规则,1954年生效。二战之后,雷达设备迅速发展,在以后的10年来被广泛采用。但发生了误用雷达而导致碰撞的事件。1960年在伦敦召开会议时,对1948年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 1960年规则,1965年生效。第8页/共35页规则的沿革规则的沿革现行的海上避碰规则1972年在海协(IMCO)主持下在伦敦召开大会修订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签署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将避碰规则作为该公约的附件。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现行的避碰规则是,1972年的规则生效后,经1981、1987、1991、1993、2001、2007年通过的六个修正案,对其进行了修改的19
6、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9页/共35页规则的沿革规则的沿革海上避碰规则在我国的实施1980年1月7日,我国政府正式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组织”,接受1972年规则,同年4月1日零点宣布实施该规则,但是对非机动船舶作了相应保留。从该年开始,我国作为其缔约国,参加了1972年规则的1981、1987、1989、1993、2001、2007年六次规则修订大会。第10页/共35页避碰规则的双重性质避碰规则的双重性质技术规范海上航行规则避碰行为指南避碰经验(或碰撞事故教训)总结和良好船艺的精华 存在问题:非最优存在矛盾存在漏洞 第11页/共35页避碰规则的双重性质避碰规则的双重性质法律规
7、范判明碰撞责任的依据存在问题:不严谨,存在歧义;不便于判明碰撞责任;且具有非排他性或非唯一性地方规则优先;海员通常做法;当时特殊情况海上执行情况:未得到法律支持;对于违章行为无法追究责任。第12页/共35页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一章 总 则(Part A General)第一条 适用范围(Application)第二条 责任(Responsibility)第三条 一般定义(General Definitions)第13页/共35页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Part B Steering and Sailing Rules)第一节 任何能见度情况
8、下的行动规则(Section I Conduct of Vessles in any Condition of Visibility)第四条 适用范围(Application)第五条 了望(Look-out)第六条 安全航速(Safe speed)第七条 避碰危险(Risk of collison)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动(Action to avoid Collision)第九条 狭水道(Narrow Channels)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Traffic Separation Schemes)第14页/共35页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Part B Steer
9、ing and Sailing Rules)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Section II Conduct of Vessels in Sight of One Another)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Application)第十二条 帆船(Sailing Vessels)第十三条 追越(Overtaking)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Head-on Situation)第十五条 交叉对遇局面(Crossing Situation)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Action by Give-way Vessel)第十七条 直航船当行动(Action by Stand-on Vessel)第十八条 船舶之
10、间的责任(Responsibilities between Vessels)第15页/共35页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Part B Steering and Sailing Rules)第三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Section-Conduct of Vessels in Restricted Visibility)第十九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Conduct of Vessels in Restricted Visibility)第16页/共35页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Part C-Lights and
11、 Shapes)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Application)第二十一条 定义Definitions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度距离(Visibility of Lights)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Power-driven Vessels underway)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Towing and Pushing)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Sailing Vessels underway and Vessels under Oars)第17页/共35页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Part C-Lights and Shapes)第二十六条 渔船(Fishing
12、Vessels)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Vessels not under Command or Restricted in their Ability to Manoeuvre)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的船舶(Vessels constrained by their draught)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Pilot Vessels)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的船舶(Anchored Vessels and Vessels aground)第三十一条 水上飞机(Seaplanes)第18页/共35页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Part D Sound
13、 and Light Signals)第三十二条 定义(Definitions)第三十三条 声号设备(Equipment for Sound Signals)第三十四条 操纵和警告信号(Manoeuvering and Warning Signals)第三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Sound Signals in restricted Visibility)第三十六条 招引注意的信号(Signals to attract Attention)第三十七条 遇险信号(Distress Signals)第19页/共35页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五章 豁免(Part E-Exemp
14、tions)第三十八条 豁免(Exemptions)第20页/共35页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附录一 号灯号型的技术位置和技术细节(Positioning and technical details of lights and shapes)附录二 在相互临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Additional signals for fishing vessels fishing in close proximity)附录三 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Technical details of sounds signal appliances)附录四 遇险信号(Distress signals)
15、第21页/共35页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附录一 号灯号型的技术位置和技术细节(Positioning and technical details of lights and shapes)附录二 在相互临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Additional signals for fishing vessels fishing in close proximity)附录三 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Technical details of sounds signal appliances)附录四 遇险信号(Distress signals)第22页/共35页规则的适用范围第一条 适用范围 A
16、pplication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第23页/共35页规则的适用范围第一条 适用范围 Application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
17、号型或信号。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第24页/共35页规则的适用范围第一条 适用范围 Application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第25页/共35页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的水域 公海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指各国内水或群岛水域、领海及专属经济区以外的,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或支配的海域。连接于公海的一切水域 通
18、常指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海以及与海相连并可供海船航行的港口、江河、湖泊等一切内陆水域。所谓“连接”,英文原文为connected,意为“连通”,即通过水域(水路)与公海连接。因此,不论是间接连接还是直接连接,抑或自然连接还是人工连接都属于规则所指的“连接”于公海的情况。当然,连接部分也应该是“可供海船航行”的。“可供海船航行”强调的是适用规则的必备条件。英国法官Ashworth认为干船坞中的水域也属于规则适用水域。第26页/共35页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的船舶一切船舶不限于海船军舰无论在战时还是在平时,均适用于本规则;政府公务船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均适用于本规则;潜水艇在水面航行时适用于本规则;水
19、上飞机在水面起飞、降落、滑翔时均适用于本规则;在规则所指水域航行、锚泊、搁浅均适用于本规则,系岸或在船坞修理通常不适用规则关于避碰行动的规定。在我国管辖的水域内,非机动船(包括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不适用规则。状态为“在水上(upon water)”包括接触水面和不接触水面(非排水状态)两种状态,但不包括潜水状态。第27页/共35页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的船舶一切船舶不限于海船军舰无论在战时还是在平时,均适用于本规则;政府公务船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均适用于本规则;潜水艇在水面航行时适用于本规则;水上飞机在水面起飞、降落、滑翔时均适用于本规则;在规则所指水域航行、锚泊、搁浅均适用于本规则,
20、系岸或在船坞修理通常不适用规则关于避碰行动的规定。在我国管辖的水域内,非机动船(包括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不适用规则。状态为“在水上(upon water)”包括接触水面和不接触水面(非排水状态)两种状态,但不包括潜水状态。第28页/共35页规则的适用范围特殊规则 特殊规则的含义 各种沿海国主管机关在其管辖的水域中制定的“地方规则(Local rules)”或港章,如我国的内河避碰规则、各港港章等。制定特殊规则的机构或组织“有关主管机关”,通常指缔约国主管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的机关以及经授权的地方当局。可以制定特殊规则的水域 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谓“港外锚地”指港口界
21、限之外的可用于装卸货和锚泊的水域。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可以依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对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或其他活动项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第29页/共35页规则的适用范围特殊规则 制定特殊规则应当遵循的原则 应尽可能符合规则各条 特殊规则与规则的关系 规则条款不妨碍特殊规定的实施;特殊规则和规则同时适用时,特殊规则优先适用;当特殊规则的规定与规则的规帝国内不一致时,应执行特殊规则的规定;特殊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仍然应当执行规则。第30页/共35页规则的适用范围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制定机构 应为“各国政府”,应注意与制定特殊规则的机构的差别。适用的船
22、舶 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适用于“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没有额外的笛号的规定;仍应当显示规则规定的号灯、号型或鸣放适当的声号。制定原则为避免造成识别上的误解,对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的特殊规定的制定,规则要求其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第31页/共35页规则的适用范围分道通航制规定的适用 规则第十条仅适用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无论IMO是否采纳某一分道通航制,除第十条外,规则其他条款仍然适用该水域(只要该分道通航制处于规则适用水域);无论IMO是否采纳某一分道通航制,船舶都应遵守主管机关为其制定的特殊规定。第3
23、2页/共35页规则的适用范围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 的号灯号型与声号设备 制定机构“有关政府”,应注意与制定特殊规则(Local rules)的机构的差别。适用船舶 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航空母舰,或有些工程船舶等,如果这些船舶可以达到规则要求时,应当按照规则要求设置号灯、号型。制定原则在技术细节方面应尽可能符合规则的规定。识别要求 驾驶人员应当充分注意某些船舶的号灯、号型(尤其是前者)与常规船舶的差别,例如,某些军舰上只有一盏桅灯;某些客滚船及大型集装箱船舶通常将舷灯置于船首,距前桅灯距离较后桅灯近等等。第33页/共35页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第34页/共35页感谢您的观看!第35页/共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