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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 全 基 础 知 识安安 全全 基基 础础 知知 识识2安 全 基 础 知 识前前 言言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HSE HSE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危害因素辨识、风险管理危害因素辨识、风险管理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3安 全 基 础 知 识前言前言 高风险生产运行企业,特别是对于石油化工企业高风险生产运行企业,特别是对于石油化工企业,一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如火灾爆炸、中毒、大量危险化学品的旦发生重大事故,如火灾爆炸、中毒、大量危险化学品的泄漏等,将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泄漏等,将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对企业、社会、环境将可能造成
2、重大影响。对企业、社会、环境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很多的经验和实践证明,通过科学的安全管理,包括很多的经验和实践证明,通过科学的安全管理,包括有效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学习,可以提高人员的素质有效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学习,可以提高人员的素质,提高提高发现事故隐患和事故处理的能力发现事故隐患和事故处理的能力,减少事故时人员伤亡和减少事故时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事故损失 。4安 全 基 础 知 识 观念:影响我们的意识观念:影响我们的意识 意识:强化我们的责任意识:强化我们的责任 责任:规范我们的行为责任:规范我们的行为 行为:表现我们的素质行为:表现我们的素质 素质:决定我们的命运素质:决定我们的命运5安 全
3、基 础 知 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HSE HSE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一一 我国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二二 HSE HSE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三三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6安 全 基 础 知 识一一 我国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宪法根本法,根本法,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权威性、稳定性稳定性和严肃性,和严肃性,宪法是我国全部立法工作的基础、根据和最基本宪法是我国全部立法工作的基础、根据和最基本的效力来源,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的效力来源,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宪法的规定相抵触。法律法律(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
4、定)(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基本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民法、刑法等 一般法律: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一般法律: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地方人大制定)7安 全 基 础 知 识 规章规章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规和军事规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规和军事规章(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包括公约、协定、和约、盟约
5、、换文、宣言、,包括公约、协定、和约、盟约、换文、宣言、声明、公报等声明、公报等8安 全 基 础 知 识 法律效力及法律冲突问题法律效力及法律冲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做出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做出如下规定:宪宪法法具具有有最最高高法法律律效效力力,一一切切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地地方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
6、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部部门门规规章章之之间间、部部门门规规章章与与地地方方政政府府规规章章之之间间具具有有同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9安 全 基 础 知 识同同一一机机关关制制定定的的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地地方方性性法法规规、自自治治条条例例和和单单行行条条例例、规规章章,特特别别规规定定与与一一般般规规定定不不一一致致的的,适适用用特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地地方方性性法法规规与与部部门门规规章章之之间间对对同同一一事事项项的的规规定定不不一一致致
7、,不不能能确确定定如如何何适适用用时时,由由国国务务院院提提出出意意见见,国国务务院院认认为为应应当当适适用用地地方方性性法法规规的的,应应当当决决定定在在该该地地方方适适用用地地方方性性法法规规的的规规定定;认认为为应应当当适适用用部部门门规规章章的的,应应当当提提请请全全国国人人民民代代表表大大会会常常务务委委员会裁决。员会裁决。部部门门规规章章之之间间、部部门门规规章章与与地地方方政政府府规规章章之之间间对对同同一一事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10安 全 基 础 知 识二二 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法律 1 1、安全生产一般法(普通法)、安全生产一般法
8、(普通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特别法安全生产特别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 等等 2 2、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劳动法、劳动法、消防法消防法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 、工会法工会法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 、煤炭法煤炭法 、建筑建筑法法 、铁路法铁路法 、电力法电力法 、民用航空法等民用航空法等11安 全 基 础 知 识3 3、与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律、与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 4、与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律、与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律行政处罚法
9、、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 12安 全 基 础 知 识5、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4 4号令)号令)煤矿安全检察条例(第煤矿安全检察条例(第296296号令)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302号令)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313313号令)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4344号令)号令)使用
10、有毒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352352号令)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373号令)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393号令)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397397号令)号令)13安 全 基 础 知 识6、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规章)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规章 煤矿矿用安全生产检验管理办法(第煤矿矿用安全生产检验管理办法(第3434号令)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535号令)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
11、理办法(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36号令)号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3737号令)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4949号令)号令)14安 全 基 础 知 识6、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2)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规章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规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
12、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等等2222个规章个规章 3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可管理规定 15安 全 基 础 知 识7 7、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8 8、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 1.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 GB GBJ GB GBJ 2.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 SY SY 3.3.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评价通则(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
13、AQ 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预评价导则(AQ 8002-2007AQ 8002-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 8002-2007AQ 8002-2007)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AQ 2012-2007AQ 2012-200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安 全 基 础 知 识9 9、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1919 1919年成立年成立 共通过共通过185185个国家公约个国家公约 我国已经批准实施我国已经批准实施2323个个 国际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国际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优先采用原则优先采用原则
14、 17安 全 基 础 知 识三三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一、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一、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二、安全投入二、安全投入三、各方职责三、各方职责四、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四、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五、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能力和资质五、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能力和资质六、重大危险源登记和报告制度六、重大危险源登记和报告制度七、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制度七、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制度18安 全 基 础 知 识八、安全标志制度八、安全标志制度九、中介机构九、中介机构十、承包安全十、承包安全十一、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十一、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十二
15、、舆论监督十二、舆论监督十三、事故责任追究十三、事故责任追究十四、事故应急系统十四、事故应急系统十五、法律责任十五、法律责任十六、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十六、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十七、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原则十七、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原则19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16、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一、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一、企业安全
17、管理机构20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管理人员的;一、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一、企业安全管理机构21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18、主要负责人或者个,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作负有下列职责:(三)保证本单位(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有效实施;二、安全投入二、安全投入22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19、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概算。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资金投入,致,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必需
20、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投入二、安全投入23安 全 基 础 知 识1 1 政府政府2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 3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4 4 从业人
21、员从业人员三、各方职责三、各方职责24安 全 基 础 知 识1.1.政府的职责政府的职责 第八条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形
22、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25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23、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急救援体系。1.1.政府的职责政府的职责26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
24、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1.政府的职责政府的职责27安 全 基 础 知 识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5、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产
26、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8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
27、程序进行审查;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8、,应当撤销原批准。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29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
29、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30安 全 基 础 知 识(续第五十六条(续第五十六条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
30、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2.安全生
31、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31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
32、故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3、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32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
34、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33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负有安全生产监
35、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政处分。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34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
36、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37、故。(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职责35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8、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4.4.从业人员的职责从业人员的职责36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
39、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责任。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四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7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40、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41、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8安 全 基 础 知 识四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
42、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39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管理能力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
43、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合格的;的;五五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
44、员的能力和资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能力和资质40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
45、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六六 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41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46、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六六 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42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
47、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艺、设备的。七七 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制度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
48、备的淘汰制度43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检
49、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八八 安全标志制度安全标志制度44安 全 基 础 知 识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50、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的;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八 安全标志制度安全标志制度45安 全 基 础 知 识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