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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湖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题 目 档案法在保障档案利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 姓 名 郭杨 学 号 2011221110310034 专业年级 2011级档案二班 指导教师 付登舟 职 称 副教授 2015年 4 月 17 日目 录绪论1一、档案法在保障档案利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1(一) 档案法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的问题1(二) 档案法在法律规范上存在的问题11.档案的开放期限与范围划分不够具体22.档案利用权未予明确且与公布权存在冲突23.档案法缺失权利救济制度与监督机制3(三) 档案法在协调性原则方面出现的问题31.档案法与著作权法间的冲突32.档案法与条例间的冲突3二
2、、在保障档案利用权方面对档案法提出的修改意见4(一) 在价值取向上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4(二) 完善档案法法律规范51.规范法律用语,保证内容严谨性52.明确权利救济渠道及监督机制5(三) 档案立法应遵循协调性原则51.协调档案法与条例、著作权法间的冲突52.构建档案法律体系6结语6参考文献7III档案法在保障档案利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摘 要文章从我国档案法在保障公民利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发,指出了档案法在价值取向上、法律规范上、协调性原则上分别出现的以档案保管义务为本位,法律用语不规范具体、条款内容欠缺严谨性、缺失救济与监督机制,与著作权法、条例相冲突的问题。并提出了在价值理念上坚
3、持以人为本,在法律规范上规范法律用语、保证内容严谨性,增加救济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档案法律体系的建议。档案法的修改应当坚持法治的理念,在当今公民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的时代背景下,一部体现民主法治的法律不但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赞同,并且可以大力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关键词】档案法 利用权 问题 建议The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f Archives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using right of archivesAbstractThis article begins with the problems of Archives Law in
4、protecting the civil rights,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of Archives Law on the value orientation, legal norms, coordination principle, respectively in the archives obligation as standard, the using of legal language is not accurate, the terms of contents lack rigor, the lack of relief and supervision m
5、echanism, and the conflict with the Copyright Law and Regulations. And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of people-oriented, regulating the content of legal language, ensuring the content is rigorous, adding the relief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establishing the archives legal system. The changes of Archi
6、ves law should hold the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consciousness of civil rights, a law of democracy not only can get social recognitions, and it can als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rchive utility.【Key words】Archives Law the using right problems suggestions绪论档案工作的开展以及档案事业的发展都必须以档案法规为依据,然而
7、现如今的档案法规已经与我国目前的形势脱轨,不仅无法积极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甚至还起到了阻碍作用。我国的档案法制定于1987年,于1996年第一次进行了修订,并沿用至今。尽管96年进行了初次修订,但当时凭着“可改可不改者,不改”的原则,并未做出实质性的修订,其立法精神,价值取向丝毫没有变化。在当今这样一个越来越强调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中,现有的档案法的价值取向是与之相悖的,因此档案法的第二次修订是十分有必要的。一、档案法在保障档案利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96年档案法修订时,正处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时期,其立法理念、价值取向仍然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整部法律都体现着义务为本位的观念,以保管
8、档案义务为价值取向。纵览档案法全文,在保障公民档案利用权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文字加以规定。(一) 档案法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的问题立法的首要问题,不是法律规范的制定,而是价值取向的选择 吴占英,伊士国.我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初探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5):10-15.。价值取向的选择不仅直接关系到法律规范的制定,对法律体系的构建,乃至于司法活动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着关于义务本位与权力本位的争论,在档案立法上就是讨论到底是是以信息义务为本位还是以信息权利为本位。现今的档案法毋庸置疑是以信息义务为本位。例如,档案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9、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而纵览档案法全文,我们可以发现几乎没有任何条款提及了公民的利用权。在法律责任方面,档案法用一章的内容对各种造成档案损失行为的主体做出了惩罚性的规定,而在保障主体利用档案权利的救济制度上只字未提。在今天这个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档案法的价值取向已然与之冲突,公民权利并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导致主体在利用档案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并且在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诉之无门,档案得不到利用,价值也就难以得到开发,档案事业的发展也将受阻。反观许多国外的档案法,我们发现它们十分重视主体利用档案的权利,促进档案利用的理念是十分明确的。例如英国公共档案法第五章规定“公共档案馆馆长有为公
10、民查阅和复制档案提供适宜的便利条件的义务。”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法规定“加拿大图书档案馆的目标是要使文献遗产为加拿大和任何对加拿大感兴趣的人所知,并且使他们能够方便地进行利用。”2012年国际档案理事会通过的档案利用原则第五条规定“要公平公正地提供档案利用”,第七条规定“利用申请遭到拒绝时,利用者有权申诉。”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局在20142019 财政年度战略计划中提出了“触发利用(trigger the use) 的战略目标,NARA 要超越其传统的档案利用提供者的角色, 将通过提供促进公众参与的灵活工具和可利用资源来让利用发生。” 陈艳红,宋娟.中外档案法律法规比较研究以档案利用条款为例J,档
11、案学通讯,2014(6):27-28.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在价值取向上国外更多的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在保障公民利用权方面是相对突出的,这对我国档案法的第二次修改提供了借鉴的机会。(二) 档案法在法律规范上存在的问题价值取向决定了法律规范,因此在档案法中,其法律规范同样存在着诸多问题,又鉴于当时档案立法的技术不够完备,相关法律工作者的素养不够高,致使内容的严谨性没能达到一个很高的标准,区分法律语言与其他语言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志就是严谨性。我认为目前的档案法在相关的概念定义、范围划分上还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一些规定在如今看来已经失去了其合理性。1.档案的开放期限与范围划分不够具体档案法第十九条第
12、一款规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我认为该条款中“可以少于三十年”、“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余三十年”、“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这些词句的界定相当的含糊、不具体。“可以少于三十年”、“可以多于三十年”到底最低、最高期限是多久了,针对不同的档案应当明确这一区间。“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又到底是指那些档案呢?“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那么制定的依据何在?法律强调用语的准确性、具体性,以期法律可
13、以轻松的付诸实践,具备可操作性。而这些词句非但使得档案法失去了可操作性,在权力的授予上也相当随意,孟德斯鸠曾尖锐地指出:法律条文含义不清,罪名不明,足以使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 罗士俐,法律语言本质特征的批判性分析准确性、模糊性或严谨性J.北方法学,2011(4):111-120.。通过对比国外的档案法,我们发现其档案开放期限和范围划分十分明确具体。如法国对公布和利用的时间划分为司法事务有关的文件、人事案卷、个人医疗文件,从产生之日起,分别为满100年、120年、150年,方可供公民自由查阅,其他所有公共档案期限只有30年 张玉影.中外档案法比较研究的几个问题J.档案学研究,2000(2)
14、:71-74.。澳大利亚档案法在划定不予开放档案范围时,使用了“豁免”(Exemptions)的概念,第三十三条规定“就本法而言,包括涉及下列信息或事宜的联邦档案属于豁免开放档案的范围”,并逐一列举十三种不同情况下的档案属于“豁免开放”的范围,可不予提供利用,而除了这十三种以外的其他所有档案都要向公众提供利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档案馆馆长与主管部长或其指定代表协商后,可确定处于开放期的某份档案是豁免档案,以及某份档案的哪些部分是豁免档案,并可据此做出相应安排。” 陈艳红,宋娟.中外档案法律法规比较研究以档案利用条款为例J,档案学通讯,2014(6):29.2.档案利用权未予明确且与公布
15、权存在冲突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观察这两款规定后,我们可以发现在权利的赋予上使用了“可以”这样的字样,而并不像其他法律部门是以“有权”这样的字样加以确定。“可以”并不等同于“有权”,因此在档案法中其实并未有任何条款对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除此之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告诉我们在利用未开放的档案时,只有
16、是出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够加以利用。这样的规定未免过于狭窄,主体出于其他合理的原因就不能够利用了吗,只是出于对信息的了解,对知识的渴求呢?下面再来看档案法在公布权方面的规定,档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了解释:“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
17、络传播;(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公民拥有的所谓的利用权仅限于知道档案的内容,并没有将之公布的权利,公布权依然掌握在档案部门手中,这就造成了公民知晓信息却只能藏于心中的窘境。如此规定档案的公布权,事实上就是对利用权的限制,阻碍档案价值的实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利用”与“公布”其实质其实并无区别,其本质就是将档案资源放置于任一主体可以知悉、利用其内容的状态。国外的大多数国家则是将公布全包含在利用权内,且在这些国家看来,公布权理所应当属于利用权的
18、范围。澳大利亚档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法并未禁止档案(包括豁免档案)的出版或使用。”美国的做法是公民如若享有对档案的利用权,那就可以对其查阅、复制和出版。档案公布权掌握在利用者手中,档案馆和官方机构虽然保管档案,但却无权公布档案 赵力华.美国档案立法的启示J.中国档案,2005(11):62-64.,这与我国的做法是截然相反的。另外的一些欧洲国家,如法国、瑞典、荷兰、比利时、葡萄牙等国家则是以法律的形式将利用权与公布权确立下来,公民同时享有这两项权力。在这些国家看来,档案馆公布档案一方面会造成档案公布和利用方面的垄断;另一方面,由档案馆公布档案可能会把档案馆等官方
19、机构的观点强加于人,进行错误引导,有碍于信息自由 赵力华.对国有档案公布权的再认识J.中国档案,2005(2):24-26.。3.档案法缺失权利救济制度与监督机制通览档案法全文我们可以发现档案法既不存在为保障公民权利而设立的救济渠道,也不包含规范档案机构开放档案资源而设置的监督机制。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力可言,更何况档案法中并未明确公民的权利,这使得公民几乎丧失了获取档案信息的积极性,即使公民进入了档案馆,可能也没能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找寻无门后只好放弃,这实际上是对公民获取档案信息权利的侵犯,并且公民并没有任何权利救济渠道可供选择。在档案机构开放档案资源方面,我国档案法也没有相关的监督机制,档案
20、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这里所谓的“不按国家规定开放档案”是指档案馆在开放档案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档案泄密或档案损坏的,即档案馆开放档案要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对于不开放档案的行为是没有任何机构进行监督的 连志英.公民信息获取权保障视角下我国档案法的修改与完善J.图书情报工作,2011(4):139-140.。另外我们发现无论是在档案法还是在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都是对各类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及不按规定移交档
21、案行为进行处罚,而在档案开放利用这方面并没有提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再者对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监督也仅在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有所提及,而该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档案局,难免会有庇护之嫌。(三) 档案法在协调性原则方面出现的问题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在立法之初和修改法律的过程中,就会对各部门的法律进行协调统一,使之构成一个内部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档案法第一次修改距今已近29年,这期间其他的一些法律部门都已经进行了多次修改,并且制订了很多新的法律,这就难免导致档案法在协调性上出现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2001通过了第一次修改,2010又通过了第二次
22、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颁布。1.档案法与著作权法间的冲突档案法与著作权法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公布条款上,档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这意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其公布权在档案馆或有关机关手中,而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
23、日。”该条款说明作品的发表权属于作品的作者享有,且无论该作者是否持有该作品。当作者创作的作品以档案的形式被国家所有时,且其作品尚出于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间时,那么根据著作权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才拥有其发表权,而档案馆则无权拥有公布该“作品”的权利。2.档案法与条例间的冲突档案法与著作权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条款上,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款政府信息应于20日内向社会进行公开,我们认识到在实践中政府信息一般会以档案的形式保管下来,这里就会存在
24、一个问题,当政府信息变成档案时,其公开又会受到档案法三十年年限的限制。那么若政府信息于20日内就已转变为档案,那么它就不能在20日内予以公开了。虽然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较之档案法属于下位法的地位,但条例于2007年颁布,其条款更加符合当今社会的需要,更能体现信息公开的原则,更能体现法治的理念。我们再观察国外的档案立法可以发现,其已经形成了内部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例如英国,其档案法律体系以公共档案法为基础,以信息自由法、环境信息条例和数据保护法为分支。公共档案法是一部基础性的法规,明确英国档案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具体来说,信息自由法和环境信息条例主要规范管理公共机构信息(
25、包括档案信息在内)对外开放的问题,数据保护法主要是针对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 曹宇,赖文渊.英国国家档案法律体系概述J.辽宁大学学报,2011(5):73-80.。正是由于在立法之初就已经考虑到了档案相关法律间的协调问题,才形成了一个成熟统一的法律体系,避免了各法律间的相互冲突。在档案信息的公开与保护方面加拿大采取了由两部法律共同作出规定的方式,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法规定“除非得到枢密院的同意,加拿大图书档案馆不得将信息获取法第69条第1款 信息获取法第69 条第1 款“强制性豁免”内容包括:(1)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地方政府及其分支机构秘密获得的信息。(2)国家骑警队在执行地方治安工作时获得的秘密
26、信息。(3)其披露会明显地不正当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人事或医疗案卷等个人信息。(4)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以及第三方向政府机构提供的含有特惠或机密情况的金融、商务与科技信息,其披露可能导致第三方的重大金融损失,或动摇第三方谈判地位、威胁第三方竞争优势。(5)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规定的信息提供利用。”该规定既保障了涉及个人利益的档案信息的安全,在规定里直接引用信息获取法的规定,又体现了这两部法律间的内在协调性。二、在保障档案利用权方面对档案法提出的修改意见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档案法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其某些条款已经与“法治”的理念大相径庭,新一轮的档案法修改问题也早已被提
27、上了日程。我主要从保障公民的档案利用权角度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一) 在价值取向上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法治社会强调以权利为本位,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对档案法而言,其修改也应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档案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该条款仅明确了义务,而对权利只字未提,我认为应当改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利用档案的权利和保护档案的义务。”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该条款对于利用权的规定十分含糊,应当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
28、组织持有合法证明,有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的权利。”同样档案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该条应当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有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的权利。”(二) 完善档案法法律规范我们知道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档案法也不例外,然而由于当时的立法技
29、术不够成熟,立法理念不够先进,使得档案法在法律规范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法律用语的不规范、内容的不严谨及各种机制的缺失。1.规范法律用语,保证内容严谨性法律区分于其他文本的主要特征就在于其用语的规范性与以及内容上的严谨性。对于档案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我认为在年限上首先应确立一个区间,而不是使用“可以少于”、“可以多于”这样不确定
30、的字样,另外对于某些特殊的需求,可以随时提供利用。在开放档案的划分范围上可以参考澳大利亚的做法,使用“豁免”相类似的概念,对于不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诸如涉及国家秘密,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可能造成他人利益受损的档案就可以得到豁免,不向社会开放。其次,出于具体性原则,为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对于这些档案应当详细的列出,这既保证了国家可以最大限度的开放档案,也保障了各个主体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在内容的严谨性上,档案法关于利用与公布的条款如今看来是存在矛盾的,我们可以采取美国的做法,将公布权并入利用权中,公民在利用档案的过程中,也享有复制,传播,发表的权利。档案法可以对此以条款的形式加以确定,并废除公布权相
31、关的规定,以保证法律内容的严谨性。2.明确权利救济渠道及监督机制目前档案法在权利救济与监督两方面是没有相关条款进行规定的,我认为在档案法中应当增添以下救济渠道,首先应当规定申诉制度,当档案利用主体因为档案管理机构的原因而无法查找到自己所需的内容时,可以向该机构的主管人员提出申诉。其次应当增添行政复议制度与和行政诉讼制度,完善非诉与诉讼制度。当档案利用主体对机构主管人员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对于档案管理机构违法不予提供档案信息的行为应当具体明确下来,包括故意迟延提供档案信息,随意界定档案公开范围,据档案为己有故意不予提供等。在监督机
32、制上,应当采取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督具体表现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档案管理机构公开档案信息方面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公开的信息是否全面,公布时间是否及时等。司法监督主要是司法机构对档案部门的司法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其权利是否依法行使和其制定的部门规章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社会监督则是群众,媒体等对档案部门的监督。档案法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将监督的机制规定下来,以体现法律的权威、政府的公正。(三) 档案立法应遵循协调性原则各种法律之间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网络关系,为保证法律权威,档案立法应遵循协调性原则。法的制定和修改要遵循协调统一原则,也就是立法或修改法律时要注意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
33、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协调、相互统一 肖媛媛.从档案学角度解读电子签名法J.湖北档案,2005(10):11-12.。档案法自1987年9月5日通过以来,仅在1996年经过一次修改,随着时代的变迁,难免会出现有关规定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求,内容上与其他法律法规产生不协调与冲突1.协调档案法与条例、著作权法间的冲突从现行的法律来看,我国在档案领域内并未建立起一个内部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这也导致了各个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各种冲突。就如何完善档案法与条例间的协调性而言,我认为档案法中“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这一规定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对于属于国家主动
34、开放的政府信息以及其他类可以立即向社会公开的档案不应做出年限的限制,这些档案都可以立即向社会提供开放。再与著作权法冲突方面,我认为应当以著作权法为准,对档案法第二十二条中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其开放的权利若仍处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间内,则国家机关并不享有开放其档案的权利。2.构建档案法律体系在构建档案法律体系上,从结构层次上来讲,横向上该法律体系应当以档案法为主体,以著作权法、保密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和图书馆法(草案)等相关信息法律为分支。这些法律在修订的过程中应当统一其价值理念,在内容上相互呼应,各部法律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整体。纵向来说档案法的修改要注重其与下位法的协调统一,与条例、
35、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等最新行政法规保持内容上的协调 陈艳红,宋娟.中外档案法律法规比较研究以档案利用条款为例J,档案学通讯,2014(6):30.。由此才能构建一个完整的档案法律体系。结语档案法正面临第二次修改,从2005年国家档案局公开征求档案法第二次修改意见稿开始至今已经有很多社会团体和个人发表了自己的建议,总的来说建议主要体现在档案的利用权与公布权方面、以及法律由于长时间未予修改而出现与其他法律不相协调方面。这些建议应当受到人大的重视,在修改中对于合理的部分应当采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利观念越发的深入人心,档案法也必须顺应时代的发展,做出必要的
36、修改,保障公民的权利,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本文主要从价值观念与法律规范上对档案法的第二次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的地方,由于档案与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另外在相关法律的收集上并不完备,对于立法理论的相关文献研究的不够深入,在修改意见上也是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提出的一些非常浅薄的观点。以上都是本文的缺陷之处,还需要后续的不断补充和修改。不当之处,还需请各位老师批评。参考文献1肖文建,刘娟娟. 基于研究视角的档案法第二轮修改意见综述J. 档案学研究,2014,(3).2吴仁悦. 刍议档案法的修改J. 企业研究,2013,(10).3李锦华. 从公民利用权的角度谈档案法修改J
37、. 档案管理,2013,(3).4聂云霞,杨慧. 信息权利均衡视角下档案法的修改J. 档案管理,2013,(4).5蒋卫荣. 从梁启超档案拍卖说档案法第十六条的修改J. 档案学研究,2013,(4).6陈艳红,宋娟,鄢嫦,张智慧. 档案法修改建议二十条J. 档案学通讯,2013,(6).7曹宇,孙沁. 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法述评及其对我国档案法建设修改的启示J. 档案学通讯,2011,(1).8黄夏基,黎琳琳. 从利用者的视角谈档案法修改J. 档案学通讯,2012,(3).9陈楠楠. 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的档案法修改J. 云南档案,2009,(3).10黄南凤,蒋卫荣. 从条例的立法理念看档案法修改
38、J. 档案学通讯,2009,(2).11陈楠楠. 档案法第二轮修改原则探讨J. 中国档案,2009,(8).12蒋卫荣. 档案法第二轮修改的重点问题J. 档案学研究,2010,(2).13张浩. 从新视角审视档案法的修改J. 中国档案,2010,(7).14陈忠海,刘东斌. 从政府信息公开看档案法的修改J. 档案学研究,2010,(3).15肖贝. 信息公开背景下档案法的修改J. 兰台世界,2010,(16).16程训方,刘东斌. 从立法思想谈档案法的修改档案法审视之十四J. 档案管理,2006,(6).17王应解. 浅议档案法修改的几个原则J. 档案学通讯,2007,(5).18蒋锦萍. 档
39、案法修改之立法思路探讨J. 浙江档案,2008,(3).19胡明伟,徐李,李美蓉. 从开放与利用角度谈档案法的修改与完善J. 档案天地,2008,(3).20杨晓敏.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改研究综述D. 云南大学,2012.21陈楠楠.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改问题研究D. 苏州大学,2009.致谢在论文完成之际,我首先向关心帮助和指导我的指导老师付登舟副教授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在学校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回顾四年来的学习经历,面对现在的收获,我感到无限欣慰。为此,我向热心帮助过我的所有老师和同学表示由衷的感谢!在论文工作中,遇到了许许多多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是专业上的问题,
40、有的是论文格式上的问题,一直得到付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使我的论文可以又快又好的完成,付老师以其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求实的工作作风和他敏捷的思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将终生难忘我的付老师对我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再一次向他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他为学生营造的浓郁学术氛围,以及学习、生活上的无私帮助!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谨向付老师致以最崇高的谢意!最后,衷心地感谢在百忙之中评阅论文和参加答辩的各位专家、教授!Foreign archives legislative overview原文来源:Alexander Jonathan Williams. Foreign archives l
41、egislative overviewD. University of Kansas, 2010.译文正文:一、美国美国的档案事业管理体制属于分散式类型。联邦政府档案机构只负责联邦政府各机关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对地方档案机构及事务没有指导、监督和管理权。种类档案馆既无纵向的隶属关系,也无横向的业务联系。美国有三种不同性质的互无统属关系的档案机构:联邦政府档案机构、州县市档案机构、公私企事业档案机构。其档案法规也相应的分为联邦机构档案法、非联邦机构档案法和商业机构档案法三个部分。在档案法体系当中,没有调整全国档案事务的档案法律系统。其中,联邦档案机构建设起步晚但发展最快。1934年,美国国会批准罗
42、斯福总统签署的关于建立国家档案馆的法令。这是美国建国史上第一个专门的档案法令。1949年改组国家档案馆,成立国家档案与文件局,对联邦政府的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管理;1950年颁布联邦档案法,是联邦政府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管理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政府机关文件和档案的管理。美国各州档案法规体系不一,而联邦档案法规主要有:1.联邦档案法(又译作联邦文件管理法):1950年颁布的联邦档案法,是美国联邦文件与档案基本法。它是联邦政府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管理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政府机关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在此之后进行了多次修订,特别是在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档案法修正案。与1950年的联邦档案法相比,1976年
43、修正案对联邦档案及档案工作的规定更加具体详细,特别是加强了国家档案与文件署对联邦政府档案管理的指导职责。1976年的联邦档案法包括9条内容,第一条是关于对文件、档案、文件管理等相关名词的定义;第二条是文件管理的任务,内容包括7点;第三条涉及档案财产的保管;第四条是署长的职责,内容较为具体,包括10个方面;第五条是鉴定文件的标准和安全措施;第六条是对机构文件的检查;第七条是建立文件中心和缩微复制中心;第八条是文件的转移规定;第九条是文件的留存规定。该项立法使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统一起来,形成一套联邦机关行政信息处理的工作方法。该法还授权国家档案与文件局负责建立一套联邦文件中心和国家档案馆分馆。至2
44、012年,联邦政府的档案机构系统包括: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署及其领导下的新旧两个国家档案馆和12个地区分馆、l7个联邦文件中心和13个总统图书馆。2.联邦机构档案管理法:共7条,目的是规范各联邦机构档案管理。第一条是各联邦机构负责人的档案管理和一般职责;第二条是建立档案管理方案;第三条是档案移交至文件中心;第四条是移交档案的认证和确认;第五条是保障措施,规定为防止丢失和损坏档案的安全保证措施;第六条规则了各联邦机构负责人对非法丢弃、销毁档案的责任;第七条规定了美国总审计长相对应的职权。二、加拿大加拿大档案事业管理体制属于分散式。1912 年,加拿大颁布公共档案馆法,这是加拿大第一部档案法。198
45、7年,国会又通过了加拿大国家档案馆法,其内容更充实而严谨。新增了档案工作、档案行业、馆长权力和文件管理四个方面的内容。2004年,施行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法(Library and Archives of Canada Act)。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法是加拿大联邦政府档案法规体系的核心,是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基本档案法。2004年5月21日,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法在国会的指示下正式施行,同时废除国家档案法和国家图书法。其施行的目的是将加拿大两个最大的文化机构国家图书馆和国家档案馆合二为一,创建了一个为现在和将来保管加拿大文献遗产的新型部门,使之成为保管加拿大文献遗产的基地和服务全社会的持久的知识的来源,这
46、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图书馆和档案馆合二为一的国家级机构。该法包括11 章20 条, 前言主要是对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法颁布的必要性的说明, 正文后还有对版权法和其他法的相应的修订说明, 过渡性条文、协调修订、废除及生效。三、英国英国的档案事业管理体制属于典型的分散式体制。在英国,全国没有设立统一的档案事业领导中心,国家档案馆与各郡档案馆并无上下隶属关系。英国也只有档案单项法规,未颁布过对全国档案工作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总档案法。英国于1836年成立了档案委员会,负责研究档案改革和提出关于建立总档案馆的方案。1838年 8月14日议会通过第一个公共档案法(又译作公共文件法),规定把分散在各处的档案集中起来,成立英国公共档案馆。这是英国至今唯一的中央级综合性档案馆。1958年颁布了新的公共档案法,1967年以来都有不断的修订。重新颁布并修订的公共档案法共13章46条,包括档案工作体制、公共档案馆、档案管理工作等内容。该公共档案法规定了公共档案专指应移交公共档案馆保存的政府各部和其他机关的档案及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的档案,不包括苏格兰及地方政府的档案,从而进一步强化了英国中央和地方、公共和非公共档案分散管理的档案体制。新公共档案法把档案的封闭期缩短为30